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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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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6-2012 1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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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链接: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一) (二) (三)
【作者按语:这是作者于2011年5月自主选题展开研究并于同年9月独立完成的重庆打黑专题研究报告,该报告有完整版、摘要版、简明版三种板式。这三种板式都已于2011年9月9日循适当途径同时致送国家最高领导层,供他们参考。在略经文字修饰后,本报告的完整版提交给了2011年10月22日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刊登在会议论文集下册。现按2011年10月22日在中国宪法学会上刊登的原文,正文内容丝毫不变,分五部分公开发表,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欢迎批评。】
五、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1]
治安型打黑绝对必要,因此,不论何时何地,实施治安型打黑做出了成绩,都值得称道。对我国各地治安型打黑的业绩及其形成的光环,法学、法律界所有人都是高度认同和支持的。从实际情况看,从来没有人不认同、不支持治安型打黑,估计今后也不会有。但是,在肯定治安型打黑的同时,也要防止它被有心的权力人士做极端的运用,防止它被用于为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创造前提、投射光环。
对于重庆打黑的评价,人们应该辨别肯定者是肯定的哪种类型的打黑,反对者是反对的哪些“黑打”内容,以防止混淆视听、蒙蔽舆论。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国家副主席在内的中央领导人肯定的打黑,在内容上毫无疑问只是治安型打黑或打黑的治安内容,绝对不可能肯定在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宪违法现象。同理,迄今为止,人们对重庆“黑打”的批评,绝对不是针对正常的治安型打黑,而是针对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即“黑打”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展开的。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是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共产主义阶段的要求形成的冒进发展方式的政法内容。要正确评价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须解决好对中国目前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和与此密切相关的先富后富和共同富裕等多方面的认识问题。充分理解这个问题须立足于两个基点,其中之一是中共十七大报告对于我国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的如下定位:“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2]虽然十七大做出这个判断是4年前的事,但显然依然适用于现阶段。理解这个问题有两个基点我们回顾一下邓小平的有代表性论述。
充分理解这个问题须立足的另一个基点是邓小平先后在1985年3月和1992年1月做的如下谈话:“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起来,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要一部分先富裕的人帮助没有富裕的人,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3];“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邓小平这两段话分别是26年前和19年前说的,社会发展了,今天中国之情况已经与当时有了一些变化。
但是,面对今天的情况,我们最多可以说,一部分人先富的状态已经实现,现在该把重点放在强调先富带后富了,但现阶段无论如何还不能把工作重点放到采取措施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上。因为,“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终”的目标,“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到达了共产主义,至少是到达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在这方面,学术界下述理论观点有一定代表性:“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观点,就是讲社会主义能够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能够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使整个人类达到共同富裕的美好社会”;“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本质能够达到的目标即共产主义。实际上共产主义经济层面的涵义就是共同富裕。也就是说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最终达到共产主义。”[5]可见,“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为之奋斗的大目标,但不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的状态。
按宪法、执政党权威性文献和实事求是精神,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过程,应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这三个阶段应该是:A.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阶段;B.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先富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富的人、后富的地区的阶段;C.“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
这样分三个阶段的主要理由是:(1)不分阶段无以说明发展水平差异;分更多阶段是可以的,但在本文讨论的问题的范围内没有必要;(2)分两阶段不行。因为,分两阶段只能有两种选择:选择之一是将A与B合并为一个社会发展阶段,C单独做一个阶段,但这种做法几乎无异于不分阶段,因为它使得我们不能对达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乃至共产主义阶段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做阶段性划分;另一种选择是将A单独做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将B与C合并为一个阶段,而这种做法的理论和实践后果,将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同于共产主义阶段,至少是混同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
