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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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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3-2009 17:1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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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qlzfwc (yqlzfwc), 信区: square
标  题: 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发信站: 一见如故 (Mon Mar 23 12:02:00 2009), 本站(yjrg.net)

不要制造聂树斌——甘锦华抢劫案的当庭辩护词




(滕彪按:“广东刀下留人案”甘锦华案将于2009年3月25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
。此次开庭为该案重审阶段的二审的第二次审理。甘锦华命悬一线。请关注。《命悬一线》
是我看过的最精彩的法律电影之一,讲的是是一个废除死刑的活动家、一个记者如何与死刑
执行令赛跑的故事。这份辩护词以前发表过,今日略作修改重新贴出。相关文章见本博或者
搜索。)http://blog.sina.com.cn/lawsprite







不要制造聂树斌——甘锦华抢劫案的当庭辩护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竹青、陈广辉、林葵生法官:



本人接受被告人委托,在阅卷、会见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为被告人甘锦华作无罪辩护。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2日,广东顺德区陈村镇的慈济精舍内两名尼姑被杀害,同年11月12日甘锦
华因闯入同村甘信豪家而被拘留。2005年6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甘锦
华死刑,甘提出上诉。同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06年4月,甘
锦华临刑喊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1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新审理此案,同年4月18日作出死刑判决。甘锦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当庭没有任何质证,控方完全没有完成举证任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甘锦华犯有抢劫杀害两名尼姑以及抢劫甘信豪的证据,主要有被告
的四份有罪供述、法医学鉴定书、足迹鉴定书等。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出庭的公诉方没
有任何一位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完全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完全无法解释辩护人在此前以及
本次庭审提出的数十点疑问。

今天的审理是重审阶段的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是和原审阶段的一审二审、重审阶
段的一审完全不同的一个全新的审判。今天坐在审判席上的合议庭成员,没有看到控方的举
证过程,没有接触过证人、鉴定人,没有听到控辩双方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口头询问——这种
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呢?控方在法庭上必须完成举证任务,否则就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罪名不成立。虽然我们对2004年10月12日慈济精舍两尼姑被杀害没有异议;但严格地说,
今天的公诉人,连这一点都没有加以证明。除了被告人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之外,公诉人的
证据等于零。



直接和言词原则,也称为口证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听取


二、当庭没有任何质证,控方完全没有完成举证任务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甘锦华犯有抢劫杀害两名尼姑以及抢劫甘信豪的证据,主要有被告
的四份有罪供述、法医学鉴定书、足迹鉴定书等。但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出庭的公诉方没
有任何一位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完全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完全无法解释辩护人在此前以及
本次庭审提出的数十点疑问。

今天的审理是重审阶段的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是和原审阶段的一审二审、重审阶
段的一审完全不同的一个全新的审判。今天坐在审判席上的合议庭成员,没有看到控方的举
证过程,没有接触过证人、鉴定人,没有听到控辩双方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口头询问——这种
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呢?控方在法庭上必须完成举证任务,否则就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罪名不成立。虽然我们对2004年10月12日慈济精舍两尼姑被杀害没有异议;但严格地说,
今天的公诉人,连这一点都没有加以证明。除了被告人今天在法庭上的陈述之外,公诉人的
证据等于零。



直接和言词原则,也称为口证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官必须亲自听取
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并且只能依据这些口头质
证和辩论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非具有法定情形,任何庭外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它也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解释》第五十八
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
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
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
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
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
)有其他原因的。”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事先
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而本案的任何一个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任何一个鉴定人也没有事先从法院那里得
到不出庭的准许。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经不起任何推
敲和质疑。——正如在原审的一审和二审一样,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接受质证就匆忙做出
判决,实在是草菅人命。

对于控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仅仅对10月12日案发情况的林正英的证词没有异议,对其他
的所有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和书面询问笔录,我们均要求口头质证。本案的侦查人员、鉴
定人和证人在哪儿?为什么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到法庭——向被告人、向法官、向律师、向
旁听的公众——解释你们所写的证词或者你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正是你们的供词决定着被
告人的有罪或无罪、生或死!

进行刑讯逼供的李志权等人在哪儿?

解谦、梁晓波、吴晓平、杜德龙、洪锦华等办案人员在哪儿?

送交和接收检验材料的马宏声、宁波、孙彦江、刘新胜、张勇年在哪儿?

鉴定人符静、罗宗凯、李建金、伍心尧、余穗生、裴浩在哪儿?

证人甘信豪在哪儿?



被告人的妻子王玉萍、母亲何淑贞、姐姐甘丽欢在哪儿?——她们现在就在本法庭的门外,
等着出庭作证。她们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不在现场;她们可以证明,控
方所称的作案动机并不存在;也可以证明,办案机关的其中一份《有罪供述》属于捏造;也
可以间接证明,被告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但遗憾的是,对于如此重大的死刑案件,对于如
此重要的的关键证人,合议庭竟然拒绝她们出庭作证。辩护人对此表示强烈谴责。作为公诉
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听到王玉萍等人的名字就慌张不已,你们怕什么呢?你们声称,被告人
妻子、母亲的书面证词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为什么不敢让她们当庭接受
双方的询问?



