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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李庄第二季妨害作证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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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0-2011 06:16: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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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1],(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果这种做法,只能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利。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本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公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100万元太少。盖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款项只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然还认为这是投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徐丽军也没有去撤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意其为股东。因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不出庭,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状态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德伟)投入到金汤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的债权而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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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32:20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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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正义
发表于2011-4-20 18:32:15
看来李庄第二季,并不是那么简单。原本以为这次公诉机关都“准备充分”了,原来。哎,期待 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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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治了
发表于2011-4-20 18:32:04
据证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上言中表明李庄在用法律知识对不懂法的人讲法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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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
发表于2011-4-20 18:30:27
评5分
精彩,权利只有到限制的边界才会终止。我想我们会等到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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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ren
发表于2011-4-20 18:30:27
顶一下!辩护词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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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
发表于2011-4-20 18:28:38
自古中华多伟男。斯伟江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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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现眼
发表于2011-4-20 18:28:36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上言,显然也是诱供,依法应当追究公安法律责任,重庆公安,如此水平,把公安的脸要丢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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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4-20 18:27:04
为什么不发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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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虎
发表于2011-4-20 18:26:40
太好了!难怪律师是最有可能成为政治领袖的人才。中国不缺精英,新中国有希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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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稼人
发表于2011-4-20 18:26:38
把辩护词中的几个错别字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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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生命更要信仰
发表于2011-4-20 18:25:37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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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通天
发表于2011-4-20 18:24:18
好精彩的辩护词,斯大律师真乃好男儿!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是,但是我们等得到。下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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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23:35
评5分
NB闪闪的辩词, 一字一词的看完,我很想知道法庭上各人当时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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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的公民
发表于2011-4-20 18:23:26
虽然李庄必须有罪,但斯律师的发言,振聋发聩!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这也是审判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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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就好
发表于2011-4-20 18:22:45
评5分
公平,公正从来都是乌托邦,是一种骗得民心的说辞。丛林法则是永恒真理。想想中国五千年历史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知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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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19:59
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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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亮
发表于2011-4-20 18:19:39
气贯长虹,全国人民都能看到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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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16:50
写的太好了,佩服之极。 感谢顾问团和斯律师的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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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发表于2011-4-20 18:16:10
评5分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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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发表于2011-4-20 18:14:16
评5分
面对这样精辟的剖析和论述,如果没有一点感动,这个世界就没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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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
发表于2011-4-20 18:12:42
评5分
向斯律师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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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青
发表于2011-4-20 18:12:40
振聋发聩、雷霆万钧的辩护词: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 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 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 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 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 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 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 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 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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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11:50
评5分
中国的律师,如果说出我最钦佩的,斯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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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太久的
发表于2011-4-20 18:10:00
评5分
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是我们等得到!!!!那一刻不久就会到来的!!!不会太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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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等着那一天
发表于2011-4-20 18:07:49
评5分
义正言辞,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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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奴
发表于2011-4-20 18:07:05
评5分
可怜的中国法治,可怜的中国律师,会等到那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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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已定
发表于2011-4-20 18:06:19
评5分
以我的良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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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k
发表于2011-4-20 18:06:12
这些都是苍白的,现在不是按照法律去执行,而是法律在谁手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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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06:05
评5分
不是为李庄辩护 而是为中国律师的明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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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哥
发表于2011-4-20 18:05:34
香港66岁老太通过司法逼停港珠澳大桥建设2011年04月20日 11:05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字号:T|T1687人参与39条评论打印转发 世界第一跨海大桥被告环评不合法,香港高院裁定环评无效 66岁香港老太“逼停”港珠澳大桥 全长近50公里、工程造价逾700亿港元的港珠澳大桥,竟被一位家住香港东涌的66岁老太挡住建设步伐,计划2016年通车的港珠澳大桥香港段工程或许无法如期完工。 老太名叫朱绮华,她认为大桥工程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因而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于去年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就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申请司法复核。18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环保署2009年完成的环保报告无效。环保署表示,会研究高等法院的判词,并就下一步行动征询法律意见。 内地已开工年余 香港段始终没有动静 珠港澳大桥内地段已经开工一年多,其中人工岛挖泥工程已完成近9成。反观大桥香港段,原定去年初动工的,至今仍未能动工。阻碍大桥施工的正是家住香港东涌富东飾的居民66岁婆婆朱绮华。 声称患有糖尿病和心脏病的朱绮华,去年通过法律援助,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环保署2009年10月通过的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段及香港接线段的两份环评报告。朱绮华在司法复核中指出,环保署署长批准港珠澳大桥的两份环评报告,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因而要求推翻有关决定。今年3月,司法复核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进行。18日下午,香港高院正式裁定港珠澳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不合规格,要求环保署长撤销环境许可证。 法官霍兆刚的判词指出,环保署长批核的环评报告,欠缺关于空气方面的独立评估,未能符合港珠澳大桥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要求。 若工程延误 大桥造价或增5% 朱绮华的代表律师之一黄鹤鸣获知胜诉后,表示欢迎法庭裁决。黄鹤鸣表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中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要求,环评报告应包括指出、预计及评估有关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让环保署长及市民能了解影响。若环评报告未能符合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要求,环保署长应该否决该报告。 黄鹤鸣强调,理解港珠澳大桥对三地经济发展和区域融合的重要性,“但政府不应因为经济利益和加速区域融合,而放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通过环境评估保护生态和公众利益。” 有工程界人士担心,由于大桥香港段迟迟未能动工,预计工程造价将上涨5%。香港立法会有关人士表示,政府如果要赶上与大桥内地段同步通车,应该提前进行工程招标,分阶段批出土地分阶段施工,通过精确的工程管理或可赶上工期。 部门回应 环保整体上符合标准 就高等法院对港珠澳大桥环评司法复核案件所作出的裁决,香港运输及房屋局表示,会研究判词及其影响,再决定如何根据法律的要求,尽快处理有关的程序问题。 发言人表示,大桥项目在环保方面的要求,整体是符合标准的;并指出,这次寻求司法复核申请所提出的7项事宜中,法庭对其中有关环保标准的6项质疑都没有接受。法庭是基于政府只提供了工程项目将来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数据,而没有提供在不建工程的情况下的环境状况数据从而作出裁决的。据南方都市报 新闻链接 港珠澳大桥 港珠澳大桥连接香港大屿山、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建成后将成为世界最长的跨海大桥。大桥整体造价逾700亿港元,建成后使用寿命长达120年,可以抗击8级地震,施工难度号称世界第一。2009年12月15日大桥内地工程正式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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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03:46
我们等得到!!必成今年流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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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有点人血啊!
