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标题: 单光鼐:保障合法,反对非法,制裁暴力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5-12-2013 10:42
标题: 单光鼐:保障合法,反对非法,制裁暴力

保障合法,反对非法,制裁暴力
                                            ——对近两年群体事件新变化的认识

 
(向春/图)

  编者按:单光鼐先生是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长期从理论和实证层面研究群体事件与社会运动的起因、特点、演变与应对之策。2009年以来,南方周末先后刊发过单先生的《2009年群体性事件全解析》、《关键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官民良性互动》等文章,对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及时做出分析和预判,以建设性的态度,提出着眼长远的解决之途。本期刊发作者对2011年到2012年群体事件的解析和建言,供读者参考。

  我一直提倡,不要过度政治化解读群体事件:现阶段大多数群体事件都是追求具体民生诉求,并不企图用体制外行动谋求体制内权力的再分配。这是应对群体事件的认知前提,应对之策应来源于此。

  实现“中国梦”需要经济发达、官吏清廉、政治昌明、社会和谐的宽松社会环境。我们应紧随社会发展的变化,适时开启针对群体事件管理的法治实践探索:认真依照宪法精神,尊重公民表达的权利。

  我们应采用逐步缩小限制范围的渐进办法,逐步放松限制,以求得社会稳定和民众维权间的平衡。我们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保障合法、反对非法、制裁暴力。

 第一部分:新变化,新周期

  放进较长的历史视野来看,这两年群体事件仍保持在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状态”阶段。行动者认同既有社会体制,但使用体制外的手段表达诉求,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多数群体事件,仍表现出如下特点:参与主体主要是弱势群体;起因是“利益损害”等因素;属被动反应;多是地方事件;是节制的“常规性”抗争。

  但是,倘若近距离地透过田野考察,又会发现,近两年的群体事件与过去20年也有明显差异:

  1.群体事件重心东移

  过去一些年,多数大规模的暴力群体事件发生在中西部地区的县城或乡镇。这两年尽管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发生群体事件,但东部地区的数起群体事件更引人注目,影响更大。如2011年:上海港豫、鲁籍集装箱卡车司机罢工(4•20);广东潮州古巷镇事件(6•6)、广州增城大墩村事件(6•10)、大连民众抗议PX事件(8•14)、浙江湖州织里镇事件(10•26)、广东汕尾乌坎事件(9•21)以及这两年在上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出现的众多劳资纠纷事件等。

  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更敏感;目前面临的社会问题远较中西部地区更尖锐;东部地区在改革开放的诸多领域“先行先试”,很多矛盾也率先积累爆发;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资源远较内地稀缺,争夺更甚;大量流动人口存在,社会管理问题多;中小企业融资难,产业转型升级难;国内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升,劳资关系趋紧。这些均导致东部地区群体事件增多。

  2.以地域关系互划界限的族群械斗

  2011年后,东部沿海地区发生数起以“外地人”和“本地人”互殴为主要特征的群体事件。冲突主体仍是本地人和外地人,但已不同于旧时的“土客”之争,也不是大姓豪族倚强凌弱的宗族械斗。

  外来务工者和当地人的冲突,是城乡、穷富差异形成的双重歧视造成的恶果,外地人无法分享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外地“乡下人”以相同的生活经历,在异地寻找“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以省籍为标识,寻找“地域共同体”的认同。这些“想象的共同体”,形成“我们”的观念。在制度化歧视下,产生了“拒斥性认同”,以省籍建构壁垒,对抗歧视、欺压和盘剥。

  3.同乡会、宗族组织成为动员工具

  其一,同乡会。2011年4月,鲁、豫籍集装箱卡车司机依凭地域化的帮会聚集停工,发生上海港“4•20”事件;2011年6月,潮州古巷镇农民工讨薪反遭老板亲戚砍伤,受害人转而向同乡会求助,同乡会利用族群动员方式向政府“讨要说法”,地域意识下强烈的排他性组织形式,将劳资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激化为撕裂社会的族群冲突;农民工抱团取暖的自发组织还有另一种以工友形式组成的兄弟会,它的规模较同乡会大,且跨厂、跨籍贯地域限制。它常使用与黑社会相似的威胁、讹诈和报复等手段,为工友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

