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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究竟有没有“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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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8-2009 06:5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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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有没有“中国法学”?






    这是一个会惹众怒的问题,它几乎肯定会被斥为“伪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发展中国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之类的话不是天天挂在许多中国法律学人的嘴上么(我也说过)?相关课题不是一次又一次的批下来么?“中国法学”天天生产出成百上千的论文与专著(理所当然为世界之最),“中国法学会 ”那么多会员……可见“中国法学”是瞎子都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东西,对它存在的怀疑不是伪问题是什么?

    但是且慢!我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供同仁茶余饭后想想。如果哪位回答了它,我将举手称臣,毕竟向真理投降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这些问题围绕区分“中国法学”与“非中国法学”的标准展开。

    第一,基于研究者的国籍:中国人研究的成果是中国法学,日本人研究的成果是“日本法学”(如果有的话)。这一答案有一个疑问是:在全球化时代,人的国籍是可变的,万一哪个中国人后来成了日本人,他的研究成果算“中国法学”还是“日本法学”?这事发生在中国的概率很低,但在外国却不是个例:凯尔森原是奥地利人,后来入美国籍,不知道他的《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理论问题》算“哪国法学”?雅克·马里旦是法国人,后来移居美国新托马斯主义是“法国法学”还是 “美国法学”?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学的语言载体会变换,美国人德沃金的《原则问题》被一个中国人翻译成了中文,这个中文的《原则问题》是“美国法学”还是 “中国法学”?


    第二,基于研究对象:研究中国法律的是中国法学,研究美国法律的是美国法学,例如研究中国刑法的是中国法学,研究美国刑法的是美国法学,这大体上没有问题。但是也有几问:国际法呢?研究国际法的学问算哪国法学?研究欧盟法的算哪国法学?还有一个问题是,研究美国法学不是美国人的专利,一个中国人叫张千帆的就写过美国宪法的书,这本书当归入哪国法学?听说日本人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在中国人之下,我就买到过日本人写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水准肯定不在当代中国的“大家”之下,它算是哪国法学?还有,它的反问题是,中国的“外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学”还是“外国法学”?


    第三,基于指导思想,在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学是中国法学,不在此指导下的不是中国法学,我相信许多人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中国法学这一概念的。这样说也有不少问题。沈家本的研究肯定不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我相信现今对中国法律问题(包括古代法律与转型中的法律)的研究无出其右者,吴经熊和杨兆龙的研究也不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他们可是那个时代仅有的“公认度”很高的两个具有世界影响的中国法学大家呢!说他们的成果不是中国法学是不是有点滑稽?还有孔子、长孙无忌、包公的法学呢?再有一个问题是,中国当代有些法学家在正统者的眼里是被看作自由化的,他们的成果是不是属于“中国法学”呢?如果不是,他们可就苦了,美国人不会承认他们是“美国法学”家,日本人不会承认他们是“日本法学”家,他们真的是被放逐了!这样分法还有一个问题是,这一划分标准是会动的,这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某种成果一会儿是中国法学,一会儿又不是。例如,按照这一标准,“右派法学”在1957年不是中国法学,但是在 1978年以后就成了中国法学;法治、人权之类的法学也有“国籍漂移”问题。说到底,“马学”的“国籍”鉴别也不是没有问题。前一阵子我就看到一些人对马学列入国学提出不同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第四,以基本概念体系或研究方法来分。这样也可能带来问题。今天我们法学的基本概念无非是:权利、义务、责任、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等,有几个是其他国家不用的、或者是中国特有的?而且,如果包公活过来面对这样的法学,相信他肯定会说:这哪是中国法学?明明是“老毛子”法学,或者“深洋远夷”法学。就说“ 领导”法学,也不是中国的。不要忘记,在“纯正”的中国法律和法学中,“朋党”是要砍脑袋的。如果要依此为标准,“中国法制史”也可能不是中国的,因为它的基本概念体系完全是“西化”的。怪不得有的教授说“中国法制史”也会变成“外国法制史”。


    第五,如果上面四个标准都对,或者综合起来考量对,也还是有一个问题:它们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这就不详细说,稍有逻辑常识的人都看得出。


    摆了上面的问题后,我想起一件事: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很少看见美国人说“美国法学”,法国人说“法国法学”、德国人说“德国法学”,除非是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事实上,即使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他们更多的用“某国法”而不用“某国法学”,他们更多的说“法学”,他们不研究“某国法学”。为什么独有中国人老是说“中国法学”,而不大说“法学”?这是不是多多少少从一个侧面看到“中国法学”这个概念本身有点“中国特色”?


    在耐心看完上面的话以后,千万不要以为在下“娇情”,没事找事。有无“中国法学”的回答涉及“法学”的研究方向问题。坚持所谓中国法学,就会追求中国法学自身的所谓特殊性、主体性。这就会导致研究的方向性问题。我说的方向性问题不是政治的,而是学术的:它将背离学术的前提:普遍性与开放性。科学开始于普遍性,应该没有疑问,法学虽然不是科学(如果有的人认为它是科学,那就更没有问题),但它是规范学,同样开始于普遍性。因为法学是人的行为的学术,它的基本规范当出于人的“共性”,而不是某些人的“特性”,国别只是人的“特性”而不是“共性”。以人的特性(国别\阶级)为基础、否认普遍性的法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公平正义之学,它极有可能堕落为文革式的“伪法学”,堕落成为“镇压学”、“稳定学”、“和谐学”。学术存在于论辩之中,它必须是开放的,开放的话语才够得上“学术”这一神圣的用语。中国法学的提法很可能(事实上已经)助长某些人的自慰心理,他们在自己控制的一亩三分地上称王称霸,相互吹捧,自我吹捧,恣意汪洋地创造“真理”,独白自家的先进。


    话得说回来,我不反对在非学术的意义上使用“中国法学”这一词——研究中国问题的法学是中国法学,中国人研究的是中国法学,我们也可以在描述学术存在的空间区位的意义上来使用它:“中国法学”史,“美国法学”史。任何一个国家的研究人员的主要研究对象都自觉不自觉的放在本国的现象上,但是这样的研究同时是建立在普适性原则之上的,尽管普适性原则是在讨论中存在的,但是它却是研究的出发点。你可以不同意别人主张的普适性,但是你不能否定普适性。否定普适性就是从学术领域自我放逐。虽然各自研究的对象是民族的,但是有价值的学术存在的条件之一却是开放的心态与眼界,否则,只能产生夜郎自大式的垃圾——垃圾就是垃圾,“学术垃圾”一说是对学术的不恭。中国法学只在描述的意义上存在,在应然的意义上或在学术性上,它应当是法学的,世界的,没有应然意义上的“中国法学”。


    我反对将“中国法学”这一本来非学术的名词赋予学术的宽袍,并进而在此名义下将非学术的东西塞进法学,甚至进而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真理,以学术的名义抗拒学术批评,或者以学术的名义进行非学术的批判。


    总之,尽管我们可以在非科学的意义上说美国的数理化、中国的数理化,但是世界上只有一个数理化;尽管我们可以在非科学的意义上说中国法学、美国法学,但是法学也只有一个,法学就是法学。为了“中国法学”而研究“法学”是对学术的背叛,只有在对“法学”的研究中才能产生真正的“中国法学”——非学术意义上的“中国法学”,世界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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