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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能消除刑讯逼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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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6-2012 19:5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有版权声明,仅做摘要,全文在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2-03/12/content_5864257_7.htm

2012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新浪网两会系列访谈:
刑诉法修改能消除刑讯逼供吗
http://www.cyol.net 2012-03-12 09:45:32
  崔丽:从这个也看得出来,我们16年以来,有一些司法观念上的进步,但从现在开始我们可能还要继续有一些司法观念往前推的东西。还有一点因为韩律师是律师了,所以肯定你很关心律师的辩护权在这个刑诉法当中的一些说法,包括了一些落实问题。我们也知道刑辩律师去年一年很长时间,遇到了很多的这个方面的难题,有很多的案例在呼吁,我们经常说刑辩陷入了困境。韩律师您觉得法律的这些规定,可以解决“三难”吗?
  韩德云:我们不指望一次修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目前现在的修改当中也涉及到了很大一个争论。最大的一个,我们在社会各界的讨论当中都听到了,就是在刑诉法当中设立很多律师的权利,感觉是为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提供了某种机会,甚至是某种做业务的机会,甚至是取得利润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国家刑诉制度的设计在整个的刑诉程序当中,律师的权利很大的程度上不是律师他要去做这个事,实际上是涉及到他所服务的当事人,也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有可能都因为犯罪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当中,涉及到他的人权,他有没有这个权利。所以说律师的权利不是从事律师职业人的权利,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我觉得这是一个在不同的场合我反复需要讲的一点。
  当然客观上也不排除,比如说现在很大的一个争论就是刑诉只能由律师代理,不能做公民代理,这个是我们律师界有很多人呼吁做的事。认为这个刑诉的专业性开始增强,刑事诉讼修改不断的完整以后,刑事诉讼很复杂,专业性技能很高,不是一般人可以做的,质量不能保证,这个争论当中就要求律师做这个事。为了给律师留自己的某一个空间,我们不排除某些完全是以挣钱为目的的律师可能希望这样去做,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从整个的律师界来讲,还是有相当多的律师是从整个国家能不能去做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考虑怎么去设计律师权利的,而不是设计我们具体做刑事诉讼的律师能够多挣一万块钱或少挣一万块钱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包括了我们律师推动修改刑诉法应该多设立一些律师的辩护权、律师的会见权这些保障。其实我认为多数的人,包括我在说这个话我是不做刑事诉讼了,我也不做诉讼了,都是在呼吁我们怎么去尊重和保障人权。
  陈卫东:我赞成我们韩律师的观点,就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从权利的来源上来讲,它来源于受委托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讲保障了律师辩护权就等于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当中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多少年来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我们大家通俗的说“三难”,实际上还不止这“三难”,现在各位关注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人身安全的问题,因为律师辩护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一个个案了。
  这样的一些职业环境,加上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使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比例下滑,我们有两成左右的辩护率。今天看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牟平检察长在两会有一个讲话,说北京两万起刑事案件只有500起刑事案件有辩护,比例2.5%,我看了以后非常的感到惊讶,这个辩护率下滑到不能再下滑的程度了,辩护率的低下等于被告人辩护权的丧失,所以说我们应该给予这个问题高度重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可以说全面的衔接了律师法有关规定,并且在律师法规定的基础上,还有进一步的推进,特别是在保障它的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地位,这个方面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凭三证可以会见,看守所要安排,会见不被监听。这样一些措施和规定,有望解决律师目前遇到的实际困难。
  阅卷权的规定也是一个突破,很多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我们按照现行的规定,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去查阅全部的卷宗材料,在审查起诉已可以看到诉讼文书,技术性的界定材料。我们做的修改,在审查起诉期间看材料的范围和审判阶段完全一样,这就为律师辩护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基础了,你可以查阅案件所有的材料,特别了解控方所有的证据。
  这都是很大的进步,我发现了我们很多人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和肯定。另外我觉得大家不要忘记了一个点,就是关于律师伪证罪责任的修改,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我们刑诉法修改当中,我们反复去抓着不放,研讨的一个话题,首先是308条和刑法306条该不该要,如果说保留它的话这个程序怎么设置,能不能是就由律师惩办案件的那个侦查机关,就把律师这个伪证罪给办了,应不应该实行一个回避制度,经过这样多次的研讨,最后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增加了两点。第一点经办律师辩护案件的侦查机关,不能去经办律师伪证罪的案件,要交给其他的机关办理,实行回避制度。这样可以保证办案的一个客观公正的出发点。
  另外一点如果这个辩护人是律师的要通知,他所属的律师协会和他的律师事务所,这里面说的还有一点美中不足,我们也认为这个里面缺少了一个规定,或者说我们这样的一种建议没有被采纳一个规定,就是办理律师伪证罪这样的一个时间段,不能放在经办案件审结之前。我们现在先办律师伪证案件,办完了再办理他经办的案件,这个里面有一个矛盾,你律师伪证了,你教唆被告人翻供也好,教唆证人做伪证也好,那么这个证据到底是不是伪证?是不是由真的变成了假的?由什么决定?由裁判这个案件的法官对这个证据的判定,应当先有经办案件这个结果,然后再有律师是否伪证这样的一个判定,所以我们在修改当中一直提出来,律师伪证罪的追究,必须要等到经办案件审结以后,遗憾的是没有采纳,所以这个就是我们参加修改刑诉法中留下来这样的一些遗憾。
  崔丽:得有一个推进的过程,那么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因为条款很多,亮点也非常的多,我们也是时间有限,所以今天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谢谢两位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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