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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律师: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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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4-20-201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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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律师: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
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 (2013-04-20 13:00:11)转载▼
标签: 朱令案 孙维 铊中毒 证据规则 杂谈
经过与朱令父母的讨论,得到朱令家的认可,作为朱令律师,在这里我们将公布我们所收集到的各种关于朱令案的证据,并且在这里概要的公示给大家,让大家看到对于朱令案到底有没有证据!
在上海复旦投毒案以后,朱令的案件再度成为了热点,网络上关于朱令铊中毒的案件讨论的如火如荼,但是太多的是正义的网友们义愤填膺的声讨,情绪上和感情上的东东多于理性的分析,反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污蔑网友们是没有证据的疑人偷斧,污蔑网友们是网络暴民,所以一切问题的焦点还是在证据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对于证据的全面分析文章。
本人是受害人的朋友,多年以来一直关注整个案件的发展,后来又成为了案件受害人的代理律师,现在把我从各方收集的证据汇总整理一下,从简入繁的抽丝剥茧,让网友们对于案件的证据问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再被污蔑的时候也好有的放矢。
对于这个下毒案件,大家看一下各种证据,自己心证一下到底罪犯是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将没有口供的嫌疑人定罪?如果定罪只有理论上的可能,
一、 证实中毒情况的证据
1、 铊中毒的化验报告
证明是铊中毒,通过化验数据可以计算投毒剂量,朱令中毒的剂量巨大,需要拿到固体的铊盐而不是实验室试剂瓶就可以的。
2、 二次中毒的化验证据
头发分析有二次中毒高峰,证明是至少有二次中毒,同时排除了误服和自杀的可能。而朱令第一次的中毒应当是外用,可能有多次投毒。铊可以麻痹视神经,所以朱令先是去同仁看眼睛;铊还是脱毛剂,所以第一次朱令脱发却没有全身铊中毒症状。这毒药需要下在朱令的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水瓶之类的东西里面,嫌疑人投毒条件苛刻。
3、 受害人病历
受害人的临床症状证明是亚急性中毒,而受害人的体内铊含量远远超过致死量,说明是被多次小剂量投毒,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毒条件要求很高,缩小了嫌疑范围。换血八次还有大量毒素,这是一个不断投毒的过程,需要让她日日服用才可以,如果是急性的会有激烈的肠胃反应,因此这个案件能够投毒的嫌疑人范围被大幅度缩小。
下毒被怀疑是朱令的咖啡杯,但这个杯子找不到了,朱家说当时在的,与警方的说法不同。
4、 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中毒为铊
亚急性症状证明是多次投毒,必须有二次以上投毒期间,必须慢慢下毒,需要非常苛刻的投毒条件
证明投毒的剂量,必须为铊盐固体才可以
二、 犯罪嫌疑人唯一接触毒药的证据
1、 公安局排查北京所有200家有铊单位
彻底摸清可能投毒的嫌疑人,划定了嫌疑人范围
2、 实验室有铊的证据
证明直接嫌疑人具备投毒的条件
3、 关于他人方便获得铊的视频
为了证明还有其他人可以具备投毒的条件,犯罪嫌疑人不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的哥哥拍摄了这段视频,证明可以有外人到实验室拿到铊试剂瓶子。
4、 视频证据的问题和反证
A、 取证合法性问题
录像是否得到同意,是否有剪辑和选择录制,是否由犯罪嫌疑人指引
B、 证据效力问题
视频证据的效力和缺陷
犯罪嫌疑人六亲之一的近亲属制作的证据,与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C、 下毒的铊无法使用铊试剂
