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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英杰 | 评论(0) | 标签:小学女生卖淫案
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已经退出了公众视线,不再成为热点关注新闻。但就目前披露的信息,特别是看了6月22日《新京报》(《云南小学生“卖淫”案父母:很后悔作假》)的跟踪报道,让人感觉个中仍然疑点多多。下面结合相关报道,分析一下。
http://news.qq.com/a/20090622/000075.htm
其一,陈艳卖淫嫖娼是否成立?
《新京报》报道披露了一个警方通报中所没有透露的信息,后来才出现的那名神秘的卖淫女“陈艳”(即刘仕华亲生女儿),原来是一名小学辍学的(应该是未成年的)女孩。对于陈艳的“卖淫史”,报道有明确的叙述。然而,报道依然没有证实,陈艳在3月16日晚上正在卖淫而逃过警方抓捕。证据如下:
报道说:“2009年3月16日晚,为了不让巡防队员抓到有卖淫史的陈艳(刘仕华与前妻之女),张安芬让她与自己的女儿刘芳换了装,躲在家里。”
这并没有说,当时她是在卖淫。
报道又说:“附近站街女证实,陈艳确实在卖淫。王家桥数名站街女称,陈艳曾在离家500米外的一处出租房买淫。有一次被普吉派出所当场抓住,罚了1300元。还有一次,被嫖客抢了。后来,陈搬回到现在的租住地,在西边小屋继续卖淫。”
这依然不能证明,陈当时正在卖淫。
报道还提到:“在警方发现了陈艳曾卖淫,也发现了刘芳‘处女’证明有假后,刘仕华被刑拘了。”
这个“曾”说明了,警方应该是从旁证或口供中得知陈买过淫,而不一定当晚有进行卖淫行为。而这意味着,卖淫嫖娼案依然不成立。既然抓不到卖淫嫖娼的证据,反过来以做假证刑拘刘仕华(先不说这里面有无猫腻),这样做是否有存在报复性执法的嫌疑?
其二,为何警方对当地色情交易泛滥成灾熟视无睹?
报道提到:“这一带地名叫王家桥,是昆明典型的城郊结合部,租金便宜,房客多是打工者。至少从五年前开始,小巷里有了站街女。李慧明说,也不知从哪天开始的,站街女越来越多,年龄有老有小。尤其傍晚,几乎一个路灯下一个,‘跟赶鸭子样’(到处都是)。”
这相当于承认,这一带是当地一个“红灯区”(虽然大陆没有这样的提法)。这也不免让人疑惑:为什么警方没有迅速铲除这一卖淫聚集点?还有,这么多卖淫女,为何当晚就抓这户人家?难道巡防队员只盯住陈艳,而没有看到身边那些晃来晃去的卖淫女?
其三,刘仕华有没有“唆使”亲生女儿卖淫?
报道写着:“本来,陈艳和刘芳、刘莉在昆明五华区同一所小学读书。……张安芬称,刘仕华知道陈艳做丑事后,打陈艳打断了两根木棒。”
这应当可以表明,刘仕华并不赞成女儿卖淫,从而也不可能去唆使她去卖淫。而在警方通报中,采用的是“唆使”一词。这对一个亲生父亲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德指责,而且刘还可能为此付法律责任。此外,警方通报说刘欺骗媒体,影响恶劣,可这一说辞在法律上恐怕站不住脚。试问,影响恶劣如何定罪?
其四,警方以涉嫌制造假证据刑拘刘仕华,证据是否充足?
警方说刘仕华涉嫌制造假证据,也以这个理由刑拘他。问题是,这件事情当晚警方并没有抓到现行,第二天就把所有人都放了。如果刘(和他老婆)存在掉包行为的话,居然还敢弄个假证明去敲诈派出所,这也太胆大包天了吧。
警方在通报中并没有提供刘造假的过程,但此前报道提到,他是找了另外一个女的冒充自己老婆(后妻,或同居关系)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去做处女膜鉴定。这么说的话,他岂不是事先要知道这两个(老婆的)女儿,其中有一个已经不是处女?更何况,先让自己女儿和另外一个女儿掉包,然后又找另一个女的和(老婆的)女儿再掉包去做处女鉴定,最后去找警方索赔。这样做,风险是不是太高了些?
退一步说,警方要以作假证明刑拘刘,至少也该把这个幕后的(去做假鉴定的)女子找到吧?遗憾的是,不仅新闻通报没有提到,也没有人知道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女孩。这样的话,证据是不是有些不充分啊?
当然,如果警方的意思是,本来是陈艳在卖淫,而刘让老婆女儿去做处女膜鉴定来欺骗警方,这就是造假,那也无话可说。但是别忘记了,陈艳涉嫌卖淫嫖娼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成立。而且,警方当时抓的是另外两个女儿,认为她们涉嫌卖淫,从而造成当事人轻微伤和轻伤。从这一点来说,如果刘就此向警方索赔,也没有错啊。既然你没法认定存在卖淫嫖娼,又对当事人构成伤害,难道不能索赔吗?
其他的,说刘是刑满释放人员等,其实和本案并不相关,甚至有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嫌疑。总之,就目前情形来看,这桩案件还有不少疑点。希望昆明当地有关部门能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对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20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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