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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4-2009 19: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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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记者公开信:支持罢免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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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记者陶勇致巴东县公民的公开信:支持罢免公安局长杨立勇!
呼吁司法部门公平正义地处理“邓玉娇自卫反击案”!
最近,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立勇在接受媒体采访、“分析”自卫反击巾帼邓玉娇击毙流氓乡官邓鬼鞑(贵大)案情时,居然装疯卖傻、信口雌黄、大发厥词!其混言乱语、胡说八道、指鹿为马之态令社会各界人士始料未及、瞠目结舌、义愤填膺!
有鉴于此,本人郑重倡议:撤销杨立勇所任湖北省巴东县政法委书记职务、罢免所任公安局长职务;之后建议当地政府火速送其进入精神病院进一步临床观察,再做精神鉴定,看看其大脑是否还能正常运转,如已丧失基本功能,那就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积极治疗,使其早日康复!
我们来看看身为一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杨立勇面对《南方都市报》记者,都鼓噪些什么东东:
南都:黄德智究竟对邓玉娇提出了什么要求?
杨立勇:异性洗浴服务。
南都:意思是要让邓玉娇服侍他们洗澡?异性洗浴的概念是什么?
杨立勇:那就是异性洗浴呗。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不能把它定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上述对话,让杨立勇的无耻嘴脸昭然若揭。
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鬼都知道是色情服务,性交易之类,难道你堂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还不知道吗!?什么叫“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这是公然为狗官邓贵大开脱!
什么是交易?交易就是买卖。根据你们的三次通报内容,邓玉娇与狗官邓大贵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吗?你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你不学无术,半文盲、半法盲一个,装疯卖傻都不到位!而且公然侮辱诽谤贞洁烈女、良家女子邓玉娇,连起码的道德素养都没有!
杨立勇前后话语自相矛盾:一会“推倒”一会“推坐”!
南都:当时邓贵大除了拿钱砸邓玉娇的头,还有没有别的动作?
杨立勇:邓玉娇准备从休息室出来,走在门边时邓贵大把她拉过来,再把她推倒在沙发上。有这么一个过程。并且,房间很短,大概3米长,大约9个平方,沙发也很小。
南都:通告中的表述是“推坐”?
杨立勇:是推坐,这个有事实依据,有证人证实。推,肯定是推。
南都:我们注意到,从18日警方发布的案情来看,两个细节发生了变化:一是案发现场新出现了两名服务员;二是邓贵大由“按倒”变成“推坐”,为何与之前的表述不同?
杨立勇:“按倒”,是从哪里来的消息?我们不知道,在公安发布的消息上没有。我们是在用证据按照法律程序来还原过去发生的事,收集、甄别和完善都有过程,11日在长江巴东网上发布的消息,也是最初的信息,并不是整个案件的全部过程,5月11日凌晨我们侦查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在短短几个小时内,是绝对不可能把整个案件弄清楚。
请尊敬的杨局长注意,本人在这里教授您一些现代汉语基础知识: “按倒”、“推倒”、“推坐”这三个词,可以划分为两组同义词。所谓同义词,是指意思相同或相近的词,意义相同的比如“脚踏车”—“自行车”、“玉米”—“棒子”,这些词汇在实际应用中,意义不大,近乎属于语言负担。
而意义相近的词,才有使用意义,因此,应该加以辨析其细微含义,准确表达词义。
如“按倒”—“推倒”与“推倒”—“推坐”两组词的比较:
“按倒”—“推倒”,同义部分核心都是“倒”,强调“倒下”,区别在于“按”与“推”的不同。
“按倒”是施力者的手产生持续作用力在受力者身上,直到使其倒下,之后,如果继续用力,使倒下者不能起身,就叫“按住”。
“推倒”是施力者的手产生突发作用力在受力者身上,使其猛然倒下。
而“推倒”—“推坐” 同义部分核心都是“推”,强调“推”的动作,区别在于“倒”与“坐”的不同,前者不再重复解释,“坐”的意思也很明了,但“推倒”与“推坐”的程度显然差别较大。
而巴东警方的第二次案情通报就声称,邓贵大两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可巴东警方的第三次案情通报就“改口”把邓贵大两次按倒邓玉娇在沙发上,变成“推坐”在沙发上。
现在,杨立勇又随口说出邓贵大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到底是“按倒”、“推倒”还是“推坐”,恐怕除了当事人,警方还是心知肚明,不过言不由衷罢了。这就是巴东警方处心积虑玩弄文字游戏的奥秘。
一句话,就是要为那个死鬼开脱,置邓玉娇于囹圄而罢休。
列位看官如果不信,说不明等两天姓杨的又不承认“推倒”了。不过,即使是邓贵大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也是流氓行为,也有强奸犯罪嫌疑——那么,把受害者控制在单人沙发上就不能强奸吗?
而邓玉娇奋起反抗,就是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在面对流氓狗官的侮辱与侵犯之中,奋起自卫,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力,既保护了自己,又为民除害,不仅无罪,反而有功!