如果上述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可以说,在对中国和本地区当今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评估方面,重庆党政高层在思想认识上很可能存在方法论失误。重庆党政高层认为: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0多年过去了,‘前半句’已基本做到了,今后还必须坚持,同时要在‘后半句’多下功夫”;“缩小三大差距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和方向的根本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进程看,到了要做好促进共同富裕这篇大文章的时候了。”[6]
请读者注意,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句话,只区分为“前半句”与“后半句”的认识方法,恰恰是本文前面说到的将中国社会发展A、B、C三阶段不适当划分为两阶段的典型表现,具体地说,就是“将A单独做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将B与C合并为一个阶段”。正如上文已经证明过的,这种看问题的方法,必然导致的理论和实践后果,将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同于共产主义阶段,至少是混同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这样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即兑现“共同富裕”这个原本只能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共产主义阶段才能兑现的“共同富裕”状态。
的确,“我们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7]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代表中共中央做报告时是这样做判断的,201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共成立90周年大会上再次重申了这一点。但重庆劫富和追求立即实现“共同富裕”的地方性政策,包括重点拿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开刀的刑事司法政策,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1)我国目前所处阶段应该是一个强调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阶段,而不应该是一个劫富和追求立即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重庆却事实上把重点放到了立即实现“共同富裕”的措施上。“不必等到发展的高级阶段,再去研究合理分配与共同富裕的问题。”[8]重庆是这样说的。但从那里的做法看,他们已经不是“研究”,而是在“落实”和“实施”,也就是说在做应该到共产主义阶段、至少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做的事。
(2)从实际情况和中共对现阶段我国面临的问题的估计两方面看,今天中国在财富分配方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还只是贫富差距过大,并不是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有特定含义,指的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两极分化与贫富差距过大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经济状况,一般来说都有不同程度改善,收入差距虽过大,但从总体看,尚不能说已经两极分化。从中共17大报告的相关主张看,其中也隐含着做这种估计的前提。这种估计与学术界和普通人的观感是基本相符的,迄今未见有人做出相反的论证。重庆党政高层表示:如果“贫富、城乡、区域三个差距不解决,特别是出现两极分化,那就仅仅能体现‘一个代表’,……两极分化可不是先进文化!”[9]他们致力于缩小三大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很好,但如果他们认为贫富差距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的程度,从而认为我们社会主要面对的已经不是先富如何带后富的问题,而是如何千方百计设法降低贫富差距、兑现共同富裕的问题,那可能就脱离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了。重庆似乎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
可以说,重庆的做法实际上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想提前进入共产主义。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只是为落实这一追求而选择的政法路径。
试图在现阶段“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并以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来落实这种追求,是在执政党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以来中国刮起的新型的、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共产风。
六、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实质及其不可行性
打黑型社会治理方式的剑锋之所指,归根结底是宪法第6条规定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更具体地说,这种社会管理方式实际上是要重创“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中除传统按劳分配之外的其它分配方式。打黑型社会治理方式不仅要阻扼“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发展,否定按劳分配之外的分配方式,还要对已经成长起来的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家根据非按劳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实行“共产”。但是,这样做毫无疑问会破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最为令人担忧的地方。
重庆包括最大三家私营企业在内的大批私营企业在打黑中倒下,开办这些企业的私营企业家都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实,直观地告诉人们,重庆贯彻了一条针对和重创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这种重点摧折私营经济、私营企业家,变相否定私营经济、没收私营企业家以非按劳分配方式积累的财产,背离宪法关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发展阶段定位。所以,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经济内容和为其服务的刑事司法政策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不能容许的内容和政策。
当然,有关人士可以用这些私营企业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私营企业家都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托词来否定重庆事实上推行了一项剑指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但这是徒劳的,原因是:
(1)就政治体制而言,在我国省市县等行政区域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和党委书记个人的体制下,在公权力“总有一招能治你”的司法现状下,地方党政高层要推行任何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很容易做到的。可以说,今天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高层如果推行一条摧折国有经济及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刑事司法政策,照样马上就会有大批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被以贪污、受贿、涉黑等罪名被逮捕、判刑,包括死刑。
(2)在非运动化执法的时候,在上级和地方党政高层不刻意推行针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时期,在没有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法外干涉的情况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基本上可以做到,否则法院就做不到独立行使职权、很大程度上只能揣摩党政高层的意思办事。
(3)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严格依宪法、法律规定的体制办理刑事案件、能够相互制约的情况下,在当事人能够获得自主委托的律师充分辩护和真正接受公开审判的情况下,推行定向重点打击特定社会阶层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很难的,但如果情况完全相反,那么一地党政高层要推行打击特定社会阶层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十分容易。仅仅在阻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获得律师有力辩护方面,就有许许多多法律界、法学界众所周知的事实表明重庆公权力组织为实施剑指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做了不少违背宪法、法律精神和社会道义的事情。
重庆两年多来已经显露的事态表明,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实质,是改变宪定根本规则,以权力意志和直接的公共暴力为基础,对社会总体利益及与之相对应的财产进行再分配。具体地说,本文集中展示的现象表明,重庆推行的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是把不依宪法、法律办事作为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法,建立以个人专制、暴力管控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秩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深层实质,是要以权力意志和公共暴力的结合为基础来形成与宪法规定的方式不同的财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重庆积累资产最多的一批私营企业家均被定罪判刑,他们所属企业财产的被肢解被瓜分的具体方式及其具体归属,或许是反映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最深刻实质的直接、生动的展现。遗憾的是,这种肢解瓜分私营企业家财产的具体方式和瓜分的具体结果,还被紧紧隐藏在黑幕中,而黑幕还只是被撕开很小一点缝隙。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者之所以选择用违反宪法、法律而不是用寻求修改宪法、法律的方式来实现其社会管理目标,可能主要是因为潮流所向,他们自忖还没有能力推动宪法和相关法律做如此根本性的修改,因而被迫选择了走违宪违法之路这一名不正言不正顺的下策。
今天我国社科领域正或明或暗地展开着肯定、推广重庆式打黑型社会治理方式与揭露、摒弃重庆式打黑型社会治理方式的斗争。从表现形式看,这是不依法治国、坚持按个人意志办事与反对无法无天、主张依法治国的斗争,但其深层本质却是欲否定、改变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与努力维护这些宪定制度的斗争。这种争议的相关内容规定在现行宪法第6条中,原文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很清楚,否定宪法第6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会导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变相向“一大二公”的做法及其相应的分配体制倒退。在这方面,乌有之乡网站现阶段大量赞颂“重庆模式”的文章,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可能造成的颠覆性影响。反对推行打黑型社会治理模式,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遏止这种颠覆性影响。
需要特别地加以说明的是,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绝对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常思路和举措,而是向人治、向个人专制时代倒退的系统性动作。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时强调,要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10]胡总书记讲得非常好,确实需要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但应该注意的是,并非简单改变原有或现有的管理方式就一定是创新,改变原有或现有方式的做法既可能是创新,也可能是倒退,对有关做法人们必须认真甄别。我们社会在面临严峻挑战或遭遇巨大困难的时候,应特别注意防止病急乱投医或饮鸩止渴的做法。将打黑从治安手段蜕变为社会管理方式,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法制的严重破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必然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破坏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这点已经为其在重庆的实践所证实。
打黑一旦从正常治安手段蜕变成了社会管理方式和定向重点打击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性质和法律属性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即从合宪合法的国家机关实施和适用刑事法的行为,蜕变成了违宪违法地运用公权力的“黑打”行为。所以,对公权力组织以维护社会治安做幌子、以打黑的名义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和危害社会经济制度、破坏刑事司法体制的各种做法,应该给予充分的揭露并加以遏止。
