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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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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2013 23:5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度大案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
《大案》项目组
组织知名学者及律师评选

关注大案,推动法治
@大案CASE  http://weibo.com/bigcases
@大案     http://t.qq.com/bigcases

案情简介:汪婧 撰写
推荐理由:徐昕 撰写


1、任建宇案


【案情简介】
任建宇,大学毕业后获重庆市选派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重庆市公安局以他在“QQ空间,腾讯微博上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帖、发帖等方式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100多条”,处以劳教两年。2012年8月,任建宇在其父代理下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20日,法院公开宣判因任建宇起诉超过法定期间,裁定驳回其起诉。11月29日,任建宇上诉,要求法院认定劳教决定违法,12月28日,二审上诉开庭并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新闻链接】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 ... 13/18222241_0.shtml
【推荐理由】
任建宇案反映了废除劳教制度的迫切性,如同当年的孙志刚案,直接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此案也反映了公民言论自由缺乏保障的现实,表明网络时代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一定程度有利于拓展公民言论自由的空间。
2012年,以任建宇、彭洪、谢苏明、黄成城、戴月权、方洪为代表的重庆系列劳教案,以及“上访妈妈”唐慧案、80岁老兵刘春山案等案件的曝光,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不懈的努力终在2013年伊始初见成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即将成为历史。期待《违法行为矫治法》早日出台,这将正式标志着劳教制度的废除。
【专家点评】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任建宇案是2012年继上访妈妈唐慧案之后又一个展示劳教制度之恶的案例,这些案例连同重庆的一坨屎案、茉莉花茶案等,把学界呼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终于推到了风口浪尖。确实,像劳动教养这样一种人治的自留地,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说到文字狱,似乎那早已是扫进历史垃圾堆中的封建糟粕了。但任建宇等案件表明,虽然在宪法上我们已经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落实,至少不至于因行使宪法权利反而落得个被劳改、劳教的命运,依然需要各方面努力,否则,就会出现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尴尬:一方面在批判历史,另一方面历史却正在现实中发生!

2、王立军案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6日至7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2月8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称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9月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立军提起公诉。9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王立军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并受贿305万,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z/wanglijun/
【推荐理由】
王立军、薄熙来是重庆“大戏”的主角。王立军出走美国领事馆,是2012年最具戏剧性和影响性的政治法律事件,牵扯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薄熙来案等一系列后续事件,高潮不断,长时期内吸引了全世界的关注,成为终结“重庆模式”的导火索。
王立军是重庆打黑的直接执行者。王立军案表明以破坏法治、大规模侵犯人权为手段的重庆“打黑”模式的终结,从而证明在法治的道路上没有回头路可走。反思王立军案,即反思法治,重申依法治国。
【专家点评】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
2012年,凡是对于中国法律进步略有兴趣的人,都不可避免地会讨论到王立军案件。这就像一刻耀眼的星星在转瞬之间就在高空中以一种令人目瞪口呆、无法想象的方式坠落,这样一种令人震惊的戏剧感远远超过了缓慢演化所能给人们带来的思考。王立军案件本身的案情及其所指控的罪名,其实已经无关紧要,这一案件其实仅仅就是一个小小的石子,令人浮想联翩的是围绕这一案件而产生的涟漪。宽泛地讲,最近的任建宇案、官员视频免职案乃至即将开审的其他案件等等,都是这一石子所惊起的波澜。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试想,如果没有这颗小小的石子,这些案件有可能浮出水面吗?还有更多的案件隐藏在更深的水底吗?无论答案是肯定亦或否定,都值得我们深刻地思考这一案件。
故事的这种眼花缭乱的发展,挑战了了普通百姓对政府官员基本政治素养的信任,挑战了普通民众对日常政治管理的信任,因此,对于未来的管理者而言,成为问题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王立军案乃止其他案件,根本上在于如何重建甚至强化普通民众对于一个地方政府的管理的信任和信心,如何直面人们的迷惑甚至无所适从。
而在司法层面上,我所关心的是,一个地方的司法机构,在面对这样一种“强人政治”时,他们所面临的压力,他们究竟是如何面对、如何化解或者迎合甚至强化了这样一种压力,法的意识和理念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政治运作中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司法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人们对法治所企盼的,对以个人好恶喜怒、个人的政治企图为导向的人治予以抵御,从而保护政府管理的正当顺畅,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的作用?司法的抗压性究竟有多强,法所代表的正义的力量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得到实现?
无论是批评还是赞美,首要并且也是最重要的是了解当时在这个城市所经历的真实司法运作。发生在这个城市的,也必定可能会发生在另一个城市,对于它的样本分析,会帮助我们在将来更加谨慎地面对这一挑战。