三、控方的书面材料(所谓证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完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关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提取的五、六号检材(即登记表上的七、八号检材)是
从哪儿来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均没有该鉴定书中所提取
的“五号检材”(即现场二楼房间书桌上纸张上可疑血迹)、“六号检材”(即现场二楼房间
书桌左抽屉内纸张上可疑血迹)。(疑点之一)

鉴定机关没有一个规范的移交手续(罗宗凯的笔录也得到印证),只是提交了一本个人笔记本
(个人笔记本是不能当作移交手续的,且这可以事后补记)。罗宗凯证实一般现场提取检材回
来都附个清单给他,但为什么这个案件没有移送?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存亡的案件,办案机
关怎么可能没有正式的移交手续(指有受理单位的签章,也有相应的受理日期)?(疑点之二


妻子、母亲的书面证词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为什么不敢让她们当庭接受
双方的询问?



三、控方的书面材料(所谓证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完全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关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提取的五、六号检材(即登记表上的七、八号检材)是
从哪儿来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均没有该鉴定书中所提取
的“五号检材”(即现场二楼房间书桌上纸张上可疑血迹)、“六号检材”(即现场二楼房间
书桌左抽屉内纸张上可疑血迹)。(疑点之一)

鉴定机关没有一个规范的移交手续(罗宗凯的笔录也得到印证),只是提交了一本个人笔记本
(个人笔记本是不能当作移交手续的,且这可以事后补记)。罗宗凯证实一般现场提取检材回
来都附个清单给他,但为什么这个案件没有移送?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存亡的案件,办案机
关怎么可能没有正式的移交手续(指有受理单位的签章,也有相应的受理日期)?(疑点之二


据现场情况(被害人已多处受伤,全身是血,而作案人手也已流血,双方并经过了激烈的搏
斗,再去二楼抽屉翻抄财物时在纸张上留下了血迹,理应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混合血,怎么
可能是被告人一个人的血迹?(疑点之三)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提取的四号检材(即现场一楼佛堂功德箱上可疑血迹)
的鉴定结论为无DNA分型结果,推翻了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222号的鉴定结论,即“现场一
楼佛堂功德箱上血检出二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犯罪嫌疑人甘锦
华的血的混合"。这理应成为被告无罪的有力证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针对该结论的《
说明》认为,四号检材无DNA分型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时间太久和检材的量太少,但为什
么同样的检材量,第一次鉴定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疑点之四)



2、关于《法医学委托、受理鉴定登记表》。

“登记表”既没有受理日期,也没有受理机关的签章。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疑点之五)

“登记表”的出现与罗凯宗的证词(此案没有移交手续)相矛盾。(疑点之六)

“登记表”上有21个检材,与罗凯宗的证词(22个检材)相矛盾。那个新增的检材(即甘锦华
的血)是谁在什么时候放进去的?若是包括甘锦华的,就说明前21个检材的检验都是等到
2004年11月12日甘被抓之后作的,那血检图谱及登记表都是事后伪造的。(疑点之七)

为什么“登记表”上的委托人和《佛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上的送检人不一致(登记表
上为马宏声、宁波,而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222号鉴定书的送检人是:马宏声、刘新胜)
?而且委托日期也不一致(登记表上委托日期为2004年11月12日,而鉴定书的委托日期是
2004年11月22日)?(疑点之八)

为什么《法医学委托、受理鉴定登记表》记载有21个检材,而做出结论的只有8个检材,为
什么没有其他13个检材的结论?当中是不是存在第四个人的血或更多人的血?(疑点之九)



3、关于《佛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

同类的检验对象,为什么2004年10月26日就生成了甘锦华的DNA,而其他的是在11月25日才
生成?(疑点之十)

《佛山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上的4、5、9号检材(即分别在功德箱、书桌纸张和杂物间
门口地面上的血迹),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上并不存在,这些材料是哪里
来的呢?是不是人为制造的呢?(疑点之十一)

四号检材上并无甘锦华的DNA分型结果(按中山大学的鉴定结论),佛山市公安局怎么得出
了存在甘锦华的DNA的结论?(同疑点之四)



4、关于《痕迹鉴定书》。

《痕迹鉴定书》于一审判决前(2005年5月10日)就已形成,但为什么不在一、二审期间向法
庭提供,而是隐藏到死刑判决生效以后、到重申阶段才出示呢?为什么在一、二审期间,辩
护人一直请求公诉机关出示足迹鉴定的结论,可办案机关却说没有作该鉴定呢?(疑点之十
二)



5、关于《有罪供述》。

第七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顺德看守所”,但是王玉萍、何淑贞、甘丽欢证实
当晚(2004年11月15日)与被告人在 “陈村派出所”见面。是否存在者伪造笔录的情况?
(疑点之十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明确肯定被告人当时就在顺德看守所,你们真的相信你们
说的话吗?是陈村派出所的车把王玉萍带到陈村派出所的,之后6个家人等了2个多小时才看
到甘锦华,难道他们会不知道自己熟悉的陈村?会和六七十公里外的顺德看守所相混淆?作
伪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们是不是要以伪证罪的罪名把被告人的母亲、妻子和姐姐、姐夫
抓起来?你们是不是准备以刑法306条把辩护律师抓起来?你们面对着被告人和坐在旁听席
的家人竟敢如此撒谎?



