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4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庄案: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4-8-2011 08:2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本报记者 胡雅君 北京报道
李庄案注定将成为中国司法史的一枚标本。
一年过去,当初在法庭上时而暴跳如雷,时而低头认罪李庄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近日,重庆官方突然宣布,李庄有遗漏罪行。
李庄案突现续集一事让律师界震动不已,也连带掀起新一轮舆论狂澜。
此前李庄案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声言,李庄案第一季虽已落幕,但其实内有隐情,第二季必定比第一季精彩纷呈。
李庄第一季:认罪是假?
“到今日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陈有西4月2日在其个人网站上发文透露,李庄认罪是假的。
2010年2月3日下午庭审中,李庄当庭表示“认罪”,同时又说,自己现在是介于正常人和神经病之间的。虽认罪,但不同意证人所说。
陈有西指出,李庄之所以二审突然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
“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8号下判,9号放他出狱。”
“但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
李庄认罪之后,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至此,李庄案第一季落幕。
“判决出来不久,我们就知道李庄案其实未完待续。”
4月6日,据知情人士透露,去年李庄案二审结束之后,李庄家属曾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得到的答复是,因为此案有新情况,不能安排家属会见。
看守所表示此事由专案组负责,但未告知李庄家属专案组联系方式,并建议其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庄之前所在的康达所合伙人唐新波和李庄原来的律师助理田劼随后被选为李庄代理律师。
两位律师要求先后致电江北区看守所、江北区公安分局、重庆市公安局三家,希望能和负责调查李庄案新情况的专案组联系,得到回复皆是“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三家分别发了律师函,要求会见李庄。
六月初,看守所同意律师会见李庄,李庄在会见中告诉律师。重庆警方已经找过他,询问龚刚模案中收取当事人30万元用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一事,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为此事涉嫌合同诈骗罪。
李庄自言,准备分批次举行专家论证会,第一次专家论证会花了5万元,刚举行完第一次,李庄就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
一直关注李庄案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陆敏指出,李庄和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民法意思自治范畴,不因以刑事犯罪论处。
在唐新波和田劼第一次会见李庄后,李艳芳于去年11月份再次跟看守所联系,要求会见李庄,“至今看守所都没有同意”。
陆敏表示,在李庄案判决生效之后,家属就有权会见李庄。但是重庆警方以新情况为由,拒绝家属会见,如果此种拒绝合法的话,前提是李庄案一判完,就进入新一轮侦查中。
“但即使如此,还是不合法,因为从去年2月份到现在李庄已经被羁押一年多,明显超过了侦查阶段的合法羁押期限。”
第二季:程序和实体皆违法?
4月2日李艳芳突然接到重庆检察院的口头告知让其尽快为李庄漏罪请律师。
当天,杨学林和魏汝久两位律师接受李艳芳委托。李庄案第二季紧锣密鼓,登台上演。
4月6日,杨学林和魏汝久奔赴重庆,会见李庄,拿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起诉书中称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过审查,去除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定的另一罪名“合同诈骗罪”,以“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起诉。
起诉书中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有西表示,魏汝久当天拿到起诉书后电话告知他,原先的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情节“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有两个情节,现在改为一个,犯罪地为上海徐汇区,情节为某挪用资金案辩护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改变证人证言。
杨学林介绍,在4月6日下午在看守所会见李庄的过程中,李庄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他认为所谓他在上海“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证人按照他的授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根本不是事实。
在会见李庄的过程中,李庄认为他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在上海,依法应当由上海的司法部门管辖。杨学林和魏汝久同意李庄这一观点。
会见持续了3个小时,从二点半到五点半,会见结束时,杨学林问李庄:“我们有没有向你眨巴眼睛呀?”李庄坚决地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眨!”
“重庆此次对李庄追诉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陈有西认为,“实体上的定罪理由更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
4月7日上午,魏汝久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庄,就控方证据与李庄详细交换意见。并同江北法院合议庭法官就审理程序和开庭相关事宜进行了晤面,送达了李庄案《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中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漏罪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且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书面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前据重庆官网华龙网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声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该公诉机关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魏汝久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驳斥说,据他和杨学林阅卷和会见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重庆市公安局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这说明,李庄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重庆市司法机关故意曲解法律对本案予以管辖,是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李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魏汝久进一步指出,本案刑罚执行地违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场所,也不是漏罪侦查场所,江北公安局没有侦查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执行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李庄判决生效后其未了刑期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将其一直关在看守所进行侦查,且不让其会见家属,不让其聘请侦查期间的法律帮助律师,剥夺其法定权利。
同时,法律规定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已经结案的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由犯罪地进行侦查。侦查主体违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魏汝久指出,重庆市原罪一、二审的审判活动已经引发全国性的质疑。
再结合重庆市公安机关此次的违法侦查活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实质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他认为,本案在重庆市江北区起诉和审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要求重庆司法机关应当应当回避管辖,移送客观超脱的地方法院审理。
本报记者4月7日下午就李庄漏罪案致电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电话被直接挂断,致电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则无人接听电话。
杨学林于下午3点回京,与律师团会商,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我们不是孤军奋斗。”杨学林表示,现在李庄案律师团已经组成,还会有更加优秀的律师浮出水面。
李庄案的前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则呼吁全国律协以及全国大陆31个省市区的律协担起责任。
“如果还是没有观察员到场,那么律协确实应当解散。”


