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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你想站着把钱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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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3 18:2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你想站着把钱挣了?
                                                                           
                                                  明朝末年,阉党当道,残害忠良《新龙门客栈》台词


一,史上最牛欠条?

如看到上面照片上陈经,是南京农垦集团的领导,一介平民,向工商局打了一个欠条,欠工商局一张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不是法官来执行,在没有法院手续的情况下,工商局就把王爱平的股份转给了南京农垦集团。你会奇怪,为什么这么牛,牛,是因为他背后有势力。这才是一点点牛,更牛的在后面。

股权的原持有人,王爱平就是因为这点股份,二次坐牢。第二次坐牢的事实,其实第一次坐牢时,已经审过,第二次又坐牢,在国外叫禁止双重危险。在中国司法叫:事实就是,再来一次。


这个案子,如同绝大多数案子一样,不够血淋淋,没有热点,没有舆论关注,钱云会上访,没有新闻点,被压死,就有热点,记者云集。残酷的是,记者又全部被召回了。

国企改制的王爱平,因为想站着把钱挣了,第一次坐牢5年半,结果第二次坐牢,但没有新闻点,所以,我自己作为记者。不过,请注意,我的身份是辩护人,但我有引述事实的地方,都有证据。业余记者,也得遵循新闻记者的真实,客观准则。


二,极度寒冷

王爱平的第二次坐牢,又是异地关押,关在溧水看守所,这家看守所的墙上写着,监管是一门艺术,艺术的精神是创新。监管如何创新,我不得而知,但是在南京接近零度的天气下,看守所内剧冷,我穿了羽绒衣,依然浑身冰冷,当即感冒。

王爱平穿了军大衣,国字脸,眉毛很浓,他前面一次坐了五年半牢,一天都没给减刑,2011年9月出来,一年之后,权力机关在他以前的材料堆中,又扒拉一下,这次起诉他要十年以上的徒刑。他说,起诉我的材料,都是在6年前都查过,我都说过,为什么当时不起诉我,等我出来再搞我?


我也问为什么?

他说,他进看守所之后,审讯人员对他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出来还是千万富翁,你还要上蹿下跳?我就全明白是怎么一回事。此事说来话长,但简而言之,就是,他们见我到最高法院去申诉,而且立案开庭了,就把我抓进来。

三,国企改制

王爱平原本也是南京市的市管干部,我看组织部在他的考评表上写:事业心、责任感较强,严于律己,自身形象很好,在群众中有威信。缺点是:有时工作过于谨慎。

作为农垦集团的副总,他下海去租赁承包了下属的农垦出租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间,资产增益良多。租赁了几年之后,农垦出租保留25%的国有股,将其他股份挂牌转让。

王爱平说,我们一个副总,当面对我说,王爱平,我支持你去竞标,我就不参加了,结果,最后一天,他也是去竞标。我们都比标的高出一百多万,最后,我比他多一万多而中标。

魔鬼藏在细节中。他在改制之后,原先的租赁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他是否有罪的焦点。因为只要是租赁承包的,“除了锅巴,都是饭”。他交足了租赁费,其他连新赠净资产都是他的,就不存在贪污,挪用,侵占。但是,如果没有租赁承包,就会有种种限制。

本来证据很清楚,农垦公司在招标合同和招标承诺中,都强调了,原先的租赁合同在改制之后继续履行到2008年止,或者中标者和王爱平达成提前解除的协议。

由于后来是王爱平中标,他自己是否和公司董事会解除这个租赁合同,就成为案件焦点。

从案件看,没有一份解除租赁的协议,王爱平自己也说每年仍缴纳租赁费,因为农垦集团股权只有25%,所以,原来的租赁费就相应减少了。

而江苏省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根据一个证据来认定,租赁合同解除了。他们的判决是基于推理。因为王爱平将原先的租赁承包押金领回来了,所以,推定主合同解除了。王爱平认为是因为,自己出了大钱买了其他75%的股份,有原先押金十倍以上的资产(股份)作“抵押”,就无需现金再抵押(类似现金担保),加上拍卖这个股权借了不少钱,急需现金还钱。

应该说,江苏高院的推定有一定的理由,但不充分,也不合法。租赁合同是主合同,抵押(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随之解除,但从合同解除了,主合同不一定解除。光抵押合同解除,是绝对不能推定主合同解除的。况且,推定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

如1,待推定的事实,是无法依据证据来证明的。2,基础事实必须可靠;3,推定必须有高度盖然性;4,允许反驳;5,禁止二次推定。(见《法律方法论》上海高院法官智库丛书 页68)

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主要是看1,合同解除是否有明确的证据,如合同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农垦集团和王爱平,是否有书面协议?2,合同是否在履行,农垦出租是否有租赁费上缴?

