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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谈刑诉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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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3-10-2012 23:0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因为还没拿到刑诉法修正案全稿,暂时先零星谈,包括谈刑诉法的法律属性等法理性质的东西,待全稿拿到我再写完整的文章。此事关乎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每个人,我不得不继续唠叨。

2.谈刑诉法之前,得先谈一个基本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正常国家,对公权是法有授权方可行使,对私权是法无限制即为自由,关键是两者紧密相连。公权增一分,私权可能减十分。因此,理解任何关涉公权力的立法时都必须考虑这个前提。

3.在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言论自由的三无背景下,至少一切涉及限制自由和权利的部门法立法方面,有法不如无法更符合保障公民权,这也是基本前提。

4.昨晚和一位朋友争论,他认为现在的修订是进步,就是忘了这个基本原理。

5.请关注本微博的朋友,如果不太麻烦你们的话,我发的每一条都请转发,无论是否赞成,我们现在需要讨论,太多人需要一些关于公权和私权基本边界的常识,需要对于任何侵犯私权的公权行为的敏感——要敏感到条件反射的地步,我们的公民权才可能得到一点保障。

6.在宪政国家,刑诉法常被视为小宪法,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而在这国,刑诉法被视为打击犯罪的基本法律。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识形态。前者强调立法中公民权如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必须被无罪推定;而后者则强调如何让公权行使权力更方便,甚少顾及公民不被冤枉,侵犯人权更爽。

7.最近新闻报道中,大谈刑诉法修订“亮点”,其实不是什么亮点,而是凉点。有些人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七个字进入修正案就唱赞歌,说得文雅一点,赞歌唱得狗屁不通。这七个字只是他们进一步侵犯人权的遮羞布罢了,其他任何好作用都没有。

8.“采取强制及时通知家属”本属于无论规定还是不规定都应该做的事,增加这条规定的同时又搞例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理由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就是他们侵犯人权的安全套,只要套上它,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9.“增加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与原法相比,这是个进步,但与司法不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言论自由三个前提相比,即使起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作用,于公民权只是蝇头小利——以其立法思路推断,这可能是将侵犯人权合法化的烟幕弹。

10.无论是对于原法,还是修正案,针对具体条文时,必须注意其指向的对象:是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还是限制或授予公权的。若是前者,而且不混杂授予公权新权力的,可欢迎;若是后者,只要限制公民权(即以限公权为幌子授予公权更多权力),绝大部分情况下,两厢权衡,宁可不要。

11.无论媒体还是专家每到修法的时候,他们的思维习惯就是先谈亮点,再撒点质疑的胡椒面。这种思路严重误导大众,因为在一个没有基础性制度(民主法治与宪政)的地方,并不是立法越多越好,实在没办法,还是立法越少越好——这样才能给人民留出足够的维权抗争空间。

12.老子:“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塔西陀:“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孟德斯鸠:“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总是简单的。”赵匡胤也曾对前朝法网稠密深表厌恶。法的关键不在稀稠,而在于主要是限制政府的,还是限制人民的,前述诸说都是指限制人民的法律。

13.有朋友问我是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无政府是个理想——那得人民的道德风尚非常醇正时才有可能(人类也许永远也达不到),政府是个不得已的恶,所以必须将政府权力尽可能压缩到最小限度的必要状态。我对这位朋友的回答很干脆,与其有现在这样的鸟政府,当然不如没政府。

14.在观察中国任何旧法新法时,心中必须有个基本框架:这国没有宪政意义上的宪法,法律的目的在于赋予现有伪公权及其扩张的合法性,如果顺便有点保障人权的内容,目的也在于安抚与稳定、便于掠夺而非保障公民。如果不明白这个基本框架,就不可能对伪公权扩权这个问题有条件反射式的怀疑。

15.如果你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不是政府官员,如果你没准备欺压他人,就不要替公权力操心,牠们已经够黑够强大,该操心的是如何保障人权,而不是什么打击犯罪。前者是根,后者是枝,前者不保,后者瞎搞。即使手握重权,一旦落难,也会同样遭到牠们自己垒出来的野兽法的吞噬。

