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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你辩护》李京生为王诚勇辩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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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10 21:3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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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8日,中国春节的大年初三。


    此时我已无心与家人朋友欢度春节,便匆匆赶往美国。在那里,计划中的开庭审判将于22日进行。


    常言道,计划赶不上变化。我到美国以后才知道,22日的开庭推到了23日,而且开庭改成了听证。当晚我打电话给史密斯,想同他约定见面时间。

    “见面干什么?”他态度很生硬。我很奇怪他怎么会问这样的问题。



    “当然是谈谈王诚勇的案子了。”


    “噢,我正在忙着写意见,明天下午四点以前要交法院。再约吧。”


    “那我只好先去见他了。”


    “不,不,我不希望你见他。上次你走以后,他就闹着要换律师。是你给我添了麻烦。”

    “要换律师是他自己的决定,与我无关。”我无法向他多做解释。“好吧,我们再联系。”


    没想到这次见王诚勇费了很大的周折。

    我到了MCC。狱警查过电脑并打了电话,告诉我说,王诚勇没有在MCC,而是在布鲁克林的MDC(METROPOLITAN DETENTION CENTER,大都会拘留中心)。

    我到了MDC,狱警盘问过以后说:“你不是美国的律师,不能随时会见。要见,你必须有一个美国律师陪同做保荐人。”


    “我在FCI和MCC见过这个人好几次了,没有要求保荐人。难道你们的规矩不一样吗?”


    “是的,先生,规矩不一样。”


    “那好,请你转告我的当事人,告诉他我来了。快开庭了,他见不到我会着急的。”

    毫无办法,我只好求助于托尼。他开始显得很为难,因为他不能接触别的律师的当事人。这也是规矩。他犹豫了半天,最后还是答应了,“不过,我不能见他。”


    他当天晚上给监狱的法律顾问打了电话,回答说我们第二天可以去。


    第二天我们一大早就到了监狱,狱警又说今天是周六,法律顾问不上班。没有他的通知我们不能让你进去。


    周一(22日)我们又白跑一趟,因为托尼的证件没有照片,他们要求有照片的证件。托尼只好急急忙忙回新泽西办了一个有照片的证件。直到下午四点我才见到王诚勇。


    王诚勇听说我来了,但进不来,确实着急了一阵子。


    关于换律师的事,他说是沙翻译代劳伦斯来见他,说劳伦斯很有名气,也很有经验,对这个案子很感兴趣,并有信心打赢。王诚勇基本同意由劳伦斯换史密斯,但在还没有最后确定的时候,劳伦斯就去找史密斯要求史密斯交出材料。史密斯对此大为光火。他给法官写了一封信,要求不要准许换律师,他把沙翻译也给“炒”了,还向王诚勇大发雷霆:“一年了,我为你的这个案子做了那么多的工作,你还不满意!他说保证能打赢官司,我也保证能打赢官司。但是对他你要付钱,对我你不需要付钱。懂吗?!”


    王诚勇一看做了夹生饭,而且又要开庭,只好以稳定为大局。他对史密斯说,你放心,我不换你了,让我们齐心协力作好开庭准备。王诚勇说这几天史密斯来得很勤,态度也好多了。


    “不过,”他说,“就看明天的结果。如果案件撤消,完事大吉。如果明天法官宣布继续安排开庭审理。我就当庭要求换律师。”


    “为什么?”

    “因为我们在重要问题上又发生了分歧。史密斯说他准备在开庭时问我: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中国是不是合法的?他要求我回答:是合法的。我说我只能回答当时并不知道是否违法,所以才答应回去搞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他说,如果你这样回答,陪审团会认为你在撒谎,因为你当了八年的检察官,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否违法。如果陪审团不相信你,输了官司不要怪我。”

    “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很关键。千万不可轻视。你当然不能说这在中国是合法的。说这合法,不但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正中了吴弘达的下怀。吴弘达说中国检方怂恿死刑犯器官的买卖。”

    “看来史密斯是与检方串通好了。”


    “你以什么理由向法官提出换律师呢?”
“我就说我与他的意见有重大的分歧,他对我进行精神虐待。”

“这行吗?



“行!我咨询过这里的人。”


    “那你需要我做什么?”