4、关于《痕迹鉴定书》。

《痕迹鉴定书》于一审判决前(2005年5月10日)就已形成,但为什么不在一、二审期间向法
庭提供,而是隐藏到死刑判决生效以后、到重申阶段才出示呢?为什么在一、二审期间,辩
护人一直请求公诉机关出示足迹鉴定的结论,可办案机关却说没有作该鉴定呢?(疑点之十
二)



5、关于《有罪供述》。

第七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是“顺德看守所”,但是王玉萍、何淑贞、甘丽欢证实
当晚(2004年11月15日)与被告人在 “陈村派出所”见面。是否存在者伪造笔录的情况?
(疑点之十三)公诉人今天在法庭明确肯定被告人当时就在顺德看守所,你们真的相信你们
说的话吗?是陈村派出所的车把王玉萍带到陈村派出所的,之后6个家人等了2个多小时才看
到甘锦华,难道他们会不知道自己熟悉的陈村?会和六七十公里外的顺德看守所相混淆?作
伪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们是不是要以伪证罪的罪名把被告人的母亲、妻子和姐姐、姐夫
抓起来?你们是不是准备以刑法306条把辩护律师抓起来?你们面对着被告人和坐在旁听席
的家人竟敢如此撒谎?

据《有罪供述》,被告向两尼姑分别刺了三、四刀,但被害人身上分别有15处伤口,和2l处
伤口。(据被告人当庭陈述,办案警察李志权说,看过验尸报告,两个死者都被刺十刀以上
与被告以前讲的相差太远,于是重新做一份笔录,并且是在不允许看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字
。)(疑点之十四)

《有罪供述》所称的犯罪动机是:被告人因赌博输了钱,于2004年10月11日从妻子王玉萍信
用卡中取出的1000元钱,为了填补该缺口,于是产生了去“盗窃慈济精舍”的想法。而《王
玉萍存款交易记录》证实,并不存在此次1000元的取款交易记录。而被告人当日去广州市场
购入1700元左右的五金货物(有货物进出帐的笔记本、广州环翠园五金批发市场江苏天工工
具门市部陈军的证词、当日的送货单、购货单为证),也证明被告人当时并不缺钱。2004年
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畅,向母亲何淑贞借款1万元(有借条、母亲何淑
贞的证词为证)。即使被告缺钱,大可以向家人、亲朋去借,而无须去偷去抢。“认罪供述
”上所说的作案动机怎能成立呢?(疑点之十五)

《有罪供述》称,被告人是戴着手套作案的,在打斗过程中,不小心划伤了自己的右手。右
撇子带着手套,和尼姑打斗时划伤自己右手尾指指背的概率有多大呢?(疑点之十六)

《有罪供述》称,被告人伤手之后流了血,那就表明手套上沾有血迹,可为什么上诉人再沿
进来的窗口攀爬出去时,攀爬的位置上没有血迹,只有蹭擦痕迹(勘查笔录6页)?(疑点之
十七)

《有罪供述》明确述说钥匙和手套扔到了花园旁的“河涌里”,棉袜和小刀扔到被告家巷口
的“池塘里”,为什么公安机关在上述具体的地点没有起获凶器和其他物证呢?该“地点”
是不是编造的呢?是不是被告人也不知道真凶把凶器藏匿何处呢?(疑点之十八)几度把被
告定成死罪,却连任何一件像样的物证都没有?

当时尼姑庵里没有灯光,怎么能清楚地描述打斗细节、怎么能看到衣服上的拉锁等细节呢?
(疑点之十九)

《有罪供述》称,被告人去甘信豪家是为了盗窃,但为什么不去盗窃天井里钥匙没有拔的摩
托车?为什么在门外呆2个小时左右等着甘信豪起床?如是盗窃,为什么听到甘信豪起床而
不逃跑呢?(疑点之二十)



