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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端人口的争议,致那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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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5-2018 10:0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低端人口的争议,致那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
disappearedwriting        评论        2017年11月28日        0 Minutes       

作者:徐潜川

来源:简书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关于这个冬天的北京,我一直想写的点什么,但没有从法律角度的抓手。感谢这一篇【“低端人口”争议|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一位朋友,把我怼得说不出话来】给我这个机会。这篇文章还算讲道理,我感觉应该代表了部分“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的观点,因此写一篇小文探讨一下。

该文章在微信上已经“404”了,但目前在下面的链接仍然全文目前可见:http://inews.ifeng.com/53617757/news.shtml?&back

下面引述该文中关于这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的观点,从法律角度,说一下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这位“朋友”说:“哥们,我纠正你一个词儿啊。什么叫‘低端人口’?这他么明摆着断章取义。完整的说法是‘低端产业从业人口’,咱都是读过两天书的人,产业经济学的专业词汇,如假包换!这帮人为了煽呼网民起哄,怎么辣眼怎么写,我真是服了。”

关于“低端人口”,是不是“这帮人煽惑”,能上网的都可以去查,无需多解释。

他嘿嘿又笑:“群租房、地下室,你违法了啊哥们,你签的租房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啊,你不受法律保护的啊。法律在冬天就不管事了?敢情法律一年就管三个季度?”

这一段最具有迷惑性。经查,北京市关于此事的主要地方性规定为一部地方政府规章(不是地方性法规),即2011年《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该规定)。

该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2013年北京市住建委等三部门《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标准:

【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群租房”都是违法的,只有违章建筑和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更重要的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出租方,而非租赁方。

【该规定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请注意,这些法律责任的后果,应当承担的是房东,不是房客。你们既然有政府法令依据,为什么不按照政府法令依据?

至于房客,如果租赁的房屋属于上述情形,是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其所说“你签的租房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啊,你不受法律保护的啊”,请看北京市一中院的解释: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房屋为群租房为由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仅为地方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当事人一方以房屋属于”群租”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同时明确,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来自201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房屋租赁热点问题通报暨七则典型案例》

法理上而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合同,对法律层级有要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也就是说,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规章皆不得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依据。

进一步而言,即便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实践中也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前者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用不着,本文不进一步申论。

“有些人居然说他们是‘灾民’,应该受到慰问。开什么玩笑?这他么是天灾吗?明显是人祸!让他们躺在定时炸弹上继续赌命,这就叫人权?保护他们可能被烧死的权利,这叫人权?看我读书少欺负我是吧?英国人那是对交不起租金的房客讲人性化,大冷天不赶你出家门。可咱们呢,这是重大安全隐患!这房子快塌了,你还不赶紧跑,还考虑外面冷不冷?”

“什么叫人性化?我这是救你的命啊哥们,你还躺着耍赖谈条件,给你安排临时住处、发两袋大米一桶花生油、敲锣打鼓开个欢送会?不答应条件就不走?动动你聪慧的大脑,这可能吗?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你可以不讲人性,不讲人权,但法律讲。

2011年《行政强制法》明确禁止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搬离;除情况危急,禁止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该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该法并规定了公告-复议-起诉的救济渠道:

该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现在,你限期三五日搬离,停水停电,砸门砸窗户,强迫签署“自愿放弃财产申明”,眼中可有法律?置我等法律救济渠道何地?(别说我“煽惑”,网上那么多文字、视频、图片,大家都能看到,你们信息部门删是删不干净的。)

最后,包括这篇文章在内,在网上都“404”了。我昨天经同学提醒才发现,这几天转发的无论是媒体报道,政府文件,还是民间救援信息,基本都404了。我从来不认为,身份(无论是官方还是弱势群体)必然对应着正义;但我很肯定,人为制造信息黑洞的社会是无法建立共同体的。

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希望法律工作者们本着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从法律角度讨论北京市政府这一轮行动。无论支持政府行动也好,对政府行动提出意见也罢,起码不要让这一轮行动完全脱离法律规定之外,不让任何主体,包括被驱逐的外乡人或北京市政府,丧失法律给予公平正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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