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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石律师:常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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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9-2012 00:0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常熟记(一)
(2012-03-17 0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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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自卫案
正当防卫。
杂谈
        分类: 律师之业

常熟记(一)



京城昨夜小雨,晨清凉,五时多出门,簿雾笼罩京城,穿越几乎整个城市,到火车南站乘坐最早一班高铁,往常熟。



一路向南,过黄河,越长江,景渐绿。



无锡东站下车,这是我第一次到无锡。空气中满是春天的味道,满眼是新绿,风是轻柔,充满暧意。这里是江南。无锡有太湖,太湖美,美就美在太湖水,想起前次在苏州与@伍雷 @张凯律师 @严华丰律师夜游山塘街,在山塘书院听苏州评弹,评弹姑娘唱的一曲《太湖美》;想起《浮生六记》中沈复与芸娘游太湖之后芸娘说过的一句话:“今生得游太湖,乃知天地之宽”;还想起一个人,钱穆。可惜马上要赶去常熟,无睱览太湖之胜景,太湖之美,只能暂时心神一游了。



刚上往常熟的长途汽车,无锡地主@虞大律师 来电,询问行程。并言张凯已在无锡多日。言定明日常熟汇合。



一小时余,车到常熟,我的搭档湖南著名律师@甘元春律师尚在上海至苏州的高铁上,要稍后才能到常熟。于是我决定先去常熟法院阅卷,取开庭通知。常熟的出租车挺难打,法院在新区,路程较远。一路上与中年司机聊天,我言我有朋友是专门研究出租车行业管制现象的,他言现在出租车司机的日子不好过,一是油价太贵,二是管理费过多。他认同我朋友的研究结论:导致出租车行业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数量管制。



常熟法院里,遇到了杭州@严华丰律师与助理小徐正在复印李毅夫案的案卷材料,严律师说他们从早上一上班就开始到法院复印,还没有复印完卷宗。



我所办案件承办法官开庭去了,书记员把出庭通知、变更起诉书、证据目录送给我,吃力的从柜子里搬出了何强等五人被指控聚众斗殴一案的案卷材料。七大本案卷,一尺多高,足有一千多页。此前我已经阅过其他律师复制的电子版案卷,这次来是因我在电子案卷中没有发现我和甘律师的当事人陈强没有补充的供述,我来查阅一下,为下午的会见作更充分的准备。查阅案卷之后,确定陈强并无补充供述和辩解(后来问陈强,陈强确定自我和甘律师上次在12月份见过他之后,侦查人员并没有再讯问他)。



查过案卷,此行目的已达到。还案卷时,路过法官们的办公区,见每个法官的案头,都有堆积如山的案卷。心想法官们也真是很辛苦。但是,这辛苦是必须的,因为每个案卷的背后,是一个个活生生的被告人,是一个又一个家庭。刑事案件,事关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事关社会公正,能不慎乎?法官辛苦的价值在于守卫社会正义。能为当事人申冤,能为受害者伸张,辛苦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为正义的辛苦之后,是社会和世人的尊敬。



此时,甘律师给我短信,他已经自苏州进入常熟市区。于是与严华丰律师打过招呼后,离开法院赶去常熟市看守所与甘律师一同会见陈强。因为常熟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必须两名律师,而我们第一次在常熟会见时应看守所二人会见的要求临时找了当地律师陪同,而陪同的律师随后被常熟市司法局谈话,所以我们无法再找当地律师陪同会见,这就是我和甘律师赶在今天一起汇合常熟进行会见的因由。针对常熟市看守所会见必须两名律师的不合法规定,我已经准备好了相应的抗争措施,过两天就会亮出来,此事届时再说。



陈强的精神状态还可以,我们与他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对有关细节进行了一再的确认,并且交待了开庭时在法律上的注意事项。



会见完陈强出看守所,天已暮色。在看守所门口,我看到一位身材萎枯的老者,佝偻着腰,畏畏葸葨的,用中原一带的口音怯怯懦懦的在问门卫,17号放人时会是什么时间怎么个放法。门卫说你明天再来,具体什么时候放不知道,一天都有可能。老者懦懦的点头,转身,又回头来问门卫附近哪儿有便宜一点的旅馆可住宿。



我看到了老者眼神里对于这个陌生地方的戒惧,他转过身时,我看到他裤腿上沾满了泥。这位老者,不知道坐了多长时间的火车,又转了多少次的汽车,又问了多少人,走了多少的路,才来到这个陌生的地方,来接他的亲人出狱。我又想起几年前,在北京崇文区看守所外,我看到一个河南来的拄着拐棍的老者和他的女儿,在看守所外,求警察,想见他的儿子一面,警察说不能见,这位老者突然下跪以求,泪如雨下,声音哽咽的乞求,语不成声的说他赶了那么远的路,到这个地方来,就是想见一见那个不争气的儿子,恳请警察无论无如让他见小儿一面。他的女儿也一起跪过来哭求。我当时鼻子一酸,眼泪差点就要掉下来。我不忍再看,掩面掉头逃也似的离开了那里。



一个人身陷囹圄时,在精神上最痛苦的,只怕还不是他本人,而是他的家人。没有亲身经历过这种痛苦、彷徨、无助、恐惧、绝望的,只怕很难体会当事人心理所受到的折磨,我们做律师的见得多一些,但是也只能感受到一丁点儿。我最同情的,往往是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他们的眼泪,让人心碎。所以,一个负责任的人,不能违法犯罪,否则一旦出事,毁掉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是一个甚至几个家庭。让亲人受那样的痛苦折磨,是人者皆不忍。这里说的,是真犯事有罪的家属,尚且如此。而那些被冤枉的,被屈辱的,甚至是被冤杀的,其亲属所受之痛苦折磨,又何止百倍!



很巧,今天是何强的母亲苏金林的生日,几个后辈为她做了一桌丰盛的家常菜,买了大大的生日蛋糕。吹灭蜡烛时,苏金林动情的许愿:我最大的心愿,就是何强他们五个人能够无罪释放。



我举杯,祝愿她所有的愿望都能够实现。







2012年3月16日,江苏常熟


常熟记(二)
(2012-03-18 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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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自卫案
正当防卫
聚众斗殴。
杂谈
        分类: 律师之业

常熟记(二)



   

窗外暮色渐浓,常熟下起了小雨,久违了的“细雨打湿黄昏的街头”。刚回宾馆,今天一整天都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材料复印全了,法院唯一的一台复印机也彻底罢工了。过于枯燥的一天,只有两件事情可以一记。



第一件,是我在近两千次重复机械的同一翻印动作时的一些胡思乱想。



今天是周六,但有不少法官和书记员在加班,并不全是为了这个“聚众斗殴”案件,也有人在忙其他案件。我想,一个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怎么会有那么多?或许是常熟辖区大人口多经济也相对发达,所以发生的刑事案件也多?由此想到犯罪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一个犯罪多发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正常社会,但只要是人类社会,则肯定会有犯罪存在。



而从案件类型考量,也大致可窥社会发展状况。比如如果社会经济发达,则暴力性劫财犯罪会相对要少。因为挣钱都容易了,谁还愿意以命相博去找钱呢?所以,经济相对发达的常熟地区,是不是经济犯罪会多一些。特别是近一两年,受金融大环境影响,与融资有关的违法犯罪可能会相对多一些,比如类似于吴英案一样的事件。



而我听昨天聊天的出租车司机说,他们这儿刚刚有一个大老板欠下20亿债务跑路了,他还说,常熟经常有黑恶人员提着砍刀上门要债的。看来如果制度没有跟上保障,经济发达的地方,也会产生经济发达地区特有的类型化刑事案件。如果民营中小企业主能够很容易从银行贷到款,那么他们就不会去“非法集资”甚至借高利贷,那也就不会有黑恶势力提砍刀上门逼债从而引发诸多刑事案件。



刑事犯罪,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可以作为观察社会的一面镜子。孔子说必也使无讼乎,那是一个理想的大同世界,孔子提出了这样的理想,但是我觉得他却并没有告诉中国人如何才能到达这个目标,并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前几天刚读完《法律创世纪》,里面说,人类世界从初创到现在,都是一个不完美的世界,人类总是在不断的完善自己,包括法律制度,人类是在纠正错误的过程中向前发展,而这个过程,可能要贯穿着人类整个历史。无讼是一个理想境界,路径便是法治不断的自我完善,而我们,是走在这一条路上的人。



第二件,是我与“聚众斗殴案”承办法官肖法官的一次对话。我正在复印,肖法官走来与我说话,大意记录如下(未经肖法官审核):

肖:你们旁听曾勇(砍刀队首领)案件的事,我们经过协调只能给你们五张旁听证。

我:六个被告人一共有十二位辩护律师,可能都需要旁听。

肖:那我们不可能全部安排的。

我:为什么不能安排?

肖:我们法庭条件受限制的。

我:审理的法庭有多大?

肖:有五排,每排能坐十几个人。

我:那有近七十个座位,为什么不能满足辩护律师的旁听要求?

肖:别的也有人旁听的,有人大、政协的代表等等,我们只能给你们五张旁听证。

我:曾勇案是不是公开审理?

肖:是的。

我:那为什么要限制旁听?

肖:法庭条件有限制的呀,公开审理又不是无限制的公开。

我:公开审理的意思就是要向所有人公开。

肖:那全国人民都来旁听怎么办?

我:那就应该在你们法院院内广场上设置同步电子显示屏以满足旁听要求,要是全国人民都要旁听,那就应该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直播满足全国人民的旁听要求。

肖:有这规定吗?

我: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庭审公开的规定的精神就是应当完全无条件的公开。

肖:那不可能的。反正我们只给你们五张旁听证,你们自己协调好了,一位被告人去一个辩护律师。

我:律师是相互独立的,凭什么要他们自己协调?

肖:每个被告人的律师发一张证。

我:法院这样做是限制了我辩护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肖:法院没有限制。

我:曾勇案和何强案密切相关,律师要行使好辩护职责就有必要旁听曾勇案审理。

肖:你们自己协调好了,协调不好,那我们就一个都不发。

张:协调不好一个都不发的依据是什么?

肖:那你们协调不好,谁先提出申请就发给谁。

张:辩护律师如果不了解曾勇案的庭审情况,如何充分进行何强案的辩护?

肖:证人会出庭的。

我:那不一样。

肖:我们已经努力给你们安排五个旁听席位了,安排不下了。

我:那你们就不能叫公开审理,只能叫部分公开审理。

……

    对话的双方一度均以比较大的声音、比较坚决的语气进行,一度引来四五位书记员前来围观。不过,肖法官是个好人,双方的对话虽然没有结果,但是却也并没有伤了和气。

   

今天下午,其他律师陆续到来。上海@薛荣民律师和助理徐律师、北京@王誓华律师与助理孙律师、@虞大律师、@张洪峰、甘律师的助理@邓博2010,均已到达。



晚上大家开第一次碰头会,汇集各自情况,核对案卷材料,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与中国一般的会议程式不同,常熟律师团从一开始,所有会议都严格适用罗伯特规则的简化版,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率的会议规则,值得在中国进行大范围推广,改日我专门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正准备结束今天这小记时,@伍雷来电,言其因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时间冲突,可能要换一位京城大牌律师来为李毅夫担任辩护人。大牌参战,是我等学习的好机会,欢迎,并期待。







2012年3月17日,江苏常熟。


常熟记(三)
(2012-03-18 2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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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自卫案
六农民工
正当防卫
律师团
杂谈
        分类: 律师之业

常熟记(三)



常熟昨夜小雨,今日空气清新,舒适宜人,午后太阳还出来露了一会儿脸,天气清爽得很。



根据昨晚的会议安排,今天律师们各自行动,有人去法院,有人去堪查现场,有人去调查取证,有人留在宾馆阅卷,有人复制光盘案卷等资料。



中午,有本地热心人士前来慰问律师团,宴请大家。席间大家畅谈了各种国家大事和小道消息。



律师团是一个松散的集合体,一般情况下,是同一案件无利益冲突的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主组成的一种松散性的临时合作组合。常熟律师团即是。既有组合,便需议事。而议事,必然需要召开会议。而在中国的绝大部分会议,都存在效率极端低下的问题,有一些甚至纯粹的是在浪费人的时间。



想要不浪费时间,高效的进行会议,会议的议事规则及其严格被执行便很重要。从一开始,常熟律师团使用的就是中国简化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国际通行会议议事规则),具体的内容表述,请购买《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书查看,其中国简化版,可参见《南塘十三条》。下面我以我们昨晚的会议为模板介绍一下常熟律师团如何开会,此内容并非实际内容,我主要是以此为例介绍律师团如何开会。



    大家进入会议室。说,下面大家开会。

虞大律师:我提议青石担任本次会议的主席。

王誓华律师:我附议。

青石律师:好,既然一人提议一人附议,那么我担任本次会议的主席。

青石律师:下面请大家提出今晚会议的议题。

薛荣民律师:我提一个议题,各位律师通报一下近几天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情况。

虞大律师:我提一个议题,大家整理核对一下各自手上的案卷材料。

王誓华律师:我提一个议题,大家讨论一下明天的工作安排。

青石律师:有无新的议题提出?

