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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老庄:“罗伯特”质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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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5-2012 11:1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标签:
质疑规则
罗伯特
方舟子
韩寒
        分类: 我观

引言



    几个月来,从方舟子、麦田等人质疑韩寒代笔、质疑新概念作文大赛造假,到罗永浩等人质疑方舟子基金账目不清、众学人质疑刘菊花论文抄袭等,几个质疑与反质疑的事件,相互纠缠在一起,吸引了大量各届人士参与、讨论、争辩、围观。除了对真相的追求,其中也融入了对质疑的权利、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诽谤与质疑的边界、公域与私域划分等等问题的理性探讨,这些话题的讨论其实比事实真相本身对于社会进步更有裨益。



    与以往“万民齐声讨”的公共事件相比,这次事件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那就是参与群体立场的严重分化。对立双方基于自己的立场或者事实判断,产生了不同的价值判断,所以双方观点截然相反,水火不容,然而双方人士都摆出一副大义凛然的姿态,都在为自己心中的正义而战(少数别有用心者除外)。这很像战争中敌对双方的心态,无论战事因何而起,交战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正义之师,敌对方是破坏正义的邪恶之师。布什与萨达姆,心中各有各自的正义。



    虽然质疑与反质疑的双方,所追求的实体正义目标是对立的,似乎没有交集,但现代理性社会所追求的,除了实体正义,还有程序正义。我认为,对立双方完全可以在程序正义方面,找到共同认可的价值观。程序正义既是追求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其本身也是一种“看得见”的、可度量的正义。程序正义先于实体正义,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如果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那么其本身也是对正义的践踏。国外著名的“米兰达案”和“辛普森案”,就是因为程序“有毒”,反而使实体正义无法伸张。即便是有着几千年青天老爷情节的中国社会,现在判案时也不敢公然宣称“大刑伺候”,制度上也要把刑讯逼供定为非法。而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即使打击了真正的坏人,警察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惩罚。这正是在中国把程序正义提升到社会行为规范层面的最好例证。回到质疑的问题上,无论是方舟子们质疑韩寒,还是罗永浩们质疑方舟子,如果采用的方式是,一人振臂,应者云集,死缠烂打,蛮不讲理,那么即使最终质疑取得胜利,其行为本身也是非理性的,也是对正义的一种践踏。



正文



    质疑行为的程序正义,应该用质疑的规则来体现。虽然在舆论层面的质疑行为,不同于司法审判、机构会议,没有严密的组织者、主持人和流程制度,但是民间舆论社会相当于一个“江湖”,在“江湖”上做事,至少也要遵守一些“江湖规矩”。所以即使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广大围观民众也可以在江湖规矩上用舆论来主持公道。本人斗胆,在此提出几条有关质疑的规则,供大家批评参考。本人是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无德无能来给江湖做事立什么规矩,权作抛砖引玉。这些规则其实很多都被人零散地提起过,我更多的是做一些整理、补充和条理化。本人制定这些规则时,力求中立,尽力抛开自己在方韩事件中的观点立场。命名为“罗伯特质疑规则”,不是标题党,一来是想不出更恰当的名字,二来确实是受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与精神的启发,同时也想表达对这位泽被后世的规则制定者的敬意。罗伯特议事规则主要用于有组织的会议,包括发言、辩论、表决等的规则,内容繁复浩杂;而质疑规则,因属于江湖规矩,所以尽力简明扼要。我一共只总结了4条。



【规则适用对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针对不掌握公权力的个人、公众人物或民办组织的质疑行为。如果被质疑方是公权力人物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其公共服务属性,其被质疑不受本规则约束。因质疑方是质疑行为的主动发起方,所以本规则主要用于约束质疑方的行为。被质疑方对所质疑的事项,作为被动应对方,并不一定承担必须回应或不回应的义务,其应对方式可以由自己来选择。(另:至于一件事情公众有没有权利质疑,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此处只当成是可以质疑的领域。)



1.【信息真实规则】



    在质疑过程中,质疑方应力求质疑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不编造虚假信息,也不蓄意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造谣,不传谣。



举例:

    方舟子和罗永浩都不应当随意转发一条未经自己考证的他人的微博传言,即使加上了“这是真的吗?”这样的话。



2.【结论证据匹配规则】



    既然是质疑而不是宣判,在推导结论时应本着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原则。把事实的疑点列出来,说明推导过程。如果不是100%的可能性,就不得使用“一定”“肯定”“不可能”这样的断语。



举例:

    1.手稿上没有大段落的涂改,只能说跟多数人不一样,并不能说“一定”是抄的。

    2.基金账目没有公布,只能说是怀疑有问题,并不能说“一定”用来买医闹或挥霍了。



3.【澄清道歉规则】



    如果被质疑方对质疑的事项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或者质疑方被证明质疑错误----例如信息被证明有误,或者其传播的信息被证明为谣言,或者其论证过程被证明逻辑有误,则质疑方必须在3日内向公众替被质疑方做出澄清,并向被质疑方道歉。并且,澄清和道歉应采用与质疑相同的传播方式与数量。



举例:



    假设1,方舟子对韩寒某个事项的质疑,共发布了10篇微博、2篇博客并接受了3家电视台的共1小时的电视采访;而后来该质疑被确定质疑错了,那么方舟子应为这个事项澄清事实并向韩寒道歉,传播方式同样为10篇微博、2篇博客并接受3家电视台的共1小时的电视采访。



    假设2,罗永浩拍摄并公布了8分钟质疑方舟子基金的视频,而后来,方舟子基金账目被证明没有问题,罗永浩应专门再拍摄并公布8分钟的视频替方舟子澄清事实并道歉,



4.【出局规则】



    如果质疑方发生了质疑错误,但并没有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澄清和道歉义务,则公众可以要求其暂停后续的质疑行为,直到其对之前的质疑错误做出澄清和道歉为止。



    如果质疑方对同一被质疑方的质疑行为出错的总次数达到3次,即使其履行了澄清道歉义务,则其质疑行为也可定性为恶意,或者其不具备质疑能力,公众可以永久剥夺其对被质疑者继续进行质疑的资格。



结语



    本人承认在这次事件中持挺韩的立场,但在总结这几条质疑规则时,绝不是仅仅为了保护韩寒这一个体,而是希望未来对所有个人的质疑都要讲点规矩。这些规则也完全可以用于保护方舟子和刘菊花。目前看,无论是韩寒被质疑,还是方舟子、刘菊花被质疑,双方质疑行为都有违背规则的地方。其实判断规则是否合理,有个最简单的方法,那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假想一下如果别人来质疑你或者你支持的人,你是否愿意让质疑者被上述规则所约束。如果倒韩、挺方的人士,觉得这个规则哪里因为本人的立场而有失偏颇,务必请批评指正。再有,请勿仅因为哪一方的做法曾经违反过这些规则,就对这些规则不认可。这些规则主要面向今后。即使是法律的制订,也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大幕终将会有落下的一天。无论最终是哪一方实现了自己的正义,这个如此众多各届人士参与其中的公共事件,其遗产绝不应该仅仅是谁胜谁败,而应该促使整个社会公共理性的提升。潮水退却之后,我希望在沙滩上留下的,不仅仅是纷乱的脚印和一片破败狼藉,还应该有一些闪亮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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