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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一部“暂行”半个世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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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9-2009 12:4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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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将清理2009年前发布的规章文件,近7成旧文件将被废止。这道新闻更大程度上是代表政府将清理规章制度的『分内事』示于公众,但公众也不清楚以前政府是如何清理旧规章制度的,清理了哪些。清理政府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做法值得肯定,不仅是政府的『自我约束』行为,而且对于公众来说少了更多的规范约束,拥有的权利范畴更为广泛。但清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仅靠政府的自发行为远远不够。

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迄今为止『暂行』了49年。1979年国务院转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暂行』了20年,也有媒体称『暂行』了30年。国务院出台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2008年废止前已经『暂行』了21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22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暂行』了15年。

这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层面上的法规规章制度没有被及时清理的事实,但若算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后呢?无疑可以跟封建社会的『裹脚布』相提并论。

对宪法和法律,国家立法机构专门有一套审查机制(如《立法法》等)进行纠正,这也是立法体系保持法律的统一性、科学性的必要之举。国务院作为立法系统的一环,也有相应的机构,这就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内设机构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于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均设有法制办公室,承办清理行政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若国家的法律内部出现了冲突,出现了效力之间的直接抵触,则包括公民均可以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多方参与的机制可以进行及时的解决。但对于国务院,除了它自己之外只有公民。且不论国务院自己清理的效果如何,公民上书国务院能起的作用极其有限。行政系统自查自纠甚至是『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很难有非常好的清理效果,因为利益的驱动下,部门和地方始终会源源不断制造出法规规章。

普通公民面对如此纷繁的法律法规制度只能用措手无策来形容,这也就为什么会产生律师。但就律师而言,他们的知识范围也不能涵盖所有的法规规章制度。导致每一个公民对法律制度进而生畏的根本原因是法律体系的复杂性,这其中包括了同一件事不同机构作出不同的规定、同一机构不同时间作出的不同规定等情形。

关于清理法律体系,让人大法律审查监督作用、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法制清理工作真正起到作用、落到实处固然是重要的,同时要通过媒体将处理结果及时公示于民众也是相当有必要的。但最重要的莫过于让公众参与行政体系的法规规章制度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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