  其二,家族组织。在湖北利川“6•9”事件和贵州黔西“8•11”事件中,短时间能聚集大量人群,就展示了当地大姓、望族过去不为人知的动员能量;在多宗族的乌坎村,过去各家族有强弱之分,不时还有龃龉,但依旧在团结合作的状态下,全村所有姓氏按比例推选、选举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领导了维权集体行动。结构化的组织促进了村民的广泛参与、形式的创新和快速的决策。组织化程度之高,令人惊诧。

  4.中产阶级的集体行动凸显集体焦虑

  物价、房价高企,财产性收入缩水,以及严峻的食品、交通和环境状况,中产阶级压力山大。除一部分人循“技术移民”等途径远走他国,更多中产人士采用“在线”或“线下”的多种形式表达他们对未来的担忧。这在律师、医师等专业人士和中小企业主等身上表现尤为突出。

  律师团现象。2011年4月,李庄案第二季开始,6月北海律师案发生,律师自发组团,集体发声,要求维护司法公正;聂树斌案、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等热点司法案件均成为2011年网络舆论的兴奋点,网民们就判决公正和程序正义两大主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公众“害怕的是这个社会真的被丛林法则主宰,弱者彻底丧失法律的庇护”。

  中产人士。“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以中小企业主为主体的死难者家属两次聚集;网络上出现了比2010年底“钱云会村长意外死亡案”更大规模的批评浪潮;“8•14”大连民众上街抗议PX,是继2007年厦门反PX后的中产又一次集结;

  近年来,医患纠纷引发的医患冲突时有发生。2011年9月,北京同仁医院有大夫被患者砍致重伤,2012年3月,哈尔滨医科大学附一院又有医护人员一死三伤。医护人员心存恐惧,不时为此展开维护自身安全的集体行动,或签名,或游行、静坐,或罢诊。

  这些集体行动,反映了中国“正经验中产阶级政治诉求的最初涌动”。

  5.开始争夺话语权

  多种社会思潮活跃,且相互间碰撞、交锋。意欲以各自主张的意识形态引领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各自宣扬各自的核心价值观念吸引群众,以期形成政治力量。

  网络上,多种社会思潮表现出一些共同点。

  其一,左、右皆对现状不满,各自提出改变的方向和路径;其二,左、右皆有激进化的情绪倾向;其三,出现了“从思潮转向社会运动”的行动趋向,但所谓的“革命”只是极少数极端人士的幻想,应者寥寥。

  6.底层民众与新技术结合

  底层民众中,“短信一代”成长,在事件生成过程中形成了阶层-技术-运动形态契合匹配的格局。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成本被降到了前所未有的新低,草根社会更加娴熟地掌握新社会性软件,如微博、微信、社会交友网站,图片、视频存储和分享网站等等,群体事件的形态也由此出现了提升和更新,如诉求不仅是特殊具体的经济民生诉求,一般的抽象的政治诉求也开始出现;组织化程度推高;事件持续的时间延长;跨地域互动等。

  7.微观社会环境冲突加剧

  我们对已收集到的数据资料分析发现,近五年来,我国群体事件起伏波动较大:2008年前,一直呈上升态势,2008年开始出现下降,2009年继续下降,2010年相对平缓,2011年开春后凸显增加,2012年延续2011年增长势头。

  事件出现的这种高峰和低谷的间隔,以及由此呈现出的或多或少的持久性和规则性,似表明群体事件在2011年后进入一个新周期。

  2011年开春后,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发生的数量、频率和增幅已接近2009年上半年水平,2012年延续了这种上升态势;违法违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和滥权、粗暴执法是引发群体事件最主要的四大门类;近年来,官民、警民、医患、族群间冲突增加;80后、90后的年轻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登上抗争舞台,甚至是组织者和发起者。