3、吴英案


【案情简介】
    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其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新闻链接】http://news.cnfol.com/120522/101,1596,12421118,00.shtml
【推荐理由】
吴英判死,民意汹涌。但该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刀下留人”,更涉及民间金融、死刑政策、民意与司法等制度问题。
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被逼高息举债。此案表明,应打破国有金融垄断,民间金融合法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世界近150个国家或地区废除或暂停适用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已属少数。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已成世界普遍的共识。长远而言,中国应废除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国情和民众的接受度。财产犯罪应首先废除死刑,贪腐领域可暂且保留。当下,应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集资诈骗罪应尽快取消死刑,并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者一律不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有人担心,民意影响司法。民意通常无法直接影响司法。在当下中国,其影响逻辑通常为:民意影响领导,领导指示司法,司法改变结果。近年来,许多重大案件在舆论的影响下导向了公正的判决,也有案件受舆论的不当影响。但只要司法坚持独立、公正审判,完全可以免受不当的影响。而从实证角度来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基本是正面的,有助于实现公正。因此,既需警惕民意暴力,更需透过民意制衡滥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公正、公信、独立和权威不足,而不应恐惧和批评民意。法治社会,司法当独立于民意。但在司法公正尚不能得以充分保障的今天,在诸如吴英被判死刑之类的紧迫情形中,法院回应民意,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专家点评】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论坛》副主编)
吴英案堪称“大案”,不仅因为此案关联司法与公正、司法与金融、司法与社会、司法与死刑、司法与传媒,也在于此事件还关联了个案与年轻女性、个案与舆论运作、个案与舆情应对等等。不然就无法解释为何近年陆续发生的丽水杜益敏案(集资诈骗7亿元)、温州高秋荷、郑存芬案(集资诈骗1亿多元)、台州王菊凤案(非法集资4.7亿元)等等,都没有产生象吴英案这样的舆论热度。而上述案件中的主犯均被判处死刑。以此观察,“吴英”并不是一个人,吴英案只是压抑了太久的社会情绪的导火索。与其说媒体和学界的呼吁是在为吴英的“免死”而奔忙,倒不如说这是公共舆论在为推动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而努力。
从大众心理上解释,一个美丽、年轻的小姑娘,从一掷千金的亿万富姐坠入死囚的深渊,比一个因同样罪名被判死刑的老太太(类似案件的主犯在吴英案之前多为中老年妇女),要更容易获得同情。当然,吴英本身有故事,其家属和律师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动员能力,这些都是推动吴英案从个案成为公共事件的内在因素。
在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吴英最终被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此案看似尘埃落定,但关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泾渭,其实仍不分明。吴英案的最大意义还在于,它加速了民间金融的改革步伐,并催生出了一个具体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种被动的改革虽然迟到,但对于平息“吴英案”的舆情风波仍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只是公众不希望改革总是被“捅一捅”,才“动一动”。不论是民间金融的破局,还是司法改革的深化,都应有持续性,并坚持明确和正确的方向。未来应该还会有更多的“吴英”,但没有人希望看到更多的“吴英案”。