青石律师:好,现在一共有三个议题,1、2、3分别是……。下面我们逐项讨论。首先进行第一项讨论。顺时针发言,大家尽量注意发言时间,每人三分钟。

甘元春律师:好,我第一个发言,我先通报一下这两天我与法院联系的情况,以及在看守所了解到的情况,……。完毕。

薛荣民律师:我向大家通报一下这两天我与法院联系的情况,……

张洪峰:对于这个议题,我没有要发言的。

虞大律师:我通报情况……

王誓华律师:我通报情况……

青石律师:针对此议题有无新的发言?

张洪峰:我补充一个沟通交流情况……

青石律师:张洪峰你发言超时了,请注意发言时间。

张洪峰:好的,最后二句话……。我的发言结束。

青石律师:针对此议题还无新的发言?无新的发言进入下一个议题讨论。

大家逐一发言。……

青石律师:针对此议题有无新的发言?无新的发言进入下一个议题讨论。

大家逐一发言。……

青石律师:三个议题已经讨论完毕,有无新的议题?

张洪峰:我提一个新的议题……

青石律师:请大家对于此议题进行讨论。

……

青石律师:大家有无新的议题提出?

王誓华律师:我提议对某事项进行表决。

张洪峰:我附议。

青石律师:一人提议,一人附议,进行表决。请赞成A的举手。

大家举手。2人。

青石律师:请反对A的举手。

大家举手。2人。

青石律师: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赞成票数没有过半数,此动议表决不通过。(这一点很重要,赞成数没有过半即动议不通过)

青石律师:大家有无新的议题?

薛荣民律师:我提议对某事项进行表决。

青石律师:有无附议?

青石律师:一人提议,无人附议,动议不进行表决。

青石律师:大家有无新的议题?

青石律师:既然大家没有新的议题,会议结束。



这种议事规则,是一种民主的议事规则,保证大家的意见得到发表,保证事项得到不偏题的高质量讨论,保证会议的高效率。



常熟律师团的会议规则一直执行得非常好,大家都在学习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







2012年3月18日,江苏常熟。



常熟记(四)
(2012-03-20 0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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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
农民工
正当防卫
聚众斗殴
杂谈
        分类: 律师之业

常熟记(四)



今日降温,气候清冷。早起,去常熟法院旁听“砍刀队”聚众斗殴案件审理。



法院告知,“自卫案”的五名被告人各发一张旁听证给辩护律师,每名被告人只能有一名辩护律师进庭旁听,经过交涉,同意发六张旁听证,进庭人员由我们自己安排。



法院大门外,警察和安保人员林立,有几十号人,120急救车也开过来了。



法院要求旁听人员不得带手机进法庭,交涉是否可以关机带入,回复说关机也不行,法庭有规定,所有旁听人员均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法庭。由于法警非常坚持,加上我们今日的身份不是辩护律师,而是旁听人员,故没有坚持,尊重了法庭的这一规定。可是,当我过安检进门时,紧跟在我后面的一位旁听人员,却拿着手机进了安检门,法院保安说“警察也来旁听啊”,来人笑笑,进了门。在法庭旁听时,我看到坐在我边上的一位不名身份人员,手里也拿着手机。



所有的制度,只要开一个口子,只要有一例违反,而不受到制裁,那么这个制度的神圣性、严肃性、这个制度本身就已经轰然坍塌。特别是制定这个制度的人,如果允许,甚至是故意去违反它,那么这个制度,再神圣的光环,再强硬的表象,都已经变得一文不值。



司法威信亦然,只要有一例司法腐败,则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极大的危害,多几例司法腐败,甚至普遍性的腐败,那么,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制度之下的受治者如果违反制度,制度给予明确必然的制裁,这样可以建立制度的权威。但是如果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枉顾制度的本意,以公各挟带私货,或挟公名以行枉法之实,那么,制度的正义性和权威,就将不复存在。没有公信,制度便成了一个笑话。



上午的庭审,集中在公诉人对于前几位被告人的发问,旁听过程中,我几度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绪。如果说北海案出现了“公诉性辩护人”角色的话,那么今天第一公诉人的表现,可以授予“辩护性公诉人”的称号。其“优秀事迹”表现大致如下:



1、将另外一位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以严厉十倍的语气,将其中70%的问题,又重复问了一遍。



2、诱导性发问:(以下是根据实际情况造了一个例子,来形象说明其发问的诱导性和对案件性质的错误对待)



公诉人:大豺狼你们以前有没有去那个羊群去吃过羊?

被告人:去过的。

公诉人:你们为什么要去吃羊?

被告人:因为羊肉好吃。

公诉人:事发那天你们为什么要去吃羊?

被告人:因为我们饿了。

公诉人:真的是因为你们饿了吗?还是有其他原因?

被告人:真是饿了才要去吃的。

公诉人:有没有其他原因导致你们去吃羊的?

被告人:好像没有吧。

公诉人:你去吃羊之前有没有听到羊叫?

被告人:听到了。

公诉人:那你们是不是你听到羊叫以后才去的?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是不是你们本来不饿,但是听到羊叫之后,才想去吃羊的?

被告人:听到羊叫之后,我们就决定一起去吃羊了。

公诉人:去吃羊为什么要带砍刀?

被告人:我们就是为了吃羊吃得顺利,为了吓唬羊让羊不敢反抗才拿刀去的。

公诉人:你们是不是怕羊用它的角扛伤你们?

被告人:我们是豺狼,吃羊是小菜一碟,不怕它用角扛我们。

公诉人:你们难道不怕羊用蹄子踢你们吗?你们到底怕不怕?

被告人:噢,我们怕,我们非常害怕羊蹄子踢伤了我们。

公诉人:那你再回答,你们为什么带着砍刀去吃羊。

被告人:我们带刀去是为了防止绵羊伤害我们大豺狼。

公诉人:那你们带刀是为了防身的是吧?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虽然你们以前也去吃过羊,但是那天羊要是不咩咩叫的话是不是你们就不会去吃羊?

被告人:是的是的,就是羊叫了,才激起了我们的食欲,所以,那天发生的事情,一切责任应当由羊承担。



不堪如是!



观感:1、坐在旁听席上,我几次差点就要站起来喊反对了;2、这一位公诉人,正是后天就要开庭的何强案的公诉人,我已经可以预见,他将承受辩护律师怎样猛烈的火力了;3、公诉人如此表现,让我对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是否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产生了强烈的怀疑,对常熟市检察院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的怀疑;4、此案公诉人发问,不去查明前因如何以及这些人前面如何上门以及如何纠集如何布署如何拿砍刀上门,却把一半以上的精力放在“何强是否说了让你不高兴的话以致你要纠集20多人拿砍刀上门”上面,这哪是审砍刀队,这分明是为了圆前面一个错误起诉(何强案原审)而在犯新的错误,这分明是审砍刀队是假,“栽赃”何强是真。



今天,常熟法院没有让外地媒体进入法庭旁听,理由是法庭坐不下,但是整个上午,我们看到法庭分明是有空位的,而且,一些着便装但是与法警及法院工作人员熟悉的打着招呼的人,占据了不少座位。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开审判”:所有的审判都是公开的,但是有一些审判比其他审判更加公开;所有的审判都是公开的,但是所有的审判都是要有旁听证才能旁听的,一般想要旁听的人要问去哪里才能领到旁听证,答案是:没有旁听证。



下午,张凯和上海钟颖律师到达常熟,加上今早凌晨两点到达的长沙刘岳律师,何强案的辩护律师团成员就差朱明勇和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以及机动部队内蒙古的曹春风律师了。







2012年3月19日,江苏常熟。


常熟记(五)
(2012-03-20 23: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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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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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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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五)



    明天就要开庭了,今天还有非常多的工作要完成。工作间歇来写写杂记,权当休息。



上午早起,工作了三小时。早餐时,坐我对面的钟颖律师拿着她的平板,小声的给我读了她昨晚收到的一篇奇文的一些段落。文章是“护士长的自白”,我第一反应是护士长不可能有这深厚的文功,但是其中的某些细节似乎又非常的符合逻辑和他的特定身份。特别是听到护士长夜奔成都时关于命运联想的内心活动描写时,我既然为他的可悲命运感慨了一下。



饭后,和大部队一起去法院,其他律师去找承办法院联系相关事宜,钟颖律师的助理陪我去立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交涉,法院的答复是先收下材料,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实这是我早就想到了法院会采用的办法。对于稍有点不那么平常的案件,特别是行政案件,利用七日审查时限来阻挡当事人行使诉权,已经是很多法院的利器,更何况我这诉常熟市看守所违法行政的行政案件。



立案过程大致如下:看过我的起诉状之后,法院工作人员离开了一下,然后回来对我说庭长不在,让我明天再来。真是岂有此理,我岂能被她这样轻易打发。我说你们庭长在不在我不管,我只管今天是法定工作日,而且今天法院正常办工,而且你行政案件受理窗口正在对外办工,对外,你就代表常熟市法院,我找你就是找常熟市法院,你既然代表常熟市法院在履行职责,就有义务履行你的工作职责,领导不在不是你不履行职责的理由。



见此,这名工作人员就说,那我依法办好了,你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然后我填写了。她收了材料之后,说,可以了。我说什么可以了?她说你可以走了。我说请你给我出具一个收据。她大惊:什么收据?!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的,我们从来不出具收据。我说你收了我的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给我。



几经交涉,她让我去找副庭长。然后副庭长打了多个电话请示领导,然后告诉我先把材料放法院,七日内答复我是否立案。我说可以,请你给我一个收到起诉状的收据。庭长也一副很困惑的样子:什么收据?我们这儿从来没有的。我说不管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人之常情事之常理,你收了我的起诉材料但是又没有即时给我立案,就应当给我出具收据,不然,你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时间上如何起算?我又如何证明我向法院提交过起诉材料?副庭长说,我们绝不会骗你的,收了你的材料就是收了你的,不会说没收到的。我说我相信你的人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给我收据。法律依据是……



这时办完了其他事情的钟颖律师和甘元春律师过来声援我。于是庭长又打电话请示。然后对我说不能出收据,但是可以做一个笔录。我说我不做笔录,法院还没有受理我的案件,我没有身份与法院做笔录,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在还没有决定是否受理的时候就对原告作笔录。庭长说,就做个笔录,你签字我也签字,我们留一份你也拿一份,可以证明我们收到了你的材料。我说这样的话,我需要在笔录上写明“法院本应出具收取材料收据,希望常熟市人民法院以后准备好诉讼材料收取章,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庭长说你写好了。等我真写上去了,庭长去打了个电话之后,对我说,我们给你出收到诉讼材料收据。我说你要早这么说那不早就完了吗。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收取了我起诉常熟市看守所的行政起诉材料,出具了收据,并答复我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这种案件,我并没有奢望法院能够一下子就立案。这样的结果,在我的意料之中,我将静候七日。



在我与副庭长交涉的间歇,钟颖律师向副庭长打听到了常熟最好的小面馆,法院出来后,钟大律请我和甘律师品尝了常熟本土特色的面食,味道很是不错。



下午,与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强,就一些问题进行了开庭前的确认。



下午,朱明勇、易延友教授、张颖律师一同到达常熟,南京的王素军律师也前来参团围观。内蒙古的曹春风律师,正在赶来的路上,今晚将抵达常熟。



明天,“常熟自卫案”将开庭审理。







2012年3月20日,江苏常熟

常熟简报(一,3月21日)
(2012-03-21 1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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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自卫案
正当防卫
公开审判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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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九时,广受关注的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起诉书称何强等五人聚众斗殴案)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自北京、江苏、湖南、上海等地的王誓华、张凯、虞仕俊、刘岳、甘元春、张磊、易延友、钟颖、朱明勇、薛荣民等十位律师出庭为五农民工辩护。十位律师全部身着律师袍出庭履行律师辩护职责。



因为法庭并非完全的公开审理,对旁听进行了严苟的限制,导致法庭外聚集了众多无法进入法庭的媒体,还有众多前来旁听的人包括前来围观的外地律师和部分家属无法进入法庭。



由于此前在公开审理的问题上与法院沟通时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律师团今天进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求法院对本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的规定,完全、彻底、全部公开审理。由于常熟法院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将本应全部、完全公开审理变为部分、限制性公开审理,而众辩护律师认为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也将公开审判作为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而且,最高法院对此也有明确的不会产生歧义的规定。所以,法院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变相的不公开审理,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其审判程序是违法的。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律师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阻止。



