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9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邓新华:政府福利不是权利而是权力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6-13-2009 10:1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看到辉格、李子旸和杨支柱在讨论“免于匮乏”的权利,我不能上牛博看详细的内容,但从李子旸的转述来看,虽然我比较倾向辉格、李子旸的说法,但也认为他们也并未阐述清楚权利是个什么东西。

     李子旸说道:“我首先转述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某国会议员,大谈所有人都有得到食物、衣服等等福利的权利。弗里德曼问道:如果这些人有得到的权利,那么,谁有提供的义务呢?如果说甲有义务为乙提供食物和衣服,那么,甲岂不是乙的奴隶吗?”

     我在《法学家是怎样被经济学家教傻的》(http://www.ipencil.org/?p=3107)提到了弗里德曼的这一错误,并大致谈了谈我对权利的看法。

      长久以来,我一直觉得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权利”这个词上存在诸多错误的认识。他们对权利的消极性缺乏正确的理解,这导致他们误以为政府福利也是一种权利。这里我再说说自己的一点浅见。

     权利的定义基于人的行为逻辑。在我看来,权利=自由=自愿=成本。它其实指的是一种行为规则。只要人的行为逻辑是不变的,权利就必然要这样定义。你可以不用权利这个词,但在人的行为逻辑基础上,必然会有这种行为规则。

     这种行为规则的意思是说,只要行为人自己承担成本,他无论怎样行为,都是他的权利。我简单地归结为:张三决策,张三担责,就是张三的权利。在这个定义下,权利不需要列举,也无法列举穷尽。

     有人说了:“我杀人,我愿意承担死刑的后果,那么,杀人是不是我的权利?”这样说的人没有理解,权利是一个逻辑定义。他杀人,被杀的人承担了成本,在逻辑上杀人就不是他的权利,而是他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虽然他愿意承担死刑的后果,但死刑是对他侵权的惩罚,而不是对他的杀人权的追认。

     有一次,我说,权利就是自愿。一个对政治学颇有造诣的青年学者就说:我自愿抢劫,那么抢劫是我的权利吗?我说:抢劫是你的自愿,但却不是被抢的人的自愿,因此那不是你的权利。

     上面的两种错误理解都是因为,他们没有同时从行为的两方当事人来看。权利是自愿,既要你自愿,也要对方自愿。权利是成本,你既不能强加成本给他人,他人也不能强加成本给你。据说,经济学家阿尔钦就是这样从成本的角度看权利的。

    在权利的限定下,人应该怎样行为?很简单,他们可以通过交换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交换的双方都是自己承担成本,而没有强加成本给对方。所以,人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权利经济。

     权利逻辑是消极逻辑,它要求行为双方都消极。任何一方,无论他们多么积极进取,只要在自己的成本范围内行事,都是消极权利。市场上的积极进取的企业家,并不是在行使什么积极权利。而只要侵入对方的成本范围,就都是积极侵权。积极侵权,我的描述就是:张三决策,李四担责。如果张三决策,李四担责,张三又不受惩罚,这种行为模式也有一个对应的词:权力。

     但是权利逻辑虽然挺简单的,却不是那么好理解,因为它要同时考虑两方面的情况。罗斯巴德说,凯恩斯主义者的问题在于,他们不能同时思考两个方面以上的问题。这句话也适用于很多搞法学、政治学的自由知识分子。



    搞法学、政治学的自由知识分子也不是全然都错。在非经济的领域,他们对权利的消极性理解得很好。

    比如,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指,政府或者他人不得阻止公民的言论。如果有人说:“我有言论自由,那么,南方都市报必须发表我的文章,否则就是侵犯我的言论自由。”那么,这个人一定会遭到自由知识分子的反驳。因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需要言论者本人去创造条件,而不是由别人来保证言论者的发言条件。一个尊重言论权利的政府,并不是办足够多的报纸来满足公民发言欲望的政府。当然,如果公民的言论条件遭到他人侵犯,法律要加以保护。这看起来也是提供言论自由的环境,似乎是公民的积极自由。但其实,法律在这里只是制止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所做的,只是保证公民在自己承担成本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言。

     很显然,在政治权利领域,像杨支柱这样的优秀学者的确正确地理解了权利的真实意义。实际上,在所有权利上,都应作此理解。人们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行使这些权利,则需要行为人自己创造条件。任何阻止行为人创造条件行使权利的做法,都是侵权;而任何不为他人提供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做法,都不是侵权。比如说,我有买房的权利,但是我得有足够的钱来行使这一权利。如果我出不起价,那么,开发商不卖给我、银行不贷款给我,都不是侵犯我买房的权利。相反,如果政府强迫开发商低价卖给我,或者强迫银行贷款给我,那么,买房就不再是我的权利,而是我的权力。同样地,如果某人说,南方都市报必须发表他的文章,那么,他这是在要求权力而不是权利。

   澄清以上的问题,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免于匮乏”是不是一种权利?

    答案是肯定的:“免于匮乏”当然是一种权利!

