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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剑:从“李庄案”到“李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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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5-2012 01:4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12-03-24 14:09 作者:荣剑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14932次
——回望重庆之一

  重庆若干事件及其演变,在经历诸多民间猜测、政治想象、八卦演绎和“拼图式”报道之后,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该市最高决策者下马。对于这个结果,尽管大多数人都有所预料,但在目睹了当事者谢幕前一系列从容表演后,似乎都无法确认,这个长时期一直被聚焦在人们视野中的政治强人,会在哪个时刻以哪种方式离开政治舞台。当这个时刻真的来临时,人们依然无法确认,这个结果对他个人,对重庆,乃至对中国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有媒体人,写了一篇精彩的“媒体札记”,试图以“48小时”为一个叙事时间,尽兴勾画出期间北京和重庆所发生的某些事情,以及众多媒体对这个结果的不同反映,不幸的是,这样一篇有价值的报道在网上却存续了不到48小时。由此可见,对重庆的相关事件和人物,如何言说,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以前为“重庆模式”说过话的学者,面对扑朔迷离的现实情节和难以预料的戏剧性变化,可能都需要根据新的情况来重新检索自己曾经有过的言论。那些对“重庆模式”一直持批评态度的学者,或许会就此更加认为,这个模式从开始起就注定要破产;而那些持支持态度的学者,可能要面临学术上的尴尬境地以及道德上的压力,尤其是那些已经置身于重庆实践的学者,免不了会被人冷嘲热讽。目前的局面不可能平复学界原有的巨大分歧,左派不可能就此认输,右派也不会弹冠相庆,我的看法是,大家不妨再次坐下来,继续就“重庆模式”的相关问题进行冷静和理性的探讨。

  事实上,自有“重庆模式”以来,学界可谓“文章滂沛,议论波澜”,学理层面的左右之争有了制度依据,对相同的制度运行,基于不同立场的学者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后果,评价自然大相径庭,殊难弥合。杨帆从去年以来主张超越左右之争,以超意识形态的眼光来看待“重庆模式”,立足点是为“重庆模式”寻求更大范围的支持。现在看来,这个努力无异于和社会的主流意见南辕北辙。按孙立平的说法,“重庆模式是用错误的办法面对了正确的问题”;胡舒立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一些人“只看到当前问题的症状,却找错了病根,开错了处方,把板子打到了改革头上”。这些直接和间接针对“重庆模式”的批评,根本无法通过杨帆那种去意识形态化的方式来予以消解,重庆的路径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绝无可能取得合法性。但是,在我看来,只是从“路径依赖”上来批评“重庆模式”,并没有揭示出“重庆模式”的根本问题所在。孙立平和胡舒立等人的批评,实际上也承认了“重庆模式”具有正确的问题意识,即必须面向社会不公和贫富悬殊所形成的社会巨大不满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这和一些左派学者的忧患也大致切近。黄纪苏最近群发一篇短文,其中的一个主要意思,我愿意详尽引用:“三十年发展所造成的全局性问题——让人无奈的物价、让人绝望的房价、让人咬牙切齿的官僚腐败、让人心惊目眩的贫富差距、让人废然兴叹的道德形势、让人都懒得再提公共影视垃圾——哪个也没跟着销声匿迹。而且,这些问题所合成的巨大危机正像深渊一样扩展,越来越逼近中华民族多灾多难的未来命运。”如果说,黄纪苏说的这些都是无可置疑的事实,而且都是被自由主义学者所认可的事实,那么,针对这些事实所形成的“重庆之解”——以福利主义为导向的民生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应当有其合法性。作为一个省级的地方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不是选择市场化而是选择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这是地方自治赋予它的应有权利,中央和其它地方不必置喙。现在有人在给重庆算账,认为按重庆迄今为止的巨大投入来看,当地财政将面临巨大压力甚至巨大亏空,如果这个帐算出来的确如此的话,也不能就此认定“重庆模式”破产,就如同整个欧洲在面对希腊债务危机时,绝无权力指责希腊透支财政的合法性。在中国现有体制下,任何地方的财政预算、产业政策和发展模式,都缺少一个有效的审核机制和监督机制,选择何种发展路径,不应该也没法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在中国的广大范围内,有重庆模式、广东模式、浙江模式,肯定比只有一个模式要好。

  我说上面这些话的意思是,在经济上可以不认同重庆的一系列做法,但不能就此说这是一种倒退,是对正确的问题开错了药方。市场化不是惟一的药方,重庆也不认这个药方。即使重庆在以后的发展中要为目前的路径选择付出更大代价,那也是重庆自己去承受或消化这些成本,由重庆人民通过他们可以选择的方式,去矫正或修复那些业已被实践证明为不合事宜的政策。完全以市场的逻辑来批评“重庆模式”,我认为根本没有指明其问题所在。我在今年2月1日发的那篇文章《“重庆模式”能否超越左右之争》,其中提到,重庆的制度安排在中国这个大的范围里没有任何创新之处,本质上都是国家主导的社会(市场)发展模式,有所侧重的是从发展主义转向福利主义。“重庆模式”的特质在于经济之外,在于三个非制度性因素,即书记,唱红,打黑。就第一个非制度性因素而言,我提出了“人去政息”这个问题,他的去留对于重庆目前的制度安排能否长久持续下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这种非正常的人事更替,实际上已经宣示,“重庆模式”难以为继。我认为,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为什么这个人会以这种方式去职,进而对重庆全局发生根本性的影响。

