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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知行对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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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5-2015 14:2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关心传知行的师友,

非常感谢大家半年来的关心,传知行涉嫌非法经营案已于2015年4月15日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现将传知行半年来的遭遇告诉大家,望大家继续关注传知行案。

传知行案新近情况:

2015年4月15日,传知行涉嫌非法经营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传知行创始人郭玉闪与行政主管何正军也于当日由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换押至海淀看守所。
郭玉闪的辩护人李瑾律师于4月24日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进行了第一次阅卷,卷宗共有36本。何正军的辩护人袭详栋律师和李金星律师目前正在联系阅卷。
4月21日,郭玉闪的妻子潘海霞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到海淀区看守所递交手续要求会见委托人郭玉闪,看守所告知需得到海淀区检察院的许可。同日,潘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委托手续,检察院表示三天后答复。由于周五没能联系上检察官,无法得知审查结果,将在下周继续跟进此事。
传知行半年来的遭遇:

传知行这次包括律师在内先后有5人(另外还有已取保的第二任所长黄凯平和前成员陈坤)身陷牢狱之灾,起因却是一件与传知行毫不相干的事。
2014年10月1日,传知行前成员、立大青年活动中心总干事陈坤的女朋友凌丽莎在北大张贴支持香港“占中”的小黄伞图标而被刑事拘留,接着陈坤于10月6日被国保带走。凌丽莎在复印店打印小黄伞图标时开过一张发票,发票抬头写的却是传知行。警察便借口郭玉闪及传知行研究所与此事有关,于10月9日凌晨2点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刑拘了郭玉闪,并同时抄走了传知行办公室的所有台试机、笔记本电脑、光盘、移动硬盘、U盘、摄像机、照相机、录像带、录音带等各种带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10月10日中午,传知行现任负责人黄凯平被警察从办公室带走。
事实上,凌丽莎虽然不知何故开了抬头为传知行的发票,但她的个人行为与传知行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郭玉闪还是传知行的其他任何成员,都没有以任何方式参与香港的“占中”,也没有支持“占中”的实际行动。即使是陈坤,他对自己的女朋友要去张贴海报声援“占中”也事先不知情,直到女朋友被刑拘自己从台湾提前赶回来才弄清楚女朋友被刑拘的原委。
这么简单的事实很容易查清楚,但事情的发展却越来越糟糕。10月底,行政主管何正军接到北京市国税局通知去领取以查税之名被扣押了近1年的传知行的财务账本,何正军刚到税务部门办公室,七八名警察突然也出现在税务局的办公室里,直接收走了这些账本。接下来郭玉闪辩护律师夏霖于11月8日被警察带走,其后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刑拘。11月9日,国保又一次查抄了传知行办公室,抄走了公章、合同以及传知行印刷的研究报告。11月26日,何正军被国保以约谈之名带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罪名为涉嫌“非法经营”,警察同时也查抄了他的住所。同一天,与立人图书馆关系密切的薜野与柳建树也被北京巿海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拘,羁押在北京巿第一看守所。接下来,传知行的研究员纷纷被频繁传唤,曾经在2003年因言获罪而蹲了8年冤狱的杨子立于是决定逃离北京。2014年12月,在逃亡途中的杨子立向北京一名李姓的国保发出一封公开信,称“如果我真的罪行重大,有网上通缉令,那我立即去自首,否则我还将继续我的流亡生涯”,他还回忆了自己曾经经历的“四君子案”,他说“我们当时只要开口说话,能够呈堂的都是有罪证供。仅仅凭着‘莫须有’三个字,我们四个年轻人就在监狱中变成了中年人,健康、意志和智力都受到严重损害。”在祖国“流亡”四个月后,杨子立于2015年3月24号在蚌埠友人家中被当地警察带走,遣返回北京。
郭玉闪被刑拘之后的80多天里,律师一直无法会见,直到2015年1月6日,郭玉闪妻子潘海霞接到逮捕通知书才得知郭已于3天前被北京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涉嫌罪名变成了“非法经营罪”;何正军被刑拘之后,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一直被剥夺,律师袭祥栋经过多次抗争之后,才终于在2015年1月7日见到何正军,这次会见中,何对办案单位调查了解“传知行”的情况未做任何避讳,并表示“传知行”的运行以及研究的课题都是正当、光明的,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同时何坚持认为自己以及同事没有实施任何经营活动,更谈不上“非法经营”犯罪了。
黄凯平自被警察带走之后就一直处于被迫失踪的状态,警方一直没有给黄凯平家属出示过法律文书,甚至也没有口头通知,黄凯平的律师张磊与家属跑遍了北京各看守所也没有获知黄凯平被羁押在何处,家属向警方询问、向督察办投诉、向检察院控告也没有结果。幸运的是检察院最终没有批准逮捕黄凯平,2015年1月28日,警方让黄凯平办理取保回到了家中,取保时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所谓非法经营的唯一“罪证”:印刷研究报告
所谓传知行涉嫌非法经营,唯一的“罪证”就是传知行从2007年成立以来,前后共印刷了19000册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报告都是传知行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在各种场合免费赠送给师友同道,不仅获得了专业领域内的关注与认可,而且社会反响良好,甚至全国人大的一些委员会、一些政府部门也向这些报告表示了赞许。传知行的报告发布了这么多年没人过问,而且绝大多数企业都有印刷过内部资料的行为,独独传知行现在被定为非法经营,这是选择性执法。