16.刑诉法是干嘛的?民主国认为它是保障人权的,对嫌疑犯作无罪推定,以确凿程序合法的证据证明,才能定罪,因此宁可错放三千,不可冤枉一人,保障人权是主,打击犯罪是辅。专制国认为它是打击犯罪的,即使声称无罪推定,制度上也绝不落实,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枉纵一人。奴隶主和自甘奴都喜欢后者。

17.我没拿到刑诉法修正案全稿,所以没法全面谈,但目前泄漏到媒体上的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罪”部分,已非常明确,此次修订的主目标也许是:赋予秘密警察侵犯人权以全面公开的合法性。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基本上等于什么也没看到。

18.授予秘密警察侵犯人权以公开的合法性——如果通过这样的立法,那么就没有什么能比这更能证明他们确实是猪仔议员。他们猪猡到连自己脖子上的脑袋都不顾的地步,到时就叹为观止吧。

19.有人说,反正秘密警察一直在肆虐,不管规定不规定都那样。这种说法错,大错特错,不授予其合法性,其侵犯至少还被视为非法,他们会多少有所忌惮,只能用耍流氓为自己强添合法性。一旦立法通过,他们就彻底肆无忌惮,会比原先更加变本加厉,耍流氓成为他们敬业的标志。这门绝不能开!绝不能开!

20.国家安全是个筐,多少人头往里装!国家安全是把刀,多少人权似蓬蒿!国家安全是个鬼,多少良心往里毁!

21.一帮危害国家安全的东西把持国政(践踏人权者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这样的国家,应该反对任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刑法这一章应该完全取消,刑诉法中关于这部分内容也该完全取消。秘密警察的统治即使无力取缔,也至少得让它处在彻底的非法状态。

22.一帮狗屎践踏韩寒私权时,打着质疑的旗号,一幅大义凛然的鸟样,可是面对刑诉法,却连屁也不敢放一个。连个微博ID舍不得放弃的孬种大V知名人物,你们活该被奴役,地位再高名气再大,自甘奴还是自甘奴。

23.对待公权和对待私权得用双重标准,简单说就是,恶猜公权,善待公民;宁冤公权,不枉私权。无数公知大V都不懂这基本常识。以前读罗马法史,看到公私法区分时,不禁哀叹,中国离西方文明的距离,岂止几十几百年,而是将近2500年。一个民族的落后首先表现为知识人的愚昧。

24.说牠们是纳粹,那是抬举,人家纳粹至少尊重规则,规则是邪恶的,若恶规则有点善的弹性,纳粹通常也不超出限度。但垬立各种邪恶规则的目的是用来保底的,牠们会将邪恶规则放大一百倍一万倍“执行”,在作恶方面的创造力让人类的想象力显得贫乏可怜。牠们会让恶法杠头开花,百耻竿头更进一丈。

25.秘密逮捕只要还没直接进入法律,那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一旦入法,获得法律授权事小,将邪恶规则放大百倍万倍“执行”事大。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以前的耍流氓是耍流氓,现在的耍流氓是维护正义,耍最大的流氓就是维护最高的正义。

26.许多知名法律人都未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仅仅将其视为从非法到合法的过渡而反对。可悲,可叹。。。秘密逮捕入法的本质是邪恶底线已推至300亿光年以下,以前,满盈之恶、人类想象力不及之恶可能是秘密的、零星偶然的、小规模的,而将来,大规模的公然极恶可能会成常态。

给媒体的话:当人们自发抵制刑诉法修正案通过、呼吁人大代表投反对票的同时,这些声音也遭到媒体的删除,如果媒体不能顶着压力报道,如何要求人大代表顶着压力投反对票?媒体说没办法,上面有禁令;人大代表说,没办法,俺们顶不住。。。

绕在国人脖子上的绳索,够绕地球十圈的了。。。。。。垬,垬,也许你们的猪仔议员不知不觉中已做好准备为你陪葬,媒体也做好准备了,可我还想活着。。。

从《追寻逝去的时光》到《刑诉法修正案》的距离,是从天堂到地狱距离的十倍。

27.警察国家这词来自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那是在德国的帝国时代,他提出要从警察国走向法治国。到第三帝国时,德国重建警察国家,而且无论规模还是恶性,都是原帝国时代无法比拟的。62年来,中国一直处于混乱型警察国家状态,现在马上要进入邪恶理性化的高级警察国家时代,欲与第三帝国比肩分庭。

