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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读当局对郭玉闪、何正军的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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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15 10:1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4日,互联网上出现了北京市公安局对郭玉闪、何正军的起诉意见书扫描版。起诉意见书是这样描述郭玉闪、何正军的“犯罪事实”的——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07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玉闪灯人成立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南门资源楼307室),利用德国博尔、诺曼、美国CIPE、加拿大PI等境内外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及美国使馆提供的资金,针对中国税制改革、教育平权、法制改革、社会民生等多个社会领域进行调研,撰写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及文章,在大学等社会场所开办演讲会,编制演讲稿文集,郭玉闪、何正军负责将调研报告、文集非法印刷成书籍并进行发放。2007年至2014年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印制非法出版物图书1万9千余册(已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这不像是起诉意见书,更像是给“传知行”和郭玉闪、何正军、被取保候审的黄凯平恢复名誉的告示——尽管仍使用了“犯罪”等字样,但公众一看就知道是谁在犯罪。

拿外国基金会的赞助搞调研,开会,开班授课,派人出国留学,这些事应该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社科院法学所最先搞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落人后。最高法院与北大法律系合办“高级法官培训班”就是用福特基金会赞助的钱。我是1989年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我们这一届硕士研究生中法院系统的特别多,基本上都是上一届“高级法官培训班”毕业的。我们民法、民事诉讼法专业第一年一起上课的8个人(1989年应接本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因为下放锻炼,不跟我们一起听课),法院系统带薪读书的竟多达5人,其中奚晓明(现最高法院副院长)、邹川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为被最高法院考试选拔到英国去学习而比我们晚毕业一年。无论是调研、开会还是开班授课,哪有不印发资料的?当年龚祥瑞教授主持的课题印刷的资料可比郭玉闪他们印的厚多了,我手里现在还有好几大本。我本人曾两次参加福特基金会资助、北大龚祥瑞先生主持的课题,还参加过诺曼基金会资助、人大杜钢建先生主持的课题。

撇开非法经营罪的“箩筐”特点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也撇开将未经批准的印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同言论自由的冲突问题;就算并不涉及“煽动颠覆政府”、也不侵犯他人版权的擅自印刷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总得先有经营行为吧?没有经营行为怎么构成非法经营?

“传知行”的印刷品通常只给赞助人几本样品,其他的都白送,或者放在办公室免费取阅。这跟最典型的非法经营印刷品的盗版行为显然不同。网上许多人据此认为“传知行”没有经营行为,质问北京市公安局何来“非法经营”。我倒是觉得这个理由还不充分,因为经营方式可以是灵活的,未必要靠出售产品。“传知行”是一个法人,经营行为对于法人来说是跟营利性法人的概念相联系的。而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的盈余被用于特定非营利目的,股东从不分配利润。发工资不同于分红,这是一个常识。“传知行”名义上有股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非营利组织被迫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逼出来的。据我所知,“传知行”的股东从未分过红,也从未打算分红。所以“传知行”的所谓“非法经营”,纯属莫须有。

北京市公安局跟“传知行”又不是第一次打交道,2009年取缔“公盟”的时候应该调查过“传知行”(郭玉闪是公盟理事),2012年陈光诚逃出临沂(是郭玉闪帮助陈光诚出逃的)后也调查过“传知行”。“传知行”印刷了那些材料、印数多少,北京市公安局早就知道,但显然并不认为“传知行”印刷小册子构成犯罪。如果北京市公安局认为“传知行”的印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这么多年来他们为什么放纵郭玉闪等人“犯罪”?由于北京市警方的放纵而增加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应该由警察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事实上,郭玉闪最初也并不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的,而是因莫须有的“寻衅滋事”嫌疑被抓的。怀疑郭玉闪涉案“香港占中”而以涉嫌“寻衅滋事”的名义抓人,本来也是耍流氓。“寻衅滋事”是个从更大的口袋罪“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小口袋罪,怎么能用来惩治持不同政见者呢?还是直接以“煽颠罪”抓捕持不同政见者诚实一点。问题是郭玉闪等人跟“香港占中”完全没有关系,说穿了就是警察发现自己抓错了人,于是又抛出另一个口袋罪——非法经营,来对郭玉闪等人继续进行羁押并移送起诉。

因为我自印的一本《火眼金睛看计生》放了一些在“传知行”的办公室让传知行的员工任星辉免费送人,“传知行”专案组的警官也来调查过我。我告诉他们,《火眼金睛看计生》是用我自己的钱印的,印刷厂是直接把印好的书送给我的,我也是直接付钱给印刷厂的,跟“传知行”毫无关系。因为找我取证的警官的介绍信上写着“第一总队”,我好奇地问他们“第一总队”是什么总队,他们说是“国保总队”。我问“非法经营”应该归经侦警察管辖吧?他们说是,但“传知行”这个案子最初就是由他们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的,并不是经侦那边立案的。我又问寻衅滋事应该由治安警察管辖而且通常不需要总队出面吧?他们说是,但当初怀疑“传知行”的人涉嫌的寻衅滋事非同小可,事关国家安全。

原文链接: http://xgmyd.com/archives/17121 | 新公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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