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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永:台湾如何遴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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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14 14:0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学永:台湾如何遴选法官
发布时间:2014-05-29 10:54 作者:李学永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1707次

  我国从开展法官职业化之始,就设置了最具高度的入职门槛,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都自称天下第一考,其难度可以想见,只有连闯两关的获胜者才能成为法官。而这种遴选精英的考选方式必致入闱者多是擅长考试的年轻人,而且职前训练时间过短,本科生入职2年即可实授法官职务,研究生仅需1年,网络上的“东交民巷女”自称曾为全国法院系统最年轻法官,应是不虚之言。但法院不是剧院,靠的不是脸蛋,法官也不是伶官,吃的不是青春饭,未谙世事的小姑娘端坐高堂,判断堂下一对白发苍苍老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确实勉为其难,做出的裁判也会让人心生疑虑,司法圈的饭局上也常有某毛头法官问讯家庭案件,因发问方式生涩而致当事人脸红,律师和法警则捂嘴窃笑的故事流出。

  而当“娃娃法官”历经磨练褪去稚气,天理、人情和国法熟稔于胸,正值晓理动情、明法喻义、定纷止争之时,许多人却决绝地选择了离开,不再留恋曾经的令人艳羡,法院成了跳板而不再是归宿。今年两会上,法官流失成为重要议题,许多地方也给出统计数据以证实问题的严重,比如北京4年流失了348名高学历的法官骨干,占到录用人数的17%,上海仅去年就有74人离职,“法官到哪儿去了”成了最令人伤情的感叹。而专业人士还注意到,即使法官没有离职,由于从就读法学院时起就一直封闭在以法释义学的训练和适用为主的司法知识体系和体制之内,也容易与多元善变的社会产生疏离,无法准确把握社会的脉动,常常习惯性地把法院当成了校园。

  显然,上述问题都指向了单一的法官考选渠道。而首席大法官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力推行法官逐级遴选”,“解决基层法官流失问题”的工作目标,仍不过是“从法官中选法官”的旧题重提,各地考选法官也多是照此操作,至多把考选范围扩展到了检察官而已,比如,成都法院系统2013年的招考对象仅限于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在职公务员,连本系统内的聘任制书记员也排除在外,其格局之小,与萝卜招聘无异。

  但最高法院于今年年初实施的高层次审判人才的公开选拔,让人看到了制度创新的曙光。入职最高法院的5人中,有法学教授2人,检察官2人,律师1人,全来自于外部,这是最高法院完善法官遴选渠道的改革举措,有利于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弥补“娃娃法官”过多之憾,也为法律人实现职业转换提供了机会。但这种选拔尚属可遇而难求的个案而非制度化的常设通道,且以最高法院的尊崇使得法律人的个中翘楚才有机会,普通人只能作为公分母而兴叹。

  因此,建立常规化、程序化、多元化的法官遴选制度尤为必要。在进行顶层设计时,海峡对岸的台湾正在探索的法官多元进用制度值得借鉴,这不仅是出于两岸的同种同源,更是因为双方共同面临着法官年纪过轻、社会历练不足的缺憾。台湾一直将司法人员特种考试作为法官进用的主渠道,比如从2006年到2010年,考试分发了256人,占到了75%,平均年龄多在28岁以下,有“家门、校门、衙门”三部曲之说,虽要经8年的养成过程,才能成为实任法官,但仍因人生阅历不足而迭遭各界物议,建立多元的遴选通道于是成为台湾司改研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最终于2011年出台的“法官法”中达成共识。在其多元进用制度中,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尤值大陆借鉴。

  首先是广拓进用途径。特考以外的进用主要包括:一是检察官申请调任;二是公设辩护人转任;三是律师转任,赖浩敏以毫无法界任何官方职位的律师之身而荣任“大法官”和“司法院长”,演绎了从在野法曹向法界长老童话般的变身;四是学者转任,位高权重的现任15位“大法官”中有8位出身学者。大陆从检察官中选拔法官的做法,在实践中早已采用;大陆没有公设辩护人,自不必说;至于律师转任,律师的作用并没被充分认识,甚至被法院视为对手而为维稳对象,虽有人大代表相关提案,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意义仍需进一步认识并需得到立法确认;而学者转任当然也需在立法上设置旋转门。

  其次是依据法院层级决定不同的遴选条件。初出茅庐只能在基层历练,考试及格只限于在地院任职,只有实任法官才可进入高院,而要进入“最高法院”需实任12年以上,如要出任“大法官”,还需在“最高法院”任职10年以上且成绩卓著。检察官只有实任12年以上,才能入“最高法院”,否则只能转任在地院及高院。公设辩护人任职6年以上可以转任地院及高院,没有直接进入“最高法院”的资格。律师任职3年以上可转任地院,6年以上可入高院,18年以上可入“最高法院”,若能称得上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还有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学者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计6年以上,讲授法律主科2年以上并有专著,可任职地院和高院;任教授10年以上,讲授法律主科5年以上并有专著,可入“最高法院”;任法律主科教授10年以上而有专著,可任“大法官”。大陆现有的逐级遴选与台湾的旨趣一致,但需要具体的规范细化,而检察官、律师和学者任职标准也需要照此细化。

  再次是严格、公正的遴选程序。法官须经法官遴选委员会的选任,审酌操守、能力等诸要素择优录用,该会由“司法院长”主持下的“考试院”代表2人、法官代表6人、检察官代表1人、律师代表3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6人共计19人组成,法官入场不是法院的内部人事行政事项,委员会的开放性体现了司法民主理念,杜绝了恐龙法官的混入,也避免法官一职成为酬庸的私器和分赃的筹码。大陆的遴选多由法院自行操作,比如最高法院的本次选拔即有本院政治部门完成,虽有外聘专家,也仅限于学术评审,总体上缺乏外部力量的参与和监督,也没有规范的表决程序,易于引发暗箱作业的联想。

  最后是建立独特的法官俸级晋升体系。台湾法官属特别任用职位,不适用普通公务员的官等和职等,法官之间只有俸级的区分,俸级分为24级,入职时依据资历确定起俸级别,然后实施年度职务评定,良好者晋1级,连续4年良好晋2级。这种晋升体系迎合了法官专业化的诉求,有利于建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便于吸纳各路英才。而大陆法院仍在行政体系内,法官待遇与普通公务员一样与级别挂钩,而职数的限制使得法官在行政级别上缺乏上升空间,这也是法官离职的主要原因。最高法院的此次选拔,若无局级和处级的级别魅力,普通职位很难吸引像副检察长、检察处处长和法学院院长等人的加入,而高职毕竟有限,无法适用于常规化的选拔,因此,大陆法官也应有独立的职务评价和晋升体系,脱离行政体系而建立职业尊荣,只有如此,才能吸引并留住法律精英。

  李学永,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共识网-作者赐稿 | 来源日期:2014-5-28 | 责任编辑:令狐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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