  8.事件生成的速度加快

  我们曾将近年发生的类似事件分为三组进行比较:2011年“7•23”动车事故与2010年“12•25”钱云会意外死亡案、2011年大连“8•14”反PX事件与2007年6月初厦门反PX事件、2011年南京“3•19”梧桐树风波与2010年广州“7•25”挺粤语风波,发现每组的前者均比后者生成的速度明显加快,少则8天,多则15天不等。

  9.持续时间延长的事件增多

  过去一些年,群体事件从发生至平息,大多持续数小时,稍长一点的也不过十余小时。近几年来,持续时间延长的事件多起来了,动辄两三天,有的十余天甚至更长。

  10.扩散的倾向明显

  扩散并不仅是“传染”。扩散,作为集体行动的一种表现形态,是相互学习、模仿、仿效、感应、呼应的结果;即跨越地域空间,超越事发地,将社会抗争由事发地扩展转移到其他地方;随着事件的发展,集体行动也在较高层面出现了较好的协调配合。

  前些年,群体事件的参与者仅为涉事的利益攸关者,扩散的倾向不明显;近几年,集体行动从当事人向非当事人扩散,由利益攸关者向非利益攸关者扩散愈益明显。如今,“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已成为民众通过群体事件获益的普遍通行方式。扩散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地域扩散;其二,在同族群成员中扩散。

  11.抗争形式快速更新

  近年来,抗争形式有两个变化倾向:一、由于组织化程度低,规模越大的群体事件越易演化为暴力;二、规模较小的群体事件民众对抗议不断创意创新,出现了“象征性表达”。

  象征性表达的出现及扩散,是一些抗争者集悲情、无奈、不满、抗议于一体的理性选择。它可以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给对手造成社会压力,又易为政府接受,体现了百姓的智慧。

  以前,是上街散步、集体购物、集体旅游等,近些年,出现了给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送“反讽锦旗”,如,送“不为人民服务”、“截访先进单位”、“踢皮球先进单位”等;还有送钟、送鸭梨、皮球、乌龙茶、垃圾等物品的。农民工抗议恶意欠薪更是花样频出,早几年就有跳楼、跳桥、爬铁塔、堵门、堵车、堵路,近年来又发展出“祭拜河神”、“活埋”自虐、假扮财神爷讨薪、租戏装扮元芳讨薪、跳骑马舞等方式,甚至举行“农民工讨薪新闻发布会”,以“讨薪社”记者和农民工新闻发言人相互对话的形式,花样百出。

  2012年还出现了一种极端的表达性行为:“占领”。江苏启东事件中,市民冲进了市政府大院。

  12.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现有的维权集体行动中,或隐或现的同乡会、工友会、兄弟会和家族组织在以松散的非正式组织存在,这在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这些非正式组织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持续时间长的往往是组织化程度高的;很快平息下去的,往往组织化程度低。

  组织化程度提升表现在:组织形式不断创新。为规避现有的法规限制,不断改头换面以求生存;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新媒体作为组织平台。随着微博、微信和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新媒体技术大幅度地降低了组织成本,为基层民众提供了低门槛、高效便捷、易于自我保护的组织联络工具,大大地提高了组织的动员能力;组织者敢于现身,公开带领大家维权;动员手段、抗争手法不断变换形式,力求合理、合法,且能占领道德制高点获得社会同情,防止集体行动衰退。

  中国民间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很强,历来有帮会组织、秘密结社的习惯和传统。集体抗争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强烈的组织化冲动。

  13.公开表达的抽象诉求增多

  如,由要求取消异地高考限制演化成追求教育公平权利的集体行动已成规模。始于2010年,三年来发展很快。这些有房有车有事业的中产人士最初仅争取自己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接着扩展到流动人口的权利,进而扩展到关注整个中国社会教育的公平问题。他们建立网站、征集签名、散发传单、举行研讨会。每月例行向教育部递交“随迁子女就读地高考诉求书”;2011年10月,他们公布了“民间改革方案”,《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方案》。2012年8月30日,在第二十七个月例行向教育部递出诉求书的当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意见,随迁子女高考原则方案出台。