从这两点看,显然这个问题,不能推定。而且,以从合同解除来推定主合同解除,也没有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从合同随之解除,但反之不然。有儿子,必定是有老子,儿子死了,就推定父亲死了,逻辑上完全错误。从王爱平的反驳来看,领回抵押金有其合理性。

最关键的是,其他小股东,都是有分红的,而作为租赁的发包方,没有分红,只有租赁费。


四,背后势力

江苏高院在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显然,露出了很大的纰漏,我不相信这是法官的法律素养问题,而是这个案件的特殊性。一如那个欠条。

本案的程序也是,南京检察院在第一个案子时,把本不该自己管辖的案件,用一个5.4万的贪污罪把案子揽过来管辖,后来贪污罪被南京高级法院去掉。按理,检察官一般只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而不管非国企公司企业挪用,而王爱平,第一次被判刑,就是非公司企业挪用罪。

这一次,又是南京检察院,把第一次省检察院都认为王爱平不属于国企工作人员身份,又变成国企身份,无视他的承包农垦出租的身份,又把案子揽过来。侦查完了,交给下属检察院起诉。让我想起李庄案。市公安局用莫须有的诈骗罪立案,侦查完了又叫给下属公安、检察起诉。可以肯定,南京市检察院和整王爱平的背后势力有很大关系,家属说,是纪委某领导。也是合理解释,纪委检察向来是大哥和小弟的关系,经常合作办案。

五,站着挣钱?

王爱平租赁承包改制之后,显然从一个副局级的干部,变成为一个千万富翁,原先的下属,变成了农垦集团的领导,原先的同事,竞标失败的,不知道是什么心态。

2006年3月,王爱平被讯问调查关押,之后,长达23个月的侦查、起诉、一二审,他因为自己是租赁承包的,又和其他股东说好,给他们股东分红,他认为公司是自己的,用钱就开始自由了,最后,这些自由,被公检法认为是侵占。他们说,我们推定租赁合同解除了。

你认为是白的,我们认为是黑的。谁嘴巴大,谁说了算。

王爱平二审请了何兵教授和安徽的鲍律师,律师辩了之后,罪还是不可赦,但总算少判了几年。他出狱之后,也没去申诉,想好好生活。中国人大多都这样,向前看,知道申诉不可能成功。但是,树欲静风不止。农垦集团想夺回农垦出租的控制权,反悔了当时改制时,折算(补偿)给王爱平的28%股份,国资委发了一个文件说收回,结果,2007年农垦集团就起诉到南京中院,要求把这个股份收回了,一审二审,江苏法院都支持了农垦集团的诉请,28%加上原先的25%股权,农垦出租又变国企控股了。此时,如果王爱平放弃了,就不会有这第二次坐牢了。这28%的股份,就是最前面欠条上的股份。

他选择了去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好消息是,2011年11月最高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而且2012年5月24日还开了庭,坏消息是,在此期间,王爱平出狱之后,好不容易的自由,又到了头。2012年9月,王爱平,又被立案了,而且级别很高,是南京市检察院立案。照理,必须是重大案子。

审讯人员对王爱平的第一句话,就是,你还是千万富翁,你还在北京上窜下跳?


六,劫尽余灰

要在原来已经查了二年多的案子中,去扒拉出重罪,是不容易的。这次的罪,都是原来审查过的,判决书上都有这些事实,怎么以前不认为是犯罪,现在却认为是犯罪了?更荒唐的是,指控其挪用公款罪的一起,都说明是董事会开会讨论,出去投资。有董事会记录,签名,也有第三人的承诺,账上有明确的记载。这是最高法明文规定不构成挪用的。

故事很简单,王爱平收购了一个钟山园林公司,这个公司想要二级资质,就必须提高注册资金,收购一定的土地苗木等,其股东没有现金,而农垦出租下属有一个宁垦出租有,而宁垦出租公司中,农垦出租公司拥有宁垦39%的股份,王爱平自己也有3%股权,另外的大股东49%是张三丰,和李斯,其他全是非常小的小股东。

