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0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邓玉娇应上诉改为无罪判决”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6-17-2009 05:5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重庆新闻网

http://cqcb.cqnews.net/maln/upload_by_maln/200961703540361.jpg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精神疾病和自首情节免予处罚

  湖北省巴东县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推坐在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掏出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下午4时许,邓玉娇在巴东县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服从判决”。据新华社电

邓玉娇欲改名邓清零

  昨日中午,在巴东县城的爷爷家,记者与邓玉娇有了一段简短的对话。爷爷邓正兰,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做过庭长。邓正兰说,家人商量准备给邓玉娇取个新的名字,叫“邓清零”。
邓玉娇:满意判决结果
  记者:此刻是一种什么心情?
  邓玉娇:(点头)还好。
  记者:对一审判决还满意吗?
  邓玉娇:嗯,满意。(沉默片刻)有点出乎意外。
  记者:你预想中会是什么结果?
  邓正兰插话:她一个小孩子,法律方面的又不懂,根本没想过什么结果。
  记者:现在每天还在吃药吗?
  邓玉娇:(点头)是的。
  记者:接下来的生活有什么打算?
  邓玉娇:找一份工作好好地生活。
家属:对受害人感到愧疚
  记者:对一审判决结果,家属是什么态度?
  邓正兰:满意,有些出乎意料。
  张树梅(邓玉娇母亲):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记者:你们预料会怎样判?
  张树梅:缓刑,判几缓几那样的。
  邓正兰:我孙女在避免不法侵害的时候,在盛怒之下刺死一人,给他和他家人带来了伤害和损失,我们全家也都感到深深的愧疚和懊悔。
  记者:邓玉娇以后有什么打算?
  邓正兰:首先是治病,再让她找一份好的职业,绝不再让她去那种“下三烂”的地方。她的工作,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也很关心,准备帮她找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业。据南方都市报



“邓贵大未侵害重大人身权利”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邓玉娇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为什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为什么认定防卫过当?
  答: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从事实看, 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据新华社


“邓玉娇应上诉改为无罪判决”

  让邓玉娇恢复自由身的免罚判决结果,除了带来惊喜,更让长久以来关注此事的网友、法律界人士跌破眼镜。惊喜之余,持续关注此事的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有罪免罚”的判决并不公正,邓玉娇可以正当防卫为由上诉,要求改判为无罪。
“最高法推动了案件方向”
  昨日中午,记者联系上之前亲赴巴东看望邓玉娇的网友“屠夫”。“屠夫”表示,能让邓玉娇恢复自由身,“这是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个结果也是我们想看到的。”“屠夫”称,尽管之前一直在为能使邓玉娇恢复自由努力,但真正结果出来时,还是觉得非常惊喜和意外。“屠夫”表示相信此前最高法院的表态,对推动此案,向目前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方向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邓玉娇应判为无罪”
  持续关注此案的北京律师刘晓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同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刘晓原分析称,法院作出的是免予处罚判决,这个判决的前提是邓玉娇有罪,即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罪。“由于邓玉娇患有‘心境障碍’,依照法律规定,她的亲属可代为提起上诉,以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是正当防卫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无罪。”
前任律师表示遗憾
  邓玉娇此前的代理律师夏霖告诉本报记者,从当事人利益角度讲,他“基本满意判决结果”。
  昨晚6点过,夏霖通过博客表明了对一审结果的态度,“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以及此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问题,我们深表遗憾。”本报记者裘晋奕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