  可以预计在今后一些年,群体事件的组织化程度还会进一步提高,抽象诉求会越来越多。对群体事件的这种发展趋势,要有足够准备,要适应民众公开表达诉求;要在中小型群体事件频发的局势中学会社会管理和执政。

  第二部分思考与建议

  这些年,历经奥运会、国庆六十周年大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等接踵举行的国际、国内盛大集会、活动,在刚性维稳的大背景下,各地强力社会政治动员、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安保措施可谓精细、具体,模式化、常态化的管制措施直接约束了群体事件的发展。

  即使这样,群体事件仍跌宕起伏,未见根本消解。这当然引人深思。

  1.机遇之窗还能开多久

  现阶段的群体事件存在着“结构性的治理便利”。如,零星的、分散的局部社会冲突和民众“一盘散沙”、原子化的、低度组织的集体行动均易为政府分散应对;“自在阶级”的维权意识和经济民生诉求,也便于“财大气粗”的地方政府用经济手段解决。

  此类初始状态,让一些干部以为“危机尚远”。

  其实,广义社会运动在中国已有众多表现形式,既有无组织的自发集体行为,也有共识性强的、动员速度快的共意性集体行动(如环保运动);既有最常见的弱势群体争取民生利益诉求的集体行动,也有意识形态主导的集体行动(如反日、反美游行)、宗教色彩的集体行动,以及组织化表达政治诉求,甚至采用极端形式表达政治诉求的集体行动(如藏独、疆独等),门类几近齐全。

  诸多类似事件表明,在结构性张力持续紧张的社会环境里,群体事件的“初始状态”已濒临突破。一些地方,村民利用家族网络建立运动组织,构建集体认同,促进团结一致,以共同目标发起集体挑战,利用和平、理性抗争,不断开拓资源和机遇,持续地展开集体行动以反抗对手。这些做法已超越一般的集体行动,转变成社会运动。

  塔勒布在《黑天鹅》一书中论述极少数根本无法预料却影响巨大的黑天鹅事件说,“历史和社会不会爬行。它们会跳跃。它从一个断层跃上另一个断层,之间只有很少的摇摆。”群体事件并不总是循序递进的,社会生活中还有“说变就变”瞬间发生突变的现象,这就是“相变”。即“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系统迅即进入另一个完全不同的状态”。

  国际上已有诸多“相变”的范例。或因经济剧烈波动或骤然衰退;或因“机会”的骤然开启或关闭;或因精英层出现分裂;或高官出现重大丑闻;或因重大灾难事故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或因重大历史事件争相曝光等,引爆群体事件由“初始状态”突兀跳变地进入“社会运动”,甚至无序、暴力、流血的“革命”。眼下,众多有识之士的担忧正在于此。我们岂能疏忽、懈怠、不思进取、不思改革!

  如今,事件的治理便利性已越来越小,支付的社会成本越来越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投鼠忌器”、“进退皆不能”面临两难的情况不少,社会治理的空间已变得相当的局促;民间民众维权意识提升,民间弥漫着对贪腐、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的不满情绪,对社会不公平的耐受性降低,这些均导致社会政治改革呼声日甚,时间也已变得急迫。

  2.“不要过度政治化解读”

  我一直提倡,不要过度政治化解读群体事件:现阶段大多数群体事件都是追求具体民生诉求,并不企图用体制外行动谋求体制内权力的再分配。这是应对群体事件的认知前提,应对之策应来源于此。