    “如果我当庭提出换律师,希望你马上与劳伦斯联系,我已经跟他讲好了律师费两万美元。请你跟领事馆联系,我已经给领事馆写了信,请领事馆协助找一些华人团体,你帮我筹措费用。”


    我点了点头。


听证会


    美国的法院系统大致可以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在五十一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管区共设置了九十一个基层法院,有的州只有一个联邦法院,有的州则因为人多或地广而有几个的联邦法院。在纽约州就设立了东南西北四个地区法院。本案的受理法院是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坐落在纽约曼哈顿岛南端的被纽约人称作“下城”的地方,在一条不长的叫珍珠街的拐角处,它的西边离世界贸易中心、东边离东河、南边离华尔街、北边离唐人街都只有几个街区之遥。


    法院有新、老两个楼。老楼是典型的罗马式建筑,高高的台阶,一根根圆柱子的顶端翻着“浪花”。新楼则体现了现代风格,挺拔而线条洗练。两个楼的外墙是同样颜色的花岗岩,建筑的时间虽然相隔久远,但它们在一起,相映呈趣,样式和颜色都很协调。


    推开新楼的铜框转门,首先看到的就是大厅中央的那座雕像。雕像有真人的三倍大,身体前倾,眼睛被蒙着,左右手前平举,每只手拿着一个天平的称盘。雕像的底座写着“JUSTICE”(公正)。虽然雕像的寓意有些直白和图解化,但它却明确而强烈地诠释着在这座建筑物里工作着的人们的追求,给来访者以深刻的印象。


    在新楼,两个法官占据一层。包括办公室、法庭以及陪审团评议室、证人休息室、被告暂看室、律师休息室等附属设施。法官白茨的法庭在新楼的第二十二层。


    法庭宽敞明亮,高高的天花板上垂吊着几盏很大的吊灯,形状像一只只倒挂着的白色雨伞。墙壁从上到下都是橡木的。绿色的地毯上有太阳、星星和橄榄枝的图案。



    离开庭还有几分钟,检方的四个检控官已经坐在了当事人席的前一排,其中有一位是女性,齐耳短发,年纪很轻,看起来不到三十岁,戴着无框的眼镜,显得很文静。我猜想他就是助理检察官伊萨逊。她左边的高个子男人可能是她的搭档柯德。


旁听席的人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有七八个人,坐在座位多的一边,都是中国人,我知道其中有我国驻纽约领事馆的领事和一些国内或当地华人报纸的记者。另一边坐了四五个美国人,有男有女,都是西装革履,看不出他们的身份。


    王诚勇和史密斯出现了;傅行琪和科恩也出现了。他们并列坐在当事人席的后一排。


    “全体起立!”


    书记官的口令未落,法官白茨已从法庭的旁门进来,旁若无人地坐进了他那高靠背的椅子。检察官、被告人及其律师只是象征性的欠了欠身,然后就坐下了。


法官是位黑人女性,比我在一个介绍她的材料上见到的照片显得要瘦,要年轻。她穿着一件黑色的法袍,再加上那黝黑的脸庞,使人自然联想到青天大老爷包公,只是脑门上缺少那个醒目的月牙。

据我了解,她生于1947年,1969年在瑞得克利弗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72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法学院毕业后就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给法官皮尔斯作过一年的书记官,后来就在纽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当了六年的律师,从1979年开始到1984年,她又在司法部纽约南区刑事部作助理检察官。从1984年到1994年在佛德汉大学法学院任助教和副教授。1994年被克林顿总统任命为联邦法院法官至今。她在1990年至1994年间还是纽约州法律修改委员会的委员。从白茨的经历来看,她受过正规良好的法律教育,当过律师、检察官、教授,还搞过立法,最后当法官,可谓是法律上的全才。无论是新闻媒介还是律师对白茨都是异口同声的赞誉。说她“开朗、表达能力强、深思熟虑,有学者风度。”“她思维敏捷、一针见血。”“她理解复杂深层的争议,法律意见说理性强。”“她听取律师的意见,不自负。”“她不给人以她是联邦法官的印象,你不需要拍她的马屁。”“她很谨慎,她在庭前会议、听证和开庭前充分准备。”“她没有偏见。”

