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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宗锦:关于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围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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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2012 02:0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刑诉法修改的一些围脖评论

@仝宗锦

1、刑诉法修改引发热议,我觉得就文本而言谈不上更糟糕多少,关键在于政治状况变迁凸显了人们的焦虑。一是指导思想仍重在打击犯罪而非保障人权,甚至在国内维稳和对外安全局势下更加强调;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渐有口袋罪趋势,此罪主旨本应对外,但常以维稳名义对内。此次明文列出,导致大家不安也可想见。

2、重庆全国人大代表张明渝失踪一事表明,其实只要侦查机关想不通知一直是不通知的,并且公民毫无办法。现在是要使这个行为合法化。于是问题就来了,究竟哪个更糟糕?其实我是觉得难分轩轾的都糟糕。这也是我对此次修法讨论多少有点意兴阑珊的原因之一。法律只是反映了政治现状,包括警察权力扩张的事实而已。

3、米兰达案差不多是沃伦法院最有争议的判决,批评者认为,警方还没装备好手铐,最高法院就已经把警察铐起来了。我们的刑诉法(包括此前法律和此次修正案)是,公民还没获得宪法保障,警察先把你铐起来再说。

4、沃伦法院在作出米兰达判决之后,使得犯罪变成了重要的政治问题,不过辩论的背景还是保守派强调秩序与自由派强调权利的两分态势。而当下中国刑诉法修改的种种讨论,也使一个法律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不过主要矛盾发生在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与人民(尤其是自由派知识分子和律师)之间。

5、任何法律的修订,无论重视秩序还是强调自由其实都是正常的。但问题在于,立法博弈过程中,找不到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公安部门希望扩张警察权自不待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部门,但同时也是公诉机关,法院有限的解释权既无法触动前二者,更在于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大本应代表人民,但是,你懂的。

6、有人用美国《爱国者法》等来为我们刑诉法草案73条做辩护,这个逻辑和用美国对言论自由也有限制来证明我们规范言论也是合理的是同样的逻辑。首先,美国那些法案一直广受批评;其次,那些法案多数是911后因应恐怖主义新态势的,所涉范围被严格限定;再次,美公民权利有强大宪法保障,包括律师、媒体等。

7、而中国的背景是不同的。尽管草案73条的例外仅有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三种情形。但主旨本应对外的国家安全问题被严重扩大。在美国,滕彪绝不会被当做恐怖分子,也不会无端被失踪数月之久;在美国,也没有上访民众被关小黑屋的情形。那种“美国月亮也没那么圆”的逻辑不仅令人生厌,更混淆是非。

8、美国《爱国者法》等一系列针对恐怖主义的法律,是某种国家紧急状态下的立法(可参见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中的辩护)。我们当下的刑诉法修改,其背景仍是常态政治。而转型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定伴随政治性自由的吁求。诸如煽动颠覆等实体罪名的存在,更会因当下程序性法律的授权而被大肆滥用。

9、刑诉法草案73条规定的“重大贿赂”例外,据说是应中纪委坚持加入的。这凸显了两种逻辑:一是将明显属于普通性质的问题与国家安全问题并列,是“普通问题安全问题化”;二是将纪委针对党员的双规扩大为其他机关也可针对普通公民,这既扩张了其他机关权力,也消解了纪委双规所受批评,还压榨了公民自由。

10、抽象的整体的讨论当下刑诉法草案相比96年刑诉法的进步与否,最终只会导致打包式接受或拒绝的结果。我觉得还是应该一条条来具体分析。我们需要讨论,哪些部门或群体从这个法律中如何获益或者受损了。如果说刑诉法核心是警察权公民权关系问题,试问,那些口惠而实不至的条款真增强公民权保护了么?例如,草案73条可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当然是退步,74条此种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更意味着一种强制措施变成了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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