阻碍中国进步的主要是SB,而不是恶棍,尤其是被恶棍选出来的至少2000个每年赶到北京来开会的特种极品SB。

28.这国的刑诉法,针对普通公民涉嫌犯罪的侦查完全由隶属于行政的警方控制,这本身即警察国所为,增加“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允许秘密拘留(只有鸟国家才区分刑事拘留和逮捕糊弄人民,在法治国,因刑案被限制人身自由即为逮捕,只是紧急状况下的逮捕需要补手续,通常必须马上补),与秘密逮捕没区别。

29.说实话,我最烦有人貌似懂刑诉法,跟我大谈特谈具体条文如何如何与外国相似。这些人到底懂不懂什么是法学?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新闻自由,这三无条件下,有屁个公正可言!你在说外国也羁押嫌犯时,为什么不说人家的法官是独立的、嫌犯有沉默权、新闻是自由的?

30.许多人——包括许多所谓学过刑诉法的人也根本不懂这国针对普通公民涉嫌犯罪的侦查不是司法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这原本就是个警察国家。以前的鸟法律至少还没搞出秘密拘留(1997年修法前的收容审查类似,但这次的密捕比它更糟),现在这鸟法律要杠头开花、一鸟到底,警察国家版本升级。

【说明】1.今天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这部《合邪社会践踏人权法》进行逐条评析。我在任何门户网的微博只要实名发言均会被随时干掉(网易的第三个暂存,也会随时被灭),因此只能用这个微博继续。有兴趣的朋友可将评析转发到别的门户网微博(请注明来自“萧瀚”),谢谢。

【说明】2.讨论刑诉法需具备基本而具体的人权法治等观念。1.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司法独立的正当程序审判,任何人不可被定罪、惩罚,宁可错放,不可冤枉;2.公正审判的条件:a司法独立,即法官个人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干涉;b程序正义,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公开的系列保护嫌疑犯人权的规则。

【说明】3.鉴于新浪并非我ID的“萧瀚”导致的言论窜乱,我在新浪原本只看不说的号@萧瀚的伊萨卡岛 重新启用。——除此之外,新浪再没有我的别的号。但鉴于以往经验,主场依然是腾讯的现号以及网易的“萧瀚”。

【说明】4.评析这部《合邪社会践踏人权法》是件捏着鼻子清理厕所的工作,而刑诉法修订后的条文总共289条,逐条评析工作量很大。因此,评析期间,若微博被封,或者我自己因其毒素致生理反应(比如呕吐、虚脱)而无法继续工作,如果中途终止评析,请希望继续看评析的博友原谅。

【说明】5.为保持微博内容的连续性,评析过程中暂不转发其他微博,也不参与讨论(除非出现硬伤,我会做修订说明),另外,我也不引条文原文,条文原文希望博友们自行另想办法去找,但96修订版可以随便找到,建议看我评析的博友对照阅读。现在开始工作。

【评析】1.(请参见96版刑诉法)第一条的表述顺序,“惩罚犯罪”先于“保护人民”,这说明立法者想到的首先是惩罚,而非保护。具有现代刑诉法精神的立法者绝不会这样表述,他们可能像《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一样,一个废字都没有,直入主题,或即使表述,也会表述为类似“保障人权基础上惩罚犯罪。”

【评析】2.请看日本刑诉法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以此对照这国刑诉法第一条,立法者的用心昭然若揭。

【评析】3.第二条,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七个字,搞得许多媒体、专家大唱赞歌。无论出于什么用心,这种唱赞歌的行为都是浅薄可笑,于专家甚至是可鄙的。这七个字放在整部法中看待,不但不值得唱赞歌,还要批判,因为它是个烟幕弹。抽象保障人权,具体剥夺人权,是这七个字的实质。

【评析】4.第3-30条,除了第14条稍有改动,其他未作任何改动。这些条文中第一章全部是废话,基本上没什么值得评析的。第二章是关于管辖权的,该法对检察院和公安局的侦查管辖权进行区分,从技术上说,因公安属行政,检察属司法,此区分背后的理念,隐含着对公务员有更多的程序保障。犯罪面前不平等。

