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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蓬溪青年网上发帖称领导是败类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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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1-2009 06:4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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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因在网上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昨日上午公开审理。

起诉书

邓永固(图片由亲属提供)

华西都市报4月21日报道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 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 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国家公诉机关同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展开唇枪舌剑。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的个人名誉,给何等4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郑其银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并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邓公布他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他们究竟带来什么损失。

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等人是“败类”。

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本文来源:华西都市报 ) 金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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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昌平网友 ip:123.117.*.*: 2009-04-21 11:19:49 发表
说点实话咋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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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重庆网友 ip:219.152.*.*: 2009-04-21 11:30:04 发表
由此看来败类一词的确没有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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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上海网友 ip:116.231.*.*: 2009-04-21 11:20:38 发表
我越来越感到王帅是幸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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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黑龙江大庆网友 ip:60.218.*.*: 2009-04-21 11:29:56 发表
看,这就是说实话的后果以后要有点记性啊大家知道就好了说出来多伤人家领导自尊啊!!没被自杀就不错了,其实说实话她们真不如败类你可别埋汰这俩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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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烟台网友 ip:60.215.*.*: 2009-04-21 12:10:53 发表
说他们是禽兽有点太抬举他们了,应该叫禽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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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四川成都网友 ip:125.71.*.*: 2009-04-21 11:29:51 发表
哎。一声叹息!!!
此情可问天,问天天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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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贵州贵阳网友 ip:58.16.*.*: 2009-04-21 11:29:24 发表
领导权利真是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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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中山网友 ip:58.253.*.*: 2009-04-21 12:29:33 发表
败类就是败类了,心痛为何这样都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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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宁波网友 ip:61.164.*.*: 2009-04-21 16:27:06 发表
网易黑龙江哈尔滨网友(61.167.*.*) 的原贴: 1

邓永固应该被定为“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罪”

说的太好了,我封你的八部巡抚,全权处理此事,并赐于尚方宝剑一柄,用来降妖除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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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广州网友 ip:116.23.*.*: 2009-04-21 13:49:54 发表
那个检查官滥用国家权利,接近于败类,盯住那法官,看他是不是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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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4-21-2009 06:43:08 | 只看该作者

四川蓬溪青年网上发帖称领导是败类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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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邓永固(图片由亲属提供)

华西都市报4月21日报道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 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被告出庭受审笑言“我没罪”

昨日上午8时50分,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9时许,一个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年轻人被押上审判席。“他就是在网上发举报帖的邓永固,他已被关押了半年!为了办理他的案子,蓬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出动了。”知情人说。邓永固刚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邓永固今年34岁,是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0月30日,蓬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蓬溪县公安局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移送蓬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指控构成诽谤罪

邓永固被关进大牢、被送上审判席,是他在网上发布的一篇帖子给他惹的祸。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 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永固在这篇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电子信箱。

焦点之一:程序是否违法

在庭上,国家公诉机关同邓永固的辩护律师郑其银展开唇枪舌剑。郑其银以此案办案程序违法、邓永固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为由,为邓永固作无罪辩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郑其银认为,犯诽谤罪是自诉案子,不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自诉案子即“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怎么成为公诉案件了?怎么能动用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表示,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对此,郑其银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根本没有严重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此,何某、朱某、曾某、张某如认为被邓诽谤,完全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

邓永固的帖子是否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

公诉机关表示,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然而邓发帖称何某、朱某、曾某、张某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损害了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的个人名誉,给何等4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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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其银说,邓在帖子中说何等人是“败类”,这只是网民偏激“评价”,不能视为捏造事实。“不能用偏激的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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