杨立勇还睁着眼睛说瞎话:
“沙发很小,是躺不下去的。”
杨立勇对记者说,沙发就是一张单人沙发,也就那个深度,是躺不下去的。你们不信,可以到那里去量,清清楚楚。
明明大家有目共睹,从电视台播放现场看,一只三人沙发前打碎的烟灰缸还在,可杨大局长硬是说把黑的说成白的,其叵测居心,路人皆知。
我们继续看杨立勇与南方都市报记者的对话:
南都:之前恩施媒体报道,公安局宋副局长向政府汇报说黄德智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后来怎么改成异性洗浴?
杨立勇:这个我不清楚,但我相信是没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巴东警方案情通报来看,邓玉娇自卫反击案现场是唯一的,没有第二或第三以至第N现场。因此,5月11日凌晨警方侦查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在短短几个小时内,虽然“绝对不可能把整个案件弄清楚”但也不至于完不成现场勘验、勘查吧?
还是根据巴东警方案情通报来看,整个案件情节简单、“普通”,现场勘验、勘查笔录一经完成(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从没听说重复进行现场勘验、勘查的,当然,如果是新发现的第二或第三以至第N现场,则另当别论,可是,也不叫重复勘验、勘查。
诚然,巴东警方也未表示对发案现场重复勘验、勘查,但第三个通报内容“改口”的依据从何而来?这与原始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对得上号吗?即使你有补充调查,尽管属情理之中,但你向社会公开披露,就应该说明“改口”依据,这个是不属于保密范畴。
所以,以杨立勇为首的巴东警方一些人,由于文化底蕴与法律素养方面的苍白与欠缺,在通报和应答媒体时,陈词漏洞百出,贻笑大方之家。可谓适得其反,弄巧成绌!
因此,你杨立勇还有什么资格与脸面当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你还不如回家卖红薯、抱老婆哄孩子得啦!
杨立勇等是邪恶势力保护伞。
2009年5月20日,人民日报社属下的《环球时报》英文版第八版有一幅漫画:在一只大公鸡庇护下,几只小鸡拿枪操刀拎袋地打家劫舍;其配文说,中国公安部一位局长指出:一些政府官员保护地方黑社会(A bureau chief with China'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Some government officials protect local mafias)。
事实上,当前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已经是官匪勾结、警匪勾结,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2009年5月30日,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在全省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上,在半个小时左右的讲话中,26次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问题进行严厉斥责:“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一些浮在面上的黑恶势力虽被打掉,但还有一些隐藏较深的没有被及时挖出,有的幕后‘保护伞’还没有被深挖出来。”
近年来,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气焰十分嚣张,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由于长期深受其害,广大群众对社会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深恶痛绝,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半个小时26次痛斥,更说明在某些地方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已经发展到何等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
从相继被打掉的河北唐山杨树宽、湖南娄底刘俊勇等一系列黑社会组织看,就是因为他们背后有一把“保护伞”给罩着,或警匪勾结,或官匪一家,个别警察、企业家或地方官员甚至摇身变为“黑老大”。涉黑团伙胆敢公然以装甲车开道,招摇过市,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显然是假着“保护伞”的威风。
湖南省耒阳市原公安局长肖强就沦为黑社会保护伞。以此类似的公安局长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在全国也发生了多起。
但是,多行不义必自毙!不怕你们今天闹得欢,就怕将来拉清单红点。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如果给老百姓办好事、实事,党和人民就会给你们记一个红点;如果你们渎职枉法、作奸犯科,就会被记上一个黑点,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何去何从,由你们自己选择!
笔者没有调查过死有余辜的邓鬼鞑是否涉黑,但以杨立勇为首的巴东警方的表现与那些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作为如出一辙——至少充当了邪恶势力的保护伞——难道涉黄的邓贵大等人是光明与正义的化身吗!?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国家公务员严禁涉足娱乐场所。据悉,就在邓贵大命丧黄泉之前一周,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当局专门发布禁令,不许官员混迹娱乐场所。同样据悉,邓贵大还不是野三关镇官员中最放浪形骸、最腐败透顶的,因此,也不是最该死的。
而邓大贵等人却顶风作案,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更有甚至,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狗胆包天地调戏民女,强行买春。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走上耻辱不归路。邓大贵的卑劣行径纯属自作自受、自取其辱、自取灭亡!
最后,想说几句与本文“无关”的话:这两天“峰回路转”邓玉娇母亲将搁置了十几天的女儿内衣裤全部洗掉,“邓玉娇自卫反击案”现场的物证从此“灰飞湮灭”。与此同时,还令公众诧异的解除了邓玉娇两位律师的聘用关系。结果,与警方达到高度一致。
可偏偏迟迟不去勘验物证的警方,却在有可能证明性侵害存在的物证失去效用后,迅速出手封存这些“物证”,表现出雷厉风行的工作效率与极高的职业素养,真是令人叹为观止!
本人在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现中国法大管院)深造时,曾经研习过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选修过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法医学等等,同时还有过司法实践经历,而这种经历,恰恰是早年在公安系统获得的——比如参与刑事案件的侦破、缉拿犯罪嫌疑人等等。
有鉴于此,本人根据以杨立勇为首的巴东警方在处理“邓玉娇自卫反击案”中的言行举措,判定其枉法不公、渎职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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