受害人体内的铊含量一瓶试剂不够用;大约需要1.5升,两大啤酒瓶
大量液体不好携带也不好投毒
只能使用固体
5、 没有铊盐和试剂被盗的情况发生
铊盐严格保管,如果盗窃会有明显的被盗证据被发现
一瓶试剂不足下毒,大量试剂被盗一定被发现
从而证明投毒的铊应当是合法接触取得的,而这在有条件投毒的人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有这个条件。
6、 学校和实验室的管理证据
学校提供实验室需要上锁的证据
进入实验室要登记
铊盐固体上锁保存
证明外人无法取得
7、 所证明的事实
从毒药的取得上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唯一有投毒条件的人,从而证明嫌疑人就是罪犯。
三、 犯罪嫌疑人具备投毒条件的证据
1、 犯罪嫌疑人是同居室友
最方便的投毒条件,可以多次投毒
2、 同居室友没有误服情况
对于寝室内部非常了解,非寝室内部人员不能做到;或者寝室人员知情
3、 需要多次投毒
日日投毒和在朱令的私人物品内投毒,寝室外的外部人员应当不具备条件
4、 受害人的活动范围
A、 很广泛
寝室人员以及关系良好的同学提供
买表的问题
北大同学问题
B、 很狭小
受害人家人朋友提供
病在床上很少出屋
5、 所证明的事实
从投毒的下毒条件上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为数不多的有投毒条件的人,从而证明嫌疑人就是罪犯。
四、 被害人的指证和犯罪动机的证据
1、 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竞争关系
同演中阮,有演出录像
亲友提供的情况
有情敌情节
2、 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良好
嫌疑人以及室友提供
3、 受害人本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应
反应激烈
神志良好时说过嫌疑人害她,她要报仇
4、 嫌疑人父母与受害人父母为同一单位
存在家庭矛盾的可能
但是双方家庭均否认有家庭恩怨
5、 所证明的事实
有犯罪动机
有受害人的指认可以为直接证据
五、 犯罪嫌疑人的表现
1、 公开的声明的问题
通过该声明的语气和用词,可以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情况,作为案件的证据佐证。尤其是在西方心证国家,这样的证据经常是非常有力的,能够说服陪审团。
2、 案发后十年不要求追查真凶洗刷嫌疑
证明嫌疑人为真凶,否则谁能够忍受无端的冤屈不要洗刷。
3、 曝光的室友等人串通的邮件
需要进行串通说明其中有虚假
犯罪嫌疑人能够大胆的与之串通的前提是他们之间有特别的利益往来,存在共同犯罪、包庇和知情的可能性和嫌疑。
4、 没有给受害人应有的同学同室情
证明她们同学关系没有那么融洽,声明有假话,一般同学受害,还要特别关心呢。
5、 误导舆论和医疗机构
嫌疑人的妈妈也是知名医生,以其妈妈的权威说受害人为红斑狼疮,而嫌疑人做铊的试验,对于铊中毒是有知识的。
6、 嫌疑人看望过朱令
朱令被医生怀疑为铊中毒的时候,嫌疑人及其父亲到医院看望朱令,嫌疑人父亲做医疗设备,与各大医院关系密切。随后医院排除了铊中毒的可能性并且阻挠一切对于铊中毒的判断。
7、 所证明的事实
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嫌疑,证明存在共犯和知情人的嫌疑。
六、 司法受到影响的证据
1、 等待新法有利嫌疑人的条款实施才传讯嫌疑人
案件拖到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才传讯,让嫌疑人享受了无罪推定
2、 传讯嫌疑人只有一次而且时间短
唯一嫌疑人只讯问了八个小时
3、 没有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指认和直接证据,应当采取刑拘措施
4、 没有及时保护犯罪现场
报案后犯罪现场受害人寝室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罪证丢失
5、 没有检验相关物证
对于遗留的物品没有进行铊的化验
6、 委托受害人单位保存物证导致物证再次丢失
受害人的个人物品由受害人单位保存再次丢失,丧失取得物证的机会
7、 二位副委员长要求追凶
燕京大学学报记录
副委员长黄华、雷洁琼要求破案
8、 几十位人大政协代表的呼吁
何祚庥等等43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代表联名要求破案
9、 十多年来的各方呼吁与上访
家属的多方呼吁、上访、信访以及有关方面的态度
众多网友的努力
国际的影响与压力
10、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有能力妨害司法