    白茨是一位同性恋者,而且是联邦司法界高层第一个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的人。她还是“大纽约同性恋法协会”的会员。她在接受纽约法律杂志1994年9月13日的采访时说,“我是一位母亲,我是一位非洲裔美国人,我是同性恋,我是著名的教授。我这些角色集于一身,如果有人认为其中某一方面要占统治地位,那就错了”。


    今天(23日)的法院活动不是开庭,而是由法官一个人主持的听证。听证的主要内容是保罗不出庭怎么办?为这个问题,双方已经在庭下悄无声息然而又是真枪实弹的激战了两个回合。这次要在庭上短兵相接,面对面的较量。


    代表控方发言的主要是伊萨逊,她的声音像她的外表一样文静,一点儿也没有咄咄逼人的气势。她认为尽管保罗不出庭,但有录音带和录像带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供陪审团判断。


辩方本来应当由第一被告王诚勇的律师史密斯唱主角,但第二被告傅行琪的律师科恩有点喧宾夺主,法官也总是让他先发言。他不但发言时间长,声音洪亮,而且还在他的位子和旁边的一个台子之间走来走去,有时还将胳膊肘支在那个台子上,手托着下颚。——十足的律师做派。史密斯的发言则非常简练,但他说了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最应该说的话,包括有关圈套的事实和对保罗不出庭的态度。


    “这是圈套,法官。”史密斯最后说。“不是我的当事人找瑞森胡尔,而是瑞森胡尔找我的当事人。”


总之,辩方认为保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不出庭接受质证,有关证据就不足为凭。


检方第二轮发言还是老调重弹,一是认为保罗不重要,即使不出庭也不应当撤消案件;二是本案不存在圈套引诱的问题。

    法官还是基本倾向于被告方,她说她了解了证人保罗在本案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是他策划了本案并推动本案事实的进展,因此他应当出庭,接受被告的对质。并说,保罗不出庭将使法院很难办。


    此外,听证还涉及了通谋、圈套、洲际间的贸易(法律规定的构成贩卖人体器官罪的一个条件)等问题。双方进行了简要的辩论。

    最后,法官要求检方在周四以前再提出自己对保罗不出庭情况下案件如何进行的意见和理由,听证就结束了。

    在大家都起身时史密斯大声问法官,“法官阁下,我还负责这个案子吗?”这显然是针对王诚勇对他的“弹劾”。法官毫不犹豫地回答:“是的,先生。”


    听证会的无终而散是王诚勇事先没有预料的。他在离开法庭时显得迟疑、迷惑和犹豫,但最终还是没有喊出来:“我要换律师!”。




    第二天,《纽约时报》和中文的《世界日报》、《侨报》都对这次听证会作了报道。



证人不能出庭促使法官推迟对两名贩卖人体器官的人开庭审理


                                                             纽约时报2月23日

                                                             记者  本杰明·维萨


    联邦法官推迟了对阴谋从事中国死刑犯器官移植的两名男子的开庭审判,怀疑在此案中被告是否中了圈套,并对主要证人的逃逸表示关注。



    去年两人被捕时,联邦官方说,此案可以对持不同政见者长期以来所说的在中国的兴隆的人体器官生意提供第一个证据,此案涉及到了美国,是违法的。


    联邦调查局使用人权鼓吹者吴弘达(HURRY WU)先生为线人以证明有贩卖人体器官的通谋。检方起诉了两被告。两被告是王诚勇,——他自称是中国海南岛的前检察官,和傅行琪,——在皇后区法拉盛经营一家洗衣店的中国人。



    吴先生在此案中角色已经被被告方揭露,这包括他满怀仇恨反对中国的领导,并利用两被告以实现其目的。吴先生否认这些说法,他将在开庭时为检方作证。


    圈套的问题被再次提出来,此前被告的律师告诉在曼哈顿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狄伯拉A.白茨,他们发现另一个检方的线人充当了比以前所知道的更加重要的角色,包括安排了许多对指控被告的非法的活动并促使他们参加通谋。


    检方否认被告方的意见,并说本案没有圈套。但是法官上周在法院说,她被第二个线人所困扰,一位叫保罗.瑞森胡尔的男子,在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的运动中长期活跃,他已经离开了美国,拒绝回来作证。


    想要盘问瑞森胡尔的被告律师现在要求撤消对王先生和傅先生的指控。白茨法官已经推迟了开庭,以决定在没有瑞森胡尔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是否公正。


