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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正龙拍虎,玉娇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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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8-2009 08:4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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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东案件的九大疑点

  谁都看得出来,巴东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面临着严峻的事实调查和确认的压力。在案发的那天夜里,野三关镇雄风宾馆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怎样的行为导致邓玉娇如此激烈的反应?相关细节无疑是确定邓玉娇行为性质的关键要素。公安机关此前发布了案情通报,认定邓玉娇拒绝了邓贵大、黄德智等“陪其洗浴 ”的要求后,受到了后者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于是不堪拉扯与侮辱的邓玉娇就持刀伤人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以及律师和检察官必须对于这中间的每一个细节加以辨析。其中至关重要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那天晚上到雄风宾馆来的究竟是几个人,他们的名字、具体身份和相互关系,他们酒后的精神状态,他们来这里的具体目的。律师以及检察官应当要求法庭将所有的人都传唤到庭,接受质询。

  第二,雄风宾馆所提供的所谓“异性洗浴服务”究竟是怎样性质的项目,这样的服务价格如何,公安部门以“涉嫌提供色情服务”而传唤经理是否属实?这里需要通过对于经理、宾馆从业人员甚至在这里接受过服务的人员的盘问、质证加以核实。

  第三,本来属于歌厅服务员的邓玉娇为什么会来到水疗室洗衣服?谁让她到这里来的,需要通过传唤具体人出庭作证加以核实。

  第四,邓贵大、黄德智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浴”中间的“其”指代的是谁?是他们二位还是另有其人?当时的对话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因为现场还有其他人,例如从业人员唐芹等,律师和检察官除了询问黄德智和邓玉娇之外,还必须对于唐芹等所有在现场的人加以质询,以确认对话以及争执的具体内容,拉扯推搡的具体情景。

  第五,邓玉娇为什么会在背包里放一把水果刀?她是否有某种预感可能会遭到一些无理要求,因而常备以为防身之用?这种无理要求是什么?

  第六、死者邓贵大、伤者黄德智的伤口状况怎样?是否可以通过伤口来判断当时双方的身体姿势和动态?一个身体并不强壮的女子、一把水果刀,邓贵大何以毫无抵抗之力?是邓玉娇第一刀就刺在致命部位,还是他的姿势使得他无法迅速抵抗?

  第七,据邓玉娇母亲向记者透露,邓玉娇患有某种抑郁症,这种病症有何证据?过去有过怎样的治疗历史?病症对于患者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邓母以及与邓玉娇相熟的一些同事朋友应当在法庭上作为证人作证。

  第八,案发后有关机构对于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状况鉴定,结论是所谓“心境障碍(双向)”,那是何意?它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有怎样的异同?另外,邓玉娇杀人之后精神会产生怎样的变化?如果变化很大,那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她手刃邓贵大时精神状态的科学依据?这些事项因为涉及医学科学,需要法庭邀请相关专家到庭作出判断。除了出具鉴定结论的专家外,最好还要有省外的有声望的专家参与庭审,以求客观。

  第九,前期邓玉娇母亲聘请了来自北京的夏霖、夏楠律师作为辩护人,此后由政府出面宣布解除代理协议。两位夏律师曾会见处在羁押中的邓玉娇,出来后两人极度悲伤。他们与邓玉娇的谈话内容是什么?夏律师称邓玉娇的衣物被邓母洗过,邓母为什么要洗?还有,邓母解除原代理协议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这需要质询邓玉娇、夏霖、夏楠以及政府有关人员。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一审时居然没有任何证人出庭,邓玉娇的代理律师以及本案检察官看起来也没有向法庭提出请求,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以便查清各个事实环节,还各方以公正。对于这样一起事实扑朔迷离的案件,两个多小时,合议庭就作出了判决。如此司法,我们怎样能够指望它成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它本身就是掩盖事实真相、阻碍正义实现的机关。

  看来,我们在形容某个事件真相被人为遮蔽的成语“正龙拍虎”之后,又有了一个同义成语——“玉娇过当”。

  2009年6月18日

  作者: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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