发表于2011-4-20 18:02:46
zq侦查用了一年时间, 师大侠只用短短几天时间 就拨开云雾见天日! 壮哉雄文! 壮哉斯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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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02:37
通读了斯伟江先生的辩护词,特别是实体部分。这才知道上海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徐丽军根本就没有作伪证,何来“教唆伪证”实体?李庄无论和徐丽军说的什么,那都是进行普法教育,制止了徐因法律常识匮乏作出真正的伪证,值得褒奖,而不是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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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 钱招脉
发表于2011-4-20 18:02:32
正义不在当下,正义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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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8:02:25
评5分
大律师!民族的希望!100年来我们仍然在原地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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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
发表于2011-4-20 18:02:19
我不是学地理的;我不是学俄语的。 怎么这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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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松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8:00:09
评5分
一个即知结果的抗辩程序,在无法无天的指控面前显得很无力,在良知和正义面前显得很给力。晁错,汉代的政治改革家,成为汉代政治悲剧人物之首,他的死唤醒景帝雄风,其铭句是“错的终究是错的,对的终究是对的”。李庄案,必然为历史铭记,必然为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中国人铭记,必然为中国法治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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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黑比黑社会更可怕
发表于2011-4-20 17:58:07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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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未来
发表于2011-4-20 17:58:05
辩护词,民族良知宣言书,打黑除恶动员令,奸佞逆贼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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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做刑辩业务的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7:57:52
看完斯律师的辩词,不赞一个无法平静。据说今天没进行最后陈述,是何原因?难道要退补或者撤诉?另,辩词中有几处错别字,虽瑕不掩瑜,但建议更正后重新发布,因为这篇辩词无疑会载入中国法制史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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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20 17:57:23
如此诉不住的案子,赶紧撤回起诉免得丢人。公诉人能弄清100万元的性质吗?刑事审判人员能弄清法律关系吗?靠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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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57:20
邓小平:“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十四大报告:“在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问题上,在党内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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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发表于2011-4-20 17:57:01
你们是这个国家真正的精英。 对了,陈大律师,你一定要多注意休息,保重身体。我们大家需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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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发表于2011-4-20 17:55:54
不厚何必在幕后绕弯弯?直接上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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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
发表于2011-4-20 17:55:40
评5分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斯伟江律师这几句比36首红歌易学、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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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55:12
如果权利能够制约权力或者二者平等,那就是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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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54:10
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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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
发表于2011-4-20 17:53:07
评5分
悲壮!向斯律师致敬!向江平先生、张思之先生致敬!向杨律师和顾问团成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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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51:31
评5分
说的好呀!!!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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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发表于2011-4-20 17:50:33
评5分
历史不会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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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49:31
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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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49:21
拜读斯伟江大状的辩护词,可谓力拔千钧,气贯长虹!其最后结语可见其无畏无惧的风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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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城市
发表于2011-4-20 17:49:06
评-5分
写的太好了 虽然法律不能当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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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48:56
正义与邪恶之争,文明与野蛮之争。时代将造就伟大英勇的律师群体。我预言并将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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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民学生
发表于2011-4-20 17:48:51
差不多就行了,得饶人且饶人!什么事情都不要做绝了!法律还不外乎人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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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
发表于2011-4-20 17:47:40
评5分
支持,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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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话
发表于2011-4-20 17:47:33
想起了施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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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
发表于2011-4-20 17:46:56
评5分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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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过客
发表于2011-4-20 17:46:16
评5分
仔细看了一遍,荡气回肠,有理有据,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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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发表于2011-4-20 17:46:08
程序正义同样重要,要不然那个实体正义不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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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发表于2011-4-20 17:45:43
评5分
魔鬼就在细节里。嘉陵江畔的达人花费大量金钱在网络发帖,假冒民意。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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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狼
发表于2011-4-20 17:44:34
评5分
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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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三道四123
发表于2011-4-20 17:44:21
评-5分
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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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44:05
评5分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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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43:44
辛苦了。我和你一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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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光明
发表于2011-4-20 17:43:41
评5分
支持李庄,希望能够看到光明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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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鱼
发表于2011-4-20 17:43:07
评5分
