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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冰:只有“交易”的公正,没有“分配”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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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4-2009 08:2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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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季冰 | 评论(0) | 标签:时事观点

上周中,一则题为“今年有望出台收入分配总体改革方案”的新闻曾长久高居各大门户网站浏览排行榜之首。在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日益触目惊心的当下,这条语焉不详的报道自然激起人们的强烈关注。据它说,由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撰写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意见,日前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

不过关于如何改革,报道却没有透露只言片语,这给媒体评论家们留下了极大的猜测、分析、建议空间。我注意到,针对它的评论主要集中于两点:较普遍的观点是呼吁这次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公开和广泛征求民意,杜绝以往常见的那种闭门立法,防止改革被特殊利益集团扭曲;与此同时,一批“市场派”人士则再次提醒,目前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当在“一次分配”领域,改革不应过分着力于“二次分配”。

上述两种观点无疑都是有道理的,而且都在各自的逻辑里把准了眼下中国社会财富占有不公的症状及其脉象,它们的药方在一定范围内或许也都能发挥一些疗效。但我非常担心,如果首先不破除一个长期以来在我们观念中占据统治地位的迷思,这种“改革”(例如制订行业和岗位最高和最低工资标准之类)很可能会蜕变成一次危险的倒退。

经历过文革浩劫的中国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自然不太可能再怀有那种“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绝对平等理想,眼下大多数社会公正的呼吁者们所持的是一种我称之为“相对平等论”的观点,即认为社会财富应当按照每个人付出的努力来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但这是可能和可欲的吗?

“ 分配”是一个动词,要进行“分配”,就必然要有主体,即“分配者”。事实上,一个社会由无数利益单元组成,它们内部的确存在着“分配者”,如企业的薪酬制定者、政府部门的财务主管等。但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是不存在最高的“终极分配者”的。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份包含有特定智力和体力含量的工作,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日以继夜辛劳了一个月才勉强完成,而乙仅用两三天时间就轻松解决。原因也可能是乙的天赋智力和体力要远远高于甲,也可能仅仅是他运气好……这时候我们如何来“科学合理地分配”?还有一种情况更常见,难度和辛劳度相同的一份工作,在上海可以获得4000元月薪,在安徽却只能拿到1500元;甚至同样在上海,在甲公司可以获得5000元月薪,在乙公司却只能拿到3000元。对此,我们又如何来谈“按劳分配”和公平问题?因此,在就全社会的财富“分配 ”来说,每个人的收益只能依据结果来定。而保证这一切顺利运转的基础,正是公民的自由权利——由于不满意收入差距,安徽员工可以迁徙到上海,上海员工可以从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只要对方愿意接纳他们。

我之所以反对“分配”,原因就在于它所阐述的是全社会的财富占有问题,而非一家公司的内部分配考核体系。社会并不是一家公司,如果要真正落实哪怕是大致合理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本开放的社会就必须像一家封闭的公司一样,将每个社会成员置于一套严密的监督考核标准以及执行机构的监控之下,排除掉所有“运气”、“投机”之类的偶然性,否则我们无从精确地知道他(她)付出的劳动(或智力)到底有多少。这个终极分配者,毫无疑问只能是国家。而一旦往这个方向去努力,将必然收获一个更加限制重重的不自由的社会,直至极权主义社会。

因此,我认为必须反对的不仅是收入分配的不公正,而且更是“分配”本身。因为在一个真正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收入不是谁“分配”的,而是市场交易的结果。

我当然不会据此就无视中国严重的财富占有不公的现状,但在我看来,这不是所谓“分配制度”造成的,因为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分配制度”。在我的逻辑里,既然收入是市场交易的结果,那么收入状况不公正的罪魁自然是市场制度的不公正和不完善。让我们来看看当前社会领域中(“民与民”之间)的收入不公最突出的三个成因——

首先是近年来愈演愈烈和最受诟病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也就是掌握或接近权力的利益主体通过设租寻租,明目张胆地从事贪污受贿、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活动,疯狂攫取全社会辛勤创造的财富。这确实是一种令老百姓怨声载道的高收入,但这种高收入本身是非法的,不仅应当被追查,当事者还必须受到刑事惩处。不过,任何一个明眼人都心知肚明,只要比较完备的民主政治和司法独立一日不建立,这种收入不公就一日不会绝迹,发改委现在要搞的“收入分配改革”对它不会有丝毫约束力。

其次是各类通过行政保护设置壁垒、限制市场准入、维护垄断地位所产生的不合理的高收入,正如评论家常常无可奈何地指出的那样,电力公司的打字员比北京大学的教授拿得还多!说到底,这种高收入同样是利用权力对社会财富进行巧取豪夺,但由于它不违反国家现有的法律,而且总是以“捍卫国有资本在事关重大国计民生产业内的主导地位”的面目出现,也往往并不是只落入少数人的口袋,所以平添了许多复杂性。但这种不合理的高收入是规定最高工资上限和平均工资标准、责令垄断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之类的“收入分配改革”就能够抹平的吗?显然,唯一正确的途径是破除行政垄断、大力推进产权改革,但这是属于市场制度的改革,而不是什么“分配改革”。

最后一种明显的收入不公正体现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所谓“弱势”劳动者的低收入状况,这里有许多复杂的因素,如过去10多年来奉行的出口导向产业政策等等,但最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城乡二元结构。简单地说,农民工在向市场出售其劳动力时受到了户籍身份以及附着其上许多社会福利的重重限制,这使他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但要想让这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状况得到改观,注定也不是“收入分配改革”能够承担的使命——政府也许确实能够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来强迫企业提高农民工的薪水,但却不能强迫企业招工,因而其结果很可能是增加他们的失业机会。真正行之有效的手段只能是消弭城乡二元,推进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均等化。

做同一份工作,在上海拿4000元,在安徽只拿1500元;在上海甲公司拿5000元,在乙公司只拿3000元,这的确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但解决的办法不是国家制定强制性政策,规定这份工作在安徽或在上海、在甲公司或在乙公司都必须实行相同的工资标准,而是改革现有市场制度,让安徽与上海、甲公司与乙公司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经营活动,自由平等地展开竞争;同时让就业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安徽与上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自由迁徙。反之,如果国家规定,某个生意只能由上海的甲公司从事,安徽的某一类人只能在安徽种田而不能到上海的工厂做工(或虽并不禁止但限制重重以至于流动的成本极其高昂),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表面上再公正的分配制度都不可能带来公正的社会收入状况。更危险的是,任何试图强化“分配”公正的政策尝试和努力都将强化对本该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的限制,最终导致南辕北辙的结果。

最后我想说的是,只有一种“分配改革”是可能和可取的,那就是改变过去10多年来日益倾斜的国富民穷的收入分配格局。“国”与“民”对社会财富的占有比例倒的确是典型的“分配”的结果,而不是市场交易的产物,但这一点,恰恰是大多数人最容易忽略的。

写于2009年5月9日,发表于2009年5月12日“网易评论”我的个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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