在2001年王爱平租赁了农垦公司、改制之后,他认为,农垦出租公司除了给租赁发包方的锅巴,剩下的饭都是自己的,而且,宁垦出租公司的张三丰和李斯正好想去东北发展,就提出把自己股份折算成现金,退出公司,有折算协议,也有退出声明,但是,没有办股权转入协议,或公司收购自己股权的手续。这就埋下了祸根。

现在,检察院指控王爱平挪用了宁垦的钱去投资钟山园林,都董事会开会同意了,有书面凭证,也反映在财务账上,检察依然认为是挪用。我难以理解。最高法院有明文规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将款项挪给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怎么会检察官也认为是集体讨论,但仍将其移送起诉?

第二笔犯罪是,将宁垦公司的钱借给钟山园林去第三方投资。宁垦公司和钟山园林公司之间经常有款项往来,而且,宁垦公司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作了民事判决,将这所谓的挪用350万元,抵消双方的往来之后,判决钟山园林归还100多万元。双方的往来财务清单,非常清楚。而且,钟山园林先给宁垦400万元,然后再有挪用的这350万元还款,这居然也成为挪用公款的罪行。如果这种算犯罪,所有的企业主,都可以构成犯罪。



七,公职,租赁

上次坐牢,南京两级法院,将王爱平的身份定位在公司管理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这次,居然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把一个定额承包,结余及净资产归自己的公司算国有公司,罪名升级为挪用公款罪,起诉量刑在十年以上。

关于是否承包公司,本案客观证据很多,如宁垦出租公司的几个股东退出股权,有多份亲笔书面原始凭证股份退出,不行使股权。严格意义上,公司的49%的股份已经承诺不行使股权,不分红,因为已经把49%的股权现金“借”走了,把股权抵押给王爱平。而且有绝大多数股东2006年有书面文件,同意王爱平继续承包经营宁垦公司。按证据,宁垦要是承包经营,挪用公款是定不上的。绝大多数小股东证明,王是承包,每年分红在10%以上。

关于挪用,除了单位集体讨论的一笔,另外一笔就是往来款,乙公司给了甲公司400万,甲公司还了乙公司350万,这甲公司的350万元就被认定是挪用公款。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大概嫌上次5年半徒刑低了,这次直接由南京市检察院出面,用挪用公款罪,在10年以上。王爱平第一次坐牢,一天刑期都不减,这次如果再判刑,出来已经是垂垂老矣!南京市检察院查完,案子又移交给下面的溧水检察院,可见,这个案子,是领导交办,特事特办。


八,调查律师

在王爱平的案卷中,居然出现了调查原来案件的辩护人,何兵的笔录,也有到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所在律所,何兵当时在华一所)调查的事情,认为王爱平请律师的费用或许是赃款,还调查了另外一位辩护律师。这种手段,非常罕见。按照律师界的统一说法,要是抓了何兵,或许,王爱平的事情,就解决了。因为,更多的关注之后,更高的权力或许介入了。龚刚模之选择,非常理性。樊奇杭的头颅,实属高贵。

更可玩味的是,原来的第一次起诉他的检察官,现在变成了他的律师之一,而原来决定判他刑的法官,现在变成起诉他新案子的检察院领导。家属说,人事沧桑,可以理解,最怕是被追杀!




九,财产,血酬定律

吴思先生的《血酬定律》中说,在中国,什么事情都可以用血酬来衡量,现代市场经济之后,很多企业家如年广久、褚时健,都付出了代价。现在的马云都说,如果国家需要,可以把支付宝献给国家,因为他们知道,上面有不测的权威,罗织罪名太容易。

把定都南京的朱元璋曾经把江南的巨富迁徙到异地,用的不就是王法吗?律令敕,皇帝的话就是法律。现在的法律比以前先进了,但是,留了很多的空间,细节,魔鬼就藏在这个细节之中。我的当事人六年四次判死刑,现在王爱平7年之内,二遭牢狱,一次比一次荒唐。在南京,我特别能理解《新龙门客栈》的台词,明朝与其说亡于满清,无疑说是亡于特务,袁崇焕的反间计,就是皇太极通过特务完成的(《明朝特务政治》丁易)。法外的人通过法律人的手来残害忠良,杨涟、左光斗等人无一不是以法律手段整死的!

幕后是谁,在操控这案子?南京,南京,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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