支持!倒行逆施的重庆,必将被钉在人类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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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42:43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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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法律人
发表于2011-4-20 17:42:38
"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不知道这些话能否有机会出现在其他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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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
发表于2011-4-20 17:42:32
向斯律师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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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40:51
评5分
向斯律师,陈律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中国法律界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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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才能救中國
发表于2011-4-20 17:40:48
评5分
正義不是等等就來的,需要我們去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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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in
发表于2011-4-20 17:38:41
评5分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说的好,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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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38:01
评5分
泪牛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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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失足少女
发表于2011-4-20 17:37:31
评5分
看到了西红柿逆潮流而做的小丑的表演,为律师的精彩辩护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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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发表于2011-4-20 17:37:13
温总理说要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但强权威权专权之下,人人都是可怜虫。总有一些人让我们感动,总有一些人让我们振奋,总有一些人让我们不放弃希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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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看不下去
发表于2011-4-20 17:36:45
评5分
公诉人,能逐条驳斥这个律师的辩护不?不要说叫,依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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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y226
发表于2011-4-20 17:36:29
精彩!给力!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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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20 17:36:13
伟大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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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36:04
可选入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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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
发表于2011-4-20 17:36:00
伟大的律师!律师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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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看网
发表于2011-4-20 17:35:31
我不是法律人,我来顶一下斯大律师。辩护词有理有据有力度! 我就弄不明白,一个深受人民拥护的打黑,到现在怎么总揪着一个李庄不放,李庄有问题不可以移交上海办吗? 看看重庆有人在机场打着条幅,等着杨金柱律师要还钱,这个事是谁出的主意,相关部门做啥去了,出这个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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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要争取
发表于2011-4-20 17:35:09
太阳最红的时候,往往是你眼前最黑暗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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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为王
发表于2011-4-20 17:34:30
这份辩护词精神很正,不过个别字句似有待进一步推敲,有些地方好像不够通顺,标点符号有的似不够规范。与原件一样吗?原件如此,还是本网录入有误?原件若如此似不应该啊,不像定稿啊。当然,支持辩方,支持李庄。法律王国,事实为王!借款就是借款,律师即使劝当事人改说成借款,也完全正确啊,以事实为准嘛,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改,是纠正啊。有错必纠,绝对正确嘛!给刘少奇平反、给薄一波平反,推倒一切不实之词,纠正一切不实之词,难道是教唆吗???不实之词,必须改嘛。只要是照事实改,无论怎么改,都绝对正确。律师劝当事人照事实改,改成符合事实,这是绝对的好律师啊!这样的律师,应该得奖才是啊!无论这李庄漏案怎么判,建议天下正义律师集资给李庄铸个大金牌,颁个大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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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猪头
发表于2011-4-20 17:34:20
仿佛看到了赵丹在电影里演的施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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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33:59
中国律师永远是好样的,历史会记住你们的护法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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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2011-4-20 17:33:21
评5分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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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31:00
评5分
辩词太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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踉跄者
发表于2011-4-20 17:30:51
我,是湖南一个普通的男人,看完这篇辩护词,我不觉潸然泪下,呜咽有声!我仰天长吁:天啊,这个国家怎么啦?谁来挽救普天下的苍生啊?向为追求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勇士们致敬!!!1历史会记住这些伟大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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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m
发表于2011-4-20 17:30:42
在互联网时代连骗一时都很难做到,再玩法西斯那套有点吃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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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民
发表于2011-4-20 17:30:17
原帖由血色残阳 / 发表于2011-4-20 15:42:26评5分读来令人血脉贲张,此案必将载入史册!
荡气回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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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007a
发表于2011-4-20 17:30:09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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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人
发表于2011-4-20 17:29:40
向斯大律师们致敬! 华夏法治之振兴,公民之尊严是靠你们的脊梁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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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w121121
发表于2011-4-20 17:29:35
正义的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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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发表于2011-4-20 17:29:08
评5分
短视和没有信仰,是这个民族世代苦难的根源

原帖由枉法也要判 / 发表于2011-4-20 15:18:57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 =============================================================================== 我等枉法也要判!您可知道,“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这些资格都掌握在书记手里,书记不高兴,我等死翘翘,如今书记下死命令要求我等这么办,书记的看法就是我等最大的法,我等只能充当木偶,指鹿为马,强词夺理了,反正只要保住乌纱帽就一切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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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远
发表于2011-4-20 17:28:10
刚又拜读了斯律师代理的郭泉案的一审辩护词,均为经典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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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人
发表于2011-4-20 17:27:28
这肯定是一篇载入史册的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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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20 17:27:01
不错,再提炼加工提交法院。就是内勤因为时间关系没有排好版,错字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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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万岁
发表于2011-4-20 17:26:02
你们是中国的脊梁。你不会被抓起来起诉吧,我很为你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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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24:50
李庄应当认罪,并举报斯、杨律师眨眼教唆,涉嫌犯妨碍作证罪,争取立功减刑!相信重庆速度会再演几出“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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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的群众
