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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感谢贵会2011年1月28日转来方是民先生来信,同时感谢方先生以实名举报的方式提出批评,这一方式是2010年7月13日以来,我个人始终盼望的。指控方以实名方式举报,不仅体现其本身负责任的态度,也予对方以平等回应的机会,双方平等商榷,是学术进步的基础,也是方先生学术打假事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请委员会转达我的这一诚挚谢意。
方先生信中指涉的四点内容,我在1月26日答新京报记者采访中已经说明,这是去年7、8月间即已出现的网文指控,此类网文在某些网站曾反复出现,我在2010年8月13日致贵会陈述词中曾逐一反驳。委员会在长达5个多月调查之后所作结论,亦回答了这些质疑。这些内容在方先生笔下再次出现,已经过滤了非理性谩骂,人身攻击已被删去,故而我尊重方先生这样的质疑者,并乐于与其平等讨论。现应贵会要求,对方先生来信所指四点,说明如下--
一,“大量的低级翻译错误,表明他并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更表明这是一本不合格的博士论文,据此应该撤销其博士学位。”
首先应该承认,我的英文能力来自文革后期封锁年代的闭门自学,缺乏年青一代的童子功,此后虽努力提高,至今不如人意。在8月13日递交委员会之陈述中,最后一段说,“此事发生前已有出版社联系,欲将拙著重新配图编辑,发行第三版。在校勘过程中,我已发现一些必须修订的地方,这些错误虽与抄袭、剽窃无关,但我已准备在第三版序言中对读者致歉。”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请外文专家逐一核对,最后结论也对拙著提出批评,“存在一些翻译错误或不确切处”。对此批评,我在第一时间即表示感谢。1月26日答记者问,我也向此前第一版、第二版读者公开致歉,并表示将在接下来的第三版校勘中逐一订正。
方先生来信认定全书有15处翻译错误,我也持欢迎态度,并欢迎更多读者提出更多批评。但是否如来信所言,“并不具有阅读英文学术著作的能力,据此应该撤销其博士学位”,则无须我费词多言。我之入学、在学、毕业有多种档案记录,答辩前有一外、二外学位课程考试评语,答辩后有专家对我外语翻译能力的评审意见,所有这些皆存复旦研究生院,委员会调查期间也查阅过相关记录,自有公允结论。
二,“《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附录抄袭美国学者《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中译本(杨小刚译)。”
方先生针对委员会结论提出质疑,全文分节转录如下:
1,“即使是为别人著作写序,在序中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让人误以为是其本人的观点、文字,这同样是抄袭。何况朱学勤还把《姊妹革命》中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让读者误以为是朱学勤自己阅读这些原始资料后所写,更说明其刻意抄袭。”
这一说法在逻辑上似欠周延?前一句说“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后一句说“把相关部分的注释也一一照抄过去”,这是两个相互排斥的事实判断,不能同时成立。颇为费解的是,方先生以此矛盾陈述,推出一个他自己不认为矛盾的标准--“照抄其内容而不注明”是抄袭,“将相关部分的注释一一照抄过去”还是 “抄袭”,而且是“刻意抄袭”。按照这一逻辑,“注”是抄袭,“不注”还是“抄袭”,是否可能成为新“22条军规”,让人无所适从?
2,“更何况这是作为附录收入博士论文,已不具有序的性质,以序的特殊性为其辩护更无法成立”。
一个十分明显的基本事实,方先生大概忽略了:我的博士论文是在1992年通过,为杨小刚译著作序发表在2003年,两者相差11年,后者怎么能 “收入”前者?11年后,博士论文早已脱离学位论文格式,1994年经修订增补改写成学术专著出版,2003年发行第二版,我将这篇独立发表过的“序言” 附录于书后,并在《跋》中特意说明,这是对此前读者一个交待,交待我思索此问题的新近发展。这在学术著作修订再版时是很常见的通例,怎么会变成“收入博士论文,已不具有序的性质”?