6、其他疑点

甘锦华的妻子王玉萍证明,甘锦华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不在现场。2004年10月11日晚8点
到10月12日早6点左右,她和甘锦华一起在照顾孩子。甘锦华和王玉萍记得很清楚,因为他
们在10月18日看到村里的悬赏公告,并在当时回忆了尼姑被杀当夜他们活动的情况。证人陈
军也能够间接佐证,甘锦华没有作案时间。控方利用王玉萍的笔录说“甘锦华有作案时间”
,实际上是故意混淆2004年11月12日和2004年10月12日,王玉萍说的是他在11月12日有作案
时间(闯入甘信豪家),为什么警方检方故意做出如此混淆?本辩护人和以前的辩护人苏用
和律师,从来没有看到王玉萍的证明甘锦华2004年11月12日有作案时间的笔录,到底从哪儿
得出的结论呢?(疑点之二十一)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为什么办案机关没有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或者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比如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晕血的情况、银行取款记录、
进送货的情况、在派出所会见家人的情况、遭受酷刑的情况?(疑点之二十二)

被告人有晕血的毛病(被告陈述和证人证言表明,被告在读小学四年级时抽血时晕过,
2003年8、9月份曾与妻子打耳朵眼时晕倒),为什么杀人时却不晕血呢?(疑点之二十三)

根据当庭供述,被告人去过尼姑庵,知道此庵堂并没有值钱的东西,怎么可能选择这里去盗
窃呢?(疑点之二十四)

翻窗入室的通气窗口,离地面有六七米高;踩2-3个花盆能爬上去吗?还要在爬上去后将上
面的玻璃悄无声息地拆下来,可能吗?(疑点之二十五)

如果甘锦华真是凶手,为什么杀人(10月12日)后异常镇静,照常生活、做生意,而一个月
后去“盗窃”(11月12日)则显得慌慌张张呢?心理素质怎么可能有如此巨大的反差(倒退
)?(疑点之二十六)

如果甘锦华真是凶手,为什么先有四份认罪笔录而后来否认呢?有什么动机去强烈要求重做
血迹和足迹鉴定呢?有什么理由和动机在法庭上翻供以至临刑喊冤呢?(疑点之二十七)



四、被告人是在残忍的刑讯逼供之下做出的“有罪供述”。



证据之所以如此不堪,错误百出,前后矛盾,疑点重重,乃是因为所谓“有罪供述”乃是甘
锦华无法忍受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而被迫所为,乃是因为所谓“甘锦华抢劫杀人”的事实仅
仅存在于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之中,乃是因为本案纯属少数政法败类插赃嫁祸的产物。

在被告人当庭陈述中,在本辩护人两次去看守所会见时,在被告人自书的辩护词和上诉状里
,我们知道酷刑的情况如下。



认罪供述纯粹是在办案民警的精神虐待及威迫下被迫按照办案民警的指引所作出的,由
2004年11月12日早上8点被传唤到派出所,到2004年11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在这百多小时
里,办案民警以车轮战的方式对我进行精神轰炸,不间断审讯,中途根本不让我休息,在同
我去小便时办案人员将他们所推测出来的模拟案发过程一次又一次地在我耳边讲述,向我的
如果甘锦华真是凶手,为什么先有四份认罪笔录而后来否认呢?有什么动机去强烈要求重做
血迹和足迹鉴定呢?有什么理由和动机在法庭上翻供以至临刑喊冤呢?(疑点之二十七)



四、被告人是在残忍的刑讯逼供之下做出的“有罪供述”。



证据之所以如此不堪,错误百出,前后矛盾,疑点重重,乃是因为所谓“有罪供述”乃是甘
锦华无法忍受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而被迫所为,乃是因为所谓“甘锦华抢劫杀人”的事实仅
仅存在于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之中,乃是因为本案纯属少数政法败类插赃嫁祸的产物。

在被告人当庭陈述中,在本辩护人两次去看守所会见时,在被告人自书的辩护词和上诉状里
,我们知道酷刑的情况如下。



认罪供述纯粹是在办案民警的精神虐待及威迫下被迫按照办案民警的指引所作出的,由
2004年11月12日早上8点被传唤到派出所,到2004年11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在这百多小时
里,办案民警以车轮战的方式对我进行精神轰炸,不间断审讯,中途根本不让我休息,在同
我去小便时办案人员将他们所推测出来的模拟案发过程一次又一次地在我耳边讲述,向我的
脑袋灌输,并在2004年11月17日去案发现场时,还在车上面用图示教我如何指认案发现场,
辩认方位。2004年11月15日傍晚5点多时,我当时疲累不堪,心力交际,精神接近崩溃、痛
苦的精神折磨让我真的想死掉算了。就在这时办案民警抛出了诱饵,开出了诱人的条件,说
:“只要我按照他们所说的案情做一份笔录,承认作案,就可以让我好好地睡一觉,歇息一
下,而且还可以安排我的家人到派出所来见我”。我本已精神迷糊,体力竭尽,只要能让我
歇息,什么条件我也愿意答应了,加上自己对妻子和6个月大的女儿的担心与挂念,我答应
了办案民警的条件,在他们的指导下作出了认罪供述。到2004年11月17日凌晨1点左右作视
频供述时,才知道办案人员为什么要向我灌输他们推测出来的模拟案发过程,原来是为视频
供述作准备的。

