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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锡案二审逆转,非法证据排除仍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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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9-2012 01:5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
816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7-19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
摘要:轰动一时的宁波“章国锡案”昨日二审宣判,宁波中院认定章国锡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章国锡两年实刑。但法院同时认定“原审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作出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判决合法”,检方就此提出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轰动一时的宁波“章国锡案”昨日二审宣判,宁波中院认定章国锡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章国锡两年实刑。但法院同时认定“原审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作出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判决合法”,检方就此提出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章国锡案”之所以被广为关注,很大程度上源于该案一审判决,在《刑诉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被热议的背景下,宁波鄞州区法院援引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2010年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只认定受贿金额6000元,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亦因此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梳理“章国锡案”的媒体报道,不难发现,正是一审法院对本案诸多关键细节的详查,让一起普通受贿案具有了不同意义。2010年7月,章国锡被当地反贪局工作人员在未出示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带走,一天一夜的审讯之后“章国锡案”方被正式立案,当事人被刑拘。此后数月,章国锡遭遇“车轮战”式的密集审讯,更多遭遇或可用二审法官、公诉方、辩方都曾亲睹的“侦查人员围攻章国锡”录像片段(《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权作管窥。(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一审庭审期间,章国锡及其辩护人多次申请法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章国锡的全程审讯录像予以质证,被公诉方以“审讯录像涉密”为由拒绝,倒是辩方出具被告人体检表(以及当庭指出证人证言多处前后矛盾)等证据,将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诸多程序问题以及刑讯逼供指控摆上桌面。检方依照过往惯例出具了由侦查机关盖章、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的情况说明。在此前出现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审理中,不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个案,但法院均最终认定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其中最主要的认定依据,便是此类由侦查机关出具对刑讯予以否认的“情况说明”。而在本案一审中,对于检方出具的该类证明,一审法院并未延续陈例。

    “章国锡案”的一审判决,首次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这一“写在纸面上的法律”走向司法实践,即便是宁波中院的二审结果,也对这一“原审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作出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进行了合法性认定。尽管最终判决出现大逆转(二审中经过怎样的检方“证据补强”尚需更多消息,经过刑期折抵,章国锡所面临的仍将是一年多的刑期),在实体正义层面并未延续一审结果,但本案一审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依然值得重视。

    长期以来,针对刑讯逼供顽疾的研讨与反思从未停止,包括五部门2010年7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内的多项专门规定,直至2011年3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新《刑诉法》,法律文本层面的纠错、堵漏努力可谓积极。但非法证据排除从“词面上的进步”到扎实的司法实践,“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成为法律人内心信守的共同准则,尚须包括法检在内司法诸端的良知与坚守。

    《法制日报》在对本案进行报道时曾援引法学专家的忧虑,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高标准,低执行”。现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文本表述,即便是对核心词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都尚缺进一步明晰。本案中,长时间、高密度的“车轮战”审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造成的巨大压力,是否属于刑讯逼供中的“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精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认为,此类疲劳审讯应纳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中“等”的范畴予以排除。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人权保障新规,在新《刑诉法》未正式实施前就“应当立即贯彻执行”,此一迫切态度足以昭示中国司法机关对杜绝刑讯的决心。现行宪法明确宣示了“依法治国”的理想,这就要求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昏晦司法陈例彻底告别。由“章国锡案”的二审逆转观之,随着新《刑诉法》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更多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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