为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张凯律师代表众辩护人就此问题与法院进行交涉。张凯律师分别在法院的大门口对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刚进入法庭时对合议庭成员、审判中多次对审判长,严正提出必须完全的公开审理。法院分别以场地受限、已经给家属发放旁听证、媒体采访需要联系审判管理处等理由搪塞。张凯律师分别给予了一一回应,指出常熟市法院还有更大的审判法庭,而且今天的法庭还有空位,所以场地受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开审理的应有之义是对所有人公开特别是要对媒体公开,但是今天的法庭却采取旁听证的限制,将众多媒体和想要旁听的人阻档在法庭之外。张凯律师特别指出法庭不公开审理将导致程序违法,而一个违法的审判,是不应当进行下去的。



经过激烈抗争,法庭依然我行我素,对于公开问题依然坚持其违法做法,对审判进行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开”。所以,众多媒体和其他想旁听的人,不能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



因此,在法庭宣布开庭之后,即时由王誓华、张凯开始,众辩护人对法庭不能完全公开审判进行了强烈的抗议和抵制,而审判长对此问题强行压制,欲直接继续开庭。遭到辩护律师的集体强烈抗议和抵制。审判长多次驳回律师的抗议,并且压制律师就此问题进行发言。引来辩护人更加集中的抗议。



在对公开审判进行充分的抗议无效之后,法庭审理强行开始。带进被告人之后,我们发现五名被告人手戴背铐,而且脚上也被戴上了戒具。宣布开庭之后,审判长让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戒具,但是法警只打开了被告人手上的戒具,张凯律师马上向审判长提出,要求将被告人脚上的戒具也应解除,审判长应张凯的要求,让法警将被告人脚上的戒具予以解除。



此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身份。完毕后,张凯要求审判长公开审判人员的基本信息,且公开程度不得低于被告人刚才被询问到的基本信息,因为只有这样,被告人才能合理的了解并判断是否需要审判人员回避。此合法要求再次被审判长拒绝。



此后进入回避程序。五位被告人全部要求审判人员回避。需要说明的是,开庭前律师会见时并没有建议被告人申请回避,大概是被告人看到律师就公开审判问题与法庭进行的激烈抗争之后,感觉到不公开审判将有可能导致他们受到不公正审理,所以他们不约而同的提出了回避申请。被告人提出的理由为原审的审判长是庭长现任审判员是其下属、没有看到亲属在场,不是公开审判,第五被告人要求所有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审判长直接答复不属于刑诉法第28条29条规定的回避范围,直接予以驳回。此举引发全体辩护人一致抗议,法庭气氛一度十分紧张。各辩护人陈述了回避的理由,以及不能由审判长直接回复的相关法庭规定。而审判长对此均不予回应。此时,易延友教授请求发言得到法庭允许,易教授提出其当事人张人礼请求回避的理由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由,即张人礼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不能公开审判将有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对此,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采纳了易教授的意见,宣布休庭,请院长对此回避问题进行决定。第一次休庭。



十分钟后复庭。审判长宣布五名被告人回避申请被法院院长驳回。然后宣布继续审理。辩护人继续抗议,薛荣民律师发言说他的当事人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还没有决定。审判长回复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此时朱明勇律师请求发言,得到审判长允许之后,朱明勇指出,刚才审判长在宣读回避决定之后,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可能是审判长忘记了吧。一片哗然。然后。审判长强行推进程序,要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宣读完毕之后,审判长请法警将其他被告人带下庭,留下了何强一人。审判长正准备开口。张凯站起来,作了如下发言:审判长,我请求法庭允许何强脱下看守所囚服,因为一个穿着囚服的人,与一个穿着体面的人,给人的印象是非常不一样的,我不希望我的当事人何强穿着囚服受审,因为穿着囚服的被告人,会影响他人、审判员、法庭对他本性是否善良的判断,我希望法庭在判决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之前,让他穿着体面的接受审判,保证他作为一个自由体面的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言毕,审判长即对何强说,何强,如果你原意,你可以把套在外面的囚服脱掉。何强立即脱掉了囚服,挺胸站立。



审判长正准备开口说话。王誓华律师即发言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表示反对。王誓华律师说公诉人此时无权反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辩护人在公诉人宣读守起诉书后进入法庭调查前有权提起的程序,与公诉人无关。应法庭要求,王誓华律师进行了陈述:辩护人在公诉机关提交法院的询问证人的录音录像光盘中,发现了警察涉嫌非法取证的行为,具体是威胁恐吓证人,在取证过程中警察明确说“请律师没用的,律师就是职业流氓,和我们警察一样”,而且明确说“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我们办案不要真相的”等等,还在取证过程中与未婚女证人大谈夫妻生活,谈“夫妻生活的实质”等流氓话题对女证人进行长达半个小时的性骚扰。所以,通过播放这一视频,可以证实,对女证人进行取证的警察自认是流氓,那么,由流氓所做的所有取证,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是说,本案所有由这两个流氓所作的至少三十七份笔录,都是非法的,辩护人要求对这三十七份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且辩护人能够向法庭提供这些证据非法的线索甚至是证据。所以,请法庭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然后,是长达一个小时多的就此问题的激烈争论。总括如下:公诉人:相关证人证言要到庭审质证时才能播放;进行说明不存在非法证据;公诉人不将对该证人的该次询问作为证据;要求法庭强行往下推进。法官:要强行将审判继续推进,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予理会。辩护人:公诉人在法庭决定调查线索和证据之前无权发言;辩护人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并提出相应的线索和证据;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只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法庭就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现在辩护人要求法庭审查非法证据的线索,法庭没理由也没有依据不予审查。



关于此问题的抗争,众律师的抗议是非常激烈的,这个回合辩护人以王誓华与甘元春律师为主要抗争者,因为王誓华是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由他提出,而发现和整理非法证据线索的是甘元春律师。王誓华律师更是二十多次起立抗议审判长欲强行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在辩护人明确提出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对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审查都不审查就宣布不存在非法证据而欲将庭审强行推进。王誓华律师甚至以不惜、不惧被法庭驱逐的决绝,坚决的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终于使法庭决定休庭,对此问题进行评议。



下午一开庭。审判长宣布当庭调查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律师依法抗争终于使法庭依法审查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



整个下午,都是在当庭播放公安人员涉嫌违法取证的录像,以查证本案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2012年3月21日,江苏常熟


常熟记(六)
(2012-03-21 23: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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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六)



一日庭审。



律师袍的设计,其实可以更美观舒适。



与众多大律师一起出庭,我真是受教了。



韩冰律师和严华丰律师下午到达常熟,准备为明天另案开庭的六农民工中未成年人出庭辩护。



见到了网上神交已久的草原狼世界曹春风律师。



天气变化比较大,早晚温差大。





2012年3月21日,江苏常熟



庭审
(2012-03-23 00: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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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



诗可以写出温情

也能够描述残酷

正如这法庭

在讲叙荒诞的故事



他们高高在上

你们身着囚服

是谁在玩一场法律的游戏?



按照公诉人的逻辑你们罪孽深重

面对欺侮你们应该忍气吞声

面对杀戮你们不应反抗

你们应当打开大门

免得歹徒破门而入时弄伤了他们高贵的、持刀的手

你们应当把脖子伸长

免得歹徒手起刀落时鲜血溅上了他们光鲜而干净的衣裳



你们年少

还不懂退让

你们只不过是挺起腰来做了一回人

一个正常的人

但这样是有罪的

这里不允许反抗



早知这样

我会告诉你们曾经有一个死得很早的年轻人在和你们一样年纪时

曾写下过这样的诗句:

答应我

忍住你的痛苦

不发一言

穿过这整座城市







2012年3月22日,常熟

常熟记(七)
(2012-03-23 0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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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七)



今日早上小雨,午后有风,温度较低,傍晚大雨。



庭审第二日。法庭播放警察对一位女证人长时间的询问录像,辩护人向法庭提供此录像线索,要表明在此录像中,警察涉嫌非法取证。一整天都在播放。昨天坐在第一第二排的人员,今天都没有到法庭来,仿佛这些不明身份的旁听人员,早就知道了今天会是枯燥的一天。



对于外人来说,长时间的播放这种录像可能是枯燥的,但是对于律师和法庭来说,却是必须的,因为警察涉嫌的非法取证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其中的任何时间。通过观看录像,发现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已经大有提高。因为这位女证人已经敢于拒绝回答警察询问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敢于对警察说我要请律师,当然,这句话引来的警察的回复是:“请律师没用的,律师都是流氓,和我们警察一样”。



辩护席上,我坐在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的旁边,有机会近距离感受易教授精湛的法律造诣。易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倒背如流,用易教授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他给学生上课时经常讲反复讲结合案例讲的一些法条,已经与这些法条有了感情。易教授温文尔雅,法庭发言神态温和、语气坚定、吐词清晰、声音极具穿透力,而且,易教授说的每一句话都有法律依据,让人信服。



昨晚的例会,由内蒙曹春风律师担任主席,曹律师参加过义派公益律师团队培训,培训时专门讲解和实践运用过罗伯特规则。曹律师果然是受过罗伯特规则培训的人,很好的履行了会议主席的职责,让会议进行得顺利高效。



我之所以那么推崇罗伯特规则。是有感于中国人不会开会,而罗伯特规则可以教中国人开会。现在的中国人开会,两种极端。一种是如二会,几千人坐在一个会堂,大家都不做声听一个人讲;另一种就是开会七嘴八舌的一锅粥。罗伯特规则,解决的是两个问题:效率和民主。而我们在运用罗伯特规则进行会议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实践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当我们在要求自己用罗伯特规则去开会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向自己的意识里不断的注入了民主的因素:规则意识、尊重他人、尊重不同意见、保持讨论的主题、少数服从多数等等。



今天,我们注意到了网上传播的一些高度疑似由常熟法院提供的新闻通稿。本来我们对于常熟法院还是抱有很大善意的,我们希望在这个法治相对开化的地方,能够真正的做到依法审判,公正审判。但是看到这个通稿之后,我真是有一点儿失望。江苏尚如此,遑论贵阳小河。



今天,一些常熟的同行,告诉我们,常熟市政法委给每个律师事务发放了两张旁听证,并且将变更起诉书发放到了每个律师事务所(这是严重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因为庭审前起诉书是秘密)。又是政法委,它就不能干点正事吗?



晚上,律师团向新闻媒体举行了一个庭审情况通报会,会上朱明勇律师向众多关心此案的媒体指出了常熟法院在两天的庭审当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八个方面,具体内容,请见朱明勇律师的博客微博。



今天的庭审虽然都是在放录像,但是发生在庭上的几件事情,还是值得一说的。我就直接截取一段我的庭审记录吧。



……

审判长:重申法庭规则。重申辩护人应当注意观看录像。

朱明勇:请求发言。

审判长:可。

朱明勇:审判长刚才要求辩护人注意看录像,并且你昨天下午三次提醒辩护人要注意看录像,这个录像本身就是辩护人提供的请法庭审查的,法庭应当请公诉人注意观看,而且我们辩护人是正对着屏幕的,我们辩护人一直在看在听,而公诉人并没有转身过去看,你应当请公诉人注意背过身去听。

第三公诉人:请求发言。

审判长:可。

第三公诉人:我们一直在认真看认真听,并且在做记录。

朱明勇:那可以请法庭调取昨天的庭审录像,看一看公诉人是不是一直在看一直在听。

审判长:请不要就此问题辩论,下面请技术人员播放录像。



播放公安侦查人员对证人张某某的取证录像。



播放30分钟之后,过程中,易延友举手要求发言

审判长:现在正在播放录像,等播放完了之后再发言。

播放完毕一段之后。

审判长:刚才易延友律师请求发言,现在可以发言。

易延友:我想请问公诉人一个问题,就是你们现在是否还坚持要求全部播放?因为这个证据线索是由辩护人提供的,在法理上,应当是由辩护人来确定提供线索的方式,应当由辩护人来确定播放方式。

审判长:请公诉人进行回应。

第三公诉人:1、辩护人说该录像涉及三十七份证据排除,所以,应当全面审查该分录像;2、是辩护人要求播放,除一位辩护人不在外,辩护人均同意了全程播放;3、为了对旁听人员负责,也应当播放。

朱明勇:那请审判长提醒公诉人把椅子转过去认真观看,认真审查。如果公诉人不愿意转过身去认真观看,那么把屏幕放到辩护席这边,辩护人可以转过身认真观看。

张凯:既然公诉人说到了要对旁听人员负责,那么,请法庭公开审判(完全公开审判),让外面聚集的大量想要旁听的人员进庭来旁听。

审判长:法庭已经向相关人员发放了旁听证,至于他们为什么没有来旁听,那是他们的事。请技术人员继续播放。

张凯举手征得同意后发言:我请求出去一下上厕所。

审判长:可,请技术人员暂停播放。

张凯:审判长,为了节省大家时间,那我不去了。

审判长:请技术人员继续播放。

播放三十分钟左右。

张凯举手征得同意后发言:我请求出去一下上厕所。

审判长:可,请技术人员暂停播放。

甘元春举手获准后发言:昨天审判长准许被告人脱掉囚及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我希望法庭能够坚持这个做法,允许被告人将囚服脱掉。