    “我认为,被告提出的困扰和严重的情况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在这个严重事件中一个重要的演员不在了。”法官白茨说。


    线人的“不在,结合圈套,结合瑞森胡尔先生的在此事中的积极角色,”她说,“我认为,公正要求被告能够对此人对质。”


    她还说,“他在这个案子里是最初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曼哈顿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的发言人昨天说,官方没有评论。法院的案卷目录显示,检方曾经向法官提交了关于瑞森胡尔的角色的秘密文件。



    但上周联邦检察官在法院告诉法官,他们不同意辩方关于瑞森胡尔的出席是重要的,或者他的证据应当在开庭中撤消的说法。检方声明不认为被告是被任何圈套引诱的。


    对瑞森胡尔的情况知之不多,他大约30岁,俄克拉荷马人,在1989年学生们抗议和天安门广场死亡的时候在中国学习。一位被告的律师在法院说他反对共产主义,他中文流利,由于他强烈地反对中国检方,所以他对他的安全担心。

    被告的律师说,他们想要盘问瑞森胡尔,因为从检方获得的磁带表明他策划了阴谋。他们说他积极地要求他的当事人进行通谋,然后将案子交给吴弘达,吴报告了FBI。

    傅先生的律师史帝芬L.科恩说:“正如我在法院说的,线人的不出庭拒绝了我的当事人的(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质证权利。”提到瑞森胡尔时科恩补充说,“他当然是重要演员。”


AMICUS(法庭之友)



托尼知道了听证会的情况。他建议我们再帮史密斯添一把火。我当然同意。可怎么个帮法呢?我又不能给法官提交文件。托尼说,“有个办法,我们不妨试一试。”

美国诉讼制度中有一种叫“AMICUS CURIAE”的制度。“AMICUS CURIAE”来源于拉丁语,是“法庭之友”的意思。它是指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团体,为了公众的利益,也为了法院的利益,对涉及一般公众利益的案子,提出法律上的意见,以引起法院对有关问题的重视与考虑。这有点儿像中国的群众来信。

    听起来可行。不管法官会不会采纳,也不管作用大小,中国律师给美国法官提点“合理化建议”总不会有什么坏处吧。这个时候要集中火力,甚至不惜狂轰滥炸,说不定哪颗炸弹能够击中敌人的要害。

    于是我们将以前已经写好的帮助史密斯提出动议的文件改成了“AMICUS”的形式,由我签署。同时我还签署了一份“誓证书”,表明了我的身份。托尼作为我的律师,签署了“关于提出‘AMICUS’的动议”和一份“法律备忘录”,并附上了王诚勇妻子以前写好的声讨吴弘达、为其丈夫鸣冤叫屈的哀而动人的公开信。在“AMICUS”意见中,我们提出了吴弘达在本案以前即与美国政府的许多部门有联系,因此他应属于政府人员;保罗利用其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获得了王诚勇在中国大陆的背景材料,与吴弘达一起将王诚勇作为他们实现政治目的的牺牲品;检方还利用了保罗与王诚勇之间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进行调查取证,是违法取证,如同“毒树之果”,不可食用;等等。这些意见,特别是关于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的辩护理由,我们曾向史密斯建议过许多次,都没有被采纳。真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这次总算有机会提出来了。24日,我们将“AMICUS”正本交到了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同时用快件分别寄给了检方和两被告的律师。

    2月25日,检方背水一战,向法官提交了关于保罗的不出庭问题的意见。检方断言,保罗的不出庭不会影响对被告的公正审判。

    首先,即使保罗出庭,他的证言也证明不了是他诱使被告通谋买卖人体器官。秘密的电话录音确实证明,在与保罗谈论器官买卖以前,王诚勇就已经与傅行琪在美国着手调查器官获取的市场了。虽然被告说同意进行人体器官的买卖是为了得到荷兰“绿卡”,但在与保罗的谈话中没有谈到“绿卡”的事。这使人误以为王诚勇并不关心他的“绿卡”,他关心的是“1000%的利润”。

    其次,被告无权因保罗的不出庭而被开脱。虽然保罗参加了2月6日的三方通话,但却是王诚勇和吴弘达主谈,并非以保罗为主;保罗也没有出席2月13日的会见。最终;是吴弘达,而非保罗向检方报的案。

第三,被告呼吁保罗出庭只是一种策略。如果被告认为保罗的证词对其辩护有利,毫无疑问会传唤他作证。但是两被告都没有努力找保罗,没有传唤他。只是在知道保罗不出庭以后才大声疾呼他是重要的证人。

    最后检方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作为尚方宝剑,要求本案的受诉法院也应照此办理。
“你知道法官的判决了吗?”

