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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拘律师风波,应公开细节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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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6-2013 00:3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期:[2013年4月6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加载中...条

    4月3日,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在江苏靖江执业时被司法拘留十天,4月4日凌晨被送至靖江市拘留所(财新网报道)。因此次处罚的细节存在争议,加之在司法实务中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存在不少担忧,故而引来互联网的密集围观。

    庭审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靖江法院发布的简讯,对彼时现场的描写惜墨如金,“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说法,应该是“扰乱法庭秩序”)。但究竟辩护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过激行为,最终导致被司法拘留十天的严重对待?

    财新网援引被告人女儿的说法,王全璋律师欲将一份材料交给审判长,因事先没有留底,“拿出手机拍摄,遭到法官训斥,并将其手机没收”,这可能是导致拘留十天处罚的直接原因。而在庭审开始前,王全璋律师曾提出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回避,被当庭驳回。再往前追溯,一个诡异的迹象则是,靖江方面曾劝说被告亲属解聘北京律师,让本地律师介入辩护。

    按照刑诉法第194条和刑诉法解释第249、250条的规定,对于法庭秩序的维护,立法设置了从警告制止、训诫、强行带出法庭到罚款、拘留等不停层级的措施。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罚款乃至拘留的严重手段,应当作为其他前置措施已经实施、却不奏效情况下的补充手段。特别是对于法庭秩序这一核心法益而言,强行带出法庭本身已经起到对大多数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戒作用。靖江法院此次直接开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在处罚适当性上值得商榷。

    当然,所有的讨论,必须是建立在对当时法庭情况完全了解、信息彻底公开的前提之下。更何况,靖江法院拘留律师的风波,已经从一开始的普通法律问题,经由网络围观而成为热点公共事件,对当时法庭情况的全程披露已经上升成为公众知情的一部分。话说回来,法庭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施以惩戒,即便不成为公共事件,其本身的法律说理程序和充分证据都不可或缺。到目前为止,对法庭情况的秘而不宣,在引发巨大争议之后依然拒不公开庭审录像,靖江法院的做法直接导致公众对司法裁量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让人很难不去联想,拘留是不是对此前律师申请法官回避的报复?

    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一直是个司法老大难问题,从本质上说,控辩审三方的司法角色,长期存在某种权利不对等、角色错位的现象,尤其是控辩两家对辩方的态度。传统思路中,总是认为辩方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与控方作对,就是不尊重法官,似乎只有默不作声的配合才算“肯合作”的律师(这也是各地频频发生劝说当事人更换本地律师的内在原因)。但事实上,不少昔日“铁案”被陆续推翻,律师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最直接恶果,便是当事人权益(而不论案件属于何种性质)得不到应有维护,同时司法正义与真相的求得变得困难重重,并导致本可避免的冤假错案出现。甚至可以说,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保护法官、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靖江拘律师的风波,满足公众对庭审现场情况的知情,最起码、也最简单的做法便是公布现场录像,以证清白,让公众看到法院作出拘留处罚的事实依据,打消人们对法官随意裁量、甚至报复律师的揣测。即便是经过各方协调,涉事律师未关满十天而获释,对此次风波的个案剖析亦不应停止。尤其是法院方面,依然有必要出示作出拘留裁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律界有必要借此研判“法庭秩序”诸项条款的实施细则与可能存在的疏漏。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个案中的公平正义首先便是确保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包括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律师权益得不到尊重,司法机关对律师群体(特别是较真的那部分律师)的下意识敌视,绝非法治社会的福音。法庭秩序的保障与律师权益的维护,之于司法正义的实现都至关重要,而让“法律的归法律”成为被制度所保障的铁律,有赖包括控辩审在内的各方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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