何强:我请求上厕所。其他被告人也请求上厕所。

审判长:请法警一个一个带去。

回来坐定后

审判长:请技术人员继续播放。

甘元春举手请求发言。

审判长:请讲。

甘元春:请审判长回应我刚才提出的请求,准许被告人将囚服脱去,还被告人以尊严。

审判长:被告人,如果你们愿意,可以脱去囚服。

众被告人脱去囚服。

审判长:下面请技术人员继续播放。

13时19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逼供。

14时13分20-36秒:在讨论美国和欧盟国家的法律状况。



11时4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一点半继续开庭。



13时30分,庭审继续。



继续播放录像。



16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三十分钟。



16时45分,复庭。

张凯发言:刚才审判长对辩护人警告了两点,第一点,审判长说我在玩手机,我要提出如下意见,手机的功能有很多,只要没有打开游戏功能,就不能说是在玩手机,我对审判长没有经过调查就错误定性我是在玩手机的行为表示抗议,并且要求审判长就此问题对我道歉。第二点:审判长刚才提醒辩护人不要打瞌睡,首先,我没有发现有辩护人在打磕睡,其次,怎么审判一个人是否在打磕睡,第三,法庭规则并没有不允许辩护人打磕睡。

审判长:所有的庭审都有录像记录,我刚才是警告了你,因为刚才是在法庭审查证人询问录像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你用玩手机是对法庭的不尊重。

张凯:现在的手机有很多功能与电脑的功能是一样的,既然法庭允许公诉人用电脑,那么就应当允许我用手机、

审判长没有回复,技术人员继续播放录像。











2012年3月22日,江苏常熟

常熟记(八)
(2012-03-24 2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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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八)



昨天播放了一天的录像。上百号人鸦雀无声的坐在一个法庭里看一整天录像,使得法庭昨天的庭审走向了可悲的娱乐性。如果说法庭的庄严性受到影响和消解的话,那完全是因为审判长错误的理解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前线索调查进行的方式所致,在辩护人多次提出既然是审查辩护人提出的线索,就应当由辩护人确定提供的方式,但是公诉人假装正义的说要全部审查才能确定真实性。



我感觉常熟检察院和常熟法院可能没有组织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常熟法院的法庭上,可能也从来没有辩护人提出过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听说为审理本案,江苏省高院几位刑庭领导还亲自苙临庭审现场进行指导,可惜,不知何故,他们没有指导好常熟法院。



我感觉,从庭审前三天的表现来看,常熟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淡定,有点应对失措,审判长(可能还有背后的法院)对最基本的法律程序规定都不熟悉,以至于犯下了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可是在律师指出后,还不进行纠正。



昨天,我们发现有些江苏媒体发布了内容高度疑似法院通稿的新闻,认为律师“大闹”法庭,不配合法庭审理。这个问题的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庭审理程序合法,律师当然配合法庭审理,如果法庭程序违法,那扰乱法庭秩序的就是审判长自己。

事实足以说明一切:律师们在第一天庭审所最激烈抗争的要求审查非法证据线索,法庭最后采纳了,所以才有一整天的播放录像。我想,法庭之所以能够采纳律师的要求,是因为这个要求本身就是合法的,而不是因为律师的激烈,如果律师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当然律师根本就没有可能向法庭提出非法要求),法庭当然不会、也不能采纳。



通过三天庭审,特别是看到几家江苏媒体对律师团进行的污蔑式报道,以及昨天有常熟同行提供的某机关给常熟的律师事务所发放起诉书和旁听证的信息之后。我感觉到有一种隐秘、强大而又有点可怖的力量深度介入了本案。对此我想说的是,首先,你们虽然不让大量的外省媒体进入法庭旁听,但是你们不可能堵住所有媒体的嘴;其次,即使你们巅倒黑白故意抹黑律师,但是人们的眼睛是雪亮的;再次,你们固然可以枉法硬判,但是你们能够改变人们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吗?最后想问你们一下:认一个错就那么难吗?



还有一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由于法庭错误的支持了公诉人要求全部播放的要求,导致证人的隐私在公开开庭(虽然是不完全的公开开庭)中被泄露了,如果法庭同意以辩护人要求的播放方式,则证人的隐私就根本不会泄露。“这么多年来,我很辛苦的打工挣钱,没日没夜的工作,我想赚钱自立,拼命弥补和掩盖我过去犯下的一个不诚实的错误,我为了不暴露我自己的身份,我甚至连信用卡都没有办,这么多年来我爸妈都没有来看过我,因为我不敢让他们来,我不想别人认为我是一个不诚实的人,我在这里认识的所有的人,我的同事,我的朋友,都不知道我的过去,我就是想要好好的做人,好好的生活。但是现在你们都知道我的事情了。”录像里,小女孩带着哭腔的说。非常不幸的是,最后一句话,她本来是在录像里对警察说的。但是现在,由于审判长错误支持公诉人全部播放的要求,而且在播放到涉及证人隐私的时候,没有立即停止公开播放,以致于证人隐私遭到泄露。



我第一次感到,有些情感,只有诗、歌才能表达。所以,我今天又写了首小诗《小女孩,不要哭泣》。







2012年3月23日,常熟


常熟记(九)
(2012-03-24 2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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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九)





昨天,我在一首小诗里说,常熟的天明天就睛了。没想到今天真的天就睛了,而且是个大睛天。真希望常熟司法的天,很快也睛起来。



今天,由辩护人对何强的发问开始。



何强要求对昨天公诉人的诱导性发问进行补充,但是法庭不允许。

  

何强询问审判长是否可以脱去囚服。审判长不准许。



我在询问何强开始前,向审判长提问“为何审判长前几天准予被告人脱掉囚服而今天又不允许了呢?我请审判长解释一下。”审判长说与本案无关。我说有关,关系就在于“是否因为刚才是何强自己提出来的,所以审判长不允许?这反映了审判长未能客观的以待罪之身看待何强,而已经将其看成低人一等的罪犯了。”审判长:“难道脱了囚服就和你们一样平等了吗?”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继续问“为什么前几天允许而今天又不允许了?”审判长说:“与询问被告人无关的问题,我有权拒绝回答。”“审判长是说有权拒绝回答?”“是,有权拒绝回答”!我深感震惊。第一次听到法庭的审判长说“有权拒绝回答”!



在审判长倾向性明显的对辩护人语气严厉的时候,我感觉审判长今天的情绪有点失控。我已经准备提醒审判长注意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权威是建立在依法之上的,不是建立在倾向性的严厉之上的。后来审判长似乎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语气放缓和了一些。



在没有互相通气的情况下,五名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高度一致,自卫的心理及情节,合情合理,如果是陪审团审判,肯定会相信他们的陈述。



上午对所有被告人发问完毕。下午开始举证质证。



关于一份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通话记录的质证。朱明勇律师特别指出,特殊侦查手段,必须至少经过公安局长批准,但是呈现在法庭上的,是一份由派出所去调取的,是不是由派出所就可以进行技术侦查?而且案卷中也没有看到批准采用技术侦查的法律文书。公诉人却回应说,第一公诉人回应说呈请批准的文书也属于技术侦查内容,可以不公开。朱明勇律师进一步回应说,具体的方式手段可能是技术侦查秘密内容,但是技侦报批是法定的,没有经过批准就进行就是非法的,卷中没有批准文书,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推定该技术侦查并没有报请有权批准的机关人员批准,因此也就是非法的证据。



公诉人将事发当天忠发公司各视频监控图片,进行了剪辑,配以通话记录等解说,欲凭被告人当天的形体、神态,来推定各被告人是在准备斗殴。



审判长今天又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我两次在公诉人发言时,对公诉人的发言方式提出反对,并要求向法庭陈述反对的意见和理由。但是审判长却根本就不允许我说我反对的理由,就让公诉人继续说话。朱明勇律师向审判长严正指出:当公诉人在讯问时,辩护人提出反对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反对意见,然后作出裁定但是审判长却连理由都没让辩护人说,这严重违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朱明勇律师说“我相信审判长应该知道这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审判长却明显违反了这个规定。如果审判第不知道这个规定,我可以给审判长把这个规定念出来。”审判长装着没听见。



又是一整天的庭审。庭审,已经是狭路相逢了。







2012年3月24日,常熟

常熟记(十)
(2012-03-25 21: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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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十)



庭审于9时准时开始。



上午的庭审主要是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昨天举出的视频证据进行质证和说明,辩护方的主要质证意见主要是以下几点:1、公诉人对现场监控视频进行选择性剪辑、加工、制作之后,并配以解说,使该证据缺乏客观性,且充满偏见性;2、公诉人对视频证据进行剪辑破坏了证据的原始性,不符合证据应当是原件的法定要求;3、视频内容本身就能充分反映被告人的防卫意图,并具体从各个细节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比如对方当街分发砍刀,对方砍刀长的长达半米的长度、开锋的利器,武器的足以一刀致人死命导致侵害的严重性和防卫的正当性,对方对何强等人的砍杀,几名被告人在砍刀队上门时并不想到将会面临的激烈状况的“安详”神态,防卫的地点,对前门的防卫和对后门的堵门,现场各人的动作,各人的表现,事前无迎战行为,事后无追击行为,等等。



朱明勇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法庭首先解决一个程序问题,即公诉人是一个单位的,而十位辩护人来自九个律师事务所,都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审判长前几天笼统的说让辩护人不要打瞌睡,但是审判长却并没有说明是那一个辩护人在打瞌睡,甚至不能确定是否有辩护人在打瞌睡,就直接这么说,并且,这种说法,被一个江苏网的叫米格的记者,可以确定此人今天就在庭下,也不知道此人是男是女,这名记者利用了审判长的这个以及其他疏忽,对辩护人进行大肆污蔑,在江苏省内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这个影响的造成原因,跟审判长不恰当的行为是分不开的。所以,请审判长以后在提醒辩护人的时候,应当指明具体的辩护人,不然会对其他辩护人造成侵权。由此稍为展开一下,打不打瞌睡,是辩护人的权利,在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在审理与他的当事人无关的案情时,辩护人当然可以打瞌睡,甚至可以睡觉。只要辩护人没有损害他的当事人的利益(而这一点只能由当事人来评判而审判长不能评断)。很多学习法律的人可能都听过这个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故事,就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睡醒之后,他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反对!”



另案被控聚众斗殴的被告人曾勇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上午首先由王誓华律师对证人进行发问,王誓华律师将近一个半小时的重炮般的“轰击”,令人印象深刻。



下午辩护人在继续对证人曾勇进行发问时,旁听席上有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几次发出哄笑,而审判长却并没有制止。当他们第三次发出哄笑时,我向审判长提出要求审判长对旁听席上哄笑的人员进行制止并予以训诫。后来当这几个人再一次发出声音时,审判长予以了制止和警告。



下午,张凯连续一小时对证人曾勇的发问,让我深感震惊,其发问力度之强、角度之切、逻辑之严密、问题之揭露,环环相扣,滴水不漏,而又入骨三分。重炮手风采展现得淋漓尽致。



通过张凯对曾勇的发问,六农民工与黑社会斗争的勇敢形象呼之欲出。“我的当事人何强,不但不是一个犯罪,而且还是一个敢于反抗黑社会的英雄”。



通过对曾勇的发问,和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控告要求,发现存在他人涉嫌其他犯罪的线索,要求法庭首先就此问题进行处理,即曾勇可能涉嫌黑社会犯罪而没有被追究,即其他人可能涉嫌包庇犯罪没有被追究。法庭收到此控告之后,决定休庭。复庭之后,法庭宣布裁定已经将有关人员涉黑的线索向公安机关通报,裁定有关曾勇涉黑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辩护人不得再对此问题进行发问。

   

律师每一问到曾勇涉黑的问题时,审判长立即打断。



发现公安机关经常变相连续继续近24小时审问。在白天的时候,此人经常是沉默应对讯问,他的供述,大都是在凌晨4点到6点这段时间,这真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



证人曾勇在法庭作证时明确说,他与何强的两次电话通话,何强均没有说过要和他打架,也没有忠发公司的任何人与曾勇方的人有过关于打架的约定。

  

钟颖律师带病坚持开庭,让人感佩。



    大街上,已经能够看到不少身着裙子的靓丽身影,真是江南春来早,恍然一见之。







2012年3月25日,常熟


常熟记(十一)
(2012-03-26 2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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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十一)



庭审进入第六天。



昨天休庭时,审判长说的是“对证人曾勇今天的发问至此结束”。但是,今天一开庭时,审判长却传来了另外一位证人,王誓华律师立即要求发言,允许之后,王誓华律师说辩护人对曾勇的发问还没有问完,还有重要问题需要询问。但是审判长今天早上却说“我昨天已经说了,对证人曾勇的发问已经结束了”。“今天的发问至此结束”和“发问已经结束”是一回事吗?审判长为何不让辩护人对证人曾勇进行充分的发问呢?并且,其在程序上,还并没有问完,双方只进行了一轮发问,只是因为时间关系休庭的,那么,再次开庭之后,应当还要传该证人到庭,在询问控辩双方都没有补充的问题之后,才能结束对该证人的发问。以混淆概念的方式将关键证人带离法庭避开辩护人的发问,而昨天每当辩护人问到曾勇涉黑的问题时,审判长总是立即打断,这,很难不让人产生联想。



昨天,当辩护人发问到有关涉黑犯罪的线索和证据时,何强举手要求发言,但是审判长不允许,辩护人两次向审判长要求让何强说话,因为何强有可能检举揭发其他重大犯罪,但是审判长不允许何强说话。而后张凯鉴于何强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却不允许所以要求会见何强(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并无时间地点的要求性规定,法律的应有之义是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如果是在法庭审理时,如有必要,法庭也应当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此要求亦被审判长拒绝。



上午的庭审,主要是各辩护人对证人杨佳的发问。



朱明勇律师发问前,首先向审判长严正的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本案的审判长与公诉人存在明显偏坦甚至掩护行为,即当前面的辩护人每当一询问到有关涉黑及其他犯罪线索或者证据时,公诉人当即反对、审判长立即制止。你们这是什么行为?审判长说,如果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公诉人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让辩护人继续发问。



    通过这两天辩护人对曾勇杨佳的发问,可以发现,杨佳等人在根本连欠条都没见到的情况下,就帮曾勇去讨要所谓的债务。而且,曾勇的车上,随时放着两把二三十公分长的匕首,而且曾勇还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而杨佳的住处,随时放着将近20把锋利的砍刀和匕首,杨佳收到曾勇的指示后,一个电话,便能够在几分钟之内纠集20余人冲到别人的公司里去砍人,光天化日,砍人之后开车横行霸道撞倒且碾压路人(造成路人粉碎性骨折)之后不作任何停留即扬长而去,其组织之严密,行动之迅速,下手之凶狠,气焰之嚣张,令人瞠目结舌!