毫无疑问,本案走到了十字路口,是继续往前走,开庭审判,由陪审团去定夺;还是就此打住,将案件一撤了之,一了百了。——法官必须做出抉择。与其说是程序问题,不如说是实体问题在困扰着法官。表面上,是证人是否出庭的问题,而实际上,法官肯定已经知道了保罗其人,知道了保罗是设圈套出入人罪。而在保罗不在的情况下,这一切又如何认定呢?把案子交给陪审团吧,风险太大。那些没有经验,甚至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怎样对待那些录音带和录像带呢?凭那些磁带,对买卖人体器官深恶痛绝的平民百姓极有可能认定王诚勇有罪。


    在结束2月23日的听证时法官说了一句,对本案如何进行将在两周内做出决定。从那以后,这个案子就进入了漫长的“休眠期”。说它“漫长”,实际上仅有二十几天,但他对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包括被告、检察官、律师、记者、被告的家人朋友,似乎比已经过去的一年还长。


这个时候最着急的当然还是王诚勇。在听证时我看见翻译在他耳边低声耳语,断断续续,好象只译了个大概,他听着,一脸的疑惑。到底法官、检方和自己的律师是什么意见,他并不很清楚,而史密斯又不愿意让他知道得太多太具体。从23日法官明确了史密斯在案中的辩护人地位不变以后,吃了定心丸的他就再也没有见过王诚勇。王诚勇很希望能与我更多的交流和沟通。几天来我不断接到国内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客户心急火燎地到处找我,法院开庭的安排也一个接着一个,但在此关键时刻我必须留在美国。我使出了浑身的解数才把国内的工作一一作了安排。

    3月15日,我又费了好一番周折才获得了探监的机会。由于机会来之不易,所以对会见时间就显得特别贪婪。从上午十点一直谈到下午三点才离开监狱。


    我赶在下班之前去了趟法院,希望能有新的消息。在“公开档案室”,我只从案卷里发现了一份新文件——检方向法官提出的关于向陪审团进行指示的建议。在开庭审判时,当证明终了并由双方发表了总结陈词以后,在陪审团退庭进行合议之前,法官要向陪审团讲解该案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指导陪审团按照法律的要求认定证据,认定事实,判断被告是否犯罪。对提出哪些法律原则和判例对陪审团进行指导,控辩双方都有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方案,而且还有权对对方的意见提出异议。检方的文件是为开庭做准备的。显然检方已经迫不及待地准备开庭了。法官现在在考虑什么?已经到了考虑法官如何指示陪审团的时候了吗?我看气氛不对,——也许这份文件永远派不上用场。



    刚回到家,就接到了《侨报》记者李小姐的电话。


    “李律师,我找了你一下午,你上哪去了?”


    “我一天都在王诚勇那里,下午我还去了趟法院。”


    “这么说你知道法官的判决了。”


    “什么?法官做出判决了吗?我不知道。案卷里没有法官的判决呀。”


    “上午法院就通知当事人去取判决,记者们也都知道了。等我去的时候,多余的判决已被记者们纷抢一空,只剩下档案室存档的正本,可以复印,但是判决很厚,共有155页,我没有带那么多的钱,只复印了封面和法官的判决主文。”


    “法官决定了什么?”