分享     
7

阅读(578)┊ 评论 (7)┊         收藏(3) ┊转载(1)         ┊ 顶▼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前一篇:欢迎您在新浪博客安家
评论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谱写你的春天奏鸣曲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 [发评论]
新浪网友2011-04-08 17:59:56 [举报]

“重庆政府”简直就是无法无天!
1548767812011-04-08 19:40:44 [举报]

2009年2月3日下午庭审中,李庄当庭表示“认罪
——————————————————————————————————
2009?
楼主也太不小心了。这么重要的时间居然搞错了。
袁木求渔2011-04-08 20:33:39 [举报]

玩弄证据,背离正义
——读李庄案一审判词有感
张思之

  粗读李庄案,得鲜活印象:主持审判的法官,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被告的律师,在李庄参与下,无不做了相当精到的演练。16个小时的唇枪舌剑、嬉笑怒斥,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互存歧义,对证据的态度颇有区别。一审判词则提供了虽不典型但却生动的判例,证明非法不公的程序无助于实现辩护职能,不可能达到实体公正。其基本内容印证法大教授王涌博士10年前提出的著名论断:“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是曲解法律,一是玩弄证据。”他讲得动人心魄,多么中肯!
袁木求渔2011-04-08 20:34:39 [举报]

果真如此么?姑且不论民警、医生证言未经质证,身体检查之说不无疑点,总之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它与龚的同案犯樊奇杭当庭历陈惨受刑讯的情节天差地远,而樊供与当初龚本人告诉律师的情况又绝无二致,“相互吻合”,有什么理由不予采信呢?
我们的辨析引发出要害问题:龚刚模的“检举”是否真实?无妨考察一个细节:一审判词认定,“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一案提讯龚刚模时,他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可是,前此警方通过那篇《律师造假门》认定的却是另一番情景:龚在狱中突然表现沉闷,连续数日,终于在忍无可忍的状态下,按下警铃,报案检举了李庄律师。据知跟着还写了书面举报。先不说这份书证竟也未当庭交付质证,这里接受口头与书面检举的只能是看守所警员,决非承办文强案的专案人员,无可争辩。至于对检举人的心态描绘和具体实施的细节,差别之大,不言而喻。两种不同说法形成的矛盾折射出“检举”本身确有重大瑕疵,作为推断事理的法官怎么可以轻信某种说法而不过细审查?
众所周知,证言因其符合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而受重视。但这种证据很不稳定,常有争议,证明力不强,错判冤案往往由此而生。是故刑诉法在规定作证是公民义务的同时(第48条),明确要求“(法官)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7条)。最高法院据此作出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两种例外:一是“未成年人”,一是“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经法院许可,可不出庭。综观这些规范,听取证人的陈述实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是无可替代的权力;同时又是行使审判权的必经程序和法定要求,属义务。李案一审判词解释说:“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作证,……且法院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这无疑是曲解。有些证人在押,已失自由,要他出庭还用“强制”么?判词还说:“公诉机关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问题在于:“未到庭”,是否合法?还有,公诉人的宣读往往断章取义择其所需,不经质证,难辨虚实。宣读的如是“询问笔录”,又只能认为是控方工作记录而非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是否真实,应经被询者认定。然而所有这些,法官一概不理不顾,硬是专断地判定当事者伪证!
袁木求渔2011-04-08 20:35:04 [举报]

人们要问:李庄伪了什么证?表现形式是什么?与此相关,李与控方证人没有接触,他们做的哪些证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这些既不能如实回答,凭什么加人以罪?
判词说:“从犯罪构成上讲,(李之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可是,如无证伪之果,伪证何以成立?从犯罪构成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一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二是公民人身权利。考察李庄的行为归根到底无非是会见被告、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他的行为侵犯了哪种客体?客体不存,罪名何能成立?
然而事态的发展未出所料,一审还是效其前驱,援引刑法第306条把无辜判了罪。我们的料中,源于那篇“核心调查”针对306条所写的那段洋洋洒洒、豪情满怀的文字:技止此矣,不过如是!刑法修订至今13年来,律师因306条被误用而蒙冤者数以百计,立法技巧不慎带来的恶果,该彻底改正了。否则,辩护制度必将弱化、难免蜕变。
李庄获罪了,二审一定会维持。对此似乎不必灰心失望。正可通过此例深入探讨该怎样推进法治的发展达到功成;律师则正可从中汲取教益,以精湛专业和自强风骨不屈不挠、义无反顾地为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竭尽全力。错案不免;功成有期:我们应看到希望。
谭敏涛法律农场2011-04-08 23:34:46 [举报]
胡记者已经尽到一位媒体人的责任,这已属难得,在中国,哪怕做了记者也有不得不被撤稿的可能,这是现实,也是窘境。原先,以为做了记者就可以揭露黑暗,揭露不公,最后才知道,一些黑暗和黑幕是可以被权力掩藏的,就如这次的李庄案,诸多人知道重庆已疯了,但不得不让重庆疯上加疯,权力横行,公正全无
谭敏涛法律农场2011-04-08 23:35:04 [举报]
官方不许报李庄案,现在,官方也和重庆达成一致意见,统一为重庆遮丑,这是中国司法的病态,也是中国新闻媒体不得不甘受行政指导的丑态体现。感谢记者的勇于揭露,感谢记者的敢于公布,我们终于知道,重庆在胆战心惊,重庆在心有余悸,谁可扭转重庆的一意孤行,我想只有全国律师和民众齐声呐喊和反击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