常熟是不是可以无证驾驶汽车?通过询问发现,杨佳多次无证驾驶,而且在案发当天交通肇事逃逸,但是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朱明勇律师在问杨佳问到他可能涉嫌新的犯罪的时候,审判长和公诉人急欲制止朱明勇律师发问,立即反对立即制止,朱明勇律师强烈要求继续深入揭露,但是受到审判长的制止。而且公诉人还发言解释了杨佳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也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期限。朱明勇律师提示公诉人不要做另案被告人杨佳的辩护人。一旦涉及到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问题时,审判长立即打断。



    王誓华律师在发问时,要求证人杨佳事实求是回答问题时,第一公诉人反对,说“请辩护人尊重证人(你们所说的另案被告人)的尊严”,王誓华律师说“只有实事求是才是对所有人的尊重,如果不实事求是就是对所有人不尊重”,为此受到法庭警告。



朱明勇律师昨天在向砍刀队首领曾勇发问时,曾有一句非常有意思的话“即使你真是黑社会那也不要紧,因为我就是专门给黑社会辩护的”。老朱说如果这个案件是在前两年的重庆,那已经绝对够黑社会了,甚至比重庆大部分的黑社会还要黑得多。因为重庆定案的部分黑社会犯罪都要比这个“砍刀队”的行为要轻。



下午通过辩护人对证人胡炜的询问,苏州无锡常熟等地一个组织严密的跨境涉黑涉赌的网络依稀可见:专门有人组织人去澳门赌博,有人在澳门提供筹码换算,国内有人纠集两劳释放人员以及“混社会”的人专门负责收债。



证人符永生供述说:“曾勇就是将,我们就是兵,养兵千日,用在一时。他叫我做什么,我还是要听他的。”



下午,在朱明勇律师问到另案被告人本案证人符永生带着刀到别人的办公室里去想要干什么时,证人回答说“我要去杀人”。公诉人马上反对,并对该证人进行“辩护”,并提示性的说证人的回答是气话,并要求审判长再问一次证人,证人于是顺势说是气话。辩护人表示反对,因为现在是辩护人发问阶段,公诉人如果认为辩护人发问方式不当可以向审判长提出反对意见,审判长应就反对是否有效进行裁决,如果支持反对意见,则辩护人当改变发问方式。但是此阶段是辩护人向证人发问,公诉人不能在此阶段发问,更不能为证人进行辩护。



    庭审之外,还有一件事情:我在20日起诉常熟市看守所违法要求会见必须两名律师的行政诉讼,今天常熟法院依法立案了,应立案庭电话通知,下午开庭之前,我到常熟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向我出具了立案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以及其他诉讼文书。看来在行政诉讼领域,常熟法院至少要比重庆法院依法办事,在收到我提交的起诉材料之后七日内依法立案了。







2012年3月26日,常熟


常熟记(十二)
(2012-03-27 21: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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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十二)



常熟已经有点热了,正如这庭审。今天是庭审第七天了。



这两天,我常想起抗战名将葛才先将军所著的《葛才先将军回忆录》中关于衡阳保卫战的一幕:我军困守衡阳已达四十余日,日日与敌激战,将弹尽粮绝,力尽声竭,此时苦战待援,每晚,士兵们翘首望援,每听援军攻近之声则感情迸发,热血激进,而闻援军退去之势则泣血椎心。



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胶着战斗中的士兵,是多么渴望友军的支援。



昨晚,强援到来。



今天继续对砍刀队成员发问。与昨天不同,今天这些证人,对辩护人的发问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似乎经人统一培训过一样,对很多问题声称记不清了,或者“与案情无关”、“无可奉告”、“拒绝回答”,甚至咆哮法庭,但是审判长对这些证人的狂妄却未作任何制止。



朱明勇律师今天给大家上了一堂教科书般的证人询问课。这种交叉询问,以前只能在美剧中看到,在常熟能够直接参与并现场学习,真是有幸。



证人徐建忠到庭作证。徐建忠证实:1、五名被告人都是他公司员工;2、江阴人郭瑞新欠他钱未还,之后给他下套诱骗他到澳门赌博;3、他此前不认识曾勇,并不欠曾勇任何钱;4、曾勇是黑社会;5、砍刀队的五六个人到他办公室说是郭瑞新让他们找他来要钱的,打他脸、头、胸、腰,扯他头发,“你不写今天就搞死你”,把欠条写好之后逼他抄写一遍,上面写着欠曾勇的钱,他说他根本没借曾勇的钱怎么写欠曾勇的,对方逼迫他就写欠曾勇的;6、砍刀队成员是专门收债的,多次采取“杀掉你儿子”、“把你老婆卖到煤矿去”等威胁、恐吓徐建忠本人及家人;7、大年三十正在和家人一起吃年夜饭的饭桌上,逼债人员把徐建忠强行拉下进行殴打催逼;8、砍刀队成员威胁徐建忠“不还钱就搞死你全家。你报警也没用,我们可以让警察搞死你”;9、被殴打逼写欠条之后,徐建忠向派出所副所长报警,说有黑社会来敲诈我,副所长认为很难立案,徐建忠对对方黑社会行径非常气愤和恐惧,问派出所副所长,他们是黑社会行径,我要在办公室里准备木棍防卫他们上门来打我,可不可以?派出所副所长回答“这个我不好说”;10、公安在询问徐建忠时,对他说:领导对你很不满意,很不舒服,你还要不要在常熟混下去了,你还没有发工资,就不是员工,公安天天找徐建忠,起码去了公安局几十次,所以徐建忠在某次出具证言说不是公司员工;11、公安人员为了取得让他们领导满意和舒服的证言,去查证人父亲、母亲、老婆、儿子、朋友、亲戚、公司资料、银行账户,再让人在边上吹风说去给公安说说软话,逼得证人去找公安做让他们领导满意的证言,徐建忠说,案件搞成这样,有人成心把这个案子搞得这么样,这一切都发生开放的法治的常熟,我深感痛心。徐建忠明确表示,与此前在公安机关陈述内容不同的,以法庭当庭陈述为准。



昨天,看到新浪微博上有一位刑法学教授发起“正当防卫是否可以准备”这么一个话题讨论。说给老朱听,老朱说,这个问题需要讨论吗?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我知道别人可能要到我家里来杀人,我当然可以严正警告他,并且积极准备防卫工具,难道这会成为一个问题?



自卫,是最基本的人权。引申开来,是否敢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是一个人的人格是否健全的标志。去年,深圳,一个叫杨武的人,就在自己家里,妻子被人强奸,当时他就在边上,看着歹徒的兽行,听着妻子的惨叫,却未敢、未能反抗,只能躲在角落里哭泣哀嚎,人伦之惨剧莫甚于此者。这就是一个社会打压正当防卫最直接、最恶劣的后果。



一个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的社会,才有社会正气,人人都有人格,民族才有人格,国才有国格,有了国格,国家才可能真正的强大。



回到前面讲到的衡阳保卫战,并引申到以其为代表的整个抗战。一个连自己的权利都不敢、不能捍卫的人,一个连自己的家人、自己公司的财产都不能保卫的人,如果有外敌入侵,你又如何能够指望他去抵御外敌?抗日战争中,国军之表现虽可歌可泣,但很多军队战力不强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何?原因之一部分,就在于几千年来,中国只培养奴才和奴隶,从未培养过真正的人,而且摧残和压制真正的人的自发成长。如此之民组成的军队,如何能够抗击如虎似狼之敌军?奴才只效忠有食之主子,谁做主子他无所谓,他只要他的奴才地位稳固就行了。而奴隶,他首先需要反抗的就是压迫他的奴隶主,至于外敌,对他来说那是次要问题。



所以,强国之策,首在强民;强民之策,首在人格;人格之培养,首在权利意识之觉醒与张扬:谁敢一帮人持刀闯入我家,我就敢砍死他。







2012年3月27日,常熟


常熟自卫案被告人家属控告常熟黑社会及保护伞
(2012-03-27 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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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常熟以曾勇为首的黑社会

以及涉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常熟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

控告状



中央有关单位:

我们是江苏省常熟市法院审理的“何强等人被指控聚众斗殴案”六名被告人的家属,该案经过八天的法庭审理,我们发现,江苏常熟存在以曾勇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涉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具体如下:



一、黑社会组织

曾勇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结构固定、组织严密、行动统一。曾勇为其多名组织成员统一租房集中居住,固定发放工资,车上、房屋内随时存放几十把管制刀具。首领一个电话便能够在几分钟之内纠集二十余人,且有专人统一分发砍刀和匕首,光天化日,当街砍杀,事后又有专人回收和藏匿作案工具。



二、组织成员涉嫌多项犯罪

曾勇为首的当地黑社会组织成员以及其纠集的辽宁铁岭流窜到常熟的两劳释放人员,涉及枪支、毒品、抢劫、非法拘禁、绑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交通肇事、赌博、洗钱等多项犯罪。



三、该组织在常熟当地横行霸道、气焰极为嚣张

该组织成员多次无证驾驶汽车却从未受过处理,当街撞倒并碾压路人(造成路人粉碎性骨折)未作任何停留即扬长而去,一直逃匿。



四、该组织深度介入跨境赌博网络

庭审显示,以曾勇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有专人在澳门等地负责提供结算筹码和洗钱、有专人在苏州无锡常熟等地物色老板去澳门赌博、有专人负责在国内收债。堪称专业化流水线作业。



五、常熟市公安局涉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1、在2011年4月2日“聚众斗殴”案发后,在常熟市公安局就已经掌握现场监控视频,且该视频能够清楚的显示曾勇(多次前科,应属重点监控人员)带多人到他人办公室进行砍杀,且多人在视频里留下清晰的面部信息,且其使用的车辆牌照信息均被视频拍下,案发后,这些人大部分还居住在原地,车辆还照常使用,但是在案发后长达半年时间内安然无事。而正当防卫的何强等五人却被以聚众斗殴罪判刑三年。直到何强上诉,该事件引起广泛的关注之后,常熟市公安局才不得不对曾勇等人进行抓捕,但是持刀上门的24人至令只有9人被追诉。

2、常熟市公安局故意遗漏有关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线索

庭审显示,事件起因的百万赌债根本就不是欠曾勇的,曾勇是以黑社会的方式进行收债,但是常熟市公安局却根本不去查明百万赌债的真实成因,对事发前后与曾勇12次通话具有指使和配合曾勇行凶的重大嫌疑的叶某某不作任何审查和追究,致使该人逍遥法外。

3、对于涉嫌黑社会犯罪人员的经济来源在明显有重大疑问的情况下根本不进行任何调查。比如曾勇无合法收入来源却开着百万豪车,其组织成员无任何正当职业却花天酒地挥霍无度等等。

4、对犯罪工具四辆汽车不作收缴,甚至没作任何处理。

5、逼迫和诱导证人作有利于包庇涉黑人员的证言。



六、常熟市检察院涉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1、在何强等人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极力为砍刀队曾勇等人开脱,将曾勇等人黑社会式的行凶行为辩解为是被受害人“挑衅”所致,滑天下之大稽,藐众人之常识。