    “法官决定撤消起诉。”


     第二天一大早,我花了近八十美元复印了法官的“意见书”,然后马不停蹄的赶到监狱去向王诚勇报喜。

     “太好了!”他脸上绽开了从未见到过的笑容。他手里拿着一张《每日新闻》,看来他已经从报纸上得到了他胜诉的消息。

也许是由于对胜利祈盼得太多太久,以至于当胜利来临的时候,倒觉得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甚至都没有相互祝贺一下的必要。


“下一步我们应当怎么办?”他急切地问。

    “首先,把开庭的事扔到一边;然后,想想当从法庭堂堂正正、大摇大摆地走出去的时候向记者、向公众说些什么;第三,考虑是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王诚勇说,他现在又有了新的担心,因为他的签证早已过期,他担心检方会找他的麻烦,刚从法院走出去就被移民官押走,并被递解回国。

    关于宣传的问题,我同意帮他安排,同时我们商定,不要涉及政治问题,更不能涉及两国关系,主要是揭露事实真相,揭露保罗和吴弘达的丑恶嘴脸和卑劣行径,洗清自己。而关于民事赔偿,现在就可以着手准备聘请律师,但对外要保密,免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十七、155页的判决


白茨法官的判决书长达155页。

根据时间推算,自上次听证会以后,白茨法官就已经决定了案件的命运。在以后的二十多天的时间里,她在三个助理(其中一个是华人,女性)和一个秘书的协助之下,开始了判决书的起草。

如果这个案子进入实体审理,即由陪审团审理的话,最后的判决将是陪审团递给法官的一个纸条,上面只写着一句话:“被告人有罪”,或者“被告人无罪”。陪审团不需要对判决附加理由。如果无罪,被告人会被当庭释放;如果有罪,接下来法官的任务就是在陪审团定罪的前提下确定对被告刑罚。但是无论有罪还是无罪,都不会有长篇的判决书。但是本案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法官仅就程序问题了结了本案。诉讼的程序问题是由法官控制和把握的。实体审理实际上主要是对事实问题的审理,任何智力健全、有良知、不抱偏见的人,在法官关于证据规则和犯罪构成条件的指导下,都可以对相关的案件事实和罪与非罪的性质做出自己的判断;而程序问题则是比较复杂的法律专业问题,只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才能准确把握。西方国家尤其看中程序问题,认为程序问题是实体问题的保证,程序不公正,很难实现实体审理的公正。白茨法官正是在程序问题上,通过判决作足了文章。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不同,他们的法律散见于以前的法官判例之中。即使后来国会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但是法官在判案时同样要引用以前的判例。关于主要证人不出庭是否能够进行开庭审理的问题,在以前的判例里面并没有直接的论述。这就需要白茨法官通过对宪法和对以往类似判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判断。而她的见解和判断,又会给以后的相同案件提供一个判例。白茨法官深知本案在宪法上的重要意义,因此在这个案子上花了很大的气力。她的观点和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她的判决书中。


判决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案件的一些“背景”情况。


法官用了一半的篇幅对王诚勇与保罗、吴弘达以及FBI特工的多次电话和会见的谈话内容,做了详尽而鞭辟入里的分析,并将保罗一步步引诱王诚勇落入圈套的谈话重点用黑体字醒目地标了出来。


接着,法官对保罗的背景、劣迹和他的另一起在人体器官买卖上的欺骗案件进行了揭露。这些,就是所谓的关于“保罗的信息”的一部分。检方对此讳莫如深,而法官则一直坚持要向被告和陪审团披露。


在1998年6月,也就是在将王诚勇陷害入狱以后,保罗又诱骗中国公民邱某与一个越南人组织的肾病患者到中国旅游,并在旅行期间进行透析服务。保罗为这桩生意准备了英文的协议书。当邱某让他的朋友帮他审查这份协议的时候才惊奇的发现,协议约定,邱某同意将他自己的两个肾出售给那个越南人的哥哥。邱某的朋友将此事向警方报了案,后因邱某回国,该案被撤销。


在谈到保罗通过翻译有意歪曲谈话内容时,法官举了一个她认为“最恶劣也是最令人气愤”的例子:特工乔用中文问,无人认领的尸体是被‘埋了’还是被‘卖了’。王诚勇用普通话作了很多解释,说明尸体是被‘埋了’而不是‘卖了’。然后乔又用英文问保罗:“那么,他们就把这些尸体卖了,他说的是这样吗?”保罗回答:“对。”


根据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个人品行一贯不诚实的人,其证言是不可信的。法官介绍保罗的以上行为,无非是想说明保罗不可信,对他出庭作证的问题要严格掌握。

