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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冠宇:嫖宿幼女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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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0-2009 12:2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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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官方人士,与两名初一女生发生有偿性关系,副局长因嫖宿幼女罪获刑六年六个月。此案一出,天下哗然,原来与幼女性交,只要照价付费,便可免去传说中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直至死刑的加强版强奸罪,“抵住阴道前庭”的司法解释,至此亦全不算数,插在哪里不重要,给没给钱才是法官判案的关键。

然而“嫖宿幼女罪”这一法条的设立,却处处体现着90年代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们的良苦用心。从黄松有的“爱好未成年少女”,到贵州习水官员的不公开判决,再到今日浙江人大代表和副局长的4P血战,足见与幼女、处女搞采补,已是政坛时尚,对建设和谐社会、发扬中华武德,意义重大,外人无权说三道四。

在此大背景下,人大有该项立法,当然有其深意。若依照97年以前之老刑法,将领导的强身健体活动定性为强奸幼女,动辄刑至枪决,则太不爱护干部,是文革遗风。当代领导人多为浩劫亲历者,自然深谋远虑,不能坐视悲剧重演。由此定下的嫖宿幼女罪,将刑期限制在五年以下,说明我党早已走出了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阴霾,迈向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

然而相关案件一多,竟招致民间不满,认为此类问题,应以强奸罪量刑,这实在是不懂事的幼稚言论,值得批判。若硬以强奸幼女为案情基础,将以身试中国文化的广大党员,一一枪决,则我党多少好儿女,一夜之间便都身陷死牢。如此大规模地屠杀共产党员,是比蒋介石“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更阴险残忍的兽行,是对党的残害。这等直指我党干部队伍的毒谋,其居心究竟何在,全体心系家国的同胞,都会要问一问。有此等不良居心的先生们,请自重,不要折腾,不要倒行逆施,站在党和领导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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