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现在惯用的“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这一概念,更准确的翻译应是“无罪假定”。理由在于,首先,无罪推定包含一套可操作的法律技术,其核心是要有证据支撑。不够相关证据条件的,就必须疑罪从无,假定被指控者无罪。这已成为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但所谓“假定”,只是法律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嫌疑人真的无罪或有罪。其次,无罪推定既然并非道德表述,而是法律原则,故要求产生必要的法律后果,即被指控者免于刑事追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对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是一种公权,排除了普通民众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力。无罪的假定,只能指所有公共当局都有义务“不对审判结果做出任何预先判断”。而一般人呢?即便做出有罪的断定,又能如何?不过是一种道德评判而已。在其根本无法启动刑事法之效果的意义上,反对普通人对某人进行“有罪推定”,不过是说了白说的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