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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关于沂南陈克贵案的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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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7-2012 23:53: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沂南陈案的律师声明
2012年05月18日 15:05:34分类:未分类
一,    交涉经过

关于沂南警方表示,“陈XX已经在5月10日之前,已经向看守所申请法律援助,沂南法律援助中心已经为陈指定了二名律师。因此,警方不安排刘芳聘请的律师会见陈”。



对此,我们认为,警方的说法缺乏真实性。陈妻刘芳于2012年5月11日,委托律师斯伟江、丁锡奎为侦查阶段律师,为陈提供法律帮助。5月15日之前,律师打电话给沂南公安局刑侦队时,王警官回复,领导要求,带委托人刘芳去公安局办手续,否则,不接收律师的委托手续,对此律师表示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5月16日上午11点,丁锡奎,斯伟江到了沂南公安局刑侦大队交手续,警方接收手续。接待的王警官,谢立伟都表示,因为承办人出差,等承办人回来安排会见事宜。律师和承办人高警官通电话,他说他在河南出差,回来才能安排会见。到了5月17日下午6点多,高警官给丁、斯分别打电话,要求律师到沂南面谈会见事宜,律师要求明确告知,是否安排会见?高在电话里不置可否,一再要求律师到沂南面谈。



应沂南警方的要求,5月18日早上8点40分,丁律师到沂南公安局刑侦大队,之后高警官安排丁锡奎律师到会议室等,高警官、谢立伟都要求等斯律师一起才能告知能否安排会见。早上9点15分,斯律师到临沂,要求警方直接回复是否安排会见,丁律师向警方明确表示,会见一个人即可。10点多,高、谢警官告诉丁律师,陈已经委托法律援助的事情。但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也拒绝了丁律师要求找陈会见并选择律师的要求。



5月18日上午11点多,斯伟江致电沂南法律援助中心(0539-3238148),中心的负责人(接电话人表示自己是领导,姓NI)表示,并不清楚此事,因此,也不知道是哪两位援助律师。



二,律师声明

以上经过,可以基本推断,丁、斯律师提交委托手续之前,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援助律师,否则,沂南警方根本就不用借承办人在河南出差的托辞,不安排会见。



其次,沂南警方并未出示任何陈的书面意见,也没有见到任何陈签字的委托律师手续。以及法援中心的指定律师手续。沂南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也无法印证警方的说法。



因此,对于沂南警方涉嫌非法剥夺陈合法辩护权的做法,我们深表遗憾和无奈。对于沂南警方戏弄律师的做法,我们表示悲悯和宽恕,这是不健康心态所致。前者的伤害对陈个人,及国家的司法形象,损害至大。希望公安部能出面纠正这种违法的做法。



最后,在5月16日见沂南警方谢立伟时,我们向警方提出疑点,是否存在陈被刑讯逼供的可能,因伤痕未好,所以,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陈。同时,我们也表示了对陈的人身安全和能否受到司法公正待遇的关心,对此警方的回答是,不要把别人当魔鬼,不要把自己当天使。我们当然不指望,沂南警方是天使,我们也不认为他们是魔鬼,我们只希望警方本着善良的人性,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既是陈的守护神,恐怕以后也是有关责任人的挡箭牌!



                                        陈妻刘芳为陈聘请的律师:丁锡奎 斯伟江

                                            2012年5月18日下午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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