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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洋县政府,凭什么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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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8-2009 11:3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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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这个事件的具体细节不谈,我只为那位热心的网文发布者担心,我担心她会像一只可怜的小鸡一样,被当地政府老鹰一般地“抓进去”,再次制造“因言获罪”的悲剧。虽然说,那个帖子只是针对所谓的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个人的,可当事人尚且没有表态,政府却敏感而急切地跳将出来,究竟是为了什么?帖子诽谤了政府吗?政府可以被诽谤吗?网络时代,群众监督的浪潮势不可挡,而政府仍然摆出一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架势,随时准备扑杀任何胆敢冒犯者,这种虚张声势,如果不是虚弱的表现,起码也暴露了权力表面傲慢、霸道中的极度不自信。否则,一个堂堂的政府,何至于和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帖子较劲?

作者;吴丽华  来源:珠江晚报  转自:南方报网

近日,网上有帖子称,陕西洋县一镇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拐卖、转卖、强奸民女。24日,洋县在汉中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帖与事实不符。洋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见昨日《京华时报》)

抛开这个事件的具体细节不谈,我只为那位热心的网文发布者担心,我担心她会像一只可怜的小鸡一样,被当地政府老鹰一般地“抓进去”,再次制造“因言获罪”的悲剧。虽然说,那个帖子只是针对所谓的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个人的,可当事人尚且没有表态,政府却敏感而急切地跳将出来,究竟是为了什么?帖子诽谤了政府吗?政府可以被诽谤吗?网络时代,群众监督的浪潮势不可挡,而政府仍然摆出一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架势,随时准备扑杀任何胆敢冒犯者,这种虚张声势,如果不是虚弱的表现,起码也暴露了权力表面傲慢、霸道中的极度不自信。否则,一个堂堂的政府,何至于和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帖子较劲?

动辄以公权力来威慑老百姓,企图靠“堵老百姓的嘴”来维护和挽救自己的形象,这显然是缘木求鱼。之前的 “彭水诗案”、“稷山文案”也好,最近的“王帅诽谤案”、“吴保全诽谤案”也罢,哪一个不是在沸沸扬扬之后,以臭名昭著而告终!“进京抓记者”的官员更是因过于狂妄而丢了乌纱帽。在在事实,殷鉴不远,为什么就撼不动一些地方官员不可一世的权力观?傲慢的权力何时才能对人民群众歉抑一些?

其实,在 “黄有杰寻女”这件事情上,当地政府并非没有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一个妻离子散的父亲,背井离乡,寻找自己离散多年的女儿,眼看着女儿在异乡遭受强奸(哪怕是他自己认为如此呢),莫名其妙地沦为残疾人的“老婆”,却无力解救;求助于政府,却被推来推去,以至于他 “老婆在寻女儿途中冻死荒郊外,他自己寻找女儿5年,吃尽人间苦头”。然而,当地政府不仅没有认真对待,连基本的人道主义援助也付之阙如。不仅如此,还好意思说他“编造谎言,四处上访,意在给洋县政府施加压力,最终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这哪里还有一点人民政府的味道?

报道说,2004年,黄有杰的两个女儿到洋县时,年龄分别才为17岁和15岁。而幼小的妹妹后来居然有过两次 “婚姻”,第一次嫁给了一个残疾人你能相信,“她们是自愿嫁到洋县的,而且目前生活幸福”的鬼话吗?除非那曾经15岁的少女是个白痴。

不过,就让我们相信洋县政府一回,接受这两姐妹“目前生活幸福”的现实吧。可在当时,被人拐卖或者诱骗而来的两个少女为人妻子,符合婚姻法吗?如果违法,为什么洋县政府对此置若罔闻,只字不提?把寻女的父亲说成“魔鬼”,而把洋县及“人大代表”当作拯救这两姐妹的天堂和天使一级政府,如此颠倒是非,罔顾法纪,实在令人瞠目。而不思己过,却扬言要“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则是典型的光屁股赶狼胆大不知羞!


博文失实如何依法追究责任
from GFW Blog: 中国数字时代公民博客和GFW Blog版牛博 by GFW Blog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但在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腐败处于高发期的今天,从周久耕等多起事件,我们看到网络监督的正面意义远大于负面意义。因此,在法律中必须尽快排除公权力介入“诽谤案”的追诉,确立“公众人物”概念与“实际恶意”原则,否则,某些官员利用网络监督会产生负面效应的幌子,将网络监督封杀殆尽。

作者:杨涛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陕西省洋县4月24日在汉中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网民“老虎庙”博文及视频资料《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的调查结果:黄有杰反映,两个女儿被洋县的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等人拐卖、转卖、强奸等问题严重与事实不符。她们均自愿嫁到洋县,而且目前生活幸福。黄有杰想带两个女儿回内蒙古不成,向女儿要钱未能满足,便虚构事实并通过网络传播,希望以此达到目的。洋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京华时报》 4月27日)

    尽管网民对洋县的新闻发布会所谈到的事实有所质疑,不过,我们姑且相信洋县官方所说属实,而《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博文的确失实。但我依然对于洋县有关负责人作出“将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的表态感到不解与不安。

    因为,即使《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倒卖民女》博文诽谤了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和黄有杰的两个女儿,那也不过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无关。因此,这是一个自诉案件,应当由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而不是由公权力机关运用刑事手段解决。在新闻发布会上,有权作出“ 依法追究发布不实网文者及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的不是洋县有关负责人,而是这些代表、局长等案件当事人。

    洋县有关负责人的表态还让我不安,就在于近来媒体频频曝光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解决“诽谤”问题。如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吴保全诽谤案”,我希望,洋县有关方面引以为戒。

    另外,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可以向黄有杰、网文发布者及相关网站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但由于他们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所以在审判时,应考虑“实际恶意”原则的世界通例——即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应当证明网文发布者及相关网站明知黄有杰的上访材料是编造事实而执意刊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被告就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黄有杰,镇人大代表、公安局长要证明他是“故意捏造事实”而不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否则也不宜判决黄有杰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但在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腐败处于高发期的今天,从周久耕等多起事件,我们看到网络监督的正面意义远大于负面意义。因此,在法律中必须尽快排除公权力介入“诽谤案”的追诉,确立“公众人物”概念与“实际恶意”原则,否则,某些官员利用网络监督会产生负面效应的幌子,将网络监督封杀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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