附:北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起 诉 意 见 书

京公预诉字[2015]1005号

犯罪嫌疑人郭玉闪,男,1977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硕士文化,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执行监视居住。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5年1月3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何正军,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中专文化,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6日我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5年1月3日被我局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郭玉闪、何正军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系我局在侦查郭玉闪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郭玉闪、何正军先后于2014年10月9日、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现该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07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玉闪等人成立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资源楼307室),利用德国博尓、诺曼、美国CIPE、加拿大PI等境内外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及美国使馆提供的资金,针对中国税制改革、教育平权、法制改革、社会民生等多个社会领域进行调研,撰写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及文章,在大学等社会场所开办演讲会,编制演讲稿文集。郭玉闪、何正军负责将调研报告、文集非法印刷成书籍并进行发放。2007年至2014年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印制非法出版物图书1万9千余册(已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文检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郭玉闪、何正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北京市公安局(盖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曾在传知行工作,从4月24日公开的北京市公安局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京公预诉字[2015]1005号“起诉意见书”获知传知行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况,并获知该案现正由贵检察院处理,特向贵院提出我们的意见。

一、公开事实何劳六月调查?

传知行是一个以独立智库为定位的研究平台,从事社会问题与公共政策的调研,撰写研究报告,并印刷和发布包括这些报告在内的研究资料,这些从来都是光明正大进行的。研究资料不但在传知行网站上(去年10月被关闭)发布电子版,也曾向前来请“喝茶”的国保人员赠阅。由此,传知行研究资料的种类公安部门早已知情。

至于这些研究资料的数量,由于我们长期与同一家印刷厂合作,公安部门可非常便捷地获得。而2013年8月传知行遭北京市民政局查抄时,不但部分研究资料被扣押,合作的印刷厂也一并被调查。也就是说,传知行研究资料的全部情况,至少在2013年8月时,即已被政府部门悉数了解。

就这样一桩传知行从不避讳,政府部门也早已掌握的事项,北京市公安局自2014年10月以来,竟兴师动众地以六月之久的时间来“侦查”,实在让人啼笑皆非!

二、社会常态难谓违法

在当下社会,印刷资料,向同行、师友乃至公众免费赠送,以作交流之用,无论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还是个人,都有或多或少的参与。可以说,这已是我们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对真正的犯罪,自然不能以违法者众多而疏于追究,但就印刷资料而言,不能简单地视为违法。况且,或诗文唱和,或申一家之言,刊印以赠同道,自古便是读书人的正当交往方式,即使在文字狱盛行的“康雍乾”三朝,也未予禁止。

“非法经营罪”一般要求从事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润,扰乱市场秩序。而当下广泛存在的多数印刷资料,其本身并非一项我们通常理解的经营行为,分文不取地赠阅,说不上谋利,更说不上扰乱市场秩序。传知行研究资料显属此类。

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知行印刷资料也因不满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条件,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

退而求其次,公平正义乃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公安部门认为传知行印刷资料系“非法经营”,那就要同样问题同样处理。否则,“选择性执法”不但是反法治的,而且涉嫌渎职。

三、警检两方应顺应法治大势

我国在出版物管理方面固然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但也不应以反法治的思维僵化理解。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这部法律同时规定下列情形可不设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另外,新一届领导人上台后,畅言法治理想,并在制度层面力推简政放权。出版物管理虽然暂不在精简之列,但从法治前景出发,也应善意对待印刷资料这一社会常态。

传知行印刷资料乃基于专业视角和社会关怀的学术作业,利国利民,若因此获罪,便是“独立研究罪”和“学术交流罪”。于法于理,何能服人!

四、警方不应敌视国际合作

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特意列举了传知行的合作方,并且使用“……境内外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及美国使馆提供的资金……”这样含糊的措辞,似要制造传知行是“境外势力代言人”的印象。我们必须严正指出,警方这样的表述和用心,既有违事实,也显示了警方思维的落后与僵化。

传知行是合法注册,自主运行的独立法人。传知行与所有合作方是平等的,这种合作建立在双方对合作事项本身的兴趣上面,传知行的运作和研究合作方无权干涉,其行为也不由合作方负责。现在警方特别提示传知行的合作方“提供资金”,我们不知北京警方在其他意见书中,是否同样这样行文:比如,“利用政府财政支付的工资从事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勾当”?

此外,根据警方措辞,似乎传知行所要被指控的是“与境内外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及驻华使馆合作罪”。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从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中获益良多。国际交往,既有官方层面的,也有民间层面的;既有通常的商业往来,也有学术、公益层面的合作。传知行从事民间层面的学术与公益合作,这是正常活动,官方应该平心理解,而不是以这种含混的方式污名化。

综上所述,我们要求贵院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即对我们的朋友、同事郭玉闪先生和何正军先生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立即释放他们。另外,鉴于北京市公安局在传知行案中的滥用职权和其他多处明显违法,也请贵院立即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北京市公安局在传知行案中的违法行为启动调查。

签署人:

陈敏(笑蜀),传知行研究员,2012.9-2014.11在职

黄凯平,传知行研究员,第二任所长,2010.3-2014.11在职

夏楠(楚望台),传知行研究员,理事长,2007.3-2014.11在职

任星辉,传知行研究员,2008.10-2014.11月在职

杨子立,传知行研究员,2009.8-2014.11月在职

刘志,传知行研究员,2011.6-2014.11月在职

丁敏帅,传知行研究员,2011.10-2013.7在职

吴敖祺,传知行研究员,2007.11-2010.9在职

2015年4月27日

点击链接查看  传知行案动态:半年来的遭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b7e092b0102vp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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