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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邓玉娇案件终局已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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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31-2009 22:5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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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件终局已定

               朱明勇

    巴东5月31日对邓玉娇案的晚间通报里,用了一个“防卫过当”,很多人,甚至学过法律的人也许都忽视了吧东一个重要的猫腻,那就是邓玉娇的罪名仍然是涉嫌“故意杀人”,没有任何变化。这绝对是巴东公安和政府或者顾问反复研究的结果,避开敏感字眼,没有使用“故意杀人”,怕激起全国网民的激愤。因为,中南政法毕业的公安局长杨立勇或者恩施州的公安局长再无知也不可能忘记刑法当中,400多个罪名,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一罪之说。防卫过当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终结后,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在这两份文书中,都必须要将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写清楚,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所以,今天恩施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邓玉娇一案,绝对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但是他们用了“防卫过当”这个情节词汇来代替涉嫌罪名。其实早在巴东公安立案的时候以故意杀人与现在没什么两样。

    只是,有了全国民众的监督他们才认定了防卫过当的情节,原来连这个情节都没有。还有自首问题,这是不需要任何质疑的问题,邓玉娇当即打电话报警,并等警察过来。

    大家不要忘记,原本巴东公安是要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来定性本案的。请回忆,巴东公安局长在媒体上多次发言,说:至于是不是自首还要法院认定,对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只字不提。但是对于强奸(包括未遂),他一直异常肯定地说:强奸不存在,子虚乌有。可以想象,明显的自首,他说还不能认定。众说纷纭的强奸,他予以坚决否认。他其实就是要置邓玉娇于死地。

    今天在全国广大网友的质疑、监督下,他们才认定自首、防卫过当。

    但是请大家不要忽视,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邓玉娇肯定要负刑事责任。并且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故意伤害的可能有,但是不大)。目前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邓玉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面还有巨大的空间。最高十年,最低是免除处罚。

    根据我的分析,没有全国网民的关注,紧盯,邓玉娇很可能是死刑,连死缓的可能都很小,为什么呢。一是巴东公安不认定她是自首(因为认定自首不仅仅是报警,还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等条件),这从杨立勇的多次表态中可以看出,还请注意,巴东公安多次强调邓玉娇报案后有袭警行为,放这种风,其目的是想不认定自首,一杀了之。至于防卫只字不提,所以我看到邓玉娇性命难保的恐惧,才如此强烈的呼吁和关注。

    那么,现在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松了一口气呢,即便是他们不愿意无罪释放,你看看从十年到免除处罚有多大的空间,如果邓玉娇在监狱里蹲上十年八年,在高墙电网中抑郁十年的韶华,那么出来的时候该是什么样的景象。

    我的分析,现在案件已经定型。因为本案一直是在由政府控制,侦查阶段由政府发布消息,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协调公检法司。事实上公检法早已经介入。

    邓玉娇的结局就看外界的反映了,如果没什么反映,绝对是7年(考虑自首可以从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综合评价,所以在10年以下,一般在7年左右),如果全国民众继续关注、声援,那么有可能在4-7年量刑,再如果群情持续高涨,坚持紧盯。强烈要求认定邓玉娇无罪,并要严查、严惩黄德智、邓中佳等人,甚至查出其他腐败分子。那么邓玉娇比较乐观的结局将是释放,但不是无罪释放,而是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除处罚。(青岛很久以前有一个案例,父亲忍受不了儿子长期非人的虐待,用斧子在其儿子熟睡之际将儿子活活砍死,后来父亲单位上千名工人联名写信,控诉儿子的罪恶,终于赢得法官的同情,判三缓三)。有罪释放,这样对于邓玉娇一个农村女子来说跟无罪释放在表面形式上没有大的区分,不涉及工作是否保得住的问题。

    但是,如果是这样,在邓玉娇在人生的历史上,将她变成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结果现在看不到,若干年以后,她结婚嫁人、生儿育女。当她的孩子们在升学、当兵、入党、考公务员、找男朋友或者女朋友等时候,母亲曾经的犯罪分子身份,在政审、还有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审核中,将是一种难以洗清的伤害,因为那时我们都早已经忘了曾经的烈女!

    作为辩护律师,我看到了结果,但是在我的心中,我依然认为她无罪,就像那首歌里唱的:如果说他有罪,苍天也会流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dkv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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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是复制粘贴,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人并不明白其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复制粘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故本人不对以上及本内容负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责任)及其他潜在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家已存在、正在形成、未来将形成之的法律法规之责任),请不要跨省追捕(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市级州级县级镇级乡级村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等任何机构、单位、组织及该机构、单位和组织中的任何个人)。要详查请亲自直接联系原作者。

另:本人持有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心血管科,心胸外科,精神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遗传学科所出具有法律效力之健康证明,可证明本人无心脏病史及家族病史,无做噩梦病史及家族病史。同时还持有由本人幼儿院老师,院长,院党委书记,小中大学班主任,校长,校党委书记以及数十亲友共同签字证词,可证明本人素无参与或企图参与躲猫猫,弹脑门及任何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不良游戏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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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31-2009 22:57:15 | 只看该作者