  “过度政治化解读”,就是夸大群体事件的“政治属性”,随意性地将其臆断为“是与政府作对”、“是与执政党对立”,进而以敌对思维应对群体事件。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群体事件,轻者被称为“闹事”;重者则被称为“反革命事件”。我们考察发现,明知旧有的敌对思维治理模式容易引起反感,激化矛盾,且已一再被实践检验为无效,但仍有不少人信奉“好人不闹事,闹事无好人”那套说辞。统统将提诉求者视为“不稳定因素”、“制造麻烦的人”严加防范;对批评地方政府或与地方某项政策不同意见者,总以为“是和政府作对”,视为“异己力量”,甚至“敌对势力”;如遇上访、集体上访或其他“异动”,轻则拦截、训责;重则拘禁、劳教或“被精神病”;但凡事起,面对提出维护合法权益诉求的集体行动,仍习惯将警察推到第一线,采用强力方式强制打压等。

  从这两年一些乡村纠结于土地问题发生的群体事件看,事出之因不在于村民的“别有用心”,而在于“问题村官”私自违法违规贱卖、变卖乡村集体土地,从中谋取巨大私利自肥。这已成为乡村矛盾冲突焦点。尤以土地金贵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最甚。

  有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习惯于政治化解读,对事件做简单化处理,往往一是为了推卸责任,诿过于他人;二是为了抹黑对手,将其“污名化”,借以孤立、分化之;三是为自己采取强制措施寻找合法性借口。

  过度政治化解读群体事件会留下恶劣的社会后果。其一,容易激化既有的矛盾,将“小事”整成不可收拾的“大事”;其二,容易制造出大量被设想的敌人,把自己推到民众对立面;其三,“上纲上线”,往往会引发滥用公权,容易授人以柄。

  3.另一套“说法” 是如何“整”出来

  中国民间所说的“整出另一套说法”,就是建构意义。社会运动从来就是围绕意义的生产,及争夺对意义的控制权而展开的。意义生产包含旧意义的转型,现存意义的放大,以及新意义的生产等等。

  2012年的S事件是以“环保”议题进入公众视野的。但实地调查发现,实际并非“环保”,亦不是“邻避”,周边村民并不反对MT项目落户,更不是“民主”、“自由”,而是利益博弈。直接抵制会面临得罪政府的“风险”;只好将这个“政治不正确”的诉求藏起来;整出另一套“政治正确”的说法作为显诉求推出。

  包装成环保议题,原因在于:一、公众对这种议题高度关注,但又知之甚少,迫切需要减少心中的困惑和不确定性。二、环保“政治正确”、风险最小,最易引起群众共鸣并参与集体行动。

  推出“显诉求”借以实现“隐诉求”,是这两年来群体事件中“另类”的表意,不易识别,这给应对群体事件增加了困难。在S市,当地有负责同志向我讲,在事件处置过程中他们“找不到真正的对手”。

  在2013年蛇年春节大同市民“跪留市长”事件中,市民的显诉求是,要挽留给城市带来巨变的市长。场面之热烈,无人见之不感动;实际潜隐的隐诉求是,市长走了,半拉子工程怎么办?工程队讨要尚欠未付的工程款找谁?市长过去承诺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找谁?回迁户未拿到的市政府承诺的租金补贴又该找谁?如此众多的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因市长的离去而变得扑朔迷离,一片茫然。因而在几天的集会、游行中,有人议论,这次游行是工程队和开发商组织的。

  面对群体事件中表现出的“另一套说法”,地方政府往往看不透,以致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甚至文不对题。

  4.法治化:“保障”与“限制”

  2012年9月15日、16日,国内数十个城市爆发大规模反日示威、游行,在西安、长沙、青岛、苏州、广州、深圳等地随之纷现砸车、伤人、砸店、抢劫、纵火等暴力犯罪行为。一时,这些城市的局部地区呈混乱状态。不同地域在同一时点出现社会混乱,潜伏着危机。不少人为此揪心。所幸的是,这种混乱状况没有延续下去,也没有进一步扩散开来。各地随即采取多种应对措施,迅速恢复秩序。

  反日游行中一些人打着“爱国”的幌子,公然侵犯公私财物,伤害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教训深刻。它暴露和反映出针对集会、游行的社会管理存在严重疏漏。人民的基本权利未得保障,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当引起我们的反思: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是不作为,还是民众法制意识亟待提升?

