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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层次与恐慌的级别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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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09 03:0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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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迅雷   

提要: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性侵幼女案开庭,舆论围绕是强奸还是嫖宿形成激烈交锋。想起6年前徐迅雷这篇佳作,搜出,转贴。很有参考价值!


  两名卖淫女五层楼跳下。
  法官三年求证自己嫖娼。   ——2003年7月21日的《北京青年报》
      这两个报道是触目惊心的。
  两对男女在出租房卖淫嫖娼时,突遇警方检查拒不开门,两名卖淫女从五层楼上跳下,一人腰骨骨折,一人受轻伤;躲藏在阳台上的两名男子被抓获,“四名嫌疑人对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北京警方同时端掉了一个组织卖淫的窝点,美容美发店老板也被抓获,“目前两名卖淫女坠楼的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这个报道中可以看出,两名卖淫女属于“卖淫的低层次”与“恐慌的高级别”——她们是“洗头妹”,仅仅比站街的妓女“级别”高一点。
     北京出版的《法律与生活》2003年7月下半月刊刊发有关与京城“小姐”亲密接触的长篇报道,通过出租车司机的口说出了“小姐”的三六九等:
     一等的在歌舞厅、夜总会、俱乐部、星级饭店,小姐“要模样有模样,要身段有身段,有学历,会外语”;
     二等的在酒吧或咖啡店;
     三等的在桑拿浴和按摩店;
     四等的在“练歌房”;
     五等的是美发美容店的洗头妹;
     六等的是社会型的,在街头卖淫的妓女。
     但是,“低层次”的卖淫者,在遇到警方打击抓捕时,恐慌与恐惧却是“高级别”的,否则也用不着从五层楼上跳下。
  同样的,躲藏在阳台上的两名男嫖客亦是高度的恐慌。对于她们和他们来说,被警方抓走,罚款三五千都是很要命的事。
     与此非常不同的是,辽宁省凌源市双塔区法院一个叫肖廷的法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三年中自己所做的事就是竭力让人们相信自己曾经多次嫖娼,并且聘请律师收集有关的证据,为自己曾经多次嫖娼进行论证。对于这个肖法官来说,嫖娼算什么?算一个天大的好事。那么对他来说,嫖娼带来的恐慌相当于什么“级别”?当然是“低级别”,甚至是最低级别的——连担忧都算不上,否则他干吗三年时间里竭力求证自己嫖娼?
   肖法官往自己头上猛扣嫖娼的“屎盆”,因为什么?因为一名漂亮的女孩儿为她姐夫的一桩官司,找肖法官帮忙,结果肖法官在自己家里将她奸污了。女孩向警方提供了带有肖廷精液的卫生巾,肖法官难以赖账,但金蝉总想脱壳,说通奸总不行吧,于是说两人是在一个洗浴中心认识的,女孩是卖淫、自己是嫖娼,而且已经“嫖了十多次了”,还说“我劝她不要干小姐了,她却勾引我”,说人家告他“是为了敲诈”。
  身为法官的肖廷很清楚,只要成功论证“自己曾经多次与人家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就可以证明自己无罪。然而,这背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心理是什么?大抵是对“有层次有身份者”嫖娼的宽容和对“低层次无身份者”嫖娼的严厉。卖淫嫖娼竟然能够成为一个法官无罪的“证明”,那两个躲藏在阳台上的男子和那两个从五楼跳下去受伤的女子如果知道了,会不会“百感交集”?同样是“卖淫嫖娼”,对不同的人来说就是不同的“层次级别”;同样是“卖淫嫖娼”被抓被曝光,对不同的人来说也是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恐慌——这背后潜在的不平等,原来这样左右着原本“生而平等”的人。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我们耳熟能详了。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生理上的需要是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食色”就是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躲藏在阳台上的两男子是为了满足性欲的“最低需要”,从五楼跳下去的两女子大抵是为了吃饭生存的“最低需要”,他们嫖娼的“低层次”与恐慌的“高级别”注定是成正比的。但是,那位肖法官强奸有求于他的漂亮女孩和求证自己进行过十多次嫖娼,是什么“层次”的需要?我们请马斯洛先生分析分析看。是生理的需要吗?是安全的需要吗?是社交的需要吗?是尊重的需要吗?看起来都有点像,但都不是!马斯洛先生皱着眉头说,那一定是最高的层次了:是“自我实现的需要”!
(作者系杭州《都市快报》编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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