朱明勇:邓玉娇案件终局已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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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件终局已定

               朱明勇

    巴东5月31日对邓玉娇案的晚间通报里,用了一个“防卫过当”,很多人,甚至学过法律的人也许都忽视了吧东一个重要的猫腻,那就是邓玉娇的罪名仍然是涉嫌“故意杀人”,没有任何变化。这绝对是巴东公安和政府或者顾问反复研究的结果,避开敏感字眼,没有使用“故意杀人”,怕激起全国网民的激愤。因为,中南政法毕业的公安局长杨立勇或者恩施州的公安局长再无知也不可能忘记刑法当中,400多个罪名,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一罪之说。防卫过当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终结后,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在这两份文书中,都必须要将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写清楚,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所以,今天恩施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邓玉娇一案,绝对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但是他们用了“防卫过当”这个情节词汇来代替涉嫌罪名。其实早在巴东公安立案的时候以故意杀人与现在没什么两样。

    只是,有了全国民众的监督他们才认定了防卫过当的情节,原来连这个情节都没有。还有自首问题,这是不需要任何质疑的问题,邓玉娇当即打电话报警,并等警察过来。

    大家不要忘记,原本巴东公安是要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来定性本案的。请回忆,巴东公安局长在媒体上多次发言,说:至于是不是自首还要法院认定,对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只字不提。但是对于强奸(包括未遂),他一直异常肯定地说:强奸不存在,子虚乌有。可以想象,明显的自首,他说还不能认定。众说纷纭的强奸,他予以坚决否认。他其实就是要置邓玉娇于死地。

    今天在全国广大网友的质疑、监督下,他们才认定自首、防卫过当。

    但是请大家不要忽视,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邓玉娇肯定要负刑事责任。并且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故意伤害的可能有,但是不大)。目前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邓玉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面还有巨大的空间。最高十年,最低是免除处罚。

    根据我的分析,没有全国网民的关注,紧盯,邓玉娇很可能是死刑,连死缓的可能都很小,为什么呢。一是巴东公安不认定她是自首(因为认定自首不仅仅是报警,还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等条件),这从杨立勇的多次表态中可以看出,还请注意,巴东公安多次强调邓玉娇报案后有袭警行为,放这种风,其目的是想不认定自首,一杀了之。至于防卫只字不提,所以我看到邓玉娇性命难保的恐惧,才如此强烈的呼吁和关注。

    那么,现在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松了一口气呢,即便是他们不愿意无罪释放,你看看从十年到免除处罚有多大的空间,如果邓玉娇在监狱里蹲上十年八年,在高墙电网中抑郁十年的韶华,那么出来的时候该是什么样的景象。

    我的分析,现在案件已经定型。因为本案一直是在由政府控制,侦查阶段由政府发布消息,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协调公检法司。事实上公检法早已经介入。

    邓玉娇的结局就看外界的反映了,如果没什么反映,绝对是7年(考虑自首可以从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综合评价,所以在10年以下,一般在7年左右),如果全国民众继续关注、声援,那么有可能在4-7年量刑,再如果群情持续高涨,坚持紧盯。强烈要求认定邓玉娇无罪,并要严查、严惩黄德智、邓中佳等人,甚至查出其他腐败分子。那么邓玉娇比较乐观的结局将是释放,但不是无罪释放,而是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除处罚。(青岛很久以前有一个案例,父亲忍受不了儿子长期非人的虐待,用斧子在其儿子熟睡之际将儿子活活砍死,后来父亲单位上千名工人联名写信,控诉儿子的罪恶,终于赢得法官的同情,判三缓三)。有罪释放,这样对于邓玉娇一个农村女子来说跟无罪释放在表面形式上没有大的区分,不涉及工作是否保得住的问题。

    但是,如果是这样,在邓玉娇在人生的历史上,将她变成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结果现在看不到,若干年以后,她结婚嫁人、生儿育女。当她的孩子们在升学、当兵、入党、考公务员、找男朋友或者女朋友等时候,母亲曾经的犯罪分子身份,在政审、还有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审核中,将是一种难以洗清的伤害,因为那时我们都早已经忘了曾经的烈女!

    作为辩护律师,我看到了结果,但是在我的心中,我依然认为她无罪,就像那首歌里唱的:如果说他有罪,苍天也会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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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人持有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心血管科,心胸外科,精神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遗传学科所出具有法律效力之健康证明,可证明本人无心脏病史及家族病史,无做噩梦病史及家族病史。同时还持有由本人幼儿院老师,院长,院党委书记,小中大学班主任,校长,校党委书记以及数十亲友共同签字证词,可证明本人素无参与或企图参与躲猫猫,弹脑门及任何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不良游戏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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