所谓“以序的特殊性为其辩护”,是指复旦结论的这一段文字:
“杨小刚于2010年8月8日证明,朱学勤《阳光与闪电》一文系为其所译《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一书所作序言,而此书的翻译即出于朱学勤的推荐。他认为,序言本应与该书一起出版,引用该书部分内容而未予注明实属正常。以后朱学勤的序言因故未能为该书采用,故单独发表于《万象》杂志,后又作为附录收入朱文。对此,朱学勤在朱文的《跋》中已作说明。在此序未与原书一起发表的情况下,朱学勤未核对原书,并做出相应的说明或注释,确系学术上不够严谨,但不能据此断言他抄袭原书。”
可以向方先生说明的是,早在8月13日呈递委员会的陈述词中,我已提供此篇序言的写作背景、发表过程、相关证人,以及为何不能与译著同时出版的敏感原因;并说明《姊妹革命》是《不死鸟》西学译丛中的一本,作为丛书主编,在选定原著入围前必须通读,在此基础上才能判断此书是否有翻译价值并向出版社行文,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为译者作序;此外,陈述词还说明学术界序言写作的文体通例,序与所序通常出现于同一本书中,序言所引内容不必一一下注。但委员会还是批评我“未核对原书,并作出相应的说明与注释,确系学术上不够严谨”。这样的结语怎么是“为其辩护”呢?相反,是以事实为准绳,结论从严,批评也从严。尽管我对此节曾提出修改要求,但委员会驳回要求,坚持原议。作为主动申请调查的“被告”,我必须遵守程序至上,服从这一批评,事实上也接受了这一批评。
三, “《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第5章第3节,第7章第2、5节,第8章第1、4、5节,共18000多字,基本上逐段摘译自Blum一书。在这些部分朱文共有 51处注释,仅在个别地方(14处)注明引自Blum,大部分地方未注明引自Blum,而是注原始资料,让人以为是朱本人阅读原始资料的结果。
“贵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称‘朱文的确存在一些注释不规范(如漏注、误注、将间接引文注为直接引文等)之处。但朱文在《序》中已经对国内外相关的学术史作了概述,对前人的贡献与已有结论基本都有说明。在第一章开头就注明了布罗姆《卢梭和道德共和国》一书,全书同样的注释有十多处,失注的部分属一般性叙述。’
贵委员会似乎认为对‘一般性叙述’不存在抄袭,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般性叙述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特有的归纳,或者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那么照抄别人的‘一般性叙述’而不注明,同样是抄袭。”
方先生上述指控内容(不含最后一段),我在8月13日的陈述中已有详细回应。现为回应方先生,可以再次说明:
1,历史学的学科特点,须大量引用前人已有之叙述,所谓“无一字无出处”,而世界史离开西文或其它语种的史料、史叙翻译,则寸步难行。翻译作品与史学作品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必须有作者自己的观点、框架与思想,贯穿始终。Blum一书是我在序言、内文、基本史料、人名索引中反复注明的引用文献之一,根据我提供的这些线索,现在的读者很容易找到Blum原书(如网文及方先生信中提示的链接)。如果仅仅根据网文所列18,000字摘译,而且集中在那几章,似乎数量惊人,但严肃的读者只要翻开拙著,即会发现全书20万多字还有更多摘译,甚至全译西语史料的地方,不足为奇。如第一章“思想的入口”第一节,全译18世纪狄德罗主编《百科全书》“日内瓦”条目,连续8页不间断,也是长达18000字甚至更多,因来源单一,仅落注2处。当初论文写成,评审委员会及答辩委员会共有十几位行内专家,经评审、答辩两道关口,有专家对我思想观点提出异议,但无一人认为摘译、全译西文史料是抄袭,反而因为这是汉语学界第一次译出18世纪《百科全书》相关条目,给予肯定。现因这一史料来源冷僻,网上攻击者无处寻觅,放过了这一章节。我今以此为例,不妨干脆点明,主动“爆料”,此处更为“严重”,更有“抄袭”嫌疑,恶意者尽可攻击,善意者或当莞尔,更理解这是世界史研究之通例?