发表于2011-4-20 17:24:35
重庆公、检、法苦心一年多罗织的罪名,在仅仅十来天准备的大律师们面前,竟如此不堪一击!你们撕掉了重庆的底裤,让他们在全国人民面前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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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ni
发表于2011-4-20 17:24:03
评5分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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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扬
发表于2011-4-20 17:22:32
我自认是一个可以冷静看待和分析诸多现象的人。平素的生活中,也常常为体制以及诸多现象辩护,认为有它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可是李庄案,却已经远远偏离了现行的体制,成为个人弄权、玩法,满足私欲的平台。 想再问一下重庆司法界的衮衮诸公,以及那位幕后的总策划总导演:即使你们不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你们也不相信历史吗? 你们以为历史真的是由你们在包办、书写吗? 是你们的智商低得不足以明白历史,还是觉得我们的后人智商低得无法看清历史的真相? 五斗米的代价,就足以让你们甘愿把自己钉在耻辱柱上?虚伪的公诉人、枉法玩法的法官们、以及为虎作伥的打手们?有勇气回答吗? 至于那位总导演,不想再说什么。 若干年后,中国的历史教科书上,会有你们、以及整个事件的公正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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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
发表于2011-4-20 17:20:43
重庆啊 “皇帝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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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o
发表于2011-4-20 17:20:43
在危险面前,我们只有空握着拳头,而无所作为,无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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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j
发表于2011-4-20 17:20:22
为了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的灵魂,不畏强权,仗义辩护,令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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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星人
发表于2011-4-20 17:20:19
22号继续开庭,法庭宣判:李庄漏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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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
发表于2011-4-20 17:20:18
重庆啊 “皇帝的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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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发表于2011-4-20 17:19:23
给力,顶,公民团结起来,让所有的人都来看看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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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等待正义
发表于2011-4-20 17:18:57
重庆也太丢人了,弄了一年多就弄出这么个漏洞百出的案子,凭感觉,象重庆警方那样搞李庄,搞了一年多久搞出这点东西,说明李庄还是一个很不错很正直的律师!斯大律师的辩护词很经典,将来会联同李庄案一起编进法律教科书的!很震撼!重庆这么处心积虑地要关李庄,不让李庄自由,不让他说话,究竟是怕什么?黑社会,究竟黑在哪里?哪里最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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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发表于2011-4-20 17:18:52
给力,顶,公民团结起来,让所有的人都来看看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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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18:39
评5分
思路清淅,有理有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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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发表于2011-4-20 17:18:20
给力,顶,公民团结起来,让所有的人都来看看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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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黑比黑社会更可怕
发表于2011-4-20 17:17:33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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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17:07
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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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儿
发表于2011-4-20 17:16:36
评5分
太有文才了 顶 斯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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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
发表于2011-4-20 17:16:22
李庄案是“人治”与“法治”激烈交锋的焦点。 他标志着中国“政改”的前途与方向。 此次交锋的激烈程度不亚于几十年前那场“两个凡是”争论。 让那些想走回头路的权贵门见鬼去吧! 斯伟江律师我支持你 看了您的辩护词,我的感觉就一个字——————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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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发表于2011-4-20 17:16:06
评5分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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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toe
发表于2011-4-20 17:13:59
致敬! 问候所有法律从业人员,你们受委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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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12:26
评5分
本人孤陋寡闻,今天第一次看到李庄案。重庆发生这样的事,很是吃惊,深感悲哀。斯律师有此文,给予至高尊敬。复制保存,必是经典。此文应放进中学课本,不亚于鲁讯诸文。放进大学法律案例,让法律系学子们拜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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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发表于2011-4-20 17:12:06
评5分
重庆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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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c
发表于2011-4-20 17:11:00
图片中的斯伟江相貌平平,文弱书生一个。但他辩词中的字里行间逻辑严密,针针见血,入木三分。敢想,敢写,敢辩。这种敢豁出去的精神是否印证了温总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这句话? 我此时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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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压倒西风
发表于2011-4-20 17:07:53
评-5分
支持律师的正义之辩,坚决维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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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扬
发表于2011-4-20 17:06:59
评5分
良知、正义与勇气,在任何时候都会发出耀眼的光芒。 只是想问一下李庄案中的重庆司法人员:五斗米,真的就那么重,重得足以压弯你们的脊梁、压垮你们的良知吗?冥冥之中,天鉴善恶,你们就真的相信死无报应吗? 十四万人齐解甲,宁无一个是男儿?!重庆司法界,你们能回答这句问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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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法律人
发表于2011-4-20 17:06:44
辩护词写得太好了!大长中国律师的志气,弘扬了中国律师正义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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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irrel
发表于2011-4-20 17:06:37
正义不在当下,我们等,我们也不只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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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05:59
评5分
顶起来——"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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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诚
发表于2011-4-20 17:04:01
如果重庆的违法所为可以认定为是允许的、合法的,那这个国家真的已彻底失去了民心,没有了最后的希望,斯律师等待的或许也是全国人民等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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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
发表于2011-4-20 17:03:57
正义不在当下,会有公审B的一天。我们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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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ie2234
发表于2011-4-20 17:03:53
评5分
连法律都不能为我们说话时候,只有用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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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yuan
发表于2011-4-20 17:03:50
刚回到电脑前,即拜读斯伟江大状的辩护词,可谓力拔千钧,气贯长虹!其最后结语可见其无畏无惧的风骨!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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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03:47
评5分
太给力了,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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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蒋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7:03:22
读着斯律师的辩词,我落泪了。 去年看陈有西的辩词,我落泪了,今天,我再次落泪。 这是我见到最好、最有力的辩词。 斯律师,您辛苦了。您和张思之律师一样伟大,必将记载在中国司法的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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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03:21