2、在证据十分充足明确的情况下,遗漏或者是包庇曾勇等人的黑社会犯罪、交通肇事犯罪。

3、该院公诉人在法庭上当庭为黑社会成员辩护,具体表现为:(1)每当辩护人问到曾勇等人涉及黑社会犯罪的犯罪线索或者犯罪证据时,公诉人立即打断,反对辩护人的继续发问;(2)当黑社会成员当庭说自己拿刀到案发现场就是要去杀人这一重大案情时,公诉人立即提示和诱导该人要否定掉该证言;(3)当辩护人询到问黑社会成员涉嫌没有被追究的交通肇事犯罪时(带着砍刀无证驾驶撞到路人并碾压过去后逃匿),公诉人直接曲解法律规定为其辩护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甚至认为不应当追究违法责任,还积极为其提供没有醉酒的辩护意见,而案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名砍刀队成员是否醉酒。



七、常熟市法院涉嫌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1、案件变相秘密审理,拒绝舆论监督,对这起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安排在一个小的法庭审理,限制旁听并拒绝任何电视媒体采访,导致众多需要旁听的人员和媒体记者无法进入法庭。并安排一名署假名的人员在江苏网连续发表大肆污蔑诋毁辩护律师,并替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正名,具有掩饰黑社会性质犯罪案情的重大嫌疑。

2、每当辩护人询问曾勇等人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犯罪及其他新的犯罪的线索和证据时,审判长立即打断,并制止辩护人就案情中已经涉及到的严重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线索和证据进行发问。庭审中已经发现有众多涉嫌包庇犯罪和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住所和交通工具的人员,审判长频频制止对与案件有关的此类问题发问。

3、对部分涉黑人员作证时大闹法庭的行为根本不进行任何制止,完全纵容。庭审中曾勇等砍刀队成员气焰异常嚣张,有的咆哮法庭,有的一派胡言乱语,有的当庭对辩护人进行恐吓。如有的说是用计算机算出来有人来接他去砍人的,还有的说上楼砍人是去看是不是楼上有耍猴的,有的对任何问题均拒绝回答,一律使用“无可奉告”、“拒绝回答”予以抵赖,藐视法庭,而公诉人和审判长毫无办法,却对辩护人大加指责。



综上,我们认为,曾勇等人的行为,已经完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且常熟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重大嫌疑。故提起控告,请依法查实处理。







                                            控告人:何强的母亲    苏金林

                                                     张胜的妻子    杨  璐

                                                     陈强的父亲    陈代志

                                                     张人礼的父亲  张建明

                                                     龙云中的父亲  龙顺林

                                                     李毅夫的母亲  张金丽

                                                      2012年3月27日


常熟记(十三)
(2012-03-28 18: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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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十三)



    闹市不知春,羁旅常怀乡。庭审第八天。



    案发时未成年的另案被告人李毅夫到庭作证。其言其从小就经常受人欺侮,所以很没有安全感,防卫心理很重,其第一次出远门,到常熟来时,其母亲叮嘱他要保护好自己,所以,在常熟这个陌生之地,他有时候会带把菜刀在身上防身。这难道有错?甚至有罪?



张凯书面申请法庭调取砍刀队首领曾勇事发后的电话通话记录,理由是在案证据显示曾勇与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叶某某在事发前一个月内通话三百余次,事发前后两小时之内更是通话十余次,所以通话记录事关砍刀队首领事后的活动情况且可能涉及重大犯罪线索,但是审判长当庭驳回了张凯的申请,并且只是口头驳回,张凯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对于辩护人的书面申请,法庭应当书面裁定通知,并且要将申请和裁定入卷保存。但是审判长显然并不知道这一规定。



张凯再次提出前天何强要求讲的话审判长还没有让他讲,但是审判长再次不允许。



所有证人(共十一位)出庭作证完毕。



双方进入举证质证阶段。老朱说,把重点放在质证。所以,今天一天都是控方举证,辩方质证,一轮一轮,法庭辩论,实质上已经开始了。



布拉格对话规则其中有一条,对话是为了追求真理;罗伯特议事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所有人只能对主席说话。法庭也应当如此。



    下午的举证质证,渐渐揭露出一个跨境赌博网络集团的存在及运作方式:有专人在国内物色老板到澳门去赌博,有专人在澳门放码洗钱,有专门的涉黑人员在国内暴力收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已经发现了曾勇等人涉及赌博网络的问题。



关于“百万赌债”的成因,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根本就没有查清楚,真正的债权人是谁这一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楚,只是笼统的以“曾勇等人”称之,而且将此作为认定事实写进了变更起诉书中。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这笔债务徐建忠是承认的,虽然债权人不确定,但是债务人是确定的,所以,债是确定。我对公诉人的这一个解释深感震惊。公诉人显然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只有债权人才可以行使债权,非债权人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行使债权!更何况还是黑社会砍刀队砍杀上门讨债。徐建忠根本就不欠曾勇的钱,而曾勇却横行霸道带多人持刀上门“讨债”,这岂止是黑社会,这简直就是黑社会。



公诉人承认案卷中存在非法证据,并且自己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单这个行为,还是要表扬的。



    常熟,是晚清名臣翁同龢的故乡,有几次坐车路过他的故居“状元坊”,惜无时间一往仰望。我对其所知甚少,只是在一些其他的书中,知道他是清臣中“清议”一派,与曾国藩政见相异,大概曾国藩“清议误国”之语,有一部分也是对翁所发。曾国藩为很多人所推崇,也有很多人常说“清议误国”。对这个大的论题,我没有多深的思考,只是以为,国之强健,需要实干者,也需要清议者,清议实际上是可以转化为生产力的,甚至清议本身就是价值。只有经过充分的清议,才能保证“实干”不出错,不是蛮干。清议其实就是意见多元化,就是民主,甚至可以说民主国家的议会的主要功能就是“清议”。



    常熟已经有点热了,但是天天在市区开庭,还没有看到桃红柳绿花儿开。郊外,应早已是万芳争春了吧。







2012年3月28日,常熟



常熟记(十四)
(2012-03-29 2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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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十四)



庭审第九天。



早去开庭的路上,已经看到路边一树一树的花苞开始萌发,即将成怒放之势。



昨晚,有上海同行专程前来围观支持。



质证过程中,出现了一位警方的职业见证人,不管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向何人取证,进行何种辨认,在常熟警方笔录中签名的见证人都是这同一个人,可谓是职业见证人。



常熟警方询问证人的不当方式之一种:对一位女证人,叫到公安机关二十多次,除夕当天也被叫去派出所问话(年都不让人过)。另一位证人,被警察叫去询问了四十几次,一直要问到领导舒服领导满意为止。



何强等五人的案件被苏州中院发回重审后,砍刀队曾勇等人的口供中不约而同的出现了何强等人“挑衅”的说法,而此前这些人从来没有“挑衅”的说法!常熟检察院如此“做”案件的手法实在太恶劣!



公诉人今天充分的展示了常熟检察院办理本案的有罪推定思维,因为第一公诉人说(大意)“综合本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某些内容的存在,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这些内容的存在,所以应当采信认定这一事实。”对此我深感震惊:难道我国的刑事诉讼不是无罪推定而是有罪推定?难道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在大量能够证明五名被告人就是公司员工的证据面前,今天第一公诉人当庭明确承认认可王誓华律师的质证观点:五名被告人的身份不影响是否构成犯罪。可是,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时候,却有着非常明确的“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的错误思路,今天第一公诉人终于自己亲手把它埋掉了。



今天一整天都是在举证质证,坚持到晚上八点多才休庭。明天就要进入法庭辩论了。有时候,真觉得悲哀,根本就不需要讨论的问题被人为的搞成了问题:一帮人拿着刀冲进我家,我用菜刀把他赶出去,这还需要辩护吗?可是,这在这儿成了“聚众斗殴”,并且被指控到法院,而且原审还被判有罪处刑三年。天理人情,其如何哉?法理条文,其如何哉?



常识还需要辩护,足见社会处于何种状态。然而,在常识极度缺乏的地方,我们所能做的,和所要做的,就是为常识辩护。



那么,先预热一下,看看刑法学权威是怎么说的(我本不想用权威二字,因为此二字导向权力决定论,但其实陈教授的中国大陆刑法学中心地位是凭学力决定的,但不用那二字却无法准确的表述相关事实):

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85页):客观上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属防卫,因此也就不能认为主观上具有斗殴故意,在正当防卫,包括无过当防卫的认定中,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客观存在,首当其冲地,决定着能否正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及无过当防卫。在任何一起防卫案件中,都存在被害与致害的关系,因此仅从形式上看,似乎都可以认定为互相斗殴,在这种情况下,正确方法是追溯引起争斗的起因,如果从起因上来看:一方合法另一方不法,就不能认为是互相斗殴,而应把合法的一方的行为认定为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



陈兴良教授接着写道:“我认为,自备工具防卫是十分常见的,不能仅以防卫工具是事前自备的,就将这一自备工具行为看作是斗殴准备,并把此后的防卫行为认定为互相斗殴,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4人人手一刀砍杀上门算不算不法侵害?利刃已经架到脖子上了算不算不法侵害?



陈兴良是谁,以及他在中国刑法学界的权威地位,我想不用我多说什么了吧。如果你不知道陈兴良是谁也没关系,只需要从自己心中最基本的良知、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出发进行判断,亦足矣。



今天庭审,检方“挑衅约架”的指控已被击溃。二个方面:1、何强不是主动打电话给砍刀队首领曾勇,而是被动打电话给曾勇(曾勇打电话给老板,老板没接递给何强让何强接听,不知何故何强没有直接接听而是用自己的电话打过去了,于是此事成了检方重点强调的“主动”拨打曾勇电话进行“挑衅约架”了,对方来电没接到而回电过去,应当是“被动通电话”而不是“主动拨打电话”);2、与曾勇通话在前,叫自己人来在后,即通话中感受到了砍刀队首领的威胁,从而赶紧打电话叫同事来公司,故是防卫准备而不是“挑衅约架”。



连续开庭到第九天,拼的已经不仅仅是智力,拼的已经是体力了。重炮手张凯因身体不适下午请假半天。



中午开始风云突变,山雨欲来,不知令晚可听春雷否?



河岸的柳,已经全绿了。









2012年3月29日,常熟


常熟记(十五)
(2012-03-30 2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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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记(十五)



未闻春雷声,却见潇潇雨。庭审进入第十天。法庭辩论,决战。



易延友教授星夜从深圳赶来参加法庭辩论,令人鼓舞。



公诉意见认为何强受老板委托去传话谈判还款方式时,居然说“要求减去25万元(非法债务)与勒索无异”!常熟检察院是要为非法债务保驾护航吗?对欠钱数额进行谈判就是“勒索”?更何况何强根本不清楚什么债务,只是传话而已。到公诉人口中居然成了“勒索”。



公诉人仅依据一个疑似动作就确定某个砍刀队员的伤是其中一名被告人造成的。而砍刀队成员是在将近一年之后才进行验伤,作为一个混社会的砍刀队员,他的身上该有多少个刀疤?怎么能够确定那个疤就是被告人那个时候造成的?



就是被补充指控有一个动作造成了砍刀队员成伤的被告人张胜(家具油漆工)在自我辩护时说:我千里迢迢来到常熟,是来为我儿子(一岁)赚奶粉钱的,我在自己公司上班,别人打上门来,我还了手,却判我三年,我希望法庭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法庭辩论开始后,首辩王誓华律师辩论阶段保持了一如既往的激情四溢,声若洪钟,将案件事实和法律逐一剖析,对公诉意见逐一驳斥,炮轰了近90分钟。在此期间,大部分辩护人完成了辩护词的定稿。



张凯第二个出场。张凯以一个基督徒的虔诚和激情,从天赋人权的角度,“我们认为下列事项是不言而喻的……每个人都有自力救济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反抗暴力的权利,每个人都有选择反抗暴力的方式的权利”,认为何强等人勇敢的反抗暴力,体现了中华民族所稀缺的优良品格。张凯从法律的社会评价功能和社会价值引导功能对案件进行了辩护,如果判决五名被告人有罪,那无异于告诉世人,当暴力来临时,你不能反抗,如果反抗,你就要被判有罪,这将导致正义的毁灭;只有判决五名被告人无罪,才能良好的引导社会正义,倡导社会正气。张凯还将常熟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有违程序法规定的地方,逐一进行了“指控”。张凯的脱稿辩护,激情流畅,而又紧扣案情,法治正义,尽在其中。简直就是一篇中国现代版的《人权宣言》。



虞仕俊律师第三个出场。紧紧靠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论证五被告人无罪,事实陈述,沉稳周密,法律分析,环环相接,法理案情,直指要害。



刘岳律师在其搭档虞大律师紧扣案情的发言之后,主要从常识和人情法理角度,说理充分,先扬后抑,先是大力表扬了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表扬常熟法治环境好,然后转入本案,批评常熟相关机关违背法律违背情理,使六青年蒙冤入狱。从六青年农家背景,苦难人生,悲情家庭,声情并茂,甚至崔人泪下。还是一篇针对本案背后潜藏的黑恶势力跨境赌博网络集团的控诉檄文。相当精彩。





