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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晨报》专栏)
在媒体关注后,河北省隆尧县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女生冯艳终于获得了当地警方开具的政审合格证明(《新京报》报道)。此前,因为其父1997年因上访被行政拘留3日,当地警方拒绝证明其政审合格。
无疑,冯艳是幸运的,但这仅仅是她个人的幸运而已。设想一下,如果她和她的父亲默默地 承受这样的命运,或者没有媒体关注,那么当地派出所警官一次“自由裁量”就会使她失去了一次人生重要的机会。我想,这样的故事在我们这个疆土辽阔、居民众多的国度并不少 见,其他的人都有冯艳的幸运么?
冯艳的幸运,还在于当她的遭遇被报道后,在公众眼中,其中的荒谬和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且不说上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警方因此拘留其父是否合适;即使当时警方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短短三天的拘留,竟然会影响女儿的前程,不能不让人联想当地警方如此作为,是为了起到恐吓作用,从而来警告那些上访或准备上访的居民。
如果冯艳的父亲不是被行政拘留,而确实是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服刑,那么冯艳的政审不通过是不是就合理了呢?
一些特殊的职业,对从业者本人有特殊的要求无可厚非,比如飞行员、警察以及公务员,获得入门资格者在身体、专业知识等方面必须有一个标准,本人也不能受过刑事处罚,这是履行职务的必须,公众能接受并理解,相关法律亦有明文规定。然而,其直系亲属的个人状况作为政审的重要因素,影响一个人受教育和择业的权利,就有株连之嫌疑。
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帝制时代,亲属连坐是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这是和当时的社会大环境大有关系。因为传统中国是一个家族本位的社会,单个成年公民在许多方面-----包括民事权利方面都不是独立的,而是受制于家长。这种株连的制度显然和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格格不入,世界各国进入现代法治国家后,无一不废除这种落后而残酷的连坐制度。但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这种制度可能会改头换面、借尸还魂。比如几十年前极左时代,每个人的“家庭成份”相当重要。一个人家庭出身如何,直接影响其升学、就业甚至婚姻,今日50岁左右的国人应当不陌生。这种“家庭成份”区分就是株连制度的遗留和变种,和印度的种姓制度不一样,印度高种姓不愿意和贱民阶层交往,是传统文化导致的,公权力并不支持这种差异,反而出台一系列法规尽量消弭差距。“家庭成分”制度基础可是公权力的支持。著名的社会学家于建嵘先生曾撰文说起一件小事,他陪一位年轻的法学博士去北京东郊宋庄“画家村”参观,在刚刚塑立的遇罗克雕像面前,这位靠研究权利、责任、平等等法律原则立身的博士,竟然问遇罗克是谁?遇罗克因为撰写《出身论》,指出血统论的荒谬,而遭杀身之祸。今天看来,遇罗克文章所论述的,无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常识:人生而平等,公民的权利不能因家庭出身而被剥夺。所以他说:“任何通过个人努力所达不到的权利,我们一概不承认。”现在多数中国人,理所当然能理解这句话、认可这句话。
所幸,我们已经告别了遇罗克所在的时代。但是,教育、就业中的一些歧视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也许一些人身在其中而不为怪,但如果深究起来,实际上就是个权利是否平等的问题。以政审为例,一个人的父母如果犯了罪受了刑事处罚,和他本人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他就不能当警察呢?
冯艳的政审峰回路转后,其父言谈中对有关部门大表谢意。其实,他不应对谁感恩,那本就是他女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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