评5分
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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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02:54
评5分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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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法官
发表于2011-4-20 17:02:25
如公诉人讲的“此案特殊”,追诉会特事特办无期限,政治案件跟着政治走,情况一变,随时翻案。有些人会以“反人类枉法罪”被人民清算审判。

原帖由镝灯 / 发表于2011-4-20 16:06:59与李庄两个案子联系最紧密的重庆公检法人员,只要不过追诉期将来一定会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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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7:02:22
斯伟江律师辛苦了,为了中国的法制健康发展,明知审判结果还这么尽力,让人钦佩。历史会记住你们,并将作出公正的评判,公里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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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
发表于2011-4-20 17:01:35
评5分
以一个期待有健全法治社会的普通公民的名义郑重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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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发
发表于2011-4-20 17:00:42
看的我奶奶的都快掉眼泪了 这种辩护词,真是经典中的经典,可以放到法学院的教材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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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
发表于2011-4-20 16:59:51
听了斯律师义正词严的辩护,我们的心在流血,我们的愤怒被激发,烈火中烧,胸闷难抑,中国决不能允许如此践踏法律的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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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声
发表于2011-4-20 16:59:46
评5分
斯伟江律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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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必胜
发表于2011-4-20 16:59:29
由后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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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2011-4-20 16:59:17
到底是先侦察,还是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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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发表于2011-4-20 16:59:07
评5分
声音微弱,难达天庭。无声支持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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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鸟
发表于2011-4-20 16:58:34
何谓慷慨陈词 此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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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发表于2011-4-20 16:57:59
评5分
支持,等待清天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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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发表于2011-4-20 16:57:32
评5分
读完才发现中国还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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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着瞧
发表于2011-4-20 16:57:10
评5分
不只能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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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y
发表于2011-4-20 16:56:59
敬礼,中国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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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55:36
评5分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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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4-20 16:54:00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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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陈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6:53:49
斯律师的辩护词,辩法析理,荡气回肠。不知同为法律职业人的重庆方面的检察官、法官们是否还有法律人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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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53:14
评5分
太佩服斯律师了,有理有据,思路清晰,说话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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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飘雪
发表于2011-4-20 16:53:09
“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然而造化又常常为庸人设计,以时间的流驶,来洗涤旧迹,仅使留下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在这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中,又给人暂得偷生,维持着这似人非人的世界。我不知道这样的世界何时是一个尽头!” “我懂得衰亡民族之所以默无声息的缘由了。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 “苟活者在淡红的血色中,会依稀看见微茫的希望;真的猛士,将更奋然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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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亮
发表于2011-4-20 16:52:30
好,讲的非常好,有理有节,动之以理,晓之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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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51:22
太给力了,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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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发表于2011-4-20 16:51:00
斯律师好文采。。。。 顶你啦,陈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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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泪
发表于2011-4-20 16:50:57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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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们
发表于2011-4-20 16:50:25
评5分
满眼泪水看完辩护词,看的我心潮澎湃。正如温家宝所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律师团:我们敬重你们,希望你们为维护正义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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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依旧
发表于2011-4-20 16:49:26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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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49:24
评5分
有力!坐在法庭的法官为止汗颜!大多法官自身已经问题在身,把柄在他人手上,不然我想有正义的法官会有倒戈的好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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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依旧
发表于2011-4-20 16:49:21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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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h
发表于2011-4-20 16:47:38
陈大律师,说点题外话,您又办案子、又讲学、还得照顾网站,不知道睡眠怎么样,怎样调解这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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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我反动
发表于2011-4-20 16:47:29
载入史册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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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47:23
评5分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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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46:43
评5分
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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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4-20 16:46:01
评5分

原帖由旁观者 / 发表于2011-4-20 16:05:20绝对人才!!!!!比我的律师强一万倍
原帖由旁观者 / 发表于2011-4-20 16:05:20绝对人才!!!!!比我的律师强一万倍
原帖由旁观者 / 发表于2011-4-20 16:05:20绝对人才!!!!!比我的律师强一万倍
原帖由旁观者 / 发表于2011-4-20 16:05:20绝对人才!!!!!比我的律师强一万倍
你得出一万倍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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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雷
发表于2011-4-20 16:45:05
非常精彩的辩护词!虽然只是陪练,但光茫万丈,夺尽主角重庆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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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等得到!
