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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和秘密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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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12 17:0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诉法修正草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秘密拘捕
2012年03月08日 14:01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以下为部分实录:
      [王兆国]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

      [王兆国]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王兆国]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

      [王兆国]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王兆国]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人大法工委谈刑诉法修改:中国没有“秘密拘捕”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8日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焦点一: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情况下才能不通知家属?

  按照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进一步说明,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是极个别的例外情况。一是犯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不妨碍侦查,那么也都需要通知家属。只有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通知家属。二是有碍侦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家属。三是拘留这种措施是临时的、紧急的强制措施。

  郎胜强调,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焦点二:律师履行职责,如何为其保障良好的执业环境?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做了许多规定,比如申请回避、阅卷等。特别是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其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律师行使合法权利,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并专门对这些程序做出规定。

  郎胜指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即如果律师涉嫌犯罪,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环境,从而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

  焦点三: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生问题怎么救济?

  郎胜指出,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有几种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

  对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如果发生问题怎么救济,郎胜进一步指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焦点四:公诉案件和解,实践中怎样严格限制范围?

  郎胜指出,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反复研究,把自诉案件和解的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

  郎胜强调,公诉案件和解毕竟是新设立的制度,在引进来的时候还需要审慎把握,主要是范围须严格限制。第一,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说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此外,还包括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



[稿源:人民日报]
[作者:朱佩娴]
[编辑: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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