……我的第一份与第二份有罪供述讲两尼姑都被我捅了三刀,视频供述都是这样讲的。……
因为当时办案人员同我去小便时讲的模拟案发过程没有讲两个死者被刺多少刀,是我乱作的
,当然与事实不符。我写完自述供词后,李志权又要我在不允许看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别一份
由李志权写好的供词。到2005年10月18日在看守所会见律师时,我才发觉认罪供述中居然有
一份供述的签署日期是2004年11月13日。

(甘锦华自书《辩护词》)



被告知道名字的警察,只有中学同学李志权。长时间剥夺被告人睡眠的有李志权,带被告人
指认案发现场的六七个人里面有他,不让看笔录内容而强迫被告人签字的还是他。

在被告人连续被剥夺睡眠的情况下,还有精神和心理恐吓。2008年5月8日我会见甘锦华的笔
录:

问:你如果困了怎么办?

答:想睁眼睛都睁不开的时候,眼睛闭一下,他们就拍台(拍桌子)吓唬我。“你再闭眼睛
,就把你吊起来!派出所有很多办法打人不留伤的”。

问:有多少人这么吓唬你?

答:晚12点到早8点是一班。大概有10人审问过我。他们每个都这么吓唬过我。派出所长(
高高瘦瘦的,40岁左右)也吓过。11月14日早9点,洪锦华(顺德区刑警支队队长)也提审
过我,上午11—12点就走了,他抓我的胳膊,说:“你这个人挺硬的”。



按照甘锦华的当庭陈述,办案人员说,我们可以给你穿上防弹衣,这样打人是不留伤的。以
下是2008年5月9日在顺德看守所我和甘锦华的对话:



问:录像的情况?

答:他们让我说那个过程。还说:“你不要打瞌睡”。当时李志权和我坐在一起,还有几个
人还对面。李志权让我把刚才作记录的过程说出来,还说,别打瞌睡。

问:你知道是在录像?

答:知道。

问:你知道有什么后果吗?

答:不知道。我又困又累,想尽快睡觉,就任凭他们摆布。

问:睡了多久?

答:1点半到早晨7点左右。

问:之后呢?

答:他们大概有七八个人带我去指认现场,两辆车。他们拿了两张纸,事先画好了庵的示意
图,一个是一楼的,一个是二楼的。让我说,怎么进去的、先到哪、再到哪,路上一直跟我
说。

问:几个人说?

答:一个人。

问:然后你按他们说的讲?

答:是。

问:你知道这样有可能判死刑吗?

答:我管不了那么多了,当时比死还难受,又害怕,在他们手里只能任由他们摆布。我没有
做过,法律会还我清白的。



“比死还难受”, 在今天的法庭上这句话不止一次从甘锦华嘴里说出。酷刑和精神恐吓给
人的恐惧感是如此巨大,以至被告人在没有受刑时也不敢翻供,只要还在实施酷刑者的控制
之下。




问:几个人说?

答:一个人。

问:然后你按他们说的讲?

答:是。

问:你知道这样有可能判死刑吗?

答:我管不了那么多了,当时比死还难受,又害怕,在他们手里只能任由他们摆布。我没有
做过,法律会还我清白的。



“比死还难受”, 在今天的法庭上这句话不止一次从甘锦华嘴里说出。酷刑和精神恐吓给
人的恐惧感是如此巨大,以至被告人在没有受刑时也不敢翻供,只要还在实施酷刑者的控制
之下。



问:李志权(2004年)11月18日到看守所来问过你?(出示讯问笔录)

答:是。

问:上面写“没有刑讯逼供”?你为什么这么说?

答:只要那些派出所办过这个案子的人来看守所讯问,我都不敢翻供。我怕了他们了。太害
怕了。高院也问过我:为什么没有刑讯时也作出有罪供述。我说怕了他们。在派出所审过我
的人找我都能认出来。2004年12月9日,让我签逮证时,我没见过他们,就跟他说了真相,
说不是我干的。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恳求法官,希望法院能够调取他在陈村派出所接受审讯时的录像资
料,这份资料是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过刑讯逼供的原始证据。“只要一分钟,我只要一分钟”
。只要看录像一分钟,我们就可以看到他在陈述时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为什么检察院竟
然不敢当庭播放被告人自己认罪的全部录像?根据本辩护人的调查,在做这份录像之前,被
告人的家人被安排与他见面时,看到他 “眼睛发黑,没有精神”,“像是极累的样子”,
“要两个人搀扶着才能走。”

判决书上声称,被告人没有提供收到刑讯逼供的证据。请问,连续几天几夜被剥夺睡眠之后
能提供什么证据?难道只有身上的伤口才能证明酷刑的存在?难道以上的被告人陈述、证人
证言不算是证据?如果没有酷刑,为什么控方不敢让李志权等办案人员出庭,为什么不敢播
放认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的录像?如果没有酷刑,难道甘锦华会编出这一大套来有名有姓地诬
告办案人员?他就不怕警察报复?如果没有威逼利诱,甘锦华怎么能在侦查阶段刚刚开始就
见到6位家属?(疑点之二十八)