发表于2011-4-20 16:45:05
我们等得到! 留言于 2011-4-18 21:34:26为什么我还在沉默? ——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心理画像 一、农民、工人、大学生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是个农民,我看不懂风云变换,习惯了被奴役驱使,有一点雨露恩惠,我就感激不尽;我只知道耕种土地,收获粮食,我只会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是个工人,我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子女,贫乏的物质生活,把我压到深深的底层,我只有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是个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我还没有找到工作,自由、平等、博爱,不能当饭吃,民主、法治、人权,不能当衣穿,父母养我二十多年,我再也不能开口,再也不忍伸手,我要生存,我只能沉默。 二、穷人、富人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没有钱,我是个穷人。房子、车子、老婆、孩子,都没有着落,生活压迫我,我没有说话的气力,我只能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我虽然是个中产,但是我无可奈何,因为面对的是一座座大山;既已衣食无忧,小有优游,绳子还没有捆绑到我的身上,厄运还没有降临到我头上,得过且过,旁观热闹,我故意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家私亿万,我是个富人,衣食无忧,宝马香车,我为什么不沉默? 三、大众阶层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是街边的小贩,我是建筑工地的苦力,我是下岗的工人,吃政府的低保,我是芸芸众生,我是一个中国人,大家都在沉默,宏观上面对这样的特色体制,微观上面对各人的生活;过去祖祖辈辈是沉默的,现在各个人人是沉默的,将来子子孙孙还会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是个小律师、小会计师、小职员,我没有业务,没有案源,生活还没有着落。没有奢谈,我保持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虽然是个记者,但是,我说了也没用,于事实无补,于大局无用,而于我自己有害。原谅我头发长见识短,我怕抓,又怕打,我怕捆绑,又怕疼痛,我惹不起,躲得起。就让他们无法无天、横行霸道、就让他们欺负良善,为非作歹,我沉默,还不行吗? 四、体制内外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在体制外,说了也没有用,说了也白说。弄不好惹火烧身,我还是沉默吧。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在体制内,处在金字塔的底层,无可奈何;何况鱼肉有我一小份,体制分我一杯羹,万事由他人,我就沉默吧。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的屁股,已经不干净了,虽然没有抢劫伤害类的暴力犯罪,但是我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至少,我曾经偷税漏税。(放眼中国,体制内外,有几个干净的人?)屁股不干净的人,嘴巴只有闭紧点,我保持沉默。 五、规则、专政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知道,这个社会盛行潜规则,潜规则已经变成了规则。不遵循潜规则,就成了不懂规矩。我遵循了潜规则,就不能再向往正大光明的规则。我只能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的喉管已经被割断,我发不出声音来,我喊不出话来,只能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是专政机器的一员,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国家从来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就应该沉默。 六、民族传统、启蒙、反省、国歌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因为我是炎黄子孙,明哲保身,因为我是中华儿女,苟且偷生。我不是陈胜吴广,我的祖祖辈辈都在沉默。 为什么我还在沉默?这样的问题,不要问了,知道的,不说,你也知道,不知道的,说了,你还是不知道。 我沉默,我们沉默,我们万众一心,继续保持沉默,永远保持沉默,沉默,沉默,沉默,沉、默、默! 七、大家的天下 天下不是哪一个皇帝的,天下不是哪一个家族的,天下不是哪一个民族的,天下不是哪一个政党的,天下不是哪一个政党里的某一个集团的,天下不是哪一个贵族集团、世袭集团的。 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我们,不再沉默! (沉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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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2011-4-20 16: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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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44:04
感谢斯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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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巧云
发表于2011-4-20 16:43:58
拜读了你写的《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对我启发很大!你是一位很强悍的律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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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
发表于2011-4-20 16:42:40
评5分
最后的陈述,荡气回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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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等得到!
发表于2011-4-20 16:42:26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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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掉牙了
发表于2011-4-20 16:41:09
都怪西方文明不好 搞的那些程序 所以要大喊一声 中国不搞那一套 拖上堂 先打一百板子 什么罪都招了 有必要把游戏搞那么复杂吗 猴子就用猴规 偏偏要学人样 怎么看怎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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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40:14
评5分
敢言者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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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笨
发表于2011-4-20 16:39:16
我等良民仰望斯大人啊。斯大人保重!陈大人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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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丙
发表于2011-4-20 16:39:09
好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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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发表于2011-4-20 16:39:06
评5分
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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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
发表于2011-4-20 16:39:05
辩护人讲得真好,乌云不可能永远遮住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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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发表于2011-4-20 16:39:02
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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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盾119
发表于2011-4-20 16:38:47
引斯伟江律师辩词的最后一句: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来曰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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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然若揭
发表于2011-4-20 16:38:42
★新华网 :李源潮薄煕来出席西部城市人才工作座谈会 ; ★新华社:李源潮在重庆调研; ★《人民日报》: 李源潮在重庆调研创先争优活动时指出:推动科学发展迈上新水平. 经查对,上述报导李源潮在重庆期间均没有提及“要把重庆唱红打黑推向全国”,也没有提过“重庆的改革为破解中国面临的难题提供新思路”的说法。 厚人之心昭然若揭!!!!!请大家按上文搜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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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
发表于2011-4-20 16:38:35
太精彩了,斯律师庄严的辩护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徐丽军100万的认定斯律师也认为不是投资而是借款,那是否意味着斯律师也构成了犯罪,重庆公安也要将他立案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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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2011-4-20 16:38:02
伟江同志辛苦了!文弱书生,气贯长虹!辩词传之后世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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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0
发表于2011-4-20 16:37:55
李庄案让我想起美国电影《十二怒汉》,公平正义的光辉比太阳都闪耀,相信进步,进步就有可能到来;相信法律,法律才会有力量。从点滴做起,通过一个个现鲜活的案例树立起法律的威信,让千千万万普通人通过法律看到实现正义的希望。生在世间注定要改变世界,其实是没有一个人改变世界的,都是大家一起来改变世界,做一个好人把世界变得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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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
发表于2011-4-20 16:37:16
致以法律人最崇高的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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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
发表于2011-4-20 16:36:47
评5分
我不评!!!历史会做出评价和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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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发表于2011-4-20 16:36:47
评5分
支持斯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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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发表于2011-4-20 16:36:37
判决书上个星期就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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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程师
发表于2011-4-20 16:36:35
评5分
辩护词非常精彩而具有震撼力,我们且不说李庄有罪否,我认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最后一道公正,是法治的有力执行者和推动者,但从本案江北区司法机关各种行为来看,我们看不到法治的希望了,真是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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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催
发表于2011-4-20 16:35:50
评5分
振聋发聩!辩护词写得太精彩了,已全文下载,一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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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天涯苦命鸟
发表于2011-4-20 16:35:06
斯律师 顶你一万年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应该向维护律师权益的您颁发勋章 希望他们再也不要“让子弹飞一会儿”了 您是我们律师也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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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9