4、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计划生育


【案情简介】
    陕西邓吉元与冯建梅夫妇于2007年1月生育第一个女儿。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冯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县医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6月4日,冯建梅亲属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将照片上传网络,引发社会热议。6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通报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其为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3名涉案官员被停职。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12-06-12/194024580248.shtml
【推荐理由】
“大月份”引产几乎相当于杀人,此案是自媒体时代以来首起获得最广泛关注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例。罔顾公民人权,不仅令所谓的国策难堪,更让宪法和法律蒙羞。此案使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再次得到清晰地展示,并导致无数民众呼吁废除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已经到了彻底反思计划生育政策的时候了!
【专家点评】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冯建梅案是无视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而酿成的惨剧。生育权是生育者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是即将出生的婴儿享有的基本权利,地方政府及受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国家机关,应当以促进和保护公民更好地、更充分地行使和享有这些基本人权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成为政府工作的最高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
但在冯建梅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情况,即个别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某个目标,或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不仅忘记了政府的最高责任是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反而用肆意侵害和剥夺公民基本人权的方式,来追求其他不可告人的目标。
冯建梅案也再次提请大家注意,如果所谓的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追求政绩的需要能够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能够凌驾于宪法性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上,无论任何政策,都可能在实施的过程中,走向它的反而,即不是用来促进和保障基本人权,而可能变成践踏基本人权的工具。

5、吴春霞“被精神病”案


【案情简介】
河南农妇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2008年7月在周口市小桥办事处以及嫂子王霞陪同下,被强行送入位于新乡市建设路中段的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2009年12月,吴春霞提起侵权之诉,2010年3月一审胜诉。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共同赔偿超过14万元。
【新闻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830/022712994011.shtml
【推荐理由】
因为“维稳”,公民“被精神病”的案件屡见不鲜,公权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本案被称为遏制“被精神病”的第一案。一方面,此案有助于改变精神医学界长期以来对监护人制度的错误理解,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意义。此案胜诉使许多“被精神病者”大受鼓舞,2012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4位精神病非自愿收治幸存者将本案判决书寄给全国500家法院和精神病院,呼吁他们借鉴此案。2012年《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更是从法律层面严格限制对公民精神病诊断的条件。公民的精神是否正常,应由医疗专业机构及时做出评判,而不能由公权力随心所欲地“被精神病”。另一方面,此案揭露了“维稳”政策之恶,有助于汇聚合力,促使该政策的最终取消。
【专家点评】
李刚(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
对健康公民强制进行精神病收治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身体,是侵权也是犯罪,类似案件是“维稳”中国的特色。本案两级法院驳回申请追加送治当事人的公安机关,让为虎作伥的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刑罚又缺席,实为遗憾。司法第一次宣告医院的法律责任具有警示效应,金钱代价也足以让医院肉疼,有限的正义给了公民不被精神病的希望。

6、陈平福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兰州失业人员陈平福在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34篇文章,诉说其为了偿还患病欠下重债和给读大学的儿子筹集生活费,在街头拉小提琴卖艺乞讨时受到行政人员欺凌的经历。2012年6月27日,陈平福被皋兰县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监视居住,9月4日被提起公诉。律师作无罪辩护,主张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12月13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12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陈平福的起诉。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21218/000050.htm
【推荐理由】
“因言获罪”的案件比比皆是,陈平福案及重庆系列“因言获罪”劳教案皆相当典型。但陈平福案的特点是当地正式追诉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律师及广大网民的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撤诉。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陈平福案通过司法程序,从某种程度上确认了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空间,故而本案具有一定的“宪法”意义。
【专家点评】
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陈平福在博客或微博上发表和转载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其自身经历和个人思考,表达对社会不公、人生际遇的不满,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向往,以及对一些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和腐败问题的批评。总体而言,他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利,虽有激愤之辞,但并未逾越法律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是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陈平福在网上发表文章的目的,仅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客观上没有“造谣、诽谤”,因而并不构成犯罪。
一个失业教师,因为在网上发表不满和批评意见,就差点被追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重罪,确实值得深思。此前的重庆“村官”任建宇,也是因为转发了一些所谓负面消息,先被控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后检方认为任不构成犯罪,转被警方施以劳教。虽然重庆法院最终驳回了任建宇对其劳教违法的起诉,但法院亦指出:“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
类似案件频发,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缺乏必要认识,对公民的批评或过激言论缺乏宽容,也混淆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宪法性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利器。希望通过陈平福、任建宇等案件,能够普及一个宪法常识:政府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组织机构,而是接受公民监督并且为公民提供服务的国家组织。接受并容忍公民的监督批评,是政府及官员的的法定义务,即使这些批评未必完全准确。