有直系亲属为副委员长,有旁系三代近亲为政协副主席,同时当时是案件案发和管辖归属地的地方政府领导人之一,当时最高领导人亲自给落实政策,
依法追凶是理所应当,包庇犯罪是偷鸡摸狗,需要的权力和影响力是完全不同的。
11、 终止对于其他人员的侦查
如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还有其他人能够取得毒药,那么对于另外有投毒条件的受害人室友应当加大侦查力度,而不是终止调查。
12、 公安部的回复
答复人大政协质询的,文件称:在当年办案的时候是北京政法委书记强卫根据这样首长指示召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专门研究朱令案,结论报中央领导,根据中央领导指示于98年8月结办此案,但结论没有正式通知朱家,朱家要求信息公开也被拒绝。文件号为:公办查(2007040014号)
13、 所证明的事实
司法受到干扰
司法处理有不够公正的嫌疑,起码不够公开
有能力如此这般的左右司法,反证非犯罪嫌疑人所不能办到。
七、 销毁证据的证据
1、 宿舍被盗的问题
受害人的宿舍在报案后失窃,失窃离奇,财物没动主要是受害人的物品,食品等
2、 受害人单位保管的受害人物品再次被盗
受害人的物品由受害人的单位保管,在退还受害人家属时再次被盗,有食品和生活用具等,有可以化验出铊的可能。
3、 对于这两次被盗有关单位的态度
没有立案处理,盗窃罪不足立案标准,但是这是凶杀案的证据被销毁,销毁证据和包庇凶杀,早早足够立案了,却没有立案。
由于工作不力导致凶杀案关键性证据丢失,按照公检法的纪律也是要有交待的,应当以渎职罪立案处理的。
4、 所证明的问题
证据被销毁有重大人为纵容嫌疑。
八、 医疗误诊的证据
1、 医院拒绝化验的证据
拒绝网络远程诊断的结果;
没有化验就排除
不知何处化验做伪证
受害人家属自行化验
2、 负责医生曾经怀疑铊中毒的证据
病历中有记载
电视报道医生对着镜头说
3、 负责医生曾经诊治同单位铊中毒的证据
来源网络和受害人单位人员陈述
同单位文革期间有人铊中毒死亡,当时的医生与受害人是同一个医生,从而证明以下几点:
医生应当有诊断铊中毒经验
医生从那个病例的确诊应当知道在哪里化验确诊
医生应当知道受害人单位有铊这种毒物
4、 同单位铊中毒人员的确诊问题
证明医生知道如何确诊铊中毒
人员中毒为责任事故,没有确诊的充足证据不能定案服众,也是不能公开的
5、 铊中毒的症状典型
疑难杂症不见病人无法诊断,不会仅仅凭着网络上的陈述和二张照片就有那么多的邮件确定或怀疑为铊中毒。
6、 医院的反常医疗问题
连续不断的八次全身换血,用尽地区存血,不是非常必要不会进行;
为何在无法确诊的情况下不做试验性治疗?
有明知她身内有毒物的可能!
7、 怠于寻找特效药问题
确诊后不马上用特效药治疗
以放假为由让病人家属找药
特效药是普通的化工染料和绘画颜料
有故意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嫌疑
8、 法医鉴定报告
证明医院有责任
用词暧昧有进一步问题的可能
9、 犯罪嫌疑人家庭与医院的联系
犯罪嫌疑人母亲是有实力的医生
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做医疗设备,而且正是受害人所在科室的医疗设备
犯罪嫌疑人蹊跷的带父亲看望受害人
10、 所证明的事实
先总结一下:
一、 协和声称依靠清华证明排除铊中毒,但是在朱令与协和的诉讼过程中,没有清华的证明在法庭出现和病历中记载,在庭审和医疗鉴定时协和称是依据朱令自述;
二、 协和在诉讼中不断的伪证:
1、 伪造陈教授单位某人的证据,该人证当时在国外;
2、 伪造海军总医院不能检测铊证据,事实上朱令康复在该医院检测铊,在法庭上提供了化验报告;
3、 病历的不正常涂改,现在拒绝提供全部病历;
4、 改口在法庭再审时说没有排除铊中毒,但是没有排除不能确诊却不进行实验性治疗;
三、 坚决拒绝一切对于铊中毒的怀疑;
四、 拒绝进行铊中毒的化验;
五、 拒绝为朱令家属化验铊提供样品;
六、 对于朱令家属的化验结果表示怀疑;
七、 拒绝使用特效药普鲁士蓝进行治疗若干天,坚持使用自己的解毒方案;
八、 普鲁士蓝全部由朱令父亲自行获取,自行购买,协和以医生休息为由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九、 输血没有合法的手续造成朱令丙肝;
十、 治疗过铊中毒的主治医生李舜伟称铊中毒为轻金属中毒;(铊是重金属)
十一、 协和的费用明细和药品清单一直没有提供;
十二、 清华大学曾经出现过铊中毒病人;该病人如何确诊的?朱令的协和医生就是该病人医生,应当明确知道清华铊的存在;
十三、 朱令父母询问过清华化验铊的能力时清华闪烁其词。
参考实事:
一、 由参加会诊的医生说他们参加会诊时协和非常明确地排除了铊中毒的可能;
二、 医生断言朱令救活了也是植物人;但朱令苏醒了,想一下让朱令死,朱令不能苏醒指认嫌疑人,对于嫌疑人是多么重要的事情?!