甘元春律师在我之后出场,重点在于控告常熟公安局检察院对于砍刀队的保护。其发言亦庄亦谐,藏利刃于无形,收放自如,配以道具展示,亮点是一手拿着一张殡仪馆的照片,一张常熟市看守所的照片,以此表明常熟公安和检方给予此案被告人的人生选择上的悖论性困境:只有两条路可走,不反抗,进殡仪馆,反抗,却进了看守所。



易延友教授,基本肯定了法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权利的尊重,肯定了公诉人法律素养和法庭风度。从事实、法律、公理三方面进行辩护。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说理充分。对关键事实六人身份认定、挑衅之说不成立的认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事情起因经过结果重新进行了与公诉人解释迥异的符合逻辑的完整的解读。法律辩中,重点辩护不法侵害的事实、持续及前因,无挑衅,亦无防卫挑衅之故意。无主动斗殴之故意。无主动斗殴之行为。无共同故意。公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聚众”“斗殴”这两个事实。重申了王誓华律师已经举过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0期及公报案例“胡永平正当防卫案”,并将该案公诉人的错误指挥思维,和法官的正确评述进行了引用阐述。该案例对本案的处理确实有着高度的参考和指导价值。我们应当对成功抗击暴力的被告人表示敬意,而不是让他们身陷囹圄。中华民族并不是一个懦弱的民族,霍去病抗匈奴之例证实中华民族创造过辉煌。千里迢迢来到美丽富庶平和安宁的常熟,确实本来应该好好的生活,但是由于曾勇等人的暴力行为,以致于他们不能享受生活的安宁。法律应当保护正当防卫。希望法院依法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尊严,还常熟以青天。



薛荣民律师最后押阵。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当场揭露对辩护律师进行跟踪的人就在旁听席上。



公诉人今天两轮辩论发言,淋漓尽致的展示了一个让我无法忍受的逻辑:砍刀队首领曾勇的权威是不容丝毫挑战的!你何强挑战了曾勇的权威,所以你就具有斗殴的故意!



虽然不能忍受他们的这个逻辑以及其他很多逻辑,但是对于三位公诉人在这十天庭审中表现出来的理性与克制,我必须要表示我个人的赞赏。在他们身上,看不到表现在很多公诉人身上的权力附身的傲慢和颟顸。



易延友教授在第二轮辩护发言时,重点阐述了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加害行为仍然可以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算挑衅了,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难道应当要求这六个人在办公室里等死吗?”刑法并无规定被害人引起不法侵害被害人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直指本案最核心的核心。易教授精彩绝伦的辩论,为本案的庭审划上了句号。



激辩一整天近12小时。今天真是开眼界了,大家的辩护都非常精彩。



何强的最后陈述是:我想我的爸爸妈妈,我想我的女朋友,我爱我的女朋友。

张胜的最后陈述:希望审判长公正审判,我希望回到我儿女的身边。

陈强的最后陈述:我认为我自己是正当防卫,我也想回家,我想我爸妈,他们这么大年纪了,我想现在就跟他们回家。

张人礼的最后陈述:大家辛苦了。我庭下的父亲,哭了。哽咽。无法说话。我什么想法都没有,我没有想打架,我也搞不清楚怎么进了牢里。希望审判长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我也不知道怎么,很混乱。压力特别大,不知道怎么过的。

龙云中的最后陈述:很想回家了,还我们公道,还我们自由。



今日何强、陈强等五人被指控聚众斗殴一案重审一审庭审全部结束。我十五天的常熟之行也将划上句号。



参与常熟自卫案,真有幸也,与有荣焉。



再见了,常熟。



美丽富庶平和安宁的常熟,祝福你;祝福生活在这块土地上所有勤劳勇敢平和善良的人们。







2012年3月30日


常熟自卫案辩护词(青石)
(2012-04-01 12: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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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自卫案
正当防卫
杂谈
        分类: 律师之业

良法当护自卫权

——陈强被指控聚众斗殴案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陈强父亲陈代志的委托,经陈强本人确认,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为陈强辩护。经过十天的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前言

首先,我对江苏省内部分媒体对本案律师进行故意抹黑性的报道,以及给这些媒体提供通稿和指令的行为,深表遗憾。



所以,我首先要讲一下我们为什么要来常熟。我们来常熟,不是来“闹事”的,而是在一个广受关注的典型案件之中,来履行律师的职责,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为公民争自卫权,为国人争人格来的。



其次,我要表达我对于第三公诉人对法条熟悉的欣赏,和对其理性态度的赞赏。但是我认为他今天上午发表的充满臆断的公诉意见,与他理性的风格完全背离,对这一点,我也感到很遗憾。当然原因我不得而知。



再次,我不同意公诉人上午发表的公诉意见中第二部分“警示教育”,公诉人在审判尚处于法庭辩论之时便进行所谓“警示教育”直接违背了“未经法庭判定有罪任何人都无罪”的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请法院在以后的审判之中对此予以制止。



第四,我不同意公诉人上午发表的公诉意见中的第一部分及第三部分定罪量刑部分的全部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强以及本案所有被告人均是正当防卫,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基础概念的澄清

    我注意到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多次使用了“打架”这个词,有的时候对同一事实使用的词是“打斗”。“打架”这个词本应当是中性的,正如战争一词一样,有邪恶的战争,也有正义的战争。但是“打架”二字在普通中国人的语境之中,却并不是一个中性的词。而是有着负面评价的,一般人听到有人“打架”之后,第一反应是打架不对。而不会去管事情的前因后果,是不是有人伤害有人自卫。“打架”这个词在法律上也不是中性的。但是很多人,包括公诉人,甚至是法官,都有可能笼统的把4月2日发生的忠发公司的事件叫着“打架”。我觉得非常有必要首先对这一个基础性的概念性的词进行法律上的澄清,才能避免因习惯性思维导致对案件产生偏见,才能公正的看待这一件事情。



三、案件的背景

首先,我对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花费如此多的人才物力却连这个债是怎么欠下来的都没有查清表示十分的遗憾。就已经呈现在法庭之上的证据,我们能够说这笔债已经完全查清楚了吗?证据确实充分了吗?如果公诉人认为这笔债已经查清了,那我要问,徐建忠所欠的这笔债,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向谁借的钱?有没有债权转让,谁转给谁,有何证据,查清了吗?变更起诉书说“欠下曾勇等人”的“巨额赌资”,“等人”是哪些人?多少人?各欠多少?分别是什么时间借的?变更起诉书中“曾勇等人”的用词其实是在试图糊弄法庭,这一点提请法庭注意。



所以,我认为,公诉机关要么是根本就没查清引起纠纷的债到底是怎么回事,要么就是有意在避重就轻。



当然,前面说的都不是重点。



重点是,徐建忠即使欠别人的钱,也不欠曾勇的钱。曾勇等人是为人收债,而且是以高度疑似涉黑的方式收债。重点中的重点是,不管是合法的债务还是非法的债务。曾勇杨佳等人的多次要债方式,都是非法的。在案证据显示,杨佳等人,多次采取威胁、逼迫的手段,向徐建忠主张该“债权”。甚至采取殴打的方式威逼徐建忠写下“欠条”,甚至在除夕夜的年夜饭桌上将徐建忠拉走殴打逼债。而4月2日当天的要债方式和行为,则是犯罪行为。



四、五人的身份

(由于公诉人已经当庭承认身份问题与本案的定性无关,等于是自己亲手埋葬了公诉机关“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的错误思维,所以这一点在法庭上不再展开)

1、劳动关系确立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请注意法条用词是“用工之日”,什么是用工之日?即用人单位只要用了员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签没签合同,上不上社保,根本就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们天天去公司,住公司宿舍,在公司吃饭,开公司的车,用公司的电脑,给公司搬货物,在公司打杂,见到老板称董事长,这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吗?



2、关于陈强前几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为什么要说不是员工,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在开始的几次笔录,他非但不承认是忠发公司员工,而且还供述自己根本就不在事发现场,陈强这样做的理由,是基于他当时不知道事态会如何发展,他要承担什么责任,所以,他想尽量撇开他和忠发公司的关系,他以为这样才可以减轻他的责任,所以,他才说他不是员工,甚至没到过现场。在陈强第一次供述承认到过事发现场的同时,他对自己的身份描述也就回到了是公司员工,自己的行为是在“反抗,保卫公司”。



3、何强之外四人与公司及公司人员的密切关系。即使,即使如变更起诉书中声称的无业,他们也不能说是与公司没有关系的人,他们与忠发公司有着密切的关系。



五、挑衅约架之说不能成立

1、无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挑衅。曾勇等人的证词一是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对此不具有证明力,二则其证词内容本身也不能证明所谓挑衅的存在。比如说曾勇接何强第一个电话是在饭店之外,通话内容无人听到,曾勇也没有对他人说起,第二个电话也是如此,因此关于挑衅一说只有曾勇一人的孤证。



2、第一个电话应当算曾勇打给徐建忠何强的,而不是何强主动拨打,因为是徐建忠不接,要何强接,而何强回拨过去的,这一点有视频和吴学峰的证言可以证实。只是公诉人从来不提这一重要细节,而一再违背事实的强调“主动拨打”。



3、曾勇杨佳等人是蓄谋已久的,即使没有何强的电话,曾勇杨佳等人也是迟早要持刀上门的。



4、即使按曾勇的说法,第二个电话可能是曾勇去现场的原因,但是其他人是在曾勇接到第二个电话之前就确定了要去的,多人带刀至忠发公司是必然的,与何强的电话没有关系。



5、更为重要的是,曾勇杨佳等人此前曾采取威胁、殴打等黑社会方式向徐建忠逼债,这种行为在4月2日之前已经多次发生,4月2日持刀上门的行为,只不过是此前黑社会行径的继续,根本谈不上什么有挑衅才有“斗殴”。



6、时间,可以直接否定挑衅约架说。张胜等人没吃午饭就被紧急叫去公司,对方上门时间是12时45,如果是要约架,为什么不吃饱了再约?而曾勇等人是吃过午饭了的。可以合理推断,何强感受到对方可能很快就要来,所以连打三个电话给张胜让其带其他人过来保卫公司。如果是约架,不需要三个电话。从此时间点可见他们是紧急状态下的被动防卫。



7、通话时间先后足以否定挑衅约架说。可以充分的否定掉“挑衅约架”的指控事实。何强先被动与曾勇通话,之后打的张胜电话,而且连打三次,说明情况紧急。如果是要约架,肯定是要等自己人、工具均有把握之后才能进行约架,不然不符合常理。



8、工具的准备足以否定挑衅约架说。菜刀不是管制刀具,把棒拿走了。如果是约架,完全可以、而且应该选择杀伤力更强的武器,而不是菜刀和水果刀,甚至有的人是徒手。



9、即使何强有“挑衅”行为的存在,也不构成聚众斗殴。

斗与殴,需要区分。《唐律·斗殴律》中有关斗殴的规定:律云: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它物殴人者,杖六十。《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根据《疏议》,斗殴必须同时具备争、击二要件,缺一不可。本案,即使公诉人关于何强与曾勇的电话内容选择性的认定内容成立,那么,也只能够表明何强与曾勇相争,而没有相击。但是,相击,则完全是曾勇一伙的单方面行为,即何强只有争的故意而无击的故意,曾勇等人则既有争,也有击。所以,何强等人欠缺斗殴的要件,而曾勇等人则至少是完全具备了斗殴的全部要件。当曾勇等开始“击”之后,何强等人,进行的就是正当防卫。



六、4月2日上午的谈判行为是一个正常的谈判活动

1、关于何强与杨佳在莱雅咖啡店谈判的内容,应当以何强的陈述为准,也就是说双方在轻松友好的氛围中完成了谈判。因为何强陈述的内容更加符合生活常理,也更加符合现场情境,而且张胜关于双方还相互敬烟的陈述,也从侧面印证了何强陈述的真实性。杨佳的要约打架的说法不能成立,有谁见过一边敬烟一边说打架的吗?而且,杨佳的供述也承认了向曾勇汇报过何强提出来的方案。



2、杨佳证言显示其在谈判中没有感受到任何威胁。



3、公诉人将4月2日上午的谈判定性为斗殴故意的开始,并将何强传话的内容解读为“与勒索无异”,是错误的,首先是没有证据支持,其次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甚至都不能推定。而且,作出这样的解释其实是在为非法债务以及非法逼债行为背书。



4、陈强只负责开车,对谈判一事并不知情。



七、事发地点是定性防卫的重要因素

1、本案发生的地点,对于判断是否是聚众斗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地点不在大街上,不在公园里,不在广场上,也没有在其他僻静之所,而是在被告人自己的公司里,而且,即使是在公司里,也没有发生在公司门口,也不是在公司楼梯上(需要说明的是楼梯上是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打斗地点),而是在董事长办公室里面。这根本就不符合聚众斗殴的场所条件,并且,从这个地点,就可以直接排除被告人具有斗殴的故意。



2、本案发生的地点对于被告人何强来说,还不仅仅只是公司,还是他的家。按照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证人取证时的解释,家就是有房子有老婆有财产。按照这个解释,忠发公司就是何强的家。因为何强不但在公司上班,他还住在公司,而且他还和他女朋友一起住在公司,他的财产也在公司里,这难道还不是他的家吗?别人要打到家里来,为什么不可以警告,别人真打到家里来了,当然可以积极的防卫。



3、谁会把别人叫到自己家里来“聚众斗殴”?即使真说了强硬的话,比如说“钱在我家里,你有本事就来拿”,这完全是一种警告!警告对方不要来,你来我就要防卫你!这是完全正当、十分合法的。



八、对现场情况的分析

1、事前无迎战。

如果真要斗殴,那么在看到对方那么多人持械来公司的情况下,对何强等人来说,最佳的斗殴地点,是守住公司的楼梯口对对方进行阻击迎战,而不是让对方进入到办公室里来。



2、事后无追击。

在对方退出公司后,在长达13秒钟的时间里,他们一直躲在董事长办公室里,而在对方退远之后,何强等人才走出办公室进行查看,脚下打滑下楼梯,却被公诉人解读为追击,何强即使此时大喊几句,那也是为了表达对对方欺侮上门的愤怒,这在公诉人嘴里也成了追击,真是岂有此理,真是欲加之罪。



3、二人被刀架脖,一人被刀指头。

对方一进门,何强等人根本还没有反应的时候,就有两把刀架在脖子上了,一人被刀指在头上了,并且被警告“不准动”。刀都架在脖子上了,个人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此时不反抗求生,何时反抗?难道要等成了刀下冤魂再来反抗?