7、黎庆洪案


【案情简介】
    黎庆洪,原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2008年9月10日,黎庆洪被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赌博罪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逮捕。2010年3月25 日,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黎庆洪案,认定其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成立,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7月1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公诉人不断增加涉案被告人数及控告罪名的情况下,此案却降格至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月9日,案件在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长达半年的休庭后,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9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20111/001622.htm
【推荐理由】
以该案为代表的贵阳小河系列案件,因律师界组团参与、坚韧不拔的辩护努力而备受关注。一年半前,李庄案第二季引发了正义的触底反弹,许许多多的法律人自发地发声,日益分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律师群体开始凝聚。随后的北海律师案,“律师团”开始形成,贵阳小河系列案件中“律师团”得以充分体现。但问题随之出现,司法机关认为“律师团”是麻烦制造者,是在“闹庭”,从而“合力”对付,甚至影响到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庭纪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出于维护法庭尊严与秩序的考虑,该禁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践中难以得到完全遵守。一方面,在司法公正公开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尤其在某些很可能产生冤屈的案件中,律师仍会在庭审前后发布信息,以期引起关注。另一方面,从目前看来,禁令可以限制庭审期间通过微博等方式直播,却很难限制庭审前后的信息传播;直播的禁令可约束律师,却难以约束旁听者,甚至也不太容易限制当事人传递庭审信息。“打铁还要自身硬”,法庭要真正获得尊重,根本在于实现司法公正。
进而,此案再次提出律师权保障的问题。法治中国,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力,分崩离析只能带来法之不昌。保障律师权即保障公民权。无数事实表明,在律师权利无法获得保障的社会,公民权利往往被恣意侵犯,人人自危。一个官方视律师为敌的国家决非法治国家,一个律师地位低下的社会决非法治社会。律师是法治之友,而非法治的敌人。律师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尺,律师权利保障应上升到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理解。保障律师权即保卫法治。
【专家点评】
徐灿(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该案因律师团集体参与的形式而与前年的北海案一样倍受社会关注,不惟如此,律师团身后据说还有专家团,因此,辩方群体的高素质促使最高院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两个规定以及此前的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因辩护律师的坚持而在本案再次一丝不苟得到了操演。然而,程序的正当难挽实体的颓败,纵有许多全国刑辩名律的集体参与,本案结果却无奈何花落去。再次证明律师在司法机关已“桃园三结义”的格局下确实难有大的作为。亦再次证明没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的引领,正当程序在相关机构认认真真地走过场的应对下亦无济于公正之事。相反,众辩护人因为坚持对自己权利和职业荣誉的守望,反而被冠以“闹庭律师”的“美名”,差一点被大理寺拟定“店规”动用“家法”予以停业的处理。
另外,本案在高院发回重审后,管辖级别不升反降,直至享受降到最基层法院的待遇,则说明越是影响性诉讼,有司越是要矮化之,以示对法律人和媒体人的拔高其社会意义和价值的轻蔑!这在各地法院似乎已成为一种审判实务经验,其副产品或作用在于:还可以确保相关案件二审乃到申诉皆不出省界,一切皆可在俺这一亩三分地搞定。
同时,本案据传大理寺及抚台提刑衙门对本案之庭审过程有派员垂帘听政之动作,如此则带来学界对两审终审审级监督之制度损坏之忧虑,司法独立之呼声不绝入耳。
综上,如此多的戏剧冲突,导致本案无疑应当列入当年的影响性诉讼个案。
然而,本案最大的影响是什么?无可讳言,最大的影响当是不懂法的老百姓因本案在当下中国司法环境下毫无悬念的结果,得出“全国(京城)名律‘小河’翻船,斗不过边远地区基层法官”的简单结论,他们并将与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一起完成“律师无用论”的合唱。如是,则惟愿在当地司法机关因此结果额手相庆之时,高层有识之士明了这其中的危机,因为,唱衰中国律师业本质上仍是唱衰中国宪政法治,唱衰中国强国梦!历史可以为证,此言绝非危言耸听!
退一万步说,律师纵无大用,即将在黎案尘埃落地的贵州鸣锣开堂的薄王爷大案中,当事人仍然高薪聘请了京城律师,想必薄府对自己所聘请的律师,心中并不期望是无用的。事实上,任何人一旦成为当事人,都会对律师寄予厚望,包括你我他,可见,人同此心!关键是,很多人没有远见;或者,他期望自己的律师是有用的,但是律师整体最好不要让它有用,因为,这是一个给有司心里添堵的群体。如此,此公则非眼光远近,而是是否保有起码的政治智慧的问题。