发表于2011-4-20 16:34:53
等着看李庄二审的答辩状,团队快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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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6:34:07
振聋发聩!对斯律师的印象来自央视的法律讲堂。今天我才发现,斯律师的确是伟大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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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2011-4-20 16:33:57
我若是审判长,读了斯伟江的辩护词之后,我会羞愧难当,挂冠而去的!“要留清白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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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
发表于2011-4-20 16:33:13
好!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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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6:32:47
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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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31:52
重庆人真是无耻,重庆人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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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关注
发表于2011-4-20 16:31:38
振聋发聩!辩护词写得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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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有护法律师致敬
发表于2011-4-20 16:31:25
斯伟江律师,记住你了。你给李庄的辩护词,读得我热泪奔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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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最值得同情的人
发表于2011-4-20 16:29:33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我们今天能“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这就是最大的幸福了,我们如果不按照我们老大的意思好好办案、审案,明天就可能被撞进监狱陪同李哥,我们也有老婆孩子呀。李哥值得同情,其实我们才是最值得同情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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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chrx
发表于2011-4-20 16:28:59
中华民族依然有不媚权贵的铮铮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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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28:57
评5分
一口气看下来,太精彩了!有理有据有节,建议把录音资料对外公布,让真相肇事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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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h
发表于2011-4-20 16:27:44
有朋友问我:“你知道在中国那里违法最多且不被追究责任吗?”我说“不知道”。他说:“政府、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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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发表于2011-4-20 16:27:02
其实 多简单啊 那是不是投资款啊 原先法院认定了吗 如果原先法院没认定是投资款 CQ这写法官 是不是严重不懂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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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头
发表于2011-4-20 16:26:55
评-5分
如果见到你,我想拥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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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子
发表于2011-4-20 16:26:54
强烈呼吁废除刑法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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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ke
发表于2011-4-20 16:26:48
陈有西说:根据经验,今天没有进行被告最后陈述,22日尚不是公开宣判。有可能再恢复法庭调查和继续辩论。如果再进行撤回补充侦查,则更有好戏看。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就不得再行起诉。恢复调查也只能限于控方现有证据。江北法院会再走怎样的程序,都是中国的刑诉法给的权利。但是检察撤诉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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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25:20
评5分
斯大状好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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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纱帽
发表于2011-4-20 16:24:50
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师洋大律师的文采很好,公诉人傻逼啦。 =============================== 公诉人只是为了保住乌纱帽,才不得不接这苦差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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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痒
发表于2011-4-20 16:24:13
这算是斯大的么?明知不檄文可为而为之,大丈夫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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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
发表于2011-4-20 16:23:25
评5分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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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日昭昭
发表于2011-4-20 16:23:12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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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22:42
斯伟江精彩语言: 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 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 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 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 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录行吗? 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 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 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 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 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 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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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21:53
文中有几个错别字,可否改下,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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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21:18
全国这么多法律专家都在指证李庄案的违法,而重庆明知不能为,而为之;重庆领导人不仅是法律上的白痴,而且也是政治上的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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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石
发表于2011-4-20 16:20:16
向可敬之人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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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盾119
发表于2011-4-20 16:19:43
李庄案是重庆公、检、法的认识错误吗?简直是对中国人民的公然赤裸裸的抢劫犯罪行为!为此,我们表示强烈声讨和极大愤慨!!!!!!!!!!!!! 今天的李庄,就是明天的他们!!!!!!!!!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所有参于栽赃陷害李庄律师的相关责任人员,为民平愤!!!!!!!!!用实际行动来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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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命论大概能解释
发表于2011-4-20 16:19:40
温总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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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者之一
发表于2011-4-20 16:17:58
洪钟大吕,声震神州!这是真正的现场普法,向中国、向世界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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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泥马
发表于2011-4-20 16:17:49
评5分
振聋发聩!辩护词写得太精彩了,已全文下载,一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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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r
发表于2011-4-20 16:17:10
评5分
这些资格都掌握在书记手里,书记不高兴,我等死翘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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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17:00
最后一句直看得人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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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14:57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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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14:01
原帖由枉法也要判 / 发表于2011-4-20 15:18:57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 =============================================================================== 我等枉法也要判!您可知道,“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这些资格都掌握在书记手里,书记不高兴,我等死翘翘,如今书记下死命令要求我等这么办,书记的看法就是我等最大的法,我等只能充当木偶,指鹿为马,强词夺理了,反正只要保住乌纱帽就一切ok了!
