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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5-13-2009 08: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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飚车案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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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学法律的,对飙车案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1. 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从法理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为肇事者没有逃逸,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所以刑期不会超过三年。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尽管有人经过论证认为飙车案肇事者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但我更倾向于属于犯罪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肇事者肯定知道飙车这种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不假,但应该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关键的判定标准就是看他是否及时踩刹车,这跟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有本质的不同。
4.即使属于交通肇事罪,也不会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量刑很重,刑期不会超过七年,毕竟人家是过失犯罪。
第一百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抛开仇富等因素,在闹市中飙车远不如酒后驾车性质恶劣,为什么对后者就网开一面呢?
综上所述,飚车案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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