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受到Rahul Sagar (2007), “On Combating the Abuse of State Secrecy,”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5(4): 404-427的启发。
日前美国“棱镜(PRISM)”项目的曝光,引发了广泛争议。“棱镜”的前身是911以后国家安全局秘密启动的“恐怖分子监控计划(Terrorist Surveillance Program)”。2005年,国家安全局情报分析员罗素·泰斯(Russell Tice)爆料称,该计划完全绕开了“外国情报监控法院(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以下简称‘情报法院’)”的审查,在未获法庭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窃听美国公民,一时舆论哗然。碍于物议,小布什先后要求国会通过了《保护美国法案》(Protect America Act of 2007)与《〈外国情报监控法案〉修正案》(FISA Amendments Act of 2008),正式授权国家安全局在经过情报法院批准后对涉外信息进行监控,同时规定网络运营商必须与国家安全局合作,提交怀疑对象的电子邮件、社交网站信息等数据。相应地,改头换面之后的“棱镜”,监控范围除了传统的账单与电话外,还扩及互联网上的各种涉外活动。
从理论上说,公众并不是没有可能获得这些信息。根据《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 1966)及其修正案,普通公民可以提请法院对某项政府机密进行审查,以决定其是否能够公开。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听从行政部门的意见,但凡后者认为其公开有碍国家安全的,法院便判其继续保密。这倒不是说司法部门屈从于行政部门的威压,只是因为法官们自感无力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做出合格的判断。最高法院在1985年“中央情报局诉希姆斯(CIA v. Sims)”一案中的判词很有代表性:“中央情报局的局长对‘全盘局势’当然是熟悉的,而法官们对此当然是不熟悉的,因此,考虑到国家安全涉及的重大利益与潜在风险,中央情报局局长的决定理当得到我们的高度尊重。”
在某些特定时候,国会的介入确实能够对秘密机构的滥权构成约束。1975年,受到海伦·甘迪销毁联邦调查局文件一事与水门事件丑闻的连续刺激,参议院成立了丘奇委员会(Church Committee),对国家安全局、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的所作所为进行了集中调查,叫停了若干非法秘密项目,并促成了《阳光政府法案》、《外国情报监控法案》(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等一系列立法的出台。此后丘奇委员会演变为常设的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旨在对情报系统进行持久的监督。
但缺少了重大丑闻的刺激,这种监督的效力便变得可疑。由于行政部门控制着秘密机构的日常工作,其很容易对国会议员接触到的信息加以筛选和操纵。共和党参议员苏珊·柯林斯(Susan Collins)曾是参议院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Senate Committee on Homeland Security and Governmental Affairs)主席、现任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委员,然而她在“棱镜”项目曝光后接受采访时却表示,自己虽然每个月都会收到一份来自情报部门的国家安全威胁简报,但是这些简报并不包含任何涉及具体项目的信息,所以她和普通人一样,根本不知道存在“棱镜”这样一个监控电话与网络记录的项目。这种现象并非偶然,几年前情报特别委员会的成员们同样对“恐怖分子监控计划”一无所知,以至于在媒体曝光该计划的非法窃听后,委员会里的民主党参议员荣·怀登(Ron Wyden)对前来采访的记者半开玩笑半感叹道:“我哪里知道什么?我只不过是情报委员会的成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