  三个非制度性因素是紧密相连的,是一个整体,也是“重庆模式”的核心要件。首先,对于这个有着巨大抱负的人来说,去重庆执政,出什么牌有最大的效果,以图未来发展,肯定有过缜密的思考。选择大规模的“唱红”和“打黑”,结合民生导向的经济发展,显然一开始就切入了社会高度关注的那几个领域。从最初实施情况来看,外界的总体反应尚偏于正面,满足民粹主义的需求不说,至少在一部分严肃学者看来,重庆的实践对于启动地方自治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即使那些批评者,也是抱着先看看再说的态度,并未从一开始就发出反对的声音。按理说,这种大致中性的坏境是有利于“重庆模式”的开展和实验,只有不出大的纰漏,推广者从中总结出若干经验,作为晋升筹码,应可期待。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重庆目前这样的结局?

  从经济绩效上看,重庆民生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还远未出现难以为继的迹象,更谈不上经济由于财政亏空而即将崩溃。经济政策的绩效评价,有待时日,至少要在两个任期内才能看出总体效果,目前轰轰烈烈的做法,虽有许多破绽,但都构不成政治问责的根据。重庆“唱红”,看似花拳绣腿,政治作秀,意图却是非常明显,通过开发红色资源,占据党内道德制高点。后期向极端转化,和毛左同盟,把重庆卫视办成红色卫视,有意席卷全国,引起普遍反感;尤其那次唱到北京,无任何政治要人捧场,已显露其中败絮。尽管如此,重庆“唱红”势头始终未减,红色成为其最安全的保护色,足以维持其党内正统地位,不会遭致根本反对。这就是说,民生经济和“唱红”虽有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堆积到一起,还不足以颠覆“重庆模式”,书记也不会因为这些问题而被去职。比较之下,真正的滑铁卢是来自于“打黑”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违法事件,首当其冲者当属“李庄案”。我在写上述那篇文章时就认定:“这个案件不管重庆方面如何解释和掩饰,不管它承认还是不承认,它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我在此引用这个话,不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先见之明,而只是想指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从“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看出重庆有关部门漠视法律已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到了人神共愤、千夫所指的地步。其他选项都有转圜的余地,都有不同的说辞可以辩解,都无政治问责的风险,惟独蔑视法律和道义的行为,最终一定不可收拾。我为此相信,“李庄案”是一个转折点,是“重庆模式”从此陷入绝境的“李庄门”。

  重庆“打黑”从开始起,就显示出不同寻常的做法,公权力直接出场,“大三长”统一指挥,公安、检察、法院协调办案,声势浩大,高举高打,以运动化的方式,迅速席卷全市,抓捕成千上万的黑社会成员,一时效果显著,引来一片赞誉。但随着各种案子进入庭审阶段,在法律的过滤下,漏洞和马脚就纷纷暴露出来,看起来的铁案,经不起法律起码的质疑。2009年10月,重庆方面审判黎强涉黑案,国内刑法学泰斗赵长青教授受托担任被告黎强律师,他在接受委托前曾和黎强家属有个约定,就是要为当事人做“有罪辩护”,否则就不代理该案。但在经过三天的法庭调查和两天的举证质证之后,赵长青决定依法履行《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要求,为黎强提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因为他发现,在公诉机关1849件证据中,无一组证据可以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许多证据之间互相矛盾,混淆有组织的犯罪和犯罪的组织等不同概念,把正常经营的公司和公司的内部架构指控为黑社会组织,把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看作是黑社会行为。赵长青教授的辩护,秉持法律人的责任和道义,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尊重事实,符合法律,在正常的司法环境中,理应得到尊重和重视。然而,从黎强案之后,重庆有关方面在背离法律和道义的路途上走的越来越远,最后在“李庄案”中达到高潮,看似得胜归朝,其实埋下了炸毁自己合法性的定时炸弹。

  我曾经说过,“李庄案”是重庆自己打开的一个窗口,从此难说大白于天下,但“黑打”之议泛起已无法阻挡。正是从“李庄案”开始,重庆“打黑”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法律界已荡然无存,在社会上也广受质疑。“李庄案”从一季到二季的演变,其中包含着多少令人不可思议的情节和秘密,当事人正在不断地披露出来,相信真相彻底公布之后,人们会对重庆“打黑”有一个恰当的评价。从我的观察角度看,我更关注的是“李庄案”在法律之外的一系列后果和影响,正是“李庄案”所引发的社会舆情、经济选项和政治角力方面的变化,促使重庆出现戏剧化的人事变局,出现“休假式治疗”这样的政治丑闻,进而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些需要重新收拾的局面。这是一个似乎没有赢者的局面,主要的当事人,从李庄到局长到最高的东家,可能都要经历一个相同的场景。有所不同的是,李庄已经率先走出他的噩梦,而原来主持审判他的人,现在则要接受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李庄案”的后果,不会仅仅停留在当事人身份的互相转换中,从街谈巷议到各类学术研讨,对于围绕这个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和其他问题,人们基于自己的立场会作出不同的判断;但我相信,这个案件不仅影响到重庆的变局,也必将影响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变化。为此,我作如下三点思考。