  我国在1980年代末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这些年来,地方政府针对类似群体事件的集会、游行的社会管理,既没有“管住”暴力,事件中打砸抢烧频繁发生;也没有“管好”社会秩序,每每发生群体事件总会出现类似堵塞交通现象,影响公共秩序。

  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在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一些问题:其一,“保障”缺失,“限制”不那么恰当。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前半句明文列出“保障”,后半句寓含“限制”之意。在法理上同时注重“保障”和“限制”;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强调“限制”,忽略“保障”,对公民申请“基本不批准”。即使明知是“和平、理性”的,也不予理会。

  其二,“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一方面,群体事件中的聚集都未获得过批准许可,但往往民众依旧“上了街”,事后一般也未见追究。这在参与者看来,类似聚集已成为事实上“合法”;但另一方面,倘若参与者自恃有理、自认合法,上了街,又有可能以“非法聚集”或“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受到追责。事实上,也确有人因此被处以拘留、劳教或判刑。反日游行中有人借机胆大妄为,就在于“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模糊;事起之初,地方警员也因“合法”与“非法”的“模糊”迟迟不敢“动手”,无法依法处置而疏于应对。

  其三,公安机关如今处置群体事件自有内部规定,其中罗列了何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何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但民众对警方的执法尺度并不知情,这无疑给治安管理带来了困难。

  无论是实行“许可制”还是“报备制”的国家,大家共同的经验是:警方事前一定要知道游行者“要干什么”,这是警方能够有效维持秩序的前提;另一方面,警方事前也一定会告知参与者“什么不能干”,一旦触犯,必会招致相应惩罚。这就需要警民双方具有起码的互动,双方均知边界和界限在哪里。现在的具体执法实践中,这样的互动还不存在。这也是发生警民冲突的一个机制性原因。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已为世界各国认可。各国对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有“预防制”和“追惩制”之分:“预防制”,即在集会、游行举行前,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许可后才可进行,故又称许可制。“追惩制”,规定事前只需向主管部门报告或登记后就可进行,不必等到是否批准、许可,但若在进行中有违法行为,事后必受惩处。“追惩制”又称报告或备案制,简称报备制。但无论是许可制还是报备制,集会游行的申请如不具备必备的条件,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主管部门都可告知“不许可”,予以禁止。

  无论是许可制还是报备制,必须与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协调、平衡,且因应社会发展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不少国家和地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大致走过的路径是,从无到有,建立许可制:经由“严格限制”,到“宽松限制”;再转化为“报备制”:经由“强制报备”、“宽松报备”,再到无须事前报备的“事后追惩”。实践证明,这样的路径是积极有效的,也是稳妥可行的。既因应了社会的变化,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如今,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张力来自贪腐和贫富悬殊,社会因此“紧绷”。对公权力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约束、司法救济乏力、公民表达诉求渠道狭窄等都刺激群体事件的增加。少数人在投诉无门、伸冤无望的情势下,甚至铤而走险,或自虐,或自杀,或杀他人泄愤。2011年5月26日江西钱明奇案就是一例。

  实现“中国梦”需要经济发达、官吏清廉、政治昌明、社会和谐的宽松社会环境。我们应紧随社会发展的变化,适时开启针对群体事件管理的法治实践探索:认真依照宪法精神,尊重公民表达的权利。当然,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由许可制立马转变为报备制,这不现实,易引发社会混乱。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这种严格限制既不能有效防止暴力,也不能有效维持秩序,再也不能照此继续下去了。我们应采用逐步缩小限制范围的渐进办法,逐步放松限制,以求得社会稳定和民众维权间的平衡。

  我们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保障合法,反对非法,制裁暴力。

  (原文长约1.5万字,篇幅所限,南方周末刊发时有删节)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90129




欢迎光临 一路 BBS (http://www.yilu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