五、法官的选择:不要制造聂树斌



上述28条疑点中,只有第九、十六、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这6条算是一般重要
的,其他22条都是极其重大的、无法回避的疑点。对本案来说,这22条疑点中的任何一条得
不到合理的解释,控方都不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不可能认定被告有罪。这也就意味
着,存在22条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在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完全不存在的情况下,对甘锦华进
行追诉和做出有罪判决就构成了刑法399条的枉法追诉和枉法裁判行为。

控方对28处疑点几乎没有任何回应,仅仅对二、四、九、十三做了简单的回答,这些回答完
全不能自圆其说,或者是潦草敷衍和颠倒黑白。按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和基本法理,控
方连慈济精舍两尼姑被杀害这一点,都没有用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更没有一个经得起检验
的证据,证明被告与尼姑之死有任何关联。



庭审的过程和案卷材料已经和清楚,甘锦华所做的唯一违法的事情是在2004年11月12日闯入
甘信豪家里吓唬甘信豪,这一点他从来没有否认过。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企图盗窃(未遂)
,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完全没有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程度。

甘锦华已经被关押4年以上,但他是无罪的。相反,他是犯罪的受害者——在这个案件中,
有人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枉法裁判罪。甘锦华受到了难以想象的酷刑折磨和精神恐吓,他在
看守所的每一天,都在拷问中国司法的正义和尊严。四年来,他已经听到三次“死刑立即执
行”的判决。他差一点就被拉上刑场。

他没有犯罪。杀害尼姑的凶手还在逍遥法外;也许很快就会落网,也许永远都找不到。难道
要等发现真凶之后,再去坟头对被冤杀的无辜公民说声对不起吗?两个尼姑被害令人深为悲
痛和同情,真正的凶手应该得到谴责和制裁,但是聂树斌们不是更值得同情和扼腕?为了立
功、为了私欲而实施酷刑者和枉法裁判者不是更应该被谴责?难道我们的复仇之心是如此强
烈和疯狂,以至于要冒冤杀无辜的风险?难道我们今天还要相信并实践“宁可错杀三千、不
可使一人漏网”的信条?

不要把甘锦华变成14年前的聂树斌。不要把甘锦华变成20年前的滕兴善。不要把甘锦华变成
13年前的呼格吉勒图。——如果冤杀无辜公民甘锦华,那将是这个法庭的耻辱,是中国司法
界的耻辱,也同样是全体国人的耻辱。今天的法庭准备为个别违法犯罪的办案警察、检察官
和法官买单吗?整个司法界、法律人共同体准备为他们买单吗?我们准备视而不见、听而不

你们将要做出的判决能够经得起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后代的检验吗?还有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在存在28条疑点的情况下,你们可以问心无愧地让一个妻子失去丈夫、一个女儿失去生身父
亲、一个母亲永远地失去儿子吗?



甘锦华犯罪的证据不存在。甘锦华没有杀人。但如果你们判他死刑,杀人的就是你们,还有
本案的办案警察和检察官。如果能够容忍在如此漏洞百出的证据之下定罪判刑,那么我们剥
夺一个人的生命就如同踩死一只蚂蚁——而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这只蚂蚁。

在控方证据如此不堪的情况下判一个人无罪,是法律人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人之为人的基
本底线。但即使如此,你们将被历史所记住,你们写下了辉煌的一笔,你们为中国司法争得
了光荣。



请法官依法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辩护人:滕彪

                                           2008年11月6日

--
※ 来源:.一见如故 http://yjrg.net [FROM: 125.34.0.0]                                                                  
全文链接: http://yjrg.net/HTAF7AAAwSO/con_277_M.1237780920.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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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24-2009 15:37:19 | 只看该作者

Re: 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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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yqlzfwc (yqlzfwc), 信区: square
标  题: Re: 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发信站: 一见如故 (Tue Mar 24 21:50:39 2009), 本站(yjrg.net)

甘锦华案——申请29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滕彪按:此申请书于2008年11月10日向广东高院提交。在中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的
可怜,很多法院不到1%。像甘静华案这样涉及生死的案件,证人出庭率竟为0。我介入的刑
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基本为0。此种状况不变,冤案、错案比比皆是的情况就无法改善。
如果按照西方的证据标准,我敢说,中国99%的刑事判决都是错案。也许别的律师听之任之
,但在我这,不行。我必须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不要躲在笔录后面、躲在法庭后面说谎。
要站在我面前,看着我的眼睛,面对被告,面对旁听的公众,面对法庭,大声说出来!
2009年3月23日) 申请王玉萍、李志权等29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申请人:滕  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电话:**)
申请人:苏用和 (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 电话:**)

