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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在中国的尴尬 / 左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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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9-2012 17:0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05-09 13:59 | 阅读(178) | 标签: 结社自由, 公民社会, |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文章

“促使我们把结社自由只看成是攻击政府的权利的,是我们对自由还没有经验。一个党也和一个人一样,当它意识到自己强大而产生的第一个念头,就是以力服人。说服人的念头,只在很久以后才出现,因为这要由经验中获得。”——托克维尔



说到结社自由,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就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单来说,结社自由就是公民自愿组建、加入社会团体的自由。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19部涉及了结社的权利。结社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



在现代社会中,结社是思想市场竞争和人民管理政府的至关重要的手段。洛克指出,私人结社对阻止集权和保护自由十分重要。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结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诸多国家宪法中得到确认,却在一些非民主国家没有得到落实。



结社自由在中国的尴尬



以中国为例,我国宪法强调对结社自由的保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却阻力重重,呈现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共存的局面。俞可平指出,约束和规范中国公民社会生长发育的现存制度环境,主要由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党的政策和其他非正式规则五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网络,决定着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1980年代,中国政府一度做出鼓励结社自由的姿态,民政部于1987年12月成立《结社法》起草小组,并草拟了《结社法》草稿,却一直没有出台。1989年“天安门事件”之后,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国务院10月25日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此,政府对社团管理政策的基调一直以限制为主。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改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年还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些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政府管理民间组织的基本框架:“分级登记、双重管理”——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这等于直接宣布了公民不能基于自愿而成立社团,中国的“合法”民间社团只能是政府管理型的。



在此之下,合法民间组织内在矛盾在所难免,季卫东总结道:“通过国家权力来使社团组织超越个人,具体表现为毛泽东的两大命题――以一个共同的目标把五湖四海都‘组织起来’的命题和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的命题。结果是为了建立具有永续性和合规性的社团组织,不得不牺牲自愿性和自治性,内在矛盾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



这种情况下,公民不仅难以自愿成立社团,即使被批准成立也要处处受到体制的限制,甚至会面临随时被取缔的危险。乔纳森·安格观察指出,“一般地,国家和当地的政府官员对那些他们不能容忍而又坚持自主运作的、站在对立立场的社团不是长期的严格监督就是定期的取缔。”他举了一个中国的例子,“在2005年调查关于接受外国资金支持或与外国有联系的社团的国家运动,许多在运行资金上有困难、鼓吹更加自主的社团,由于接受了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他们突然就面临到危险。”



2010年3月25日北京大学发布公告宣布撤销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北大宪政研究中心等四个社团组织更能让我们看清这一问题。到2010年,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成立已有15年,被宣布撤销后,该中心副主任李莹在接受采访时说,是在看到公告后才得知此事。该中心长期积极介入一系列维权活动,2009年5月介入“邓玉娇案”后不久,就接到校方通知称,由于其利用国外资金资助一些敏感的公益性法律诉讼活动,以及对敏感性案件进行报道等原因,要求其与北大脱离关系。北大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后可进行研究活动,但是不要再参与具体案件的诉讼。



同时被撤销的北大宪政研究中心则暴露了民间社团组织的另一个问题--自我管理的不完善。公告发布后,曾为该中心主任的陈端洪教授称,“是我自己向学校申请撤销这个中心的。我这个人比较懒,不喜欢搞活动,纯粹是个人原因。”北大法学院院长表示,该中心近年来缺乏专职研究人员、没有资金注入、几乎没有学术活动是其被撤销的主要原因。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政府通过《条例》对民间组织进行管理压制,仍然有大批的民间组织成立。康晓光(1999)发现,尽管颁布了严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政府的管理区域之外始终存在着一个广阔的“非法活动空间”。中国至少存在4类“实际进行活动”的社团,即经过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经过登记注册但无法人资格的社团,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社团和干脆就不进行任何注册的社团。据俞可平文章透露,“一项关于某县民间组织的调查表明,该县民政部门正式审批登记的民间组织是163个,但未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只在民政部门的要求下前来‘备案’的民间组织多达1200多个,后者是前者的7倍多。该市民政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补充说,实际存在的民间组织的数量,比已经备案的更多。”



大量“非法组织”的出现说明:公民结社并不完全受制于政府,也受益于经济发展、开放程度和社会自身进步。这也体现在各地社团数量、活动能力与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之间的正相关性。



结社自由曾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追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共建政之前对结社自由的实质强调颇多,并对国民政府的结社政策提出了许多批评。1946年1月国民政府通过废止了十四种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法律,中共旋即在《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强调:



“在这些法令未废止前,中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既受到特许制度的束缚,又随时会受军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经常会务也常为官派人员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废止了这些法令以后,一切束缚人民自由的行为已失去法律的根据,那么,人民就应该努力把已失去多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运用起来。”



那么,中国共产党人在那时候又是如何看待结社自由的呢?这篇社论指出:



“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质,地点及参加者的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假如参加集会结社者有违犯普通刑法的行为,则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则,听其自便,在所不禁。”



如今,中国共产党执政已近63年,在结社自由方面却回到了与它所批判的境况一样的地步。



为什么结社自由处处受阻



为什么结社自由在现实中国受到如此多的限制呢?实际上,这跟中国威权统治的现实直接相关。在改革初期,为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发展,也为了提高中共新一代的执政合法性,执政党发动了思想解放运动,并开始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也是中共建政以来中国社团发展最好的时期。



1989年“天安门事件”之后,中共遭遇执政合法性危机,随即将经济发展是政府建立政绩合法性基础。因此,经过短暂的停滞之后,将重点转向市场化改革,客观而言这也符合所有中国公民的一方面利益。但致命的是,由于“天安门事件”的刺激作用,中共将民间社团视为对其执政的挑战,从而采取了压制政策。一方面,为体现代表人民利益,从宪法层面主张结社自由;另一方面,通过颁布各种条例,对结社进行限制。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分析说,“促使我们把结社自由只看成是攻击政府的权利的,是我们对自由还没有经验。一个党也和一个人一样,当它意识到自己强大而产生的第一个念头,就是以力服人。说服人的念头,只在很久以后才出现,因为这要由经验中获得。”



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任何一项改革必须有人民的觉醒、人民的支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要破除对结社自由的限制,仅靠政府的自觉是不够的,更应该有公民的觉醒。对于执政者而言,必须认清结社自由势不可挡,更应认识到结社自由并非洪水猛兽。社会稳定需要公民社会的基础,而非暴力压制。



2011年底广东出台相关方案确定,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成立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而据民政部部长李立国透露,目前社会组织方面的三部现行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他也证实,2011年下半年,民政部门对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工作已经开始实施。实践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未完)



本文参考了《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宪法精解》(蔡定剑)、《论自由》(密尔)、《民主四讲》(王绍光)、《中国社团组织的原理和演变》(季卫东)、《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俞可平)、《结社自由与社团权》(马岭)、《中国的社会团体、公民社会和国家组合主义》(乔纳森·安格)、《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康晓光)、《北大撤销妇女法律中心事件》等专著和文章。



刊于《财经文摘》2012年第5期,发表时有删节,此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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