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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辉:周永康受私刑是党国的特殊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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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1-2014 18:2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民主中国首发 】 时间: 8/4/2014
   
   
   作者: 黄秀辉
   

   7月29日傍晚新华社电讯: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人们在欢呼中,忽略了世界文明国家共同遵守的刑事诉讼准则:对一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必须保证他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不能以家法、私刑进行处置,哪怕是一个罪恶累累民怨沸腾的人。法外施刑的发生并不会让更多的人产生忧虑,相反,多数人倒是欣慰于看到“打虎”数量的几何增长,而无论这种数量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操作结果。最高统治者的“双规”家法很容易被更多地视为“英明决策”,在这里,人权和程序正义是退居其次、甚至是无人关注的,一个良性的、可以自动运行的律法系统和监督系统也落到了人们的视野之外。
   
   “大快人心事,打倒四人帮”,当年郭沫若这句诗产生了巨大的政治能量,使经过十年浩劫的中国人把所有的痛苦、冤情、仇恨都记在了“四人帮”的头上,毛泽东仍然是“大救星”,是“英明领袖”,党仍然是“伟光正”。时隔38年,郭沫若这句诗被改成 “大快人心事,打倒周永康”,并铺满互联网。虽然新华社的通稿没有说周永康到底犯了什么错误,但中国人只要有人被打倒就一定要拥护,就一定要像朝鲜人那样高唱《除了他(金胖子)我们谁都不认》,似乎30多年来所有“维稳”中的坏事和丑事都是周永康一个人干的,有网民建议习近平和中纪委“直接把周永康枪毙了”。
   
   人们在欢呼中,忽略了周永康是怎样被抓起来的。周永康已经失踪一年有余,至今才被中纪委宣布“立案调查”,仍然在党的家法、私刑下接受调查。7月29日傍晚新华社发电: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人们在欢呼中,忽略了世界文明国家共同遵守的刑事诉讼准则:对一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必须保证他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不能以家法、私刑进行处置,哪怕是一个罪恶累累民怨沸腾的人。
   
   法外施刑的发生并不会让更多的人产生忧虑,相反,多数人倒是欣慰于看到“打虎”数量的几何增长,而无论这种数量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程序的操作结果。最高统治者的“双规”家法很容易被更多地视为英明决策,在这里,人权和程序正义是退居其次、甚至是无人关注的,一个良性的、可以自动运行的律法系统和监督系统也落到了人们的视野之外。
   
   “双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他是中共的家法和私刑。“双规”不是一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要求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总则中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家法凌驾于国法之上。“双规”不仅适用于党员干部,也适用于非党员的所有行政干部,《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行政监察要服从纪检领导,所以“双规”权在党的手里。
   
   中共在国法之上设立私刑是党的特殊利益需要,这种特殊利益需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掩盖宫廷内斗的需要。假如真像小道消息说的那样,周永康与薄熙来有一个“政变工程”,那么王立军案、薄谷开来案、薄熙来案和周永康案就是一个案子,如果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按法律规定是要合并审理的。但是,宫廷内斗及权力更替靠政变,这是封建王朝的特色标志,将四案合并审理就暴露了中共推翻了一个旧天朝,又建立了一个新天朝,没有执政合法性。而有了“双规”这个武器,就可以把四个案子拆开,一个一个地移交司法机关,以此稀释封建王朝的特色。
   
   二是掩盖核心罪行的需要。假如真有那个“政变工程”,那么周永康的核心罪行应该是颠覆国家政权罪。但为了党的形象,这样的罪行只能是国家机密。于是,就可以利用家法把他先抓起来施以私刑,查他核心罪行以外的罪行,定好了罪名后再派“锦衣卫”去找证据,完后移交司法机关。检察院的人可能被调来“提前介入”,但只是一个“打下手”的配角。纪检委不怕查不出来问题,因为一个无耻的时代总是要把所有人都拖下水,让大家都不干净,然后大家就乖乖跟着走了,成为罪孽的帮凶,同时也成为选择性执法的牺牲品。用王立军的话说就是“在每一个官员身上绑上了一颗定时炸弹”。“双规”期间是不能找律师的,但审判时却以“双规”期间的口供为依据,所以薄熙来在法庭上翻供也不好使了。
   
   三是审判社会效果的需要。在中国,对于一段“无官不贪”的历史来说,贪官的个人名誉得失问题在整个历史中的分量只是大海中的一涓。但是,如果一个贪官能够说出“无官不贪”的真正原因和解决办法,那么他就会青垂史册。虽然很多人已经知道那个“真正原因和解决办法”,但由一个政治局常委说出来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中共是绝对不容许周永康在法庭上通过个案反省制度性犯罪的原罪,于是可利用“双规”与周永康谈条件、做交易,只要周永康配合审判的政治效果,可以“宽大处理”。于是,周永康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时一定会重复那些邪教教条:“由于我放松了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没有挡住金钱和美女的诱惑,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我对自己不能为实现中国梦做出新贡献而感到遗憾和愧疚。”
   
   四是打击报复的需要。用家法来直接处理周永康,可以直接体现家长的权威,可以杀虎给“老老虎”看,一箭双雕,既报了“周薄政变工程”的一箭之仇,又为沸腾的民怨找到了一个泄愤口。“双规”历来是“一把手”排除反对者的武器。湖北省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冉建新,因为多次在市领导召开的会议上反对“强拆”,市领导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收拾冉建新”,冉得到信息后反复向市领导“赔礼道歉”,但没有得到原谅。2010年11月13日,冉被“双规”,在长达6个月的刑讯逼供下交代了与市领导集体收红包的问题。2011年5月26日,冉被批捕。9天后,冉突然死亡,其尸体图片显示:“七窍流血、全身淤血、多处外伤、背部还有多处被烧烫伤痕。”2011年4月,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后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之妻于丽芳中标的新余市市政中心项目未经政府讨论、人大审议而强行开工。周建华认为这是新余市委书记对苏荣的利益输送,向中纪委举报。举报材料被转至苏荣手里,周建华很快被双规。2012年7月,江西省反腐倡廉教育馆以周建华受贿1410万元作为反面典型进行展览,而此时周建华一案只是刚移交司法机关,法院尚未审理就已经定案了。2014年1月23日,宜春市中院以展览馆的数字受贿1410万元为据,判处周建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造了天大的冤案。
   
   在程序违法之下,反腐带有了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更为让人恐惧,因为,你虽然有可能成为一场上层社会博弈的受益者,也同样可能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去,成为受害人。这就是当今中国“官不聊生”的真正原因。笔者还要重复那个老例子:当年墨索里尼上台不久就跳过法律程序打老虎,把久治不愈的黑手党及政府中的“保护伞”一扫而光,举国为之欢呼,对元首的崇拜无以复加。接下来,程序违法就面向所有敢于提出非议的人们,这个时候,绝大多数人的判断力已经丧失了,同时欢呼已经成为习惯,社会遂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2014/08/0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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