法官提到吴弘达的地方不多。但是法官知道,“吴弘达是一经常见诸媒体报道的政治活动家和持不同政见者,曾在国会为中国侵犯人权作证,其中包括源自中国罪犯的人体器官移植。”1997年10月,在吴弘达接触王诚勇以前,检方就为有可能销售中国死刑犯器官一事会见了吴弘达。法官说,吴弘达与保罗不同,他将能出庭作证。而他与王诚勇之间的协议只涉及在中国为其所谓的阿鲁巴透析中心的美国和欧洲的病人提供服务,没有涉及贩卖人体器官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判决书的理论分析部分。


开始,法官先通过一系列事实说明了保罗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列举了双方在保罗不出庭是否违反宪法和正当程序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最后,法官得出结论性意见:


“法庭认为,检方的答辩没有说服力。保罗的缺席引发了很多重要的宪法问题。这些问题暗示,如进行审判将极有可能违反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以及我们审判制度中的公正性。检方的迟延和懈怠和因此造成的保罗的缺席,将会把被告拒于公正审判之外。据此,本庭决定撤消起诉。”

接着,法官从宪法和正当程序的高度对本案提出了法律上的意见,并引证了二十个左右的案例进行分析论证。


法官认为,在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被告的权利包括,有权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人,有权对指证自己的证人进行对质。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王诚勇有保持沉默的绝对权利。然而,由于参与谈话的仅有的一位证人保罗不出庭,王诚勇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他想推翻或者澄清他与保罗的谈话内容,他就必须做出陈述并接受检方的盘问。


法官认为,“由于保罗的证言对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辩护律师要求检方传唤保罗出庭作证并非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 “保罗有其政治的、个人的和可能的经济方面的目的。他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


法官还指出了检方对保罗不出庭应负的责任。“在保罗因其背景、行为使其成为一名污点证人时,检方断绝了与他的联系。尽管检方不是保罗失踪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如果不是故意为之,至少也表现了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从而造成了目前保罗无法出庭的局面。”


关于对质权,法官指出,当用一种说法来主张某一事实时,除非证明人能够出庭作证并接受交叉盘问,否则它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证人出庭很关键,因为他的可信性决定了由此推断出的结论的可靠性。


如果允许陪审团在证人没有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情况下就庭外获得的证言做出判断,将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一是由于证言的意思含糊,二是与证人的诚实、理解力和记忆力有关。保罗不出庭作证,被告就无法就证言上的内容对保罗盘问,辩方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地找出证人在逻辑上或者判断结论中所犯的错误。另外,陪审团如果不能听到和看到证人,也就无法观察到证人的表情,判断他的态度,无法确定保罗的可信度、诚实性及其动机。

法官指出,在保罗不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情况下就采纳磁带的内容,陪审团很可能会相信保罗的证言。而保罗向检方提供的磁带上的许多谈话都暗示被告有罪。对保罗的归罪的陈述,被告或者没有回答,或者没有一个清楚的回答。即使谈话录音不被当作证据而只当作参考材料,由于它们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公正的偏见,也不能被采纳。

法官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法院1963年在布莱迪诉马里兰州(Brady v. Maryland)一案的判决:“社会的胜利不仅仅体现在有罪者受到惩罚,也体现在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对被告的任何不公正对待,都会招致我们的司法体制的损害。”法官说,在检方无视被告的要求,隐瞒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又对证明被告是否有罪或对量刑至关重要的时候,或者在被告不能诘问原告证人的情况下,即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而且,保罗是检方的唯一证人,他的缺席将严重影响被告的权利。



法官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总结到:



“显然,检方未能独立地及时地调查保罗的可靠性、可信性以及可能的偏见或动机,而且在1998年6、7月间,检方中断了与保罗所有的联系。检方不能否认个别人一手“炮制”了本案,然后将本案拿给检方,以引起检方的注意。


检方已承认保罗与被告之间的谈话有的没有录音。而两位被告均举证证明了他们被引入了圈套的事实。如果属实,那么圈套诱人犯罪的辩护将成立。两位被告还表明保罗的证词对他们的辩护至关重要。


在保罗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将违反正当程序和《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因此,被告撤消起诉的动议本法庭准许。”




挣脱圈套




    3月17日,对释放王诚勇的问题,法官举行本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法官说,史密斯已经向她提出了无条件释放王诚勇的请求。问检方意下如何。检方不同意,提出,在上诉期期间,王诚勇应当留在美国,否则如果王诚勇出狱,很可能回国。那么检方即使上诉,法院也失去了管辖权。检方提出了五十万美金保释的建议。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说,她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希望检方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尽快报给法院,然后法院再做最后决定。

