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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晏铭: 邓玉娇案中京鄂两地律师之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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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0-2009 17:3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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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中京鄂两地律师之比对
                            作者:黄晏铭
 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905/20090529073709.htm


   近日,有人对邓玉娇母女俩所聘用的北京律师指手画脚,说其泄露了邓玉娇之“隐私”,可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为以正视听,在此必须澄清,北京律师究竟泄露了些什么“隐私”?


  按普通百姓朴实的观点来看,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人生即将被认定的事实而被牵拽到人生尽头”时,所谓的“隐私”又能值几个沙板?当人生走到“丢命”和“隐私”的十字道口时, “保命”要紧,还是“隐私”重要?这道命题,恐怕就是连小学没有毕业的孩童也能打个满分!


  当一件要案冒出两样的“实情”时,当事人所期盼、指望的代理律师不是把实情和盘托出、而是祈求得到一个带引号的实情?北京律师泄露“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能说不是邓玉娇母女俩和其所有亲属等共同一致的强烈诉求和当时聘用律师的初衷吗?在我们没患“抑郁症”的正常人看来,北京律师的正义之举的“控告”对当事人来说,显而易见是“旱苗得雨”。可就是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举措,反而招来的却是“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亲属”一致的“愤慨”。这样的个人“愤慨”,竟然是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于5月23日凌晨通过新闻通稿的形式通报出来的,用“新闻通稿”来声明区区个人“解聘律师之民约”实属罕见。一份“个人声明”用的着堂堂的一县之府一“大清早”就出面来“谴责”北京律师吗?这到底是谁的“愤慨”?


  北京律师的举措不仅给本案划开了一道难以闭合的“事实理由”豁口,还给邓玉娇 “杀出”和劈开了一条生路,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恕我疏漏寡闻,最少,到目前为止,对一个持刀“故意杀人”、还伤一人、对其“是否患有精神抑郁症”还不能下定义者既不上手铐、脚镣羁押在看守所,反而还给其个“监视居住”的优厚待遇,用这样的刑罚“待遇”一个涉嫌“故意杀人”者我还是头一遭听说。没有北京律师5月25日的《控告书》,能有5月27日“峰回路转”的——监视居住吗?


  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迄今为止,选择北京律师邓玉娇行为“正当防卫”;选择湖北律师邓玉娇行为是“投案自首”。这就是北京律师和湖北律师的差异,令人们疑惑不解的是,邓玉娇母女聘北京律师“成为邓玉娇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居然不是为了及时、细致地为当事人邓玉娇做“无罪”的辩护?本案现今显露出的最大亮点则是诸多不符合常理——邓玉娇母女不求“无罪”,径直追求“自首”着实令人不可思议。天底下有谁犯事儿后,“家里大小”人明知占着理却偏偏要“弃自由而投罪”——选择律师是挑选能为“家里的当事人”给“有罪”的道儿上引——“趋害避利”!?这能说是“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亲属”的意志和选择吗?


  不管怎么讲,本案有三大问号迄今仍在那儿高高地悬而未决:(一)邓玉娇坐下,拿水果刀能否割到死者邓大贵的颈部?(二)邓玉娇“故意杀人”后,一伙儿寻欢作乐的另外两名生者为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站出来报警?(三)发案当时的瞬间,邓玉娇、死者邓大贵及受伤者们究竟是处于个什么姿势?


  再说,北京律师不泄露“被控告人涉嫌强奸”又用什么来填写控告状中的“控告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呢?而邓玉娇恰恰是身处在拥有“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的污浊环境之中,依然保持纯洁的品格有什么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隐私呢?!邓玉娇恰好是“出污泥而不染”的典范!同时,这正是各路媒体舆论为邓玉娇叫好的可贵之处。

   2009-05-29 | 湖北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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