裸官爱裸奔,双裸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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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awyer
发表于2011-4-20 16:13:11
评3分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部分没将清楚啊,个人认为并非只有形成股权才能算投资,合作项目一样应当算投资。应当结合书证《盖财务章的收据》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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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12:30
评5分
豁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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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朋友
发表于2011-4-20 16:12:26
一副文弱书生像,却拼发出雷鸣般的怒吼,犹如一把钢刀刺向恶魔胸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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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发表于2011-4-20 16:11:21
一口气读完,太给力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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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646493956
发表于2011-4-20 16:07:33
给力!不是一般的给力!!! 言简意赅,极易让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人看清李庄漏案,这就是最大的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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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07:27
评5分
你就是黄钟大吕,声音直达天庭,人家也可以捂着耳朵装作没听到。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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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洁
发表于2011-4-20 16:07:05
相当牛逼!斯伟江律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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镝灯
发表于2011-4-20 16:06:59
与李庄两个案子联系最紧密的重庆公检法人员,只要不过追诉期将来一定会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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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风雨
发表于2011-4-20 16:06:32
全部转贴在空间,再下载保存。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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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
发表于2011-4-20 16:05:58
评5分
绝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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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观棋不语
发表于2011-4-20 16:05:55
我非法律专业人士,关注李庄案已久。看了斯伟江律师辩词,用了一个多小时。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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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bie
发表于2011-4-20 16:05:52
评5分
有理有据,怒发冲冠,无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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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
发表于2011-4-20 16:05:45
评5分
绝对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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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
发表于2011-4-20 16:05:40
评5分
绝对人才!!!!!比我的律师强一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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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
发表于2011-4-20 16:05:20
绝对人才!!!!!比我的律师强一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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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6:05:19
斯律师说得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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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发表于2011-4-20 16:05:13
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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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公权干涉司法
发表于2011-4-20 16:04:07
评5分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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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洁
发表于2011-4-20 16:03:44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太给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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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03:36
评5分
写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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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来客
发表于2011-4-20 16:03:36
精彩!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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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必将来到
发表于2011-4-20 16:02:23
正义虽然不在当时,但,我们等到了! 若干年后,我希望这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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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6:01:30
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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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
发表于2011-4-20 16:01:11
你们是中国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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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发冲冠
发表于2011-4-20 16:00:16
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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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2011-4-20 15:59:35
鄙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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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赴后继
发表于2011-4-20 15:57:44
数分流人物,还看律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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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莽
发表于2011-4-20 15:57:17
评5分
仔细拜读了 个人感觉辩护意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钦佩你们的努力! 希望法院的论述也是如此理直气壮 合情合理合法 等法院的判词下来再学习。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执政党、政府、法院、社会、法律人、公民都尽自己的努力。 这是多好的普法机会啊 也希望政府要善加珍惜 。希望国家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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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无力
发表于2011-4-20 15:57:13
评5分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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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56:47
虽然李庄必须有罪,但斯律师的发言,振聋发聩!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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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耀辉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5:56:32
精彩,精辟,这篇辩护词可以载入中国律师制度的史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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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果实
发表于2011-4-20 15:56:26
评5分
还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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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h
发表于2011-4-20 15:55:43
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师洋大律师的文采很好,公诉人傻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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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燚律师
发表于2011-4-20 15:54:58
斯律师很有文彩!佩服!中国律师们要雄起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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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
发表于2011-4-20 15:54:34
正义的呐喊,全国民众的呼声,中央领导该好好听一听全国有正义感人民的声音吧: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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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54:08
真相与正义止于龌龊的权利与个人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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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
发表于2011-4-20 15:52:35
正义的呐喊,全国民众的呼声: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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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c
发表于2011-4-20 15:49:35
评5分
如果有下一辈子,我不会选择生在这样的国度,暗无天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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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济民
发表于2011-4-20 15:46:47
评5分
不知道这些话能否有机会出现在其他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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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发表于2011-4-20 15:46:47
评5分
妙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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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
发表于2011-4-20 15:44:15
第一次知晓斯大律师还是在我们检察机关的内网“史上最牛辩护词----郭泉案”中得知的,今天再次领教了斯大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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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
发表于2011-4-20 15:43:43
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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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发表于2011-4-20 15:42:59
评5分
我们迟早有一天会为自己的沉默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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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
发表于2011-4-20 15:42:54
谢斯大状精彩辩护词,谢有西律师。天理昭昭,跳梁小丑们终将成为历史的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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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色残阳
发表于2011-4-20 15:42:26
评5分
读来令人血脉贲张,此案必将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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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41:17
壮怀激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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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40:59
评5分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太给力了。相信5年之内,最多不会超过10年,这句话会被当作座右铭刻在江北法院的大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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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40:22
评5分
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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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
发表于2011-4-20 15:39:45
这份辩词,读来荡气回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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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38:41
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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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tor
发表于2011-4-20 15:37:40
怒发冲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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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庆佬
发表于2011-4-20 15:37:01
最后的陈述,荡气回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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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36:04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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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泪盈眶
发表于2011-4-20 15:32:51
图片中的斯伟江相貌平平,文弱书生一个。但他辩词中的字里行间逻辑严密,针针见血,入木三分。敢想,敢写,敢辩。这种敢豁出去的精神是否印证了温总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这句话? 我此时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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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933=?
发表于2011-4-20 15:31:00
一万年太久,只管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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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
发表于2011-4-20 15:30:08
斯大律师说得好。虽然李庄必须有罪,但斯律师的发言,振聋发聩! 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这也是审判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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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中国一法律人
发表于2011-4-20 15:28:15
评5分
可怜的中国人,可悲的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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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猫
发表于2011-4-20 15:25:02
振聋发聩!辩护词写得太精彩了,已全文下载,一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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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发表于2011-4-20 15:24:26
评5分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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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工程师
发表于2011-4-20 15:22:20
评5分
太给力了,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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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番茄汁乱贱
发表于2011-4-20 15:19:53
评5分
面对如此铁定明显的事实依据,西红柿还能用他的汁液污染司法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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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也要判
发表于2011-4-20 15:18:57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 =============================================================================== 我等枉法也要判!您可知道,“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这些资格都掌握在书记手里,书记不高兴,我等死翘翘,如今书记下死命令要求我等这么办,书记的看法就是我等最大的法,我等只能充当木偶,指鹿为马,强词夺理了,反正只要保住乌纱帽就一切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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