    3月23日,法官命令有条件地释放王诚勇,并由他签署保证书,在上诉期期间内,他只能呆在朋友大潘家,如有违反,则丧失五十万美元。

24日,在法拉盛的大潘家,我又见到了获得有限自由的王诚勇。他穿的不再是囚服,是一件白色圆领衫,显得很壮实,也很精神。主人打开了香槟酒,大家碰杯相庆。

我看见王诚勇的脚腕上绑着一个比火柴盒稍大一点的小仪器。在放电话的茶几上,还有一个大一点的仪器。王诚勇告诉我这是电子跟踪器,也叫电子脚镣,主机与电话相联。如果自己走出规定的活动范围,仪器就会自动报警。


“这叫画地为牢!”王诚勇很气愤。“这不,我刚到阳台上透了透气,警察的追踪电话马上就打过来了。我成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大家闺秀’了。现在我连到超市买点吃的都得请别人帮忙。前两天大潘两口子不在,我几乎就断顿了。”

“听说检方要上诉,你认为检方真的会上诉吗?”大潘问我。

“我想不一定。”急性子的王诚勇抢先回答。

我分析检方不会真的上诉。声称上诉也只不过是虚晃一枪。现在检方最主要的就是面子上过不去,法官裁决以后哪能马上就认输。必须先凉一凉,等大家都淡忘了以后再放弃。从法官的判决上看,就是上诉他们也很难推翻这个案子。我深信这一点。检方也不会看不到。不过我提醒王诚勇注意检方在最后一次听证会上说的一句话:“法官阁下是以关键证人保罗不出庭为由撤消的案件,如果保罗能够出庭将会怎么样呢?”

    我原打算结案后“押解”王诚勇一起回国。现在看来不可能了。我也不可能再等两个月的时间,必须先走一步了。临行前,我拨通了当地一家以做诉讼擅长的律师事务所的电话。

    “多伦先生吗?我是中国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我访问过您的事务所,我们在一起吃过饭,您记得吗?”

    “当然记得。你上次不是说在这里有一个案子吗?怎么样了?”

    “承蒙你的关心,那个案子胜诉了。”

    “祝贺你!可到底是个什么案子?你上次没有具体谈。”

    “是一件刑事案子,比较复杂。您看一下16号的《纽约时报》就知道了。”

    “好吧。有什么需要我帮忙吗?”

    “我们想委托你们的律师代理我的当事人向检方和设置圈套陷害他人的吴弘达、保罗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没有问题,我们事务所有三名律师擅长做以刑事案件为背景的民事赔偿案件。”
    “好极了!我们说好了,等这个案子的上诉期一满我们就去找你。”

    “一言为定!”

“一言为定!”


尾声



4月14日,检方在上诉期内对白茨法官的裁决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审理此案。


7月13日,检方又提出本案的关键证人瑞森胡尔愿意出庭作证,要求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同意重新审理此案。在为此举行的听证会上,保罗果真出现在法庭上,但仍提出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正式开庭时不能出庭。法官仍坚持在圈套诱人犯罪之下对保罗、吴弘达、王诚勇和傅行琪的录音带不能作为呈堂的证据。

7月19日,检方正式提出上诉。

10月13日,检方又决定放弃上诉,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请求撤回上诉。


10月26日,联邦上诉法院裁决撤消上诉。


11月2日,检方向白茨法官提出撤案通知书,请求解除对王诚勇和傅行琪的保释。

    11月4日,执行官到王诚勇的住所欲为王打开电子镣铐,众多媒体到现场摄影采访,执行官见状返回,并通知他于次日去法院开镣铐,王诚勇于次日重获完全自由。

11月12日,吴弘达在纽约的《北京之春》编辑部召开记者会,王诚勇不请自到,与吴弘达当场对质。吴弘达还与一名质问他的记者发生了肢体冲突。

11月23日,王诚勇召开记者会,邀请在美的英文媒体和中文媒体以及吴弘达参加。十三家中文媒体参加了记者会,英文媒体和吴弘达均未出席。


12月5日,王诚勇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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