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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散人:因狗之名,行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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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26-2009 17:2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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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发布通告,禁止在公共场所遛狗,一经发现全都捕杀,这一规定昨天起执行,黑河市城区及周边4个村子所有的狗面临被捕杀危机。当然,目前这些狗的风险降低了很多,因为此事曝光之后,打狗队暂时停止活动,“扫荡”的行动推后。

关于此事的原委有个版本是这样的:当地某领导曾经被狗咬过,后来散步的时候又看见某没有上户口的狗在主人带领下闲逛。上去问话的时候,由于狗主人并未认出其父母官的身份,所以产生了争执,结果这就不是“一朝被狗咬”,而是“官员报仇、马上不晚”了,一纸令下,当地市区以及周边4个村镇不许养狗。

或许有人会说,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代版么?这是不对的,因为下达命令的官员本人并不养狗,而是被狗咬。这大概应该算是通过自身惨痛教训而引发的为民服务之幽思了。

狗这东西有人喜欢、有人不喜欢,而且确实养这种宠物是有危险的,所以在这方面国家与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措施进行管制。但很多时候这种管制并非十分有效,最有效的大概就是领导被狗咬了之后,有了狗齿切肤之痛才能痛下毒手。

中国古代有句话叫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多人这句话未必理解,但总把这句话的引申出去,变成“己所欲、施于人”,就是自己想如何,就把自己的态度强加到别人的头上。比如说父母劝说孩子未来的应该走某条道路的时候,马上就会把自己的生活经验或者未曾实现的梦想搬出来,指望着孩子能够听从自己的话。

中国的官员一向被称为是“父母官”,当被咬之后体会到应该为民谋幸福的时候,与真正的父母不同之处就显现出来了。父母总是有爱心的,孩子真要走自己的路,父母很多情况下未必能如何。但父母官们则可以通过各种权力,把自己的意志贯穿下去,以至于出现了这个荒唐的“禁狗令”。

有法律界的朋友从法理的角度来阐明,说是关于养狗的政策国家是有规定的,黑河市的上级机构也有相关的规定,黑河市的规定不能在力度上强于国家以及地方的规定。这些论述在法律是有意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意义。

您看,在我们这里所谓执行法律规定的时候有两个现象。一个是尽量往宽里解释,以求得自己这一亩三分地最大的利益;一种是往窄里解释,也是为了自己这一亩三分地的利益。法理与规定在某些地方就是个猴皮筋,还不是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

所以,我个人觉得用“父母官”的方式解读这种事还是有道理的,与法理什么的并无关系,说到底就是权力的问题。有权有势而被狗咬是一种莫名的伤痛,治愈这种伤痛的良药肯定不是创可贴与狂犬病疫苗,而是在我这一亩三分地为所欲为的豪情壮志。前段时间有个说法叫做“心因性”疾病,这大概也是同类的表现吧。

#

乳牙

乳牙:
2009-05-26 11:48:21

黑龙江省的养犬管理条例就是禁止城区及近郊区养狗的,这与北京的规定不同,北京只是禁止在医院、学生教学楼和宿舍楼养狗。由于没有法律对养狗管理作出规定,所以黑龙江省的养犬条例是合法的。黑河市这次作出贯彻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合法的,并没有违法情形。所以如果要从根本上废除屠狗事件就要对养犬管理作出法律规定。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26 12:00:53

以我的生活经验来看,养狗人群中没有爱心、品德恶劣之流占得比例要远远高于没有养狗的人群,其次,养狗人群中,爱心人士的比例绝不会高于没有养狗人群。以上只是个人看法。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26 12:26:38

楼上的同学,你说的尽管未必对,但是角度很对,养狗管理,管得不是狗,应该是人。所以,有规定也应该针对人,而不是狗。狗找谁热水了?有人喜欢就拉出来溜达,给人带来欢乐,有人不喜欢就被人喀嚓,人家也是生命,不懂的尊重生命,人也就不是人了。

博主回复:

#

金刚砭

金刚砭:
2009-05-26 12:36:39

此次打狗,不在于法律的执行,而在于法律的被执行,这就是选择性执法嘛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26 13:28:56

狗官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26 13:40:57

都不小心咬了领导  要全部杀狗 跟土匪有什么区别 一点文化都没有 狗官!!!!!下次在路上要是不小心 碰了他一下 是不是 全市 要宰人呢?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26 14:55:53

这狗也是有点独特的,一般的狗,都是狗眼看人低的,只咬萎缩的可怜之人,这个狗竟有眼不识官,也敢叫敢咬,到底是进货了还是退化了?

