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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印发 群体事件处置失当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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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9 16:5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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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13日02:33   新京报  杨华云

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公布 决策失误等7情形将问责

干部问责规定解读:被免官员一年内禁任同级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印发,问责范围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等

本报讯(记者 杨华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免职等5种

根据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被问责干部不服可申诉

根据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此外,问责结果一般将向社会公布。

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该规定的出台使整个问责制度更加完整,此前行政问责往往不会涉及党委的领导干部,而在具体实践中,党委的决策、党委的领导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问责时却被排斥在外,使得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

对于此次出台的规定列出的问责的七种情形,汪玉凯认为,在一些重点领域进行问责,比如决策失误、用人腐败、重大事件处置失误等,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借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一体化,采取不仅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党的责任的方式,提振公众信心。

■ 解读

党委政府副职纳入问责范围

规定摘录: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新京报:政府和党委是不同的机构,组织体系也不一样,一体化的问责模式是否合理?

汪玉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党委和政府虽然是不同的组织体系,但在中国重大问题决策执行是一体化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一体化的模式是适应中国的现实的。

这里党政领导成员并未使用“主要领导”的说法,应当包含行政机关的副职、党委的副职和常委。

新京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些重大事项上,也会作出决定,这个规定并未将人大纳入问责是否是个缺漏?

汪玉凯:不能把这个规定简单的理解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如果人大决策失误,从理论上讲也是可以问责的,而且中国大部分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是由书记兼任的。但对于人大的决定,要界定清楚是党委提出的建议还是人大自己的决定,如果属于后者,应该是可以问责的。

至于人大任命的行政负责人,由于一般都是由党委提出建议的,如果出现用人问题,应当首先追究党委领导的责任。

免职一年内禁新任相当职务

规定摘录: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新京报:此前发生过不少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很快复出的情况,对此公众反映很强烈,怎么看待被问责的官员?

汪玉凯:对于被问责官员,不能一棍子打死,要明确被问责官员并不是不能重新起用的,但对于那些事件影响很大的情况,至少不能短期内起用,但有些官员并不是直接责任承担者,对他们还是可以重新起用的。

公众也应该以健康的心态看待被问责的官员,对于出了问题的官员问责是必要的,不问责难以对公众作出交待,但对那些问题不大的,应当客观看待他们的复出。

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摘录: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京报:规定提出了对问责决定的公开,但是没有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汪玉凯: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当公开,这也是国际惯例,比如对县长、省长的问责,至少应当在一个县、一个省的范围内公开。

此外,一般情况下,不能仅仅公开一个问责决定,也应当将问责的关键内容比如调查的重要环节、涉及的主要问题等信息予以公开,这也有利于化解公众可能对问责官员和问责机关产生的误解。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问责情形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问责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其他适用人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问责后果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5种问责方式最严厉为免职

规定摘录: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新京报:过去在重大事件中对官员进行问责时,学者们都提出中国还缺乏明确的问责方式。

汪玉凯:这回首次明确了问责方式,过去有人说,判刑也是问责,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混为一谈,现在明确了问责就是要追究领导责任,明确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的界限。

新京报:有人认为公开道歉作为一种问责方式,是否太轻了?

汪玉凯:这种问责方式适用于情节轻微的情形,比如领导干部并不是事件当事人,但这些事件造成了影响,公开道歉给公众一个交待,并非一种太轻的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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