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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法院对邓玉娇防卫行为要求太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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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7-2009 05:5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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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对邓玉娇一案作出了“有罪免罚”判决,如果邓玉娇(她有“心智障碍”应由家属)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将在十天后生效。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天,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算起。如6月16日当庭宣判就给了判决书,上诉期限是6月17日至6月26日。在此期限内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将在6月27日生效。

按照《刑法》规定,在检察院不提起抗诉的前提下,被告人单独提起上诉是不加刑的。这个判决毕竟是有罪判决,虽然免除了处罚,但同样会影响邓玉娇一生,故建议邓玉娇亲属为其代为提起上诉。

从财经网报道的案情来看,我是不同意法学专家马克昌的观点。邓玉娇在拒绝了两个醉酒男人的“异性洗浴服务”(实际上就是性服务)要求后,遭到了他们的暴力侮辱。她是在三次被推倒后,才掏出了水果刀自卫。她掏出水果刀时,并没有主动向邓贵大进攻,而是先用双脚蹬开了邓贵大。当邓贵大第三次把她推倒后,她才忍无可忍挥刀相向。

在无人相助的情形下,邓玉娇想主动逃离,可邓贵大等人又不放。难道要求她用双只空手来反抗,只造成邓贵大身体表面上的受伤,这才算防卫不过当吗?

法律并没有规定,实行防卫不能用刀。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完全是论结果。邓玉娇使用的只是一把水果刀,她掏出刀后没有立即刺向邓贵大,这也说明她只是想用刀保护自己。在遭到多次侵害的情形下,邓玉娇用水果刀自卫刺中民了邓贵大要害部位,这也是难以预料到的。

何况司法鉴定认定邓玉娇还是一个“心智障碍”者呢?从医学观点来看,心智障碍者,智力会比正常人低下。在危急情形之下,要求智力低下的邓玉娇作出正确判断,要求她掌握好防卫的限度,这个要求明显是太苛刻了。

我们感到疑惑的是,为何对邓贵大侵害行为不加以严格要求?邓贵大作为一个正常人也应该想到兔子急了会咬人的简单道理吧?

   假使邓贵大不第三次侵害邓玉娇,邓玉娇会主动进攻他吗?用民众的话来说,猖狂的邓贵大完全是在找死了。

   这起案件不是一般的争吵行为所引发,而是政府官员要情色服务得不到满足而导致。对“心智障碍”者邓玉娇用水果刀来自卫行为,并不能仅从后果来认定是否超过防卫必要限度。应当根据本案的案情和邓玉娇自卫的情形,在《刑法》规定范围内,适当从宽作出认定。

巴东县法院认定邓玉娇有罪,以防卫过当为由免除处罚,无疑是在和稀泥。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对邓玉娇“有罪免罚”判决的看法…(2009-06-16 13:35)

附:巴东女刺死要“特殊服务”的官员,属于正当防卫(2009-05-14 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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