2,关于征引Blum,方先生此次来信,相比7、8月网文及某报报道,有很大进步,不再使用“缩水”、“拷贝”、“大量使用Blum材料,却并未加以注明”这些背离事实、耸人听闻的说法。但他使用的材料,却还是那些网文中已经提供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的反驳,最好的证据还是事实:
A,开卷第一页,即有Blum引注(P1注2)。至全书结束,涉及此书引注共24处。
B,书后附录“外文专著,论文参考文献”,再次开列Blum此书,按姓氏字母排序,位列第二页第四行(P322)。
C,方先生所列各节,恰是落注Blum密集处,占全书相关比例60%。每一节凡有关Blum者,皆落有注,最为密集的地方几达一页一注。方先生统计这里共有51处文献注释,14处引自Blum,这是实事求是的,谨此致以诚挚谢意。但方先生又说这14处引自Blum是“个别”的,则未免武断,似应坚持实事求是?全书注Blum者有60%落于此处,这60%又占全部文献注释27%,平均每1280个字即有1个Blum注,还能说是“个别”吗?
其实,有助于学术进步的商榷之处是在于另外两个问题。一是间接引语是否可转为直接引语?二是一般叙述与特殊出处该如何区分?
前一问题牵涉史学面对第二手史料如何落引。就我有限阅历,通常是两种做法,既可落转引,也可在核对第一手史料后,落原文出处。第二种做法较烦难,但能给后继研究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线索,我在复旦学习期间即接受过这一训练,现在指导自己的学生也时常提出这一要求。以Blum引法文版《罗伯斯比尔全集》为例,我据转引所示,查核原文,标明Blum转引出处:《罗伯斯比尔全集》第10卷第492-494、507、519、531、554-556页,即出于这一考虑。《罗伯斯比尔全集》本来就是是拙著三大基本史料之一,附录有注明,这样的做法并不过分。但也无可否认,确有人不去核对原始史料,却又将间接引语注为直接引语。委员会有鉴于此,对全书引注处理经调查取证,既有肯定,又有批评从严之警诫。对这样的结语,我并未抗辩,虚心接受。
后一问题牵涉史学前述特性,史学离不开前人著述。引用前人又分两种:首出史料、独家论说、或有歧见,必须下注;一般叙述,业内熟知亦无歧见,则不必下注。当注而不注,可控“剽窃”或“抄袭”,可不注而注,则谓“蛇足”或“误注”。这一区分在史学界内部可谓常规,前辈耳提面命,后辈代代相因,至今无人质疑。问题在于两种情况并不是截然分明,何为“一般叙述”,何为非“一般叙述”?中间存有模糊地带,有一定的主观弹性,所谓见仁见智。究竟抄袭与否,最后判断还要看该书该作者征引该文献的综合情况。另外,有些史实业内人认为属“一般性叙述”,不必下注,但其他学科读者则认为不是“一般性叙述”,必须下注,即使发生这样的争论也很正常,平等商榷,耐心解释就是了。以本案争议为例,拙著引Blum下注24处,书前综述Blum学术贡献,书后附录Blum参考文献,作者认为已经适度,但也可能遭遇来自两方面的质疑:一是认为我脱注、漏注,24处不够,应有42处,甚至更多。二是认为我“画蛇添足”,如第一章译《百科全书》“日内瓦”条目,注两处已经说明来源,不必逢Blum必注,以致一页一注。最后是听委员会裁决,经调查取证,请专家核对,综合全书征引 Blum情况,认定抄袭剽窃之指控不成立,但也指出我既有漏注也有误注,失注部分为“一般性叙述”。这样的结论不仅是全面的,也是严肃的,在争议地带取批评从严,我应该接受。
但如方先生来信所述,无论什么情况都应下注,则难以思议。试问,“戊戌变法发生于1898年,被镇压于慈禧等满清顽固派”,这样的史实或“一般性叙述”在各类史著中,比比皆是,难道也应下注?方先生说,“一般性叙述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是作者自己的归纳,或者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作者用独特的文字进行表述,那么照抄别人的‘一般性叙述’而不注明,同样是抄袭”,对此逻辑,实在是不知所云。试问,既然是“一般性叙述”,怎么可能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作者表述时又怎么可能不经过“自己的归纳或用自己独特的文字”?既然是“一般性叙述”、“众所周知的事实”,后人转录那些“归纳”或“独特文字”,怎么又成为抄袭?方先生用如此费解的逻辑来推翻委员会结论,其实是否定了“一般性叙述”之存在,而否定“一般性叙述”之存在,其实是否定了史学之特性。依照方先生逻辑,史学作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是满目“蛇足”,注释比标点符号还要多;要么是寸步难行,袖手不作。历史学将如何存在,如何发展?这样的逻辑是难以思议的,也是难以接受的。
四,“总体结构、立论剽窃美国学者Blum《卢梭与道德共和国》”。此为要害,容我作稍长说明。
1, 结构是否“剽窃”?