  其一,“李庄案”对社会舆情的影响至关重要,它起到了一个社会动员的作用,首先是中国法律人的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被充分激发出来,然后是形成广泛的社会正义的声音。面对重庆“打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诸多违法事实,中国法律人同仇敌忾,众志成城,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团结和高度一致的认识,他们从李庄身上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律师的命运,而且更关注的是中国法治的前途。江平、张思之、贺卫方、陈有西、斯伟江以及更多的法律人,在这个关键时刻,没有退缩,以法律为武器,在为李庄辩护时,对全社会进行了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社会舆情是在控辩双方的较量中逐渐泾渭分明,主张正义要求法治的意见成为主流,最后形成一种巨大的民意压力,让审判者有所忌惮,对相关部门有所警示。以法学教授、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为主干的中国法律人,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宪政民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有效地把宪政法治理念和公民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国家的政治状态和每一个公民命运联系在一起。从“孙正刚案”讨论到废除城市收容条例,从呼吁制止非法拆迁到“吴英案”上的集体法律行动,以及最近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大讨论,都是由法律人在主导社会舆情,由此推动中国进入法治轨道,促使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向宪政方向发展。

  其二,重庆“打黑”,表面看起来都是在政法领域发生的事情,其实对经济影响甚大。重庆“打黑”落网者,大多是知名企业家,在当地拥有众多产业,苦心经营多年,积聚不少财富。中国特色的资本积累,其中少不了会有些原罪,取之不义或来路不明,这回凡是以涉黑名义进去的企业家,财产不问罪与非罪,不予甄别,一律没收。“打黑”演变为变相劫富,是重庆“打黑”运动缺少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的非法剥夺,不仅无助于当地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对于中国整个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都有消极作用。重庆能发生的事情,在其他地方何尝不会再现?诸如此类的联想,让许多企业家开始选择出国置业,狡兔几窟,看情况有变,随时出走。这种状态持续蔓延开来,会形成一股巨大的消极力量,影响中国的长治久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应是铁律,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拥有合法性,就是在于承认多种所有制的合法存在,承认资本配置资源和获取收益的正当性。现在应当强化这样的共识:公权力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

  其三,“重庆卫士”离奇出走他国领馆,是重庆“打黑”运动以来最富戏剧性的政治后果,这个后果和“李庄案”究竟有着怎样的联系,现在无法确定。这位直接指挥几乎所有重庆“打黑“案的公安首脑,亲临机场迎候李庄“归案”,足见其对“李庄案”的重视程度。重庆在侦查阶段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他毫无疑问的要负主要责任。事情的转折最终还是来自于他的出走,他在重庆任上所做的一些事情,注定要把他送上一条绝路。在执政党的历史上,除了文革无法无天的情况,公权力如此不受法律约束,为所欲为,实属罕见。更可悲的是,他自己最后也沦为法治破坏的牺牲品。对于这样的政治后果,或许有更深的内幕和更多的政治角力因素,但在我看来,以“李庄案”为代表的重庆式“打黑”运动,不仅触犯了法律和道义底线,也违背执政党的政治伦理。这种行为如不加以制止,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中积累起来的政治信用和合法性,将丧失殆尽。目前的局面,是执政党自我纠错的惟一选择。

  两个月前,在我首次以文字形式议论“重庆模式”时,重庆民生经济还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还看不出任何颓势;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在不断地表达出对重庆“唱红”和“打黑”的质疑,但我还是乐观其成。我一直认为,地方自治、公民社会和乡村选举,是中央政府以外进一步推进中国改革的三个最重要的方面。重庆异军突起,以超乎寻常的做法,主动打破平衡,打破僵局,对于中国整体转变是有积极意义,也许可为中国的地方政治开创出新的可能性。对于制度性事件及其绩效的认识和评价,不能完全从自己的道德好恶出发,或者限于特定的意识形态,而首先应当站在一个客观理性的立场,着眼于中国社会转型趋向于一个正确的方向和方式。重庆目前的困局,并不意味着“重庆模式”的总体破产,至少它因运而生的时代条件还在,它所应对的那些社会问题还在中国广泛存在。从重庆迄今为止所发生的一系列非常事件中,我们或许可以总结出几个有关中国制度变革的基本原则:有些事情可以做而且必须做,比如宪政民主,公民社会,地方自治;有些事情可以作为过渡性的事情来做,做有限性和策略性安排,比如国家直接介入民生发展,为维护正统开发红色资源;有些事情则绝对不可以做,比如侵犯公民权利,违背宪法和法律,抗拒社会正义。这或许就是“重庆模式”留给我们的启示。

来源: 共识网-作者此稿 | 来源日期:2012-3-24 | 责任编辑:左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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