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李庄被非法判刑,举国担忧!
文/帮你自由
http://club2.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star=1&replyid=1881539&id=3216201&skin=0&page=1
贺卫方按:在今天这样的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一天都可以在网上发现有高人发言。例如这位署名“帮你自由”的网友,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质证要求以及重庆对李庄案审判为什么属于悍然违反刑诉法的分析就入木三分,切中要害。本来我还想就质证问题写一点文字,但是看到这位朋友的文章,我觉得已经十分到位,不必再罗嗦了。这里将这位网友的大作转载一下,也算表达我的心声。(tolinslahl网友指出文章的标题稍微有些夸张,我也觉得重庆发生的行为难以阻止整个国家法治的进程,从舆论趋向看,也可以看出国民的法治意识已经今非昔比。不过,因为文章是作者本人的,我就暂且尊重原文的标题吧。)
由于博唠阁最近对于重庆的所谓“打黑”提出了坦率的批评,引来了不少身负责任的来访者在本阁跟帖中以及某些网站上的大肆攻击。可笑的是,某些人居然说我只对李庄律师的事件发出声音,从不对一般百姓的苦难说话。例如,一位名字叫做叶劲松的作者在题为“贺卫方的双重标准及与民众的对立”的文章里说道:
当全国各地广大民众被那些具有资本家与黑社会头子双重身份的黑恶势力(现在很多黑社会头子是黑白两道都走,也在搞企业,实质上也是资本家)欺压时,未见贺卫方教授出来主持正义并写篇《黑道猖獗日,民众遭殃时》之类的文章。当广大民工们面临讨薪难时,被迫要求开胸验肺等民众受欺压时,绝未见贺卫方教授出面为民工主张正义,未见他写出一篇《民工被难日,民众遭殃时》之类的文章。也就是说,那时他不觉得民众“被难”、“遭殃”,他认为社会生活很正常。
当重庆重拳打击黑社会(包括对为黑社会头子辩护时涉嫌证据造假的李庄予以抓捕),广大民众对此感到高兴并予支持时,贺卫方教授出山了,大叫国民要遭殃了,抛出名为《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的文章,攻击重庆打黑,为热衷为资本家服务并涉嫌作伪证的李庄“主持正义”。贺卫方高叫国民遭殃了,他认为此时社会生活不正常了。贺卫方在前后时间里截然相反的态度,以及他对重庆打黑与民众完全不同的感受,证明他并不是站在受欺压的劳动大众一边的,他是站在重庆的黑社会势力和李庄一边的。因此,他关于“被难”、“遭殃”的认识也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是相反的。(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01/125856.html )
这样的说法令人震惊。叶先生以及那些“半块先生”真是应该稍微职业化一些,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知道我这些年来如何为保定的王洪(2000年)、黑龙江的姚丽(2001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2003年)、河北那位被冤杀的农家青年聂树斌、在北京伤害城管而面临严厉惩罚的崔英杰、广州遭遇史上最牛提款机的许霆、湖北巴东县的邓玉娇等人的法律权利而呼吁呐喊。这里只消问一句:在上述事件或案件发生时,叶先生和那些在这里大言不惭的朋友,你们在干什么?是否为那些弱者的命运发出自己的声音?
遗憾的是,他们从来不会真正为弱势群体而抗争。这正是左派最虚伪而恶毒的地方。当然,这也不奇怪,它是老左们一以贯之的风范。只是那些幼稚的人们居然会跟着起哄,用当局喜欢的一种说法,是所谓“不明真相的群众”。一叹!
无论如何,我希望那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能够仔细读一下这位“帮你自由”网友的文章。
——————————————————————————————————————
尽管李庄案的一审检方,犯了许多法律错误,遗憾地提出了很多自说自话、捕风捉影的指责,甚至在法庭上,堂而皇之、极不严肃地为小报提供了一些茶余饭后的趣闻。却没有得到审判长的制止,更遗憾的是,那些自说自话,捕风捉影传闻,居然成了我的当事人的罪行依据,被一审非法判处两年六个月监禁。
作为律师,我必须提醒各位,在我的当事人没有最终获罪之前是无罪的,在法律面前我们都是平等的,所以法律赋予我,以我的法律知识弥补我的当事人在法律知识上的不足,以在这个法庭上,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以达到控、辨、审三方共同实现:依法律实现社会正义愿望(而不是强权)。(李庄你就歇会儿,哈哈)
现在,我庄严的提出:一审法院对我当事人所判的罪行,是全部依据一审检方所提供的证人书证而定罪的。由于法庭没有采纳、支持辨方提出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的合法要求,而使这些全部书证,没有得到质证失去了作为证据的合法性,而被法庭非法采纳,使一审法院做出了对我的当事人的非法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
注意第三条:(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不起的反义词是起)是法条惯用的排除法。
而李庄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全是这8位证人的证言,可见,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起”直接决定作用,所以必须出庭!!