拙著共九章,分上下篇,上篇剖析卢梭思想的时代环境与内在理路,下篇叙述罗伯斯比尔政治实践--雅各宾派“共和二年的文化革命”。这一章节结构,是从思想史到政治史,着力探索“中古神学政治”如何走向“近代政治神学”。不难看出这一结构是我生活于二十世纪中国文革后期,在这一年代才可能发生的本土意识与问题追溯。(可查验拙文“导言”、“后论”,以及审阅委员、答辩委员会评语)。
Blum一书共十四章,主要篇幅为卢梭思想之伦理学内含,涉及罗伯斯比尔有一处,但与圣-鞠斯特并列(第八章:罗伯斯比尔与圣-鞠斯特)。此后也叙述法国革命史,现实关照却落在后现代西方学者关心的层面,如第十一章:The sex made of obey; 第十二章:Purging the body politic。此结构有独到之处,但与拙文结构不合。拙著分章揭示法国启蒙运动之分裂、英法社会契约论之差异、自由从浮现到沉没、民粹主义文学化社会动员、政治短路与广场狂欢,透出一代人在文革后的历史追问,在Blum书中多无涉及,更无专章分析。
比较结论之差异,亦可见结构差异。Blum结论为第十四章 Death of the republic of virtue,对比拙著第九章“后论”,分节讨论“先验与经验共创历史”、“解构与建构平等对话”、“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互界定”,最后探索“政治神学论之消亡”。如此“后论”是否成立,当可商榷,但已超越道德伦理层面,走向历史哲学、政治哲学,与Blum一书距离甚远。
关于书名重合,方先生来信称我《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比尔》,是改自Blunm著作最后一章的标题“Death of the Republic of Virtue”,亦可莞尔。我相信专家与内行读者穿越书名,不难发现二者内里结构与思想指向有多大差异。我之重心不在“道德”,而在“理想国”;我之问题内含文革“道德理想”之狂乱,以此起步,向上探源,溯源至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哲学《理想国》。这一努力试图说明,人类社会这一迷误不限于一时一地,是从柏拉图到卢梭,经法国革命到文化革命,其来有自,源远流长。Blum“道德共和国”并无思想史追溯,故而不可能出现《理想国》柏拉图溯源,拙著书名有“从卢梭到罗伯斯比尔”这一思想史追问,而Blunm则不可能有类似标识。这是因为作者所在的美国环境,不可能有我们这样的生活阅历与思想追问。存在决定意识,问题意识不同,由此导致的运思结构也就貌合神离,相去甚远。
2,立论是否“剽窃”?