4、何强先被打。

有人来公司,何强作为经理到门口去看一看,问一声“干什么”是正常的,看到对方人多上来,于是向后退,这时他看到自己的同伴被人用刀架在脖子上了,在后退过程中被两次击打打倒,此时何强才开始防卫。



5、从何强的动作,可以判断何强并不是攻击意图而只是防卫意图。

何强手上的刀是在左右乱挥,并没有向前砍,其只有两次砍出去了,第一次是被打倒时,第二次是解救被刀架脖子的张胜,其他时间都只是作势防卫,刀没有砍出,也就是说何强并不是目标明确的主动击打砍杀,而只是被动防卫。



九、五人行为是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

曾勇等人持刀上门,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想在座的所有人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吧?

那么我重点要说的就是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他们是具有防卫的意图还是斗殴的故意。这又要综合其防卫意图和防卫行为及防卫准备综合考察。



2、防卫意图。

A、控方不能完成被告人聚众斗殴故意的证明责任。

公诉人剪辑录播的视频资料,以徐建平、谢银玉等人的行为,来推断何强等人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如果真如此,那么,徐建平、谢银玉就涉及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为什么不追究呢?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公诉人以一个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来进行其他事实的推断,这是一个巨大的逻辑空白,公诉人无法自圆其说,不能完成证明责任。

B、本案被告人的防卫意图非常明确。在知道对方可能要上门闹事的情况之下,首先进行了心理准备,这个心理准备,是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激发出来的,也就是说,预知可能发生侵害,而后产生准备心理,那么这种心理,就是防卫心理。只有加害他人的意图在先产生,才是攻击心理。



3、防卫行为。

现场视频可以清晰明确的看出,在此不再展开论述。从被告人现场的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防卫的准备,因为攻击的故意和防卫的故意心理支配之下的行为会是截然不同的。攻击故意必然导致攻击行为,防卫故意必然导致被动防卫的行为,正如本案被告人的被动行为。



4、防卫准备意图的确定及与斗殴故意的区别。心理的准备、工具的准备可以合理的推定出防卫的意图。

关于是否可以准备防卫工具以及准备工具体现出的心理准备,这本来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因为本案混淆是非的指控,以及一些不良媒体为了某种目的的倾向性报道,对一些不懂法律的人似乎造成了一种误解:似乎准备工具了就不是防卫而是斗殴了。这种误解的危害非常大,其实是在故意混淆是非,对本案的正确处理也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有必要在此再次澄清明确。



关于“斗殴”故意与防卫意图的区别,我们来看看权威法学家对于这个问题是怎么说的。



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开山鼻祖之一,史尚宽先生,在其《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七章“权利之行使”第二节“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第一目“自卫行为”第一款“正当防卫”第(6)小点,“吵架互殴时,是否许有正当防卫”中说“依我判例,不正之侵害无论是否出于防卫者之所挑动,在排除一方仍不失其为防卫权之作用。依判例‘彼此互殴,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方不法侵害而加以还击,以正当防卫论。’”接着第(7)小点“预期必发生斗争,并有其准备者,亦无当然逃避之义务,虽然自己预知其危险,如其危险已现实化,而侵害行为已达于着手或紧接着手的预备行为之行为时,出于排除其侵害之行为,亦不妨认为对于现时的侵害之防卫。例如某甲与某乙吵架,一旦仲裁而回家后,乙复前来强要其外出,甲为护身之用携带匕首,途中对乙之强要饮酒,严加拒绝,转身正拟返家之际,乙自背后以庖刀刺在其侧背下,并有续行加害之姿势,甲乃以匕首将乙杀害之事件,判例认为,甲系对于急迫不正的侵害之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学界的权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其《判例刑法学(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85页中写道:“客观上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属防卫,因此也就不能认为主观上具有斗殴故意,在正当防卫,包括无过当防卫的认定中,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客观存在,首当其冲地,决定着能否正确地认定正当防卫及无过当防卫。在任何一起防卫案件中,都存在被害与致害的关系,因此仅从形式上看,似乎都可以认定为互相斗殴,在这种情况下,正确方法是追溯引起争斗的起因,如果从起因上来看:一方合法另一方不法,就不能认为是互相斗殴,而应把合法的一方的行为认定为是对不法侵害的防卫。”



陈兴良教授接着写道:“我认为,自备工具防卫是十分常见的,不能仅以防卫工具是事前自备的,就将这一自备工具行为看作是斗殴准备,并把此后的防卫行为认定为互相斗殴,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那么,本案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吗?显然,毋庸置疑。



十、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的重要意义

(一)自卫是基本的人权。

1、什么是人权?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他就应当天然享有的权利。自卫就是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和呼吸、吃饭、喝水、睡觉一样基本,只要是一个人,他就应当有这些权利,就应当有自我保护,自行防卫不法侵害的权利。



2、而且法律也规定了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公民进地正当防卫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法律就是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勇敢的进行正当防卫。



3、或许有人会说你知道对方可能有人要来闹事,你为什么不报警?你为什么不逃跑。

第一点,关于为什么不报警。所有人,作出一个行为,他必然是要依据他的生活经验而行。且不只说他们,在我们在座的所有人的经验当中,认为可能而不是肯定而且没有证据会有不法侵害发生的情况下,以大家的生活经验,你摸着良心讲一讲,你认为这种情况下报警警察会出警保护你吗?如果你报警之后对方并没有来加害你,而你又并没有证据表明加害即时发生的证据,你认为警察会不会认为你是在报假警?从而可能对你进行处罚?所以,在公力救济极为馈乏的现时中国,说被告人应当报警的讲法既不现实,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更是强人所难。

更为重要的是,徐建忠被殴打逼写欠条之后,即向派出所报了警,但是警察处理了吗?



第二点,还有人说你明知对方有可以过来闹事,你为什么不逃跑?

我认为这个说法尤其有害,所以我要重点驳斥一下。首先,本案中,被告人只是感觉对方可能会来闹事,但是是怎么个闹法,情形会有多严重,却是不能预知的,所以,逃跑并不是当时情况下最理性的选择。其次,为什么要逃跑?被告人在公司上班,五被告人本来也就是天天在公司,吃住在公司,公司就是他们的家,我在自己的地方,凭什么你一句话我就要跑?正当的逻辑应当是,如果有人要来公司闹事,他们有责任也有权利制止闹事,以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第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可以正当防卫,法律的精神甚至是鼓励公民正当防卫,任何一个人即使他不懂法,但是在一个人的朴素的正义观念里,正当防卫也优先于逃跑,别人到我家里来闹事,你还要我逃跑,那他们把我家砸了怎么办?第四,所有主张这种情况下应当逃跑的观点,都是被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毒化,神经萎缩,思维意识奴才化的结果。



(二)自卫权利的行使关系到中国人的人格。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人,必然是能够完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人,是一个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的人,只有每个人都勇敢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国人的人格才能够得到整体提升。而人格的提升,首在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张扬,首在自卫权利的觉醒和张扬。



(三)不鼓励正当防卫的最恶劣后果。去年下半年在深圳发生了一个惨剧,一个叫杨武的人,就在自己家里,妻子被人强奸,当时他就在边上,看着歹徒的兽行,听着妻子的惨叫,却未敢、未能反抗,只能躲在角落里哭泣哀嚎,人伦之惨剧莫甚于此者。这就是一个社会打压正当防卫最直接、最恶劣的后果。



(四)社会的正气。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关系到社会的正气。大家可能也都能感受到中国社会这些年,社会风气败坏,没有社会正气,可是大家可能不知道社会无正气的原因。其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司法不保护、不弘扬社会正气。我中华民族之浩然正气,何时归来?!一个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的社会,才有社会正气。



(五)本案的意义。本案广受关注,大家都在静待判决结果,如果在这样的一个案件中,判决被告人有罪,将直接埋葬中国人正当防卫的权利,那么,本案,常熟市人民法院,将是一个可悲的墓碑。反之,如果依法、依常识、依天理人情,判决被告人无罪,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弘扬社会正气,则本案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中国民权史上,人权史上,一座高耸的丰碑。



    审判即将结束,机会就在眼前,审判长,合议庭,以及常熟市人民法院,甚至更高级别的法院,流芳千古的机会就是眼前,切莫错过。



谢谢!







2012年3月30日



常熟自卫案补充辩护词(青石)
(2012-04-02 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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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庭辩论第二轮时我的发言:



我感觉可能已经没有必要进行第三轮辩论了,所以,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要向三位公诉人表达我个人对他们理性态度和法庭风度的赞赏,因为在他们身上,我看不到许多权力附身的人所表现出的那种傲慢和颟顸。



下面,就刚才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回应,再做如下的回应:



1、公诉人今天两轮发言以及此前的相关语言,淋漓尽致的展示了一个让我无法忍受的逻辑:砍刀队首领曾勇等人的权威是不容丝毫挑战的!你何强挑战了曾勇的权威,你就具有斗殴的故意!



2、警示教育问题:如果法院最后判定被告人无罪,你前面的警示教育怎么收场?



3、“曾勇等人”事关债的主体问题,公诉人有何证据?公诉人的事实标准难道就是这样的?



4、五人身份问题。第一公诉人已经亲自埋葬“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的错误指控。刚才第三公诉人回应时也认可了这一点。所以,请法庭也明确这一点。



5、公诉人还在强调何强两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这是在误导法庭,不提曾勇电话在先,就是有意隐藏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虽然公诉人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动通话。但是既然承认了,就不能再说是主动通话。或者至少在说主动拨打时要说一下曾勇给徐建忠打电话在先的事实,因为二者不可分割。因为这个事实非常重要,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主动挑衅这一指控事实。



6、通话时间。按公诉人说法,人员到齐之后再次拨打是挑衅,则第一次电话就不是挑衅。即使按照公诉人的逻辑,案件证据也显示,曾勇等人的到来的原因根本就不是何强的第二个电话,第二个电话时他们已经在来的路上了,你能说何强的电话是上门的原因?

公诉人不能解决一个根本矛盾:到底认为是何强的那一个电话招致曾勇等人上门的?第一个?杨佳在此之前就已经纠集人员并决定了要去。杨佳要去和曾勇没有关系!为何公诉人视而不见?第二个电话?已经在路上了。已经在路上了!



7、关于无斗殴故意只有防卫故意的问题。公诉人全是推测!特别是对徐建平等人的行为的描述,更加表明其是在推测。对于是否存在斗殴故意,必须要用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实,而不是通过模糊的糊弄式的推定。即使如第一公诉人刚才读的供述,何强的心态是谈事情就谈,对方打,才打,这也是典型的防卫意图。



8、第一公诉人对易教授及王誓华律师提到的胡永平正当防卫案例进行了完全的曲解或者误读。公诉人说胡永平当时无法获得公权力及时救济,事实并非如此,案例中胡永平与本案何强一样,就是预知到危险可能来临,而准备工具,案例中胡永平有准备工具的时间为什么没有报警的时间?



9、公诉人在回应易延友教授的公理之辩时说,本案的关健不在于保护正当防卫。我认为最重要的,本案的最为关键之点就在于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常熟检察院对本案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正是出于公权对私权的一贯粗暴压制的思维逻辑之下,对被告人提起的错误指控。如果是出于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在事实模糊不清时,在自己不能分清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证据不能证实的时候,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何强等人是正当防卫。



10、最后,我要说一句:不保护和鼓励正当防卫就是在对中华民族犯罪!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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