博主回复:

#

大猫:
2009-05-26 14:58:52

一楼的,这跟颁布什么样的法令没有关系,跟这些人颁布这些法令的动因有关系。是真的“为民服务,以人为本”?还是“权在手中,为所欲为”。这才是事件的真正区别。否则一个养狗办法弄合理了,还会有千千万万其它的玩弄权利不顾人本的法令。。。你的乳牙咬的过来吗?该长大了

博主回复:

#

手机用户:
2009-05-26 15:13:42

听说已经暂停了,这是我所知由民众干预而被迫停止政府行为的第一案,值得记念。这次屠狗事件受到那么多人的谴责,一方面显示了人们的爱心和动物保护意识,更集中体现出民众对政府强烈的憎恨,可谓民怨沸腾,有识之士何不积极引导来开创一番新天地而造福人民呢?

来自:此评论通过手机发表(手机访问sina.cn)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我也要用手机发评论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26 16:01:11

这个群体随心所欲贯了,所幸这次是狗.
邓玉娇的事件,也是这帮败类随心所欲的结果,所以情况就比狗复杂了.
现在我们还在网上发发歪论,说不定哪一天偶然因某事我们其中就是事件的主角,真太妈的没安全感.

博主回复:

#

吴戈虚甲

吴戈虚甲:
2009-05-26 19:14:06

朋友说,一般都说人咬狗才是新闻,这会很特别,并非狗咬了人,而是狗咬了狗(官),当然也是新闻,理所当然广为关注。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5-27 00:11:26

可怜的狗啊,在世界上那么多国家,穷国也好,富国也好,你都可以安安稳稳地活着,
唯有在这中华大地,没有你们的生存空间啊。
如果是以前,贫下中农闹革命,掌权了,当官的就这水平,倒也罢了,可以理解。
可这都二十一世纪了!
不应该禁止养狗,因为这是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教育养狗人履行自己
的义务(狗是需要教育的!预防疾病,打预防针,注意公共卫生等)。不养狗人也需
要接受教育,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懂得宽容。当他们从狗那儿得到意想不到的东西
的时候会改变想法的。
很久很久以前中国人与家养动物的关系是远远走在西方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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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5-26-2009 17:26:21 | 只看该作者

五岳散人:因狗之名,行权之实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黑龙江省黑河市发布通告,禁止在公共场所遛狗,一经发现全都捕杀,这一规定昨天起执行,黑河市城区及周边4个村子所有的狗面临被捕杀危机。当然,目前这些狗的风险降低了很多,因为此事曝光之后,打狗队暂时停止活动,“扫荡”的行动推后。

关于此事的原委有个版本是这样的:当地某领导曾经被狗咬过,后来散步的时候又看见某没有上户口的狗在主人带领下闲逛。上去问话的时候,由于狗主人并未认出其父母官的身份,所以产生了争执,结果这就不是“一朝被狗咬”,而是“官员报仇、马上不晚”了,一纸令下,当地市区以及周边4个村镇不许养狗。

或许有人会说,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代版么?这是不对的,因为下达命令的官员本人并不养狗,而是被狗咬。这大概应该算是通过自身惨痛教训而引发的为民服务之幽思了。

狗这东西有人喜欢、有人不喜欢,而且确实养这种宠物是有危险的,所以在这方面国家与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措施进行管制。但很多时候这种管制并非十分有效,最有效的大概就是领导被狗咬了之后,有了狗齿切肤之痛才能痛下毒手。

中国古代有句话叫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很多人这句话未必理解,但总把这句话的引申出去,变成“己所欲、施于人”,就是自己想如何,就把自己的态度强加到别人的头上。比如说父母劝说孩子未来的应该走某条道路的时候,马上就会把自己的生活经验或者未曾实现的梦想搬出来,指望着孩子能够听从自己的话。

中国的官员一向被称为是“父母官”,当被咬之后体会到应该为民谋幸福的时候,与真正的父母不同之处就显现出来了。父母总是有爱心的,孩子真要走自己的路,父母很多情况下未必能如何。但父母官们则可以通过各种权力,把自己的意志贯穿下去,以至于出现了这个荒唐的“禁狗令”。

有法律界的朋友从法理的角度来阐明,说是关于养狗的政策国家是有规定的,黑河市的上级机构也有相关的规定,黑河市的规定不能在力度上强于国家以及地方的规定。这些论述在法律是有意义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意义。