此处可分学术、思想两条线回应。
我对法国大革命、中国文化革命的反思,产生于上世纪文革中后期,尤其是在1970年插队下乡、林彪事件之后。当年目睹革命话语高亢入云,民间社会背道而驰,夜读大革命史,不能自已。1982年我带着这一思想萌芽,考入陕西师大研究生,硕士论文从侧面切入了这一主题。(此一节可函询陕西师大历史系,查验我1985年硕士论文)
1984年3月,携论文初稿参加法国史西安年会,得识北大张芝联、高毅、复旦金重远、北师大刘宗绪、华师大陈崇武等诸位前辈同仁。他们看出我的学术倾向与当时主流不合,却鼓励我锲而不舍,拿出中国人自己对法国大革命的独有解说。1985年毕业回上海,不久金先生招收博士生,即希望我能进入复旦,将硕士论文思路扩展为博士论文。1989年春,复旦大学历史系召开大革命二百周年暨法国史年会,我第一次对法国革命发表正面批评,当时高毅任法语同声口译,引起法国史学同行强烈关注。同年5月,我在上海《书林》杂志发表“为什么要对比研究法国革命与文化革命?”一文,是在汉语学术界出现的首篇发问。这一切都发生在阅读Blum1986年出版其专著之前,而不是此后。且不说“中心思想”不相干,时间上也不存在抄袭剽窃这位美国学者之可能。
(上述各时间节点,可调查硕士导师何汝璧、博士导师金重远以及高毅教授、上海人民出版社《书林》杂志原任主编)
1989年春,我考入复旦历史系,1990年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此时“立论框架”形成,全书“结构”也大致有了眉目。史料来源则取自上海市图书馆与复旦、华师大图书馆,当时并未见Blum此书。凡有博士论文写作经历者,都知道此前“中心思想”与“结构”不成熟,史料不支持,导师不会允许开题,自己也不敢贸然开笔。1991年暑假,访问北京图书馆补充新史料,方见Blum此书,并与其它众多史料一起复印带回。
(请委员会调阅上海地区图书馆西文原著采购年月,以确证我1990年写作论文时是否能见Blum一书;也可查验复旦财务处原始票据,此行是我当时处境艰困,唯一能以复旦博士生身份出外访学的机会,有车旅费、复印费报销存根可验;也可检查我自己保留的Blum复印原件)。
赴京收益最多处,尚不是补充北京地区史料,重要的是拜访北大张芝联、高毅师生。张先生时任法国史学会会长,自1984年西安年会相识,他一直在盼望并支持我能写出专著。高毅外语比我好,能经常访问欧洲,对我具体帮助更多。在北大图书馆张芝联工作室,张先生耗费一上午,听我汇报论文“立论”与“章节结构”,给予热情支持。半年后论文完成,张先生慨任首席审阅委员,给予充分肯定。高毅介绍我认识正在北大历史系访问的瑞士学者左飞先生,解答我对卢梭早年日内瓦民风世情之疑问。这一访谈帮助我突破汉语学术著作对此问题的泛泛而谈,下决心译出达朗贝尔为狄德罗百科全书撰写的“日内瓦”条目,作为第一手史料,充实拙著第一章第一节。达朗贝尔撰写的这一条目,长达数万言,对理解两个世纪前卢梭初到巴黎,即与伏尔泰、狄德罗等法国启蒙运动反目决裂,具有枢纽意义,而在当时我阅读的各种文献包括Blum在内,都无人涉及。(此一节可询高毅教授,现任北大历史系主任;张先生数年前已逝,其审读意见书存复旦研究生院档案,请委员会查验)
除上述学术线索外,对拙文“立论”具有重要影响的第二条线索,也不是来自西方话语,而是源自上世纪最后二十年本土学术界正在酝酿的一个重大“思变”--顾准遗稿之发现。
1974年文革尚未结束,顾准临终托“孤”,将思想札记《希腊城邦制度》托付给当时守护在病床前的吴敬琏。在吴敬琏努力下,此书终见天日,80年代初正式出版。1983年我以顾准此著为题,撰写硕士课程第一年世界古代史结业论文,可谓初次结缘。1990年夏,在上海得见顾准胞弟陈敏之,后者正与王元化一起发掘整理顾准更为重要的一批手稿。我在陈敏之那里读到顾准日记,尤其是此后出版也不得不临时抽下的两篇未刊稿(以1789、1917年与 1688年、1787年为年代标志,探索西方历史为何二水分流双峰对峙),内心震憾,惊为天人。原来此前二十年,顾准已经掘出一条思想隧道,点破二十年后我欲以此为题撰写论文的反思方向?(阅读顾准日记、未刊稿之详情,并致谢已去世陈敏之先生,见拙著序言P10注)。
