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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心平气和说方韩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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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12 23:4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02-03 11:39:11|  分类: 评论 |  标签:韩寒  方舟子   |字号 订阅
(四一按:整理了一下自己近期的微博,写个小文章,以后不再关注此事。个人意见,韩寒作为神话中人基本倒了,不过还是会有相当一批媒体和知识人以及粉丝挺他。很多人不知道“沉没成本”的道理,会因为曾经赞美而无条件地继续赞美,因为曾经支持而无条件地继续支持。不过这跟我没什么关系。我这篇小文也没什么奇谈高论,就事论事而已。我最怕动辄宏大叙事的评论家,他们常常一步就跨到月球上,然后俯瞰地球。)


我一直认为,韩寒和郭敬明差不多,都是商业偶像,只是他不抄袭,比后者强。所以前年有人问,“为什么我进过的百分之九十的实体书店,韩寒和郭敬明的书都摆放在一起?”我就回答说:“尽管我们不情愿承认,但书商的眼睛是雪亮的,就市场而言,他俩是一码事,都是偶像作家,当然应该摆放在一起。”

实际上,韩寒是个精心包装的商业神话。说穿了就是靠三反起家(十年砍柴语),反智反权威反体制——彻底反智,有选择地反权威,机灵地反体制。反智吸引不读书的笨蛋,有选择地反权威吸引有些小叛逆的笨蛋,机灵地反体制则吸引有些知识有些理想或幻觉的笨蛋。这就是韩寒及其团队的套路。一些自由派报系和中老年知识分子,把这种上海滩小青年捧成自由女神、民主先锋,实在让人无语。捧韩的一方,与其说是捧韩寒本人,不如说是捧韩寒巨大的影响力,而韩寒的影响力又在这种捧中进一步增强。捧寒的知识分子,在韩寒或韩寒神话中得到安全感,同时酣畅淋漓地意淫,老莫说知识分子把韩寒当充气娃娃,语虽刻薄,但道理是不错的。更要命的是,知识分子还是抱着团来把韩寒当充气娃娃。哎,知识分子一抱团,就出血案,智力和情怀都降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可惜,不论媒体和知识分子如何给韩寒加冕,他只是一个按照既定目标前进的现实主义者而已(老愚语)。他自称杀戮权贵所以有权杀戮群众,实在是个笑话。韩寒惟一一次实质性推动公共话题是上海钓鱼案,其余博文基本以冷嘲热讽挠痒痒为主,也很少持续关注一个话题,打一枪换一地,跟普通喷子网友没什么不同。至于韩三篇,在我看来,不过是韩寒及其团队在博客媒体日趋没落,而微博韩寒又不玩的背景下,仓促抛出的年度噱头,若不是发在韩寒博客,而是天涯凯迪一类的网站,估计连十个跟帖都木有。是的,韩寒有勇气,不过这种勇气,差不多跟你在社交场合与人握手或在酒桌上与人干杯需要的勇气一样大。

韩寒是否有人代笔,我不关心,因为全部代笔,决无可能。所以在麦田抛出《人造韩寒》后,第一时间我就说:“韩寒极可能受其父和路金波的影响乃至诱导,但也没什么好非议的。麦田应继续发力的是从社会学、传播学角度解析韩寒神话,而不是猜猜猜。”

方舟子的职业打架技巧和粉丝信息渠道,让他接力麦田但发力远胜麦田。他是个胜负迷恋者,他打韩寒,与其说为公共利益,不如说为自我陶醉。但他的作为,仍有其价值,就像企业家逐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服务和产品。方舟子的问题是睚眦必报意气用事,这次的不少质疑也站不住。而且一些质疑被证伪了,他就掉头跑开,换个地方又瞄着打枪,横扫饥饿活力无限。舟子若修正“代笔说”为“改作文说”,也即韩爸修改韩寒文章,可能更有机会站稳。不过老爸改儿子作文,好像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丑事。只是天才神话就碎喽。

韩寒这边的表现也相当糟糕。路金波是最大的“猪一样的队友”。此人是个商人,商人无可厚非,但在这种也许是韩寒一生中最大的公关危机之时,还不忘记跳出来揩油,就很让人讨厌了。悬赏多半就是路金波的主意。

韩寒起诉是最大的臭棋。“当代鲁迅”韩寒不能用笔击倒“网络鲁迅”方舟子,却闹到自己多次表示不屑的中国法院上去,这不是很奇怪吗?当然,韩寒有权利起诉,但我不认为有权利起诉,就意味着这是明智的,要仲裁方韩之战,中国的法院没有这个信誉,也没有这个能力,方韩之战,注定是公案,也是悬案,用斯伟江的话说是“信者恒信,疑者恒疑”。

韩寒及其亲友团一开始重金悬赏要人们找代笔证据,方舟子一看有钱赚,率领粉丝们开始拼命找,结果现在被韩寒及其亲友团告上法庭。韩寒及其亲友团这不是钓鱼、挖坑吗?  韩寒这种拥有巨大话语权的人,面对他人的质疑(而且基本是并未伪造材料捏造事实的合理质疑或不合理质疑),不能做到清澈见底地回应、厘清,却先是悬赏,同时谩骂(嘲笑方舟子秃头,骂麦田没能力让老婆生儿子),现在又要起诉。韩寒被他的猪一样的亲友团牵到悬崖。