8、邓明建弑母案


【案情简介】
四川籍农民工邓明建悉心照料瘫痪的母亲长达20多年。其母长期遭受病痛煎熬,在她的苦苦央求下,邓明建买来农药帮助母亲服毒自杀。因助母“安乐死”,邓明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番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月,番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邓明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新闻链接】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 ... 31/14957441_0.shtml
【推荐理由】
孝子弑母,人间悲剧。该案涉及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多年来,安乐死在世界各国皆倍受争议。活着与病痛,法律与道德,生存与死亡......激烈冲突,不仅是法官面临的艰难决断,而且是人性与哲学的难题,因而不太可能做出明确的回答。而即使确认特定情形下安乐死的正当性,又当如何防范以此名义的“谋杀”?
【专家点评】
魏汝久(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四籍农民工邓明建因弑母一案,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判三缓四。在中国主流的伦理、法律等理念尚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该判决结果的确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该案也体现出了一些涉及基本人权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不是典型的安乐死案件。“安乐死”一词语出希腊文,意为幸福的死亡。在安乐死视为合法的荷兰、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州,安乐死的实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程序限制,可让患者在数秒钟内无痛苦地迅速死亡。而在本案中,农民工邓明建让其母亲喝下有机磷农药,这一协助自杀的死亡过程仓促而且痛苦。这是中国农民工版本的“安乐死”。
二、安乐死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来无关。在荷兰、日本和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完善,不治之症的患者可以得到较好的治疗和临终关怀,本人及其家人的经济支出和精神痛苦也大大减轻。在这样的国家许多人仍然寻求安乐死,可以说明安乐死与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直接的关系。
中国有句俗语叫“贫贱夫妻百事哀。”邓明建及其母亲都属四川的农村户籍,但在广东番禺生活,人户分离;邓母因中风长期卧病在床,邓明建作为农民工收入也很微薄。他们一家人的外地户籍、微薄收入、几乎缺失的社会保障,很容易地让他们陷入了无法自拔的窘境。说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该案发生,可能有些草率;但假设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与现行国力相适应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的执政能力又完全可以忽略户籍歧视,那么该案悲剧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则是不争的事实。“好死不如赖活”,那些普通民众怎能不知道?!
三、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历来争议较大,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和社会的不同认识和探索。从否定安乐死的合法性,到承认安乐死合法且进行严格的限制,人类对安乐死的认识走过一条“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人可以选择死亡,可以选择在不违背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采取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是人对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再认识,是权利内容的扩张。在这一意义上,我主张中国法律应明确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死讨论亡,是为了更好的活着。因为权利的不平等,中国社会才发生了如此严重的贫富分化;才发生农村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之间人为制造的鸿沟;才发生死都死不起的世间乱象。而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方式,我们唯有为平权运动而奋斗!