人们还应该看到,重庆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推行剑指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试图采用极端手段解决贫富差距问题。这类极端手段从根本上说势必严重削弱私营经济、打击本地乃至全国私营企业家对中国政治法律环境的信心,势必推动私营企业家进行海外移民和私有企业资产流向海外。为什么说剑锋对准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属于极端手段?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1]“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12]重庆剑指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重庆一批最大私营企业家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比起邓小平当年认为决不能搞的“摊派”和吃“大锅饭”的做法,其严厉或严酷程度不可同日而语。这些让私营企业家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极端做法,如果说不会严重削弱重庆私营经济的发展,不会推动本地乃至全国私营企业家向海外移民和转移资产,那是不可想象的。不错,重庆有关部门可以像对待俊峰集团董事长李俊那样,本来已经认定其没有犯罪事实、将其予以释放,但在其申请移民海外后又找借口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但从长远观点看,一个地方政府靠这种以刑事追诉相威胁的手段,终究难以遏阻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和私营企业资产转移到海外的趋势。在我国,如果遏阻私营经济的发展甚至摧毁私营经济,单方面靠国有经济求发展,那是变相回到“一大二公”的绝路。
在重庆,党政高层似乎试图依靠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通过地方公权力和行政手段的运用提前进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共产主义,这显然不现实。人们可以看到,那里已经把工作重点从先富带后富转向了兑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重庆充其量属于中等发展水平地区,但中共重庆市委2011年7月领先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唐这些最发达地区,率先通过了《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定下了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经济总量与居民收入同步倍增,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2.5∶1左右,‘圈翼’发展差距缩小到2∶1左右,基尼系数缩小到0.35左右”。[13]该决定还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12条举措。据市领导“初步测算,落实好这‘十二条’,今后5年直接惠及民生的‘真金白银’可达1万多亿元。其中,新增330万就业岗位和200万个市场主体,会让老百姓增加几千亿元收入,但主要是老百姓自己努力,我们重在创造条件,不计入政府直接投入。其他的十一条,通过政府财力保障及其调控运作,投入上万亿元。”[14]看来,步子迈得真的够大。
但是,且不说这样超前于国内最发达地区的地方性政策目标是否有不切实际地搞“大跃进”的嫌疑,这里只请读者想一想:一级地方政府,靠运用自己手里的公权力、行政手段和计划手段,就能够将居民收入差距按自己愿望缩小?中外历史上好像还没有这样的先例。当然,地方公权力也是能够发挥一些调控作用的,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重庆不是一个独立国家,只是一级地方政府,有以宪法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它不可能完全样样事情自行其是。而且,政府的财力投入要有来源,不论是收税、收费、借贷还是发地票,政府的财力归根到底是取之于民的。投入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愈多,表明政府取之于民的财富也愈多,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从根本上说,政府取之于民的愈多,民之所得只能愈少,因为,政府向民间提取财富然后再返还民间,被提取的财富会有不小的比例被作为运转成本消耗掉。
关于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不可行性,上文只是在一般意义上做了论证,下面更具体地对其不可行之机理做些说明。
1.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和剑指私营企业家、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势必直接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定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建设目标相抵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的体系,是特别强调“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产物。[15]而我国当今最基本的国情和最大的实际,就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说只能为这个阶段所用,不可能为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或共产主义阶段所用。重庆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和刑事司法政策,之所以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广泛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或精神,归根结底皆因为其内容背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的国情和最大的实际。
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既然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形成的,那么,如果某地要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况搞“大跃进”,他们在实际落实“大跃进”计划过程中运用公权力的具体行为,将不可避免地与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频频冲突。中国的法制虽然不健全,但毕竟比起30年前强多了,根本的制度不太可能完全按某个地区的意志改变。这方面我赞成吴邦国委员长的如下论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16]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就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不容许任何地区和组织以与之背离的刑事司法政策来予以损坏。
2.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和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必然与中央的统一领导发生对抗。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重庆是中国的一个直辖市,不可能不受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各级各类地方政府,只能采取现实主义态度,否则肯定会破坏民主集中制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准则。按我国宪法,处理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与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其辖区的市、县、区的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所以,如果中央没有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没有实行和服务于提前进入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方针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不可以这样做的;如果某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这样做了,它不可能不与中央发生抗衡。这就像重庆市党政高层在某个方面已作政策部署,其下属的区、县不能另外搞一套自己的做法,是一样的道理。