当时不能说,现在大致可说的一个情况是:1992年我写成“地狱里的思考”,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世纪》(当年第4期,总第14期),原稿留有王元化先生多处修改手迹。这是大陆学界系统介绍顾准历史学、政治学思想,评价顾准思想史地位的第一篇正式论文。与此同时,我所准备的博士论文答辩,进入最后冲刺阶段。答辩前夕突遇意外,应金先生邀请,王元化施以援手,慨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助我师生过关,深层原因即在于此。
此后论文一版再版,发生了一定影响,成绩不属于我个人,而是属于顾准以降整整三代人顽强努力:其思想遗稿有吴敬琏、陈敏之、王元化等开掘整理,经众所周知另一位前辈勇于破题,乃至一位青年编辑为排印顾准遗稿不惜放弃自己在出版界的前程。论文答辩后,王元化在他九十年代日记、与友人谈社会契约论通信以及其它反思长文中,曾多次提及此次答辩在他晚年思想生活中的影响,一再强调拙著与顾准思想之承继,也是在提醒我不能遗忘先行者之功绩。在此关节点,我们双方始终珍惜当年共同记忆,那是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中国思想界得以艰难掘进,有诸多前辈共同参与的重要一环,不容忽视。我亦不敢埋没诸前辈为传播顾准思想作出的历史性贡献,曾一再致意(参见拙著初版、再版前言,“地狱里的思考”、“迟到的理解”等公开发表的文章,乃至2010年4月发表“顾准悲剧的另一面”,再次提及)。拙著扉页题献:--“谨以我绵薄之作,敬献顾准先生在天之灵”,只是聊表上述种种以万一。没有顾准四十年前顽强掘进,凿通思想隧道,没有吴敬琏承接他精神“托孤”并安排出版,没有陈敏之让我阅读顾准日记及手稿,没有王元化关键时刻援手,没有导师金重远顶住今日已难以想象的政治压力,护我复学,严格督导,就不会有1992年在复旦完成的这篇博士论文。我写作的是思想史,但围绕写作过程发生的这一连串事件也是思想史,是更为鲜活也更为沉重的思想史,总有一天能从容回顾,畅所欲言。所有这一切只能在中国土地上发生,也只能在上世纪最后十年那样一种刻骨铭心的特殊氛围中完成。这是更为本质的“存在决定意识”,它们怎么可能来自西方,只能来自大陆环境内三代人大梦初醒,抉心而食,经痛苦反思走出的“思变”历程。
没有文革,没有文革后的重大“事变”,就没有三代中国学人对法国革命的顽强“思变”。相比今日,那是一个思想启蒙的大时代,可歌可泣,令人怀念。遗憾的是,“思变”由“事变”而来,又结束于此后再次发生的“事变”。由此催生一个经济崛起的大时代,却是思想萎缩的小时代,在后一氛围中浸染日深,将难以想象以顾准为标志的前辈先驱,曾经开创过一个如何富有思想原创力的伟大时代。以小时代清算大时代,窃喜于宵小末技,这是历史上经常出现的嵌陷曲折,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时代转换,一常景耳,这也是“存在决定意识”,只不过是反向的“存在”,决定反向的“意识”。当然,方先生不在其列。
感谢委员会再次接受这一陈述,感谢方是民先生给予我此次回应的机会。我相信他是认真之人,而认真之人一定会珍惜此次交会,并珍惜由此交会所发生的一切共识与分歧。
朱学勤 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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