【评析】5.第31条增加第二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只是请求权,法庭可以不接受。在三无(无司法独立、正当程序、新闻自由)前提下,这一款的增加于嫌犯人权保障而言,也基本上是个屁,可放可不放。

【评析】6.第33条将嫌犯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算个文字性进步,但不能算进步本身,因为在三无(司法独立、正当程序、新闻自由)前提下,这些权利的保障都毫无最低概率的必然性,尤其是在随后的一些但书条款之后(比如国家安全“罪”),更是墙上画饼。

【评析】7.第34条,将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嫌犯接受法律援助由法院指定改为由当事人自主申请与法院指定并用(但作了区分,第一款中取消了法院指定,仅保留当事人自主申请)。这条增加了当事人聘请辩护人的自主权,但也意味着非无期、死刑嫌犯如果被法律援助机构拒绝,就可能面临无人为其辩护的结果。

【评析】8.第35条的修订可修可不修,文字上的而已。另外,律师该干什么,律师自己知道,用不着刑诉法喋喋不休,刑诉法应该规定的是律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因此,新增的第36条是应该的,它是律师为当事人具体维权的条款。不过,在三无前提下,也只能理解为一种文字性进步。

【评析】9.第37条,新增内容有两个问题。在看守所由公安管的现状下,辩护人会见当事人虽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同意后(辩护律师不需此程序)可以会见当事人,但其实依然得公安说了算;对于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三类犯罪,一切辩护人会见当事人都得由侦查机关批准——基本上等于剥夺了会见权。

【评析】10.新法第38条,旧法已有规定。新增第39条,也是文字性进步,无实质意义。第40条是个陷阱,辩护律师搜集到的对其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及时告知”要求下,若不“及时”(是否及时当然是谁掌握权力谁算了算),就不会被采纳。现有三无前提下,侦查机关若制造障碍不接收证据,那就无以救济。

【评析】11.新第41条未变。第4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协助嫌犯隐匿、销毁证据、作伪证等干扰刑事诉讼的行为。这一条妨害了律师的正常工作,与刑法306条款呼应。律师当然没义务向法庭提供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证据,隐匿侦查机关没有调查到而律师知道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通常应该是律师的职业义务。

【评析】12.第43、44、45未变。第46条勒令辩护律师为“公众利益”、“国家利益”背叛当事人。此规定败坏律师伦理,制造当事人与律师间的不信任。我认为,当律师从当事人处得知可能会有新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应根据即刻而现实危险原则处理,通常应保密,确实危急,可告密,但应以停业一段时间惩戒补偿。

【评析】13.新增第47条,给嫌犯及其辩护人增加了诉讼权利,可资赞同,当然,还是文字性进步,三无前提下无实质意义。第48条完善了证据的范围。第49条区分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证明嫌犯有罪的举证责任。于人权保障问题无实质性可评析价值。

【评析】14.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这还是文字性进步,三无前提下难以无法落实。前面逐条评析中,我经常性提到三无问题,重中之重是司法独立,没有法官的独立司法权,一切都是扯淡。为了普法不厌其烦地重复这三无,是希望用这样的文字帮助行外人(包括伪内行人)学会正确的思维方式。

【评析】15.第51条,内容未变,也是废话条文。第52条,新增第2、3款涉及保护个人隐私,文字性进步。第53条新增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作了规定,也是文字性进步。第54-58条,新增了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是文字性进步。但愿这些文字性进步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真能起作用,毕竟司法不独立,希望渺茫。

【评析】16.第59-61条均为旧内容,是对证人作证的规定。新增第62条,是证人保护条款。这条是把双刃剑,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它可以起到保护证人的效果。但是对于使用例外条款进行密捕的案件,恰恰是将被害人置于死地榫合最到位、天衣无缝的邪恶条款。密捕、密证、密审,密杀,伸手不见五指的暗箱操作。

【评析】17.第63条是关于保障证人经济补偿的。第64条,内容未变。第65条,增加一款对病人等弱势群体嫌犯优待的规定,新增一款以减少非法过期羁押的,也都是文字性进步。第66、67条内容未变,68条有所修改,都是针对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文字上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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