韩寒若真起诉方舟子,法院也受理了,是韩寒(及其亲友团)从他出道以来做的最愚蠢的一件事。韩寒胜诉,仍无法平息质疑,还可能担上借法院钳制言论自由之恶名;韩寒败诉,则其个人一败涂地。因此,不论韩寒胜诉还是败诉,都是糟糕结局。为什么这么说呢?表面看,两人是民事纠纷,与权力无关,但法院裁决,就是公权介入,韩寒若胜诉,极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方舟子实际上不能看成单独个人,他本身已经是个不大不小的媒体,自媒体,有公共影响的自媒体。

我倾向于保护质疑公共人物的权利,而更多人倾向于支持韩寒保护名誉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边界确实很难界定,不过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所有生活都是一场实验”。而我持的态度,是在实验中尽可能地追求言论与思想的自由,而非相反。公共人物的名誉与个体及媒体的批评自由而论,我更爱后者。

【附录】

推荐一:何三畏力作:《“表面现象”看韩寒》。http://163.fm/9V6bIH

推荐二:

法律专家谈方韩之争:法律如何规制名利场

郑戈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在莎士比亚名剧《奥赛罗》中,依阿高这样评论名誉:“无论男和女,名誉是灵魂中无上之宝:偷我的钱袋的人不过是偷去一把臭铜钱,固然有点价值,实在算不得什么;钱原是我的,如今变成他的,从前更曾为千万人做过奴隶;但是他若夺去我的名誉,于他不见有利,于我却是一件损失哩。”这段话道出了名誉的基本特性:它附着于人格,为特定的个人所享有,别的人只可能毁掉你的名誉,而不可能将它据为己有。从法律角度看,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可能被损害、被复原,但不能被转移。虽然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普遍保护的权利,名誉权保护仍然构成对它的一项正当限制。所有尊重言论自由的宪政国家,都有法律限制或禁止诽谤及侮辱性言论。

但是,正如澳大利亚Windeyer法官在Uren v John Fairfax and Sons Pty Ltd. (1966)案中指出的那样:“法律不保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名誉,它只保护这个人值得拥有的名誉。”如果一个人名不副实,但却利用其盛名骗取了金钱、地位或他人的信任,对此人名誉的破坏就是一件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因此,真实性与公共利益是多数国家的名誉保护法都认可的辩护理由。说出真相不构成诽谤,这一原则早在12世纪就在普通法中得以确立。

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某些无伤大雅的囧事、错事可以被视为个人隐私,旁人对这些事情的披露应当为法律所禁止,除非披露者能证明这么做符合公共利益。这正是罗马法及其继受者所持的立场。

中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名誉权列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但未有对相关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项因素作为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中“行为人行为违法”一项颇令人费解,因为是否违法应当是根据这些要件进行判断之后的结论,而不能成为一项判断标准。该解释进一步将“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及“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作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这一规定对方、韩之争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有裁判指导意义,但却过于简单化。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属实”与否往往很难判断。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系代笔的文章都是根据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分析和推论,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可以用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说服力来判断,却很难说“是否属实”。

韩寒回应麦田的质疑时打出的“悬赏广告”,被认为是招致方舟子介入争论的原因。其实,这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更像是一种在非司法场域中自证清白的手段,而不是一种缔结合同的“要约”。在日常生活中,情侣、熟人、朋友之间经常用“我若负你,天打雷劈”之类后果不确定的言说行为来表忠心、求信任。韩寒的2000万悬赏可视为此类“誓言”。同样,韩寒宣布要起诉方舟子,也可视为一种“证明”手段。不论其最终结果如何,这一姿态本身旨在告诉公众:我是站得住脚的,我愿意接受司法过程的检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叙事背景下,人们往往喜欢用经由普法而进入日常语言的法律术语来规整和表述公共事件,而忽视了公共讨论与法庭论辩的根本差异。

韩寒收到质疑的名誉,主要不是作为一位作家的文学声名,而是作为一位“青年偶像”的符号性资源。这种资源的形成当然有赖于以少年“韩寒”之名所发表的那些文学作品,但韩寒作为“应试教育挑战者”“体制批评者”“直言不讳者”和“赛车手”的形象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18岁即出版《三重门》这样的作品,同时在各种赛车场取得良好名次,然后又进军乐坛,发布专辑。如果所有这些成就都由一位青年独立取得,他当然有理由成为青少年崇拜和效仿的榜样。就连其中本来不值得骄傲的事情,比如化学考试交白卷、期末考试七科不及格而留级、留级后再挂七科而在高一退学等,都被赋予了特立独行、敢作敢当、挑战陈腐的教育体制等正面评价。当韩寒这个名字具有了这样的符号意义之后,他便因其公共影响力而成为一个“公共人物”,而对他那具有示范意义的“成功之路”进行分析和质疑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有人认为韩寒拿出当时的手稿便铁板钉钉地自证了“清白”。但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代笔”是指作品中的观念和表达方式并非署名者所有,而与署名者是否誊写了稿件无关。正如韩寒无奈地指出的那样,无论他搬出什么样的证据,方舟子还是不信。已经存疑的人也不会被手稿所说服,因为观念和表达方式的来源无法用稿件和笔迹来证明。

方舟子的分析,用“经验法则”推断某个年龄、某种阅历的人士不可能知道或表达出某种有赖于特定人生经历的图景。这与原告或检察官不同,在舆论的舞台上充当批评者的方舟子无需“证明”韩寒确实找人代笔了,他只需提出质疑。一旦他的“怀疑”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分享,他的质疑努力也就成功了。

由此可见,方、韩之争是一场本该由“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决定输赢的意见之争,法律只适合确保双方不采取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动,或不采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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