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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保障律师权即保卫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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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7-2011 11:3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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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保障律师权即保卫法治
发表时间:2011-4-17 9:48:00 阅读次数:108     所属分类:学术文论
2010中国司法改革评论系列

保障律师权即保卫法治

徐昕

2010年2月底,司法部下发《关于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随后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3月至年底,以李庄案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一场声势浩大的整风运动随之席卷全国律师界。此次运动缘于轰动全国的北京律师李庄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但该通报引发了较大争议,尤其是要求律师“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与现行法律、律师职责和职业伦理相抵触。而且,该运动出现整肃蔓延的态势,诸如福州市司法局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洪楠为“福建三网民诽谤案”被告人之一吴华英辩护而责令该所解散,北京市司法局因维权律师唐吉田、刘巍中途退庭而吊销其律师职业资格证等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地方出台的一些律师管制政策,如北京限制非京籍人员获得在京实习律师资格,亦被视为矫枉过正。多数律师对“警示教育”持消极态度,并怀疑其实际效果。



伴随律师业的整风运动,以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为契机,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前者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明确了检查考核内容、考核等次、评定标准、考核程序、结果备案和公告等事项,旨在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后者界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以及鉴别、认定违法行为的程序等内容。



两项办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更大的权力,加大了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体现了国家对律师业更为全面、严格的监管,引导律师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但两项办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规定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例如,后一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创设了律师变更执业行政许可;创设“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针对“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罚超越《律师法》规定的处罚范围。两项办法的制定未经公开调研和意见征询,立法程序亦遭质疑。二是某些规定过于苛刻。例如,律师不按时出庭违法,最高可处六个月停止执业;律师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最高可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两项办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风险,对本已处境困难的律师正常执业产生了消极影响。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可视为2010年律师业整风运动的总结性文件。该意见明确了强化律师队伍教育管理的五项措施,规定了健全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的四条途径,旨在加强律师管理。该意见以政治话语为特点,强调坚持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要求,明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提出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建,要求律师做到四个“始终坚持”,力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尽管该意见肯定了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但总体倾向是视律师为“麻烦制造者”;尽管要求通过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加强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完善行业财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等途径加大律师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但这些举措恐难落实。


李庄案注定是中国法治道路上一起重大的影响性案件。它引发了2010年律师业整风运动,更引起了律师执业基本权利保障的热议。律师的主要功能是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或代理,该权利可定位于公民基本权利之延伸。作为自然正义基本法则的“辩护权”,在20世纪中期以来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化潮流中被普遍纳入宪法框架,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保障律师权即保障公民权。无数事实表明,在律师权利无法获得保障的社会,公民权利往往被恣意侵犯,人人自危。一个官方视律师为敌的国家决非法治国家,一个律师地位低下的社会决非法治社会。律师是法治之友,而非法治的敌人。律师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尺,律师权利保障应上升到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理解。保障律师权即保卫法治。


在当前中国律师地位低、执业环境差、执业权利保障严重不足、甚至缺乏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以律师权利保障为中心。具体而言,应废除《刑法》第306条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修改《律师法》使其从“律师管制法”转变为真正的律师权利保障法,落实执业言论豁免权、人身保护权、拒绝作证权等权利;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律师调查,律师申请调查证据,司法机关如无法定理由应该调查;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赋予律师充分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废除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使之更符合诉讼平等原则;转变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使之从律师管制/打压机构转型为保障律师权利的后盾等。


促进律师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应看到当下中国律师执业确实存在不规范状况,需强化监管。例如,某些律师为赢利不择手段,甚至贿赂法官;同业竞争恶性化,挖墙角、说坏话、抢案源、给回扣、拼杀价,对当事人打包票,激化矛盾甚至挑起诉讼;一些律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等。但规范律师执业应采取符合司法规律的方法,既加强监管,更强化自律和行业管理。长远而言,政府主导的律师监管模式应转型为律师行业自治。考虑到律师协会发展不够成熟,目前应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行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今后根据律师协会的成熟程度和管理水平,适时调整两者的分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协调配合,为律师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律师协会的职能主要是行业自律,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应逐渐从前者转移到后者。律师协会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完全脱钩,成为人、财、物等方面真正独立的社团法人,最终成为真正的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律师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制订行业规范和执业标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和监管惩戒的职能,健全律师惩戒制度,组建由律师、律师管理者、法官、法律学者等共同组成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完善惩戒程序,强(略)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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