    问题在于,如何保证“免于匮乏”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行使“免于匮乏”的权利:第一,参与经济活动,创造财富,使自己免于匮乏;第二,接受他人的捐赠,使自己免于匮乏。这两种情况,都未强加成本于他人。任何人阻止他人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免于匮乏,都是侵犯了他人的“免于匮乏” 的权利,政府都应加以制止。当然,政府自己更不应阻碍公民通过这两种方式免于匮乏。

    但是,在杨支柱那里,“免于匮乏”的权利则是指政府必须保证公民免于匮乏,这就错了。正如言论权利不是政府办报供公民发表,“免于匮乏”的权利也不是政府施给公民财富。正如李子旸所指出的,如果“免于匮乏”的权利是这个意思,那么,必然是政府(它并不创造财富)从创造财富的人那里强行转移财富来满足一部分人的免于匮乏,这意味着那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受到侵犯。这时候,“免于匮乏”就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权力,因为它意味着强加成本于他人。

     再看李子旸所引用的弗里德曼的话,显然,弗里德曼没有意识到,在福利主义者那里,权利这个词,已经被偷偷地换成了权力的意思。也就是说,那些议员口里说的是权利这个词,实际用的却是权力的意思。

     这种偷换未必是刻意的。因为,确实有很多人并没有清楚理解权利的意义。他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权利中加入积极的意义。像杨支柱这样的优秀学者,我相信他们对权利的理解发生偏离,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心。他们担心弱者会无人救助,所以认为必须要靠政府提供福利。问题在于,这样的看法并不利于弱者,这一点要有一定的经济学知识才能明白。

    经济学的分析指出,这种政府福利的“权利”(实为权力),实际上同时却在损害他人创造财富的权利,它无助于免于匮乏,反倒在创造匮乏。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供福利要收大量的税,这压抑了纳税人的捐助热情,实际上是侵犯人们捐助的权利(明明可以自己捐的,却被政府拿去博名声)。也就是说,人们明明可以通过市场体系构建更加高效的捐助体系,却被政府的福利政策阻碍了。与此同时,官僚集团却从政府福利体系中获得了大量好处。

    权利这个词不是经济学家提出的,而是法学家提出的。经济学知识可以帮助人们分析,遵守权利法则有哪些好处。但是,一个法学家即使完全不懂经济学,只要他谨守权利的原本意义,而不是自觉不自觉地改变它的意思、加入权力的内容,那么,他就可以比经济学家有智慧得多。

    像杨支柱这样的优秀学者,由于不太了解经济学知识,不能认识到政府福利实际是害人的,这种情况下,坚守权利的消极意义很可能让他们良心不安。有多少优秀学者是因为良心不安而偏离权利的原本意义的呢?我相信,很多。我对这些学者的建议是,用经济学知识武装自己的良心,减少善意的错误。

     自由主义不仅包括自由主义政治学、法学,也包括自由经济学。这些年来,很有一些自由知识分子攻击自由经济学为“市场原教旨主义”,他们显然没有理解到,自由经济学就是权利经济学。打通自由主义政治学和自由经济学,有助于更深刻、准确地理解权利。

    最后要指出的是,辉格、李子旸对政府福利的反驳很对,但是很显然,他们也并没有真正理解权利的意思。他们像弗里德曼那样,默认了对方用权力的意思偷换权利这个词,并错误地说“免于匮乏”不是一种权利。

     正确的回答应该是:

     您说得对,“免于匮乏”就是一种权利!但请勿把它变成一种权力。

     一旦把它变成权力,就会产生不利于弱者的后果。坚守权利的原本意义才是最利于弱者的,这正是权利的道德基础、道德魅力之所在。



    最后,请让我再次努力澄清(我在《法学家是怎样被经济学家教傻的》已经这样做过),权利永远是和权利相对的,而不是和义务相对的;权力才是和义务相对的。并不是说,有权利必有义务与之相对。人们可以向他人捐赠而不要求对方履行任何义务。在一份市场契约中,人们可以相互交换权利。这样的契约中,表现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这样的契约中,每一方的义务都是得到回报的,因此,这里用义务这个词并不太准确。

     但是,在权力的要求下,人们却只有付出而无回报,这里,义务这个词才是准确的。每一种权力,都必然要对应另一方的无偿付出,否则就不成其为权力。

     如果在市场契约中非要用义务这个词,也应该把它和无回报的义务区分开来,这恐怕要指望语言的发展了,目前似乎没有进行这种区分的词语。词语的清晰有助于人们思维的清晰。由于对权利的含混理解,进一步导致了人们错误理解权利、权力、义务三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弗里德曼才会说,权利必对应义务;杨支柱才会说,“免于匮乏”的权利,其义务主体是政府。很奇怪,政府福利的赞同者和反对者都犯了同样的错误。

      “权利必对应义务”是一个简单的错误,但人们却习焉不察。其实,一个简单的反问就能揭示这个表述是错的:张三有结婚的权利,请问,谁有义务嫁给他?
相关阅读

    * 无相关日志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欢迎非盈利性网络媒体转载,但请保留作者信息及文章来源。盈利性媒体如需转载,请通过本站联系方式与作者联系,得到作者授权后方可转载。
本文阅读人次:102 View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