医院存在医疗责任,前期有医生故意掩盖中毒症状的嫌疑,后期有故意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嫌疑
九、 受害人单位的问题
1、 没有铊接触史的问题
没有如实陈述有铊的事实,在历史上的铊中毒案件也是由于实验室的污染所致,当时有逃避责任放任中毒发展不顾受害人死活的嫌疑。
2、 证据和现场保护的问题
故意没有保护现场,委托保管的证据又再次丢失,单位相关部门有渎职的责任。
3、 有能力进行铊中毒化验
该单位是国内最权威的化学物质检测分析的科研机构之一,分析铊含量所使用的方法只是受害人所在专业的技术,实现该技术高年级的学生就能够完成。那么在受害人被怀疑为铊中毒时候为什么不来检测化验。
4、 妨害司法的问题
在司法调查时没有如实提供存在铊的情况,直到公安人员出具该单位购买铊的发票证据时才承认,延误了破案时机;
以行政能力限制单位人员提供证据,所有调查、采访要通过专门机构并且内容需要单位审定。
5、 有识别铊中毒的知识
发生当年铊中毒事件后经过铊中毒专门培训;
做相关毒物试验必须了解该毒物的中毒症状和急救方法;
给受害人的所有同学做过铊中毒的培训;
存在已经知道受害人为铊中毒并且特意掩盖的嫌疑
6、 实验室制备特效药的能力
对于特效药普鲁士蓝有实验室制备的能力。
有能力却不对受害人进行有效帮助有问题
7、 所证明的问题
在没有确认犯罪时,有为了掩盖责任提供假证不确诊,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动机和嫌疑;在明确犯罪后又有为了掩盖责任和私利放纵罪犯毁灭证据的嫌疑。
十、 重要疑点的分析
1、 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招供
如果招供按照如此的证据情况肯定能够定罪;
对于一线警察的审问如果已经招供很难脱罪;
如果高层确定犯罪嫌疑人冤枉,肯定要追拿真凶,并且不惜找出替罪羊为嫌疑人脱罪。
但办案警官暧昧的说法给人联想。
2、 为什么没有找替罪羊
能够有条件犯罪成为替罪羊的人物有限
成为替罪羊的人物很可能能够提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有力证据
替罪羊可能也是共犯
3、 是否有共同犯罪情况存在
多次投毒准确无误,没有误服不容易;
室友的不正常表现;
为什么没有成为替罪羊
十一、 对于投毒案件证据要求的讨论
1、 投毒案件在没有口供下什么样的证据能够充分
网络上本人对此早有关于此的论述
2、 证据效力的比较和证据规则
网络上本人早有关于此的论述
见《作为朱令律师当年在网络的主要发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3k.html
3、 本案证据的关联和互相印证
犯罪动机存在
投毒条件具备
唯一能够合法取得毒药
个人表现异常
足够干预司法
唯一能够有条件的人
以上证据同时指向一个人!
4、 相关案例比较
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在很多相关案例证据远远不足,根本没有朱令案这样充分的证据就定案了,在国外就是陪审团心证,在中国实证体系则定案是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杀人嫌疑人会主动承认吗?这是需要非常手段的,如果要大家都知道的案例,上海是一个案例,没有公安的强力审讯,上海案件的证据远不足,比朱令案少多了,主要是要通过口供来定罪的,但朱令案对于嫌疑人只讯问了8小时,远远不是惯例。
还有一个重要的案例就是谷开来的案件,那个投毒不依靠口供是不能排除自杀的,而且现场全无,只有证据证明的是被中毒死亡,虽然与鹁鸪相关,但是是否是她投毒却不直接,完全可以是受到压力自杀的,这些案件都能够证据确凿成为铁案,为什么朱令案件的证据就变得不足了呢?对于证据的充足性显然是施行了双重标准。
我们讲真理是相对的,按照绝对证据要求破案是几乎没有可能的,这个相对性在西方是依靠心证来解决的,中国是依靠口供来解决的,如果按照绝对真理的标准,咱们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人在众目睽睽下杀人,有100个目击证人,也存在着100个人都认错人的概率,但你能够因为100个人目击可能看错的理论性的概率,否定100人证实的杀人犯有罪,给铊疑罪从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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