您看,在我们这里所谓执行法律规定的时候有两个现象。一个是尽量往宽里解释,以求得自己这一亩三分地最大的利益;一种是往窄里解释,也是为了自己这一亩三分地的利益。法理与规定在某些地方就是个猴皮筋,还不是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

所以,我个人觉得用“父母官”的方式解读这种事还是有道理的,与法理什么的并无关系,说到底就是权力的问题。有权有势而被狗咬是一种莫名的伤痛,治愈这种伤痛的良药肯定不是创可贴与狂犬病疫苗,而是在我这一亩三分地为所欲为的豪情壮志。前段时间有个说法叫做“心因性”疾病,这大概也是同类的表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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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牙

乳牙:
2009-05-26 11:48:21

黑龙江省的养犬管理条例就是禁止城区及近郊区养狗的,这与北京的规定不同,北京只是禁止在医院、学生教学楼和宿舍楼养狗。由于没有法律对养狗管理作出规定,所以黑龙江省的养犬条例是合法的。黑河市这次作出贯彻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从法律上来说是合法的,并没有违法情形。所以如果要从根本上废除屠狗事件就要对养犬管理作出法律规定。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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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26 12:00:53

以我的生活经验来看,养狗人群中没有爱心、品德恶劣之流占得比例要远远高于没有养狗的人群,其次,养狗人群中,爱心人士的比例绝不会高于没有养狗人群。以上只是个人看法。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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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26 12:26:38

楼上的同学,你说的尽管未必对,但是角度很对,养狗管理,管得不是狗,应该是人。所以,有规定也应该针对人,而不是狗。狗找谁热水了?有人喜欢就拉出来溜达,给人带来欢乐,有人不喜欢就被人喀嚓,人家也是生命,不懂的尊重生命,人也就不是人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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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砭

金刚砭:
2009-05-26 12:36:39

此次打狗,不在于法律的执行,而在于法律的被执行,这就是选择性执法嘛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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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26 13:28:56

狗官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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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26 13:40:57

都不小心咬了领导  要全部杀狗 跟土匪有什么区别 一点文化都没有 狗官!!!!!下次在路上要是不小心 碰了他一下 是不是 全市 要宰人呢?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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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26 14:55:53

这狗也是有点独特的,一般的狗,都是狗眼看人低的,只咬萎缩的可怜之人,这个狗竟有眼不识官,也敢叫敢咬,到底是进货了还是退化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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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猫:
2009-05-26 14:58:52

一楼的,这跟颁布什么样的法令没有关系,跟这些人颁布这些法令的动因有关系。是真的“为民服务,以人为本”?还是“权在手中,为所欲为”。这才是事件的真正区别。否则一个养狗办法弄合理了,还会有千千万万其它的玩弄权利不顾人本的法令。。。你的乳牙咬的过来吗?该长大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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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用户:
2009-05-26 15:13:42

听说已经暂停了,这是我所知由民众干预而被迫停止政府行为的第一案,值得记念。这次屠狗事件受到那么多人的谴责,一方面显示了人们的爱心和动物保护意识,更集中体现出民众对政府强烈的憎恨,可谓民怨沸腾,有识之士何不积极引导来开创一番新天地而造福人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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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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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26 16:01:11

这个群体随心所欲贯了,所幸这次是狗.
邓玉娇的事件,也是这帮败类随心所欲的结果,所以情况就比狗复杂了.
现在我们还在网上发发歪论,说不定哪一天偶然因某事我们其中就是事件的主角,真太妈的没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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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戈虚甲

吴戈虚甲:
2009-05-26 19:14:06

朋友说,一般都说人咬狗才是新闻,这会很特别,并非狗咬了人,而是狗咬了狗(官),当然也是新闻,理所当然广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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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5-27 00:11:26

可怜的狗啊,在世界上那么多国家,穷国也好,富国也好,你都可以安安稳稳地活着,
唯有在这中华大地,没有你们的生存空间啊。
如果是以前,贫下中农闹革命,掌权了,当官的就这水平,倒也罢了,可以理解。
可这都二十一世纪了!
不应该禁止养狗,因为这是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教育养狗人履行自己
的义务(狗是需要教育的!预防疾病,打预防针,注意公共卫生等)。不养狗人也需
要接受教育,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懂得宽容。当他们从狗那儿得到意想不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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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很久以前中国人与家养动物的关系是远远走在西方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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