但人们看到,重庆市在对待自己与中央的关系,与其对待下属区、县的关系两个方面,是存在双重标准的。例如,重庆在“中国模式”外,可以自己宣传和推行“重庆模式”[17],但试想,“重庆模式”的主事者是否允许下属区、县推行有别于“重庆模式”的“沙坪坝模式”、“南岸模式”、“大渡口模式”、“万州模式”?至少,重庆不会鼓励吧!重庆下边的区、县一个自己的“模式”也没有,而自己却搞了“重庆模式”,这个事实本身就是重庆采用双重标准处理国家机构内纵向关系的证据。
3.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和相应的刑事司法等方面的政策,因其具有偏于极端的特点,推行起来必然不能平等保护辖区的全体公民和平衡保护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从而势必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今日之刑事司法,既不能只强调社会治安一个方面,借口保障公民某一方面的基本权利而牺牲公民其它更多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以保护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为借口刻意损害少数人或某个特定阶层的合法权利。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力应该给予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以全面的或整体性的保障,无论何时何地,不论打黑还是推进其它刑事司法活动,都应该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和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
国家机关等公权力组织掌握着强大的公共强制力,如果其治理目标单纯只是打黑,即消除黑社会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那并不困难,真正困难的事情是在打黑的同时充分保障而不是因此而侵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单纯为了打黑、维护社会治安,那么,我国今天由强力部门按照传统社会那种宁可错抓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专制思维实施和适用刑法,那么打黑相对而言就成了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靠心狠手毒就完全能解决问题。但君不见,当年意大利墨索里尼法西斯政府上台后,立刻大肆抓捕黑手党嫌疑人,“法西斯分子用‘牛筋木箱’等极其残酷的刑法逼被捕的黑手党分子交出同党,然后利用口供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大搜捕。于是,一个奇迹发生了:墨索里尼统治下的意大利,势力强大的黑手党销声匿迹了,剩下的黑手党残余分子惶惶如丧家之犬,被法西斯分子赶往穷乡僻壤。”[18]但是,当时意大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原有的法律秩序,也随之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最终意大利人民因墨索里尼的行为遭受的损害,不知比原来黑手党给他们造成的损害大多少倍。这方面的情况,普通人不清楚,但中国的政治、法律界人士和其他知识界人士应该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据笔者所知,也相信很多知识界、政法界人士都已经感觉到,重庆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草草走司法过场让大批私营企业家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一系列做法,已经将我国先富有阶层对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及对人身权、财产权在我国可能随时遭公权力损害甚至剥夺的担忧,推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据我有限的了解,我国知识界、其中尤其是法学界人士普遍有两点担忧:
(1)担心重庆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家的定向打击会加剧先致富阶层向海外移民和民营资产向海外转移的趋势。重庆实行的剑指私营企业家及其财产、资产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司法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先富有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实,社会各界看得清清楚楚。这种事实是官方无论如何宣传都掩盖不了的,它们无声地然而又无时无刻地提醒先富有阶层赶紧向海外转移资产和赶紧移民。
(2)包括法学家在内的社科界人士的另一担忧,是估计重庆过去两年已经造成了许多冤案错案,现阶段这些冤案错案的受害者或潜在的受害者在当地公安部门任意羁押、施以牢狱之灾的威胁下努力克制着内心的愤懑,待到那里人事发生变动或出现其它契机时,很可能形成申诉、上访潮。
但愿人们的这种担忧是多余的。
(未完待续)
[1]见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页。
[5] 丛松日、张丽杰:《共同富裕:一个世界历史性课题》,见《学术论坛》 2007年第8期。
[6]《重庆追寻“后来居上”的改革与发展逻辑》,2011年7月18日,《瞭望》新闻周刊。
[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胡锦涛:《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1日,新华社。
[8]《重庆追寻“后来居上”的改革与发展逻辑》,2011年7月18日,《瞭望》新闻周刊。
[9]《如果出现两极分化就仅仅能体现“一个代表”》,2011年7月17日 《重庆日报》。
[10]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新华网2011年2月19日 , 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1-02/19/c_121100198.htm
[1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页。
[1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2011年7月23日,《重庆日报》。
[14]《黄奇帆详解<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2011年7月25日,《重庆日报》。
[15] 吴邦国: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38-345页。
[16] 同上注,第339页。
[17] 笔者全程出席了2010年11月20日在上海举行的“重庆模式高层研讨会”,获得了一些第一手资料。
[18]王俊彦:《黑手党与墨索里尼不共戴天,借二战起死回生》,2010年8月16日《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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