9、“博警”孙健诉新浪微博监管不力案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室“博警”孙健(@孙警官说事)就“滕州狼”事件发布系列微博,遭到部分网友带有侮辱、诽谤性的评论攻击,并进一步升级到对其家人的言词攻击。孙健在对证据进行公证并要求微博运营公司删除这些言论未得到解决后,以新浪微博“监管不力”为由提起诉讼。2012年12月2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健一审胜诉,要求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管理方停止侵权,删除含有侮辱等相关内容的微博。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1/04/c_114233231.htm
【推荐理由】
微博时代,技术的发展推动了言论自由的空间有所扩大,但随之而来出现了网友之间随意谩骂、网络服务提供者随意删帖禁言销号等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法律的规制,特别是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裁判纠纷和确立规则。前一类案件,“博警”孙健诉新浪微博监管不力案是第一例,法院裁判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删除侮辱性内容的义务。后一类案件,法院基于“维稳”政策、尊重宣传部门言论管制权等因素,不予受理,但从法理而言,法院必须受理用户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销号禁言删帖的案件,特别是销号,相当于虚拟世界的“杀人”。前一类案件的胜诉,将激励更多相关案件的出现;而倘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案件越来越多,或有可能激发后一类案件的受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第5条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言论自由的裁判者,并鼓励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既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裁判言论是否合法、正当,就应当规定其义务、责任和救济机制,被销号禁言删帖的用户当然享受神圣不可侵犯的诉权。
【专家点评】
巢志雄(中山大学法学院)
无诉权即无权利。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如果缺乏程序保障,一切都是空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传达《关于涉及互联网管理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对删帖、删号、关博等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不出具法律文书。该内部通知认为,法院的立案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同时要求各级法院“接到涉及互联网管理的起诉,要立即层报报告本院,同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这一规定完全逆转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互联网管理案件一律排除在法院之外的做法令人震惊。从2009年开始,一些网民抱着堂吉诃德式的心态试图挑战最高院的专横,所有尝试均以“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收场。互联网管理公司越来越频繁地采取删帖、删号、关博等措施,而且不会被处以任何法律责任。这些互联网公司的背后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隐藏在幕后的“有关机关”、“有关规定”。
2012年,作为官方网民的“博警”孙健诉新浪微博监管不力案却顺利得到法院救济。这一案件的顺利受理、及时判决,与网民被删帖、被删号、被关博而无从获得救济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反差。网民们切身体悟了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的含义。

10、爱国游行伤人案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5日,西安市爆发反日游行,日系车主李建利遭游行群众围堵,犯罪嫌疑人蔡某趁乱砸毁李建利的私家车并用利器多次重击李,致其颅骨被击穿,构成重伤。10月2日,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10月11日,李建利因西安市公安局未尽到维持游行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随后,双方通过协商,李建利最终撤回起诉。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20916/000012.htm
【推荐理由】
《宪法》虽然规定公民享受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但建国以来,几乎没有一起经过“合法”批准的游行、示威。此案因其重大影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民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未得以保障的现实。同时,透过此案,我们也能看到行动背后若隐若现的“组织者”,进而理解何种情形下公民的游行、示威可能被“默许”,警察应担负何种职责。
【专家点评】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
毫无疑问,去年九月因中日钓鱼岛之争引发的全国各地较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得到了政府的默许甚至纵容,在这一问题上官民行动表现出惊人的一致:似乎不给与“小日本“沾点边的人和物点颜色看看就不配“爱国”二字。既然披着“爱国”的外衣,一些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好像就多了一层道义上的合理性,事后的责任追究也就多了一些宽容色彩。然而,“反日” 游行示威中暴露出的这种集体无意识并不能证明我们有多么爱国;恰恰相反,它折射出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反规则意识和非理性传统,甚至有点貌似文革期间“造反有理”口号下极端无政府主义的回光返照。令人十分纠结的是,全民普法虽然搞了三十多年,但一旦遇到可能法不责众的机会,很多中国百姓的表现仍然都是彻头彻尾的法盲,他人财产权甚至基本人权都成为可以肆意践踏的对象——要么做惯了“顺民”,要么突变为“暴民”,就是难以成为能够尊重他人、遵守规则并善于理性表达的守法公民。
另一方面,一旦政府垄断了国家权力,也就有了左右民众意愿表达方式的资本。“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这在游行示威方面尤其成了不二的铁律。也许某些政府官员对蔓延于全国范围的“反日”形势还沾沾自喜,但他们恰恰可能忽视了,很多“打砸抢烧”之举未必与“爱国”或者“抗日”有关,而仅仅是底层民众借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而已。不把政府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而是把公民权利关在“权力的笼子里”,最终受到损害的也许不仅仅只是民众,权力体系本身的崩溃也是迟早的事。
合并观察,笔者从中看到了民粹主义在异化的公权力的庇荫下茁壮成长,而非理性、反规则是两者共有的行动标志。有什么样的官,就会有什么样的民。可以想见,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中国社会永远冲不破人治的藩篱,哪怕它全身上下已经涂满了法治的釉彩。所以当务之急,不仅需要建设法治社会,更需要建设公民社会。我们不仅需要规则的外衣,更需要习惯遵守规则的内里;逐步改变思维方式,以理性判断抑制非理性冲动,变恶意规避规则为自觉践行规则,于官于民,都是法治社会的必修课,也是公民社会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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