注意第四条的排序(4)有其他原因的。就是说“满足以上原因”之后的“其他”而这个“其他”也是法理内的其他,如:不包括作伪证者。
李庄案,看起来,书证没有经过质证就被采纳为证据,仅仅是个程序问题。但从如上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法理上看,这直接反映出检方对他的证人证言没有自信,怕当庭翻供,怕在质证的过程中,被辨方及被告揭露出谎言,而被指控为“伪证罪”。
可见,对于法庭正义来说,质证这个程序决不能省略,如果省略就有可能造成冤案。有人会进一步会问:如果经过质证也没有揭露伪证,岂不也会造成冤案?
是的,没错,但这更说明“没有经过质证的程序”,更可能造成冤案,所以说程序正义是必须的,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比如说,你明明亲眼看到了某个人杀人了,却拿不出证据提供给法院,无法把其绳之于法,实现社会正义,你自己把他杀了,只能实现你自己的正义,但是没有通过法庭,就不是社会正义,反而是非正义的,也是犯罪。原因很简单,因为你破坏了社会秩序。
可见程序正义可保证社会正义。否则,如本案,法院不履行质证程序,那么在其法院治下的所有人都可能被“证言”构陷入狱。可见违反程序,更是对社会犯罪,更能危害社会秩序。
另外,在李庄案,我们还看到:在法庭上,如果保证不了律师与公检法的平等,就无法实现“弥补被告的法律知识的不足”,被告提不出“程序违法”,律师提出法官不予理睬,被告就可能会被非法判决,法庭就会枉法。严重时,就会造成公检法草菅人命。
从“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可以看出严重的逻辑缺陷。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首先介入,其次检察院介入,律师是最后介入的,也就是说:在警方认为是“铁案时”,检方认为:“无可挑剔时”,律师才介入。请问这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这些行为如何出现?既然你的“铁案已经无可挑剔”并已记录在案,律师如何毁灭、伪造证据,如何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更匪夷所思的是:如何甄别“威胁、引诱证人”?如何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有意伪造”的“意”是思想,法庭靠什么甄别?而且,公、检、法、律都使用同一部《刑诉法》,此情况下,“铁案无法挑剔”辨方律师的出现,岂不是多余?那么这个306条也是多余的了。
然而,公检法制衡的法理在于“互不可信”;“互不可信”的目的在于不冤枉“被告”;而不冤枉“被告”就是公平的制裁“被告”;而公平的制裁“被告”就是社会正义。
此时,我们把公检法看作一家,就和满清以前的“县太爷制”别无二致,都代表国家权力。区别在于县太爷只是“一个人”,而公检法是“一大帮人”;县太爷代表皇家的私权,公检法代表公权。
大家知道,私权治国,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公权治国,基于“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在公权的法律体系中,“被告”也属于“人人”之中的一员,所以,“被告”和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必须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才能体现人人平等。所以现代法律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法庭判罪之前无罪;为了体现对“被告”的公平,法庭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为了弥补被告的法律知识不足,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或法庭提供免费律师为“被告”辩护。
可见,在“公权治国”的情况下,律师就不是“多余的”了。而且律师的法律地位也必须和公检法办案人员平等。不然,律师就会被法官锁在篮球架上,不然就会因“306条”的存在,成了摆设,要么成阶下囚。
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律师必须有所作为,必须为“当事人”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既然警方的“铁案”,检方已“无可挑剔”,凭什么害怕律师为当事人寻找新的证据呢?凭什么害怕律师伪造证据呢?凭什么害怕律师毁灭自己找的证据呢?凭什么认为律师找到的证据一定是伪造的呢?凭什么会认为律师就一定威胁引诱证人呢?
换句话说,如果律师犯有 “伪证罪”“威胁罪”,那么已经有了,公检法及每个公民都要遵守的《刑诉法》,为什么专为律师单列呢?不是多余么?
所以,李庄案暴露出来的司法体系的弊端,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思索。
谁都知道,社会的所有不公,都来自于法治体系的不公及不作为。公权私用,公权得不到监督,公权违法得不到公检法有力打击,甚至纵容,势必引起腐败无法控制,越反越腐;势必使黑社会越打越猖狂。
目前,律师业是百姓监督公检法的唯一渠道,如果不提高律师的法律地位,达到和公检法从业人员平等,必然使律师依附在公检法的权势下糊口度日,使百姓对待公权力违法束手无策,使公检法失去社会“调节器”的作用,使百姓对公检法避之不及,终使百姓走向上访之路,而被上下踢球,积累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道德。
如果公、检、法、律,能正常运作,各级政府设立信访属于多余,纪检委也将是昨日黄花。社会不公有人管,百姓必然安居乐业。
相反,律师这么有实力的群体,都无法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怎能不让社会担忧?媒体和网民怎能不力挺李庄?
--
※ 来源:.一路BBS http://yilubbs.com [FROM: 64.62.0.0]
※ 修改:.Fenlix 于 Oct 3 14:28:36 修改本文.[FROM: 128.11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