申请事由:通知王玉萍、李志权等29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名单附后)

申请理由:王玉萍、李志权等人是被告人甘锦华被控抢劫一案的重要证人、鉴定人。作为被
告人甘锦华的辩护人,经查阅证据资料,参与庭审辩护,我们认为,控方提供的书面证据存
在至少28处疑点,需要证人、鉴定人当庭接受质证,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的规定,特提
出如上申请。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滕  彪   苏用和

2008年11月10日


附:证人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证明事项或需要质证的内容(电话略)

1、证人王玉萍  被告之妻         没有作案时间、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指控的作案
动机不存在、晕血的情况
2、证人甘丽欢  被告之姐         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3、证人何淑珍 被告之母       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指控的作案动机不存在
4、证人陈军   广州南岸路环翠园五金批发市场江苏天工工具门市部
         没有作案时间、指控的作案动机不存在
5、证人朱永芳  地址同上            没有作案时间、指控的作案动机不存在
6、证人甘信豪 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   指控的作案动机不存在(第二单)、被告人有罪供
述的真实性

7、证人何洁静 顺德区陈村镇大都小学   晕血的情况
8、梁永涛 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         晕血的情况
9、梁丽峰 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         晕血的情况
10、证人王勇                         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酷刑的情况

11.证人李志权  顺德区陈村镇派出所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诱供的情
况、
指认现场的情况
12.证人解谦  顺德区陈村镇派出所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
13.证人吴晓平  顺德区公安分局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
14、证人杜德龙  顺德区陈村镇派出所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
15、证人马宏声  顺德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               鉴定程序或结论
16、证人宁波    顺德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               鉴定程序或结论
17、证人孙彦江  顺德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               鉴定程序或结论
18、证人刘新胜   顺德公安分局刑警三大队              鉴定程序或结论
19、证人张勇年 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 13929928993    鉴定程序或结论
20、证人姜韬    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

21、证人郝治国  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
22、证人梁晓波  顺德刑警支队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
23、证人洪锦华 顺德区刑警支队             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刑讯逼供的情况

24、鉴定人符静  佛山市公安局                            鉴定程序或结论
25、鉴定人罗宗凯 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鉴定程序或结论
26、鉴定人李建金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鉴定程序或结论
27、鉴定人伍心尧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鉴定程序或结论
28、鉴定人余穗生 广东省公安厅(痕迹工程师)             鉴定程序或结论
29、鉴定人裴浩 广东省公安厅(痕迹工程师)               鉴定程序或结论




【 在 bridged (断桥:向50在线努力,有信必复) 的大作中提到: 】
: 发信人: yqlzfwc (yqlzfwc), 信区: square
: 标  题: 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 发信站: 一见如故 (Mon Mar 23 12:02:00 2009), 本站(yjrg.net)
: 不要制造聂树斌——甘锦华抢劫案的当庭辩护词
: (滕彪按:“广东刀下留人案”甘锦华案将于2009年3月25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
: 。此次开庭为该案重审阶段的二审的第二次审理。甘锦华命悬一线。请关注。《命悬一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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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24-2009 15:38:03 | 只看该作者

Re: 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发信人: yqlzfwc (yqlzfwc), 信区: square
标  题: Re: 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发信站: 一见如故 (Tue Mar 24 21:54:10 2009), 本站(yjrg.net)

寻找证人,等待生死



甘锦华“刀下留人”案最新庭审 四年判三次死刑



南方周末

记者/赵蕾

2008年11月13日



寻找证人,等待生死



  他有没有杀过人?连法官都还没彻底搞清楚,在四年里,他三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临刑时喊冤被刀下留人,生死之判至今未定。







但有29名证人能最终证明他的犯罪或者清白。在最近一次的庭审中,辩护律师申请这些证人
出庭对证,他们会现身吗……



  “……进行刑讯逼供的李××等人在哪儿?证人甘信豪在哪儿?解谦、梁晓波、吴晓平
、杜德龙、洪锦华等办案人员在哪儿?送交和接收检验材料的马宏声、宁波、孙彦江、刘新
胜、张勇年在哪儿?鉴定人符静、罗宗凯、李建金、伍心尧、余穗生、裴浩在哪儿?……”



  甘锦华的辩护人滕彪在辩护词中接连发问。



  11月6日,甘锦华涉嫌抢劫杀人案再审二审开庭。在这场关乎甘锦华生死的重要庭审中
,没有一位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法庭上,滕彪坚持,坐在审判席上的广东省高院法官,如果
没有接触办案民警、血迹、脚印等痕迹鉴定人和其他证人,没有听到控辩双方对这些人的口
头询问,就无法认定甘锦华抢劫杀人的事实。



  四年三次被判死刑



  两年前,甘锦华临刑喊冤被暂缓执行,随后广东省高院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
今年4月,甘锦华再被佛山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眼下,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将产生刀下留人后再次审理的终审判决。庭上无法对若干重要
证据进行当面口头质证,令辩护人滕彪感到失望。



  他甚至认为,“除了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之外,公诉人的证据等于零。”依此情况,法
庭应判决甘锦华被指控罪名不成立,立即释放。



  公诉人当即回应,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他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以辛普森案作比,“美国人说,上帝看见了辛普森杀
人,只有法律没有看见;本案中,法律已经看见了甘锦华杀人。”



  四年来,法律已三次“看见”甘锦华杀人,并三次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2004年,甘锦华被因涉嫌杀害陈村镇大都村的两名尼姑被捕,2005年被佛山市检察院公
诉。同年6月10日佛山市中院一审判决甘锦华死刑。甘锦华随后上诉,称案发当日自己根本
没在杀人现场。同年,他的上诉被广东省高院驳回。



  2006年7月,他被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省高级法院监督
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



  2008年1月7日,此案进行了第一次重新审理。4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宣判
甘锦华死刑。甘锦华当庭表示上诉,之后广东省高院受理,并于11月6日再审开庭。



  滕彪认为,原审的一审和二审,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接受质证,法院就匆忙作出判决
,并将甘锦华送上刑场,再审绝不能重蹈覆辙。



  请求29名证人出庭作证



  当日,经过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二审判决将择日宣告。



  11月11日,滕彪、苏用和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要求相关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申
请。29名案件相关证人、鉴定人赫然在列。



  他们中有顺德区陈村镇派出所民警,顺德区公安分局、佛山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作出
血迹、脚印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与甘锦华同日到看守所的人等。这些人将可能为甘锦华所作
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侦查笔录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无作案时间等作证。



  依照刑事诉讼一般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法官须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并且只能依据这些口头质证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非具
法定情形、经法院事先准许不出庭的外,任何庭外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任何
一个证人都没有法定不能出庭的情形,也没有事先从法院那里得到不出庭的准许。我们完全
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经不起任何推敲和质疑。”滕彪说。



  佛山市中院认定甘锦华抢劫杀人的证据,主要有甘本人的四份有罪供述、法医学鉴定书
、足迹鉴定书等,辩方在上述证据中找到28个疑点。



  11月6日庭审当天,控方回应了其中四个疑点,其余没有正面回应。在控方没有回应的
疑点中,包括:



  控方提供的甘本人有罪供述中称,甘向两尼姑分别刺了三、四刀,但被害人身上分别有
15处伤口,和2l处伤口;有罪供述中明确说钥匙和手套扔到了花园旁的“河涌里”,棉袜和
小刀扔到被告家巷口的“池塘里”,公安机关在上述具体的地点没有起获凶器和其他物证;
在原审一审判决前,办案机关已经作出足迹鉴定,却直到死刑判决生效以后、重审阶段才向
法庭提供,而在原审期间,辩护人一直请求公诉机关出示该鉴定结论,办案机关推说没有作
该鉴定;等等。



  “对于控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仅对10月12日案发情况的林正英的证词没有异议,对
其他的所有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和书面询问笔录,我们均要求口头质证。”滕彪说。



  证人出庭要等多少年“虽然我国对鉴定人出庭作出了弹性规定,但是,只要一方对鉴定
结论持有疑义,法庭就应传唤相关鉴定人接受当庭对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
对此,法学界早有共识。因为只有当庭对证,才可能发现其中的错误,消除对鉴定过程和结
论的怀疑,进而消除对判决结果的怀疑,防止产生冤假错案。



  控方看到了甘案与辛普森案不同的结果;辩方则希望看到,甘案能经历和辛普森案同样
的审理过程:控辩双方对一个个证人进行询问、质证,你来我往,平等对抗。



  当日庭审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甘锦华一度哽咽,“我要求播放在看守所提审时的录音
录像,多与少我不在乎,只要最后那一点,希望法官能够满足我。”甘锦华说,这是他四年
来第一次落泪。



  四年来一直为弟弟到处奔波寻找法律帮助的甘丽华反复问记者,如果这次还是死刑,能
再上诉吗?



  辩方有关证人出庭的申请能否得到广东省高院批准,值得关注。两年前,正是该法院撤
销原审死刑判决,使甘锦华“死而复生”。如今,“生而复死”的甘锦华接下来将面临法律
的何种对待,令人关注。



【 在 bridged (断桥:向50在线努力,有信必复) 的大作中提到: 】
: 发信人: yqlzfwc (yqlzfwc), 信区: square
: 标  题: Re: 广东刀下留人案将再次开庭
: 发信站: 一见如故 (Tue Mar 24 21:50:39 2009), 本站(yjrg.net)
: 甘锦华案——申请29位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滕彪按:此申请书于2008年11月10日向广东高院提交。在中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的
: 可怜,很多法院不到1%。像